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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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税收政策

(一)项目: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95条、国税发[2008]116号。

(二)项目: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国税函[2009]202号。

(三)项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

优惠内容:符合税法规定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实施条例第97条、国税发[2009]81号。

(四)项目:科技开发用品进口

优惠内容:转制院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五)项目: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

优惠内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政策依据:财关税〔2007〕11号

(六)项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

优惠内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1999]45号,国税发[1999]125号。

(七)项目: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

优惠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八)项目: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适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适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120号,财税[2011]59号。

(九)项目: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适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适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121号,财税[2011]59号。

二、促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规模化的税收政策

(一)项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国税函[2009]203号、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二)项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63号、财税[2010]65号。

(三)项目: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四)项目: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税[2008]1号。

(五)项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税[2008]1号。

(六)项目: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9]65号、财税[2008]1号、文市发[2008]51号、文产发[2009]18号。

(七)项目: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八)项目: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优惠内容:按40%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九)项目: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优惠内容:按80%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三、促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市场化的税收政策

(一)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90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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