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赣卫疾控字[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10〕2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市场流通秩序,加强疫苗管理,确保疫苗接种工作的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管理疫苗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疫苗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管理疫苗,确保疫苗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通报和信息沟通机制,发现疫苗质量问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及时互相通报。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名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具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名单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规范疫苗供应渠道,切实加强收费监督第一类疫苗严格按照《江西省一类疫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行逐级分发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工作。
分发、使用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赣食药监安[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赣食药监安[2006]87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的精神,并依据“江西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重新确认工作方案”(赣食药监安[2006]29号)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经检查、审查通过,同意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等60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现予公布。
以上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的有效期与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各企业请于30日内向省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原获得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未经此次重新确认,不再准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企业原有库存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市局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序│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企业地址┃┃号││证号│┃┠─┼──────────────────┼──────┼───────────────────┨┃1 │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赣AA0100119 │南昌高新区火炬大街628号┃┠─┼──────────────────┼──────┼───────────────────┨┃2 │江西诚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赣AA0100038 │南昌市解放西路226号┃┠─┼──────────────────┼──────┼───────────────────┨┃3 │江西创力医药有限公司│赣AA0100021 │南昌市解放西路142号┃┠─┼──────────────────┼──────┼───────────────────┨┃4 │江西神州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赣AA0100118 │南昌市洪都南大道388号┃┠─┼──────────────────┼──────┼───────────────────┨┃5 │江西医保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赣AA0100101 │南昌市桃苑大街8号金源大厦10楼┃┠─┼──────────────────┼──────┼───────────────────┨┃6 │江西济生医药有限公司│赣AA0100096 │南昌市青山湖大道388号┃┠─┼──────────────────┼──────┼───────────────────┨┃7 │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梅庄批发站│赣AB0100053 │进贤县梅庄镇梅庄街┃┠─┼──────────────────┼──────┼───────────────────┨┃8 │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圳批发站│赣AB0100052 │进贤县温圳镇前进大道51号┃┠─┼──────────────────┼──────┼───────────────────┨┃9 │江西省安义县医药公司│赣AA0100135 │安义县解放路4号┃┠─┼──────────────────┼──────┼───────────────────┨┃10│江西省新建县医药公司│赣AA0100116 │新建县建设路124号┃┠─┼──────────────────┼──────┼───────────────────┨┃11│江西赣州百信医药有限公司│赣AA0200019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65号┃┠─┼──────────────────┼──────┼───────────────────┨┃12│江西省景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赣AA0200113 │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阳明路51号┃┠─┼──────────────────┼──────┼───────────────────┨┃13│赣州医药集团赣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093 │赣县县城梅林大街50号┃┠─┼──────────────────┼──────┼───────────────────┨┃14│赣州医药集团安远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105 │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26号┃┠─┼──────────────────┼──────┼───────────────────┨┃15│寻乌县医药公司│赣AA0200104 │江西省寻乌县城中山路129号┃┠─┼──────────────────┼──────┼───────────────────┨┃16│崇义县金龙药业有限公司│赣AA0200097 │江西省崇义县横水镇农贸路24号┃┠─┼──────────────────┼──────┼───────────────────┨┃17│赣州医药集团会昌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078 │会昌县城南外街113号┃┠─┼──────────────────┼──────┼───────────────────┨┃18│赣州医药集团于都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092 │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环城中路38号┃┠─┼──────────────────┼──────┼───────────────────┨┃19│赣州医药集团大余县赣源医药有限公司│赣AA0200055 │江西省大余县建桂路43号┃┠─┼──────────────────┼──────┼───────────────────┨┃20│赣州医药集团瑞金市医药总公司│赣AA0200068 │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148号┃┠─┼──────────────────┼──────┼───────────────────┨┃21│赣州医药集团兴国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114 │兴国县潋江镇石灰岭167号┃┠─┼──────────────────┼──────┼───────────────────┨┃22│赣州医药集团宁都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115 │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瑶江村2号┃┠─┼──────────────────┼──────┼───────────────────┨┃23│江西泰和医药有限公司│赣AA0400082 │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41号┃┠─┼──────────────────┼──────┼───────────────────┨┃24│江西省医药公司安福县公司│赣AA0400073 │江西省安福县武功山大道111号┃┠─┼──────────────────┼──────┼───────────────────┨┃25│江西省医药公司遂川县公司│赣AA0400066 │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西19号┃┠─┼──────────────────┼──────┼───────────────────┨┃26│江西省井冈山市医药公司│赣AA0400064 │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新市场路28号┃┠─┼──────────────────┼──────┼───────────────────┨┃27│江西省医药公司永丰县公司│赣AA0400042 │永丰县恩江镇直街73号┃┠─┼──────────────────┼──────┼───────────────────┨┃28│抚州市临川区医药公司│赣AA0600034 │抚州市南湖路┃┠─┼──────────────────┼──────┼───────────────────┨┃29│江西省医药公司南丰县公司│赣AA0600136 │南丰县仓山路6号┃┠─┼──────────────────┼──────┼───────────────────┨┃30│江西普康医药有限公司│赣AA0600029 │乐安县敖溪镇南门路┃┠─┼──────────────────┼──────┼───────────────────┨┃31│江西佰灵医药有限公司│赣AA0600024 │江西省黎川县日峰路21号┃┠─┼──────────────────┼──────┼───────────────────┨┃32│江西省医药公司宜黄县公司│赣AA0600047 │宜黄县风岗镇学┃┠─┼──────────────────┼──────┼───────────────────┨┃33│江西省医药公司南城县公司│赣AA0600025 │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城南路新汽车站旁┃┠─┼──────────────────┼──────┼───────────────────┨┃34│崇仁县远泰医药有限公司│赣AA0600032 │崇仁县胜利路58号┃┠─┼──────────────────┼──────┼───────────────────┨┃35│江西省医药集团上饶公司综合批发部│赣AB0500029 │江西省上饶市五三大道58号┃┠─┼──────────────────┼──────┼───────────────────┨┃36│江西新源医药有限公司│赣AA0500026 │江西上饶县旭日镇南灵中路27号┃┠─┼──────────────────┼──────┼───────────────────┨┃37│江西省弋阳医药有限公司│ 赣AA050117 │弋阳县弋江镇胜利路97号┃┠─┼──────────────────┼──────┼───────────────────┨┃38│江西省医药公司余干县公司│赣AA0500035 │余干县玉亭镇东山大街52号┃┠─┼──────────────────┼──────┼───────────────────┨┃39│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赣AA0500159 │万年县六0南路35号┃┠─┼──────────────────┼──────┼───────────────────┨┃40│江西省医药集团铅山公司│ 赣AA050008 │河口镇信州西路111号┃┠─┼──────────────────┼──────┼───────────────────┨┃41│鄱阳县医药公司油墩街医药站│赣AB0500020 │江西省鄱阳县油墩街集镇┃┠─┼──────────────────┼──────┼───────────────────┨┃42│鄱阳县医药公司石门街医药站│赣AB0500021 │鄱阳县石门街集镇和平西路┃┠─┼──────────────────┼──────┼───────────────────┨┃43│江西奉新东煌医药有限公司│赣AA0300050 │冯川镇建设中路2号┃┠─┼──────────────────┼──────┼───────────────────┨┃44│江西省丰成医药有限公司│赣AA0300054 │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39号┃┠─┼──────────────────┼──────┼───────────────────┨┃45│江西福高医药有限公司│赣AA0300137 │江西省上高县和平路5号┃┠─┼──────────────────┼──────┼───────────────────┨┃46│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 赣AA300145 │樟树市共和西路237号┃┠─┼──────────────────┼──────┼───────────────────┨┃47│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庐山公司│赣AA0700144 │庐山牯岭正街802号┃┠─┼──────────────────┼──────┼───────────────────┨┃48│九江市都昌医药有限公司│赣AA0700077 │都昌县解放路1号┃┠─┼──────────────────┼──────┼───────────────────┨┃49│江西省医药公司彭泽县公司│ 赣AA00152│江西省彭泽县龙城镇解放路75号┃┠─┼──────────────────┼──────┼───────────────────┨┃50│瑞昌市医药有限公司│赣AA0700147 │瑞昌市老正街234号┃┠─┼──────────────────┼──────┼───────────────────┨┃51│九江成龙医药有限公司│赣AA0700017 │江西省星子县紫阳路48号┃┠─┼──────────────────┼──────┼───────────────────┨┃52│江西省医药公司九江县公司│赣AA0700140 │九江县庐山西路280号┃┠─┼──────────────────┼──────┼───────────────────┨┃53│江西省德安县医药公司│赣AA0700139 │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永兴路10号┃┠─┼──────────────────┼──────┼───────────────────┨┃54│江西久鑫医药有限公司│赣AA0700053 │江西省修水县城南崖路58号┃┠─┼──────────────────┼──────┼───────────────────┨┃55│江西省上栗县医药公司│赣AA0900065 │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镇萍栗路10号┃┠─┼──────────────────┼──────┼───────────────────┨┃56│江西省医药公司莲花县公司│赣AA0900074 │江西省莲花县永安北路259号┃┠─┼──────────────────┼──────┼───────────────────┨┃57│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赣AA0900138 │芦溪县芦溪镇人民东路63号┃┠─┼──────────────────┼──────┼───────────────────┨┃58│江西省余江县医药有限公司│赣AA1100031 │余江县城广场路┃┠─┼──────────────────┼──────┼───────────────────┨┃59│江西省医药集团新余公司分宜分公司│赣AB1000015 │分宜县城洪阳路46号┃┠─┼──────────────────┼──────┼───────────────────┨┃60│江西省浮梁县医药公司│赣AA0800157 │江西省浮梁县城新昌北路5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2.08
•【文号】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施行日期】2007.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办〔2006〕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二月八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赣食药监餐[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4〕12号)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具有一次性加工制作量大、辐射范围广、食用人群庞大等特点,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隐患,极易造成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高风险业态之一。
近来,一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超负荷加工食品,个别中央厨房不按操作规范加工食品,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为确保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全面复核许可审批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对许可审批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做到获证企业一个不漏。
(一)严格申报材料复审。
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审,严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保证食品安全制度关、经营场所流程布局关、设备设施卫生关,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严格经营现场复核。
要根据企业申报材料,依据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加工工艺、加工数量,对企业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复核。
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食品管理制度和关键环节加工规程缺失,经营场所面积以及食品贮存保管、制作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与生产加工数量规模严重不符,食品运输、食品分餐与食品加工工艺不符,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等,不符合餐饮许可条件的,要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注册处、中药监管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检查监督办,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认证审评中心、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4日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加强我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47号)等规定,现将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许可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省药监局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简称“药品GMP”)和《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评定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持有人申请情形)要求。
申请人申报剂型尚未取得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应明确拟生产品种,对拟生产品种制订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文件,完成厂房、设施设备有关确认及验证后,提出核发或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江西省近年来举办的重大活动越来越多,吸引了大量的人群前来参观、观摩、游玩等。
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业的发展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广大游客和参与者提供了各种美食。
然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与担忧。
为了全面加强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广大游客和参与者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定了《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并征求各界意见,进一步完善该细则。
二、重点内容1.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责任义务餐饮服务经营者是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限定权限,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执行。
2.食品原材料采购的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加强对食品原材料采购的管理,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原材料台账,记录每批次、批号、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应予以及时处理,避免使用有害食品原材料。
3.餐饮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落实对餐饮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要求餐饮服务人员熟知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食品安全。
