安阳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86号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环境行政复议是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环境行政复议是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
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许多矛盾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
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能将相当一部分环境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环保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三)环境行政复议是对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环境行政复议是环保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是环保部门内部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
通过行政复议这种简便、高效、专业的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环保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四)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本身也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国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1999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公通字[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解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民告官”新规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处分建议权”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崔静、田雨)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条例同时要求,“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作出限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增强证据意识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田雨、崔静)针对不少群众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状况,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
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
条例明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同时,还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安政[2009]61号【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0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20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立卷归档工作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与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安政〔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6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张彦彬、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彦彬、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7【案件字号】(2020)豫05行终3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晓丽王霞阎丽杰【审理法官】程晓丽王霞阎丽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彦彬;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彦彬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彦彬【当事人-公司】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彭诚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诚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诚【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彦彬【被告】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11日,张彦彬向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汤阴县人民政府“以租代征”的违法强行征地行为进行查处,并书面回复查处结果。
申请的理由为:一、被申请人未按照〔2015〕第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补偿,而是以极低的标准以租代征,侵犯了申请人在征地过程中依法应得到的补偿权益。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汤阴县2014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206号)已经自动失效,被申请人不得再以该文件进行征地。
三、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多次以违法的手段想要强行征地。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13日签收该《查处申请书》,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关于申请查处事项的答复》,内容为:“张彦彬:你申请我局依法查处汤阴县人民政府“以租代征”的强行征地行为的《查处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被申请人未按照〔2015〕第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补偿,而是以极低的标准以租代征,侵犯了申请人在征地过程中依法应得到的补偿权益。
(2020年编辑)《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word版本 (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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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这一立法宗旨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行政争议多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的,体现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决策和部署,更加突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
(一)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呈多发、多样的态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争议和纠纷,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
与此同时,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矛盾和争议大都有利益背景,核心之争都是利益之争,既有保护已得到的利益,也有主张可期待的利益,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反映;二是,矛盾和争议的焦点,大都涉及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执行,当事人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利益、主张权利;三是,争议和纠纷的种类,既有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争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有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交互影响;四是,争议和纠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力不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安政[2010]2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安政[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我市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保障。
市、县、乡政府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乡政府及政府部门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政府处理和化解。
市、县、乡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纲要》、《决定》发布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1•【文号】财法[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财法[2007]11号2007年9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条例》的内容,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条例》根据行政复议的实践经验,对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些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增强了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使行政复议制度更加完善,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及《条例》的内容,深刻领会行政复议制度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提高依法理财的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以及《条例》,让更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复议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财政行政复议人员、财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复议知识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行政复议及财政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复议,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拥有行政复议请求权的因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向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提出,请求受理机关改变对其有害的行政行为的请求行为。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负有行政复议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相反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行政司法公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请求权有:
(一)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行政机关范围内的组织及其人员。
第四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义务人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前给予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当事人书面通知,指明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事实及理由,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消除影响或者损害。
第五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应当提交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或者主体人。
第六条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立案,进行受理;如果受理机关认为不符合本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予受理,也可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补正。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裁定,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受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旨在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全面解读,探讨其重要作用和具体内容。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复议效率、确保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
它规定了复议的申请条件、受理程序、复议决定的形式等具体要求,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避免了在实践中产生的模糊和误导,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其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
它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的受理期限和复议决定的效力等,为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了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它规定了复议决定的公告制度和查询制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复议决定的内容和结果,增强了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信任。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包含了八章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主要涵盖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机关设置和权责、复议决定的效力等方面。
以下将对其中几个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明确了行政复议应当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提出了信息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合并复议程序等原则,以保证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
其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
它明确了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途径和期限等,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使得他们可以合法行使复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复议机关的设置和权责。
它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复议机关的设置和职责,规定了复议机关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保证了复议工作的高效运行和服务水平。
最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复议决定的效力。
它明确了复议决定的内容和形式,规定了复议决定的发布和告知程序,确保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宣布和生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李天水与安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天水与安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3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盛楠魏超于红涛【审理法官】王盛楠魏超于红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天水;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天水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天水【当事人-公司】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天水【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本案李天水申请安阳市人民政府确认殷都区政府对其2020年7月2日邮寄信件反映的问题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殷都区政府收到了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天水没有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殷都区政府也不认可曾经收到李天水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经安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李天水仍未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陈述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安阳市人民政府认为李天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安政[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安政〔200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性的各类文件的总称:(一)在本行政区全部区域内或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四)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执行性。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名称等。
第六条下列组织不能制发规范性文件:(一)为阶段性任务临时组成的虚设机构;(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三)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执法权的组织;(四)企业及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安政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2009〕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其他事项,包括申请转送、责令受理、停止执行、复议终止、复议中止、决定延期、审查转送、责令履行和申请执行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处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其中影响重大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
五、保留“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六、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安阳市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和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的行为,市政府办公室应依法向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
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
工作规范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安政法[2015]4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安政法〔2015〕4号)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规范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制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如下:
一、备案范围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标准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作了修改):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已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中止备案审查。
案件经复议、诉讼审结后有关部门应于15日内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案件处理结果。
二、备案时限及备案材料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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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9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
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2007年5月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条例》,对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责任、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待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紧密结合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工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市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统筹考虑,周密计划,加强指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尽快研
究制定学习、培训、宣传《条例》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和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条例》。
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知晓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近期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和措施,解决好行政复议“告状难”问题。
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可以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制度,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相关事项,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力求法律效果、行政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市行政复议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全市行政复议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要定期向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的7月底和翌年的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报送下半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
没有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单位,在年度政府目标考核时,将依照安政办〔2006〕86号文件规定予以扣分。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
要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办案经费,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保证行政复议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总结以往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分析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
200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