4.餐饮服务场所的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求加强餐饮服务场所的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洗涤消毒、储存条件和环境卫生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定期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修,落实环境卫生清洁工作。
5.餐饮服务食品的加工与贮存餐饮服务经营者应采取合理的加工技术和方法,确保食品加工的卫生安全。
注重食品的贮存和保鲜方式,避免食品变质。
6.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执法加大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定期抽查、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法进行处罚。
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三、意见反馈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意见:3.网络平台意见:请登录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在网上意见栏目发表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赣府厅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在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赣药监药品生产〔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生产〔2020〕29号药品生产处、中药监管处、药品检查办,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管局,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第47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规范全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根据《生产办法》《公告》要求,我局修订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重新发证等许可、登记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省局网站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从事药品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医用氧生产活动的实施药品生产许可管理。
从事药用辅料生产活动的自2020年7月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许可、变更、重新发证等申请,到期后省局将按规定予以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
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生产办法》及《公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等相关要求。
对于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生产地址、生产范围,但尚未取得相应剂型药品批准文号(含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企业应对拟生产药品制订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完成厂房、设施设备有关确认及验证。
二、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药品批准上市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新办以及在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生产范围后,应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赣府厅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15号2013年7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18号),组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江西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下放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下放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药监局2023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与省局法规处联系,电话:*************。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规则第三章裁量程序规则第四章指导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裁量,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辖区内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1-2关于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储存管理的通知
关于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储存管理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9]5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优化、整合药品流通领域资源,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向规模化、集中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和《江西省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储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储存的企业是指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法人批发企业。
二、接受委托储存的企业是指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符合《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批发企业设置规定,管理体系完善、经营行为规范、社会信誉良好、仓储条件优越且面积富余的药品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
接受委托储存的批发企业,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并换证后(按新标准已发证的企业除外),方能开展接受委托储存业务。
三、为切实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物制品、疫苗和体外诊断试剂等药品不得委托储存。
四、委托储存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委托,如个别地市无接受委托储存企业,可由省局就近指定。
五、委托双方必须将药品购、销、存数据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情况实时监控。
六、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如有一方提前终止委托协议,委托方必须暂停药品经营活动,委托双方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和所在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委托双方必须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委托方负责药品的购进、验收和销售等质量管理,接受委托方负责药品验收和储存等质量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委托储存企业应在换证申请审查表仓库地址栏目中填写接受储存企业仓库地址,并注明“委托储存”。
九、委托储存企业如申请GSP认证,对药品储存管理的有关条款,可视为合理缺项。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和经营规模大小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等的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具体许可审查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满足公众查询需求。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1•【字号】赣府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1〕35号2001年11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为理顺和完善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效履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职能,加强药品监督执法力量,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赣发〔20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大力推进我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改革,并实施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垂直管理,不断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江西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领导,缜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通过改革,理顺体制,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率,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根据全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赣食药监办〔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办〔2015〕18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食品经营规模,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者,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规模和单位食堂的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按品种填写),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白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按品种填写)。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赣食药监餐〔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6〕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加强和规范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日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校园餐饮)食品安全自我检查以及监管部门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行业自律、强化监督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信息公开的原则,落实校园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
第四条校园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登记,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设置非法人分公司和中转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设置非法人分公司和中转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赣食药监市[2005]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设置非法人分公司和中转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5]25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药品商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部分药品经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现就药品批发企业在我省设置非法人分公司和中转仓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GSP认证的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均可以在我省申请设立非法人分公司和药品中转库。
分公司和中转库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设置。
二、法人批发企业设立非法人分公司,其仓储场所应为独立仓库,设在设区市所在地城区的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设在县城的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设在县城以下的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设在设区市所在地城区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设在县城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在县城以下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三、法人批发企业设立中转库,设在设区市所在地城区的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设在县城的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设在县城以下的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四、法人批发企业的分公司设在县城以上(含)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设在县城以下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设在县城以上(含)的,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大专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设在县城以下的,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活动。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他内设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下属机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依法行政。
第六条经批准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按照受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结果列入本系统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为执法监督人员。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执法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职责:(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三)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职责情况;(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执法的资格及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五)对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文书的使用及立卷归档的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九)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况。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1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7〕12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必需要从环境卫生抓起,餐饮服务环境卫生是餐饮食品安全的基础,是食品经营许可的基本条件要求,是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条件。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计划。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对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标准要求抓好餐饮服务环境卫生落实。
二、科学安排,抓实抓细各项要求。
要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办等20部门关于江西省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赣食安办餐食》(赣食安办餐食〔2017〕7号),以及“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及时上报检查工作情况,不断提升餐饮服务环境卫生标准。
三、突出重点,多措并举抓好检查。
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既有结构布局标准上的要求,又有设施设备完善上的要求,更有食品从业人员操作规范上的要求。
各地要以环境卫生管理和餐饮具消毒管理为监督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抓好检查和监督抽检,及时公开检查信息。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赣食药监特食〔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赣食药监特食〔2018〕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017年1月1日以来,我局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要求,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核发工作。
现根据许可实际中遇到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如下:一、关于申报资料要求(一)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一企一证”的要求,企业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时,如其已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如其未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应提交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1)。
(二)需在新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备注中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应提交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注中载明的委托企业名称与住所等信息准确无误,企业应在提交委托生产协议的同时,提供加盖委托方印章的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6.11有关要求,企业应提供一年内的保健食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许可实践中,部分企业现场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要求,如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6740 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为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时,请企业提前准备好符合要求的一年内的保健食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和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随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五)申请人申请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含有其他企业提供的动植物提取物或维生素、矿物质预混料的,企业应随申报资料一起提供该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动员部署工作会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动员部署工作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动员部署工作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视频会议有关精神,省局定于7月31日在南昌召开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动员部署工作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1.时间:2015年7月31日下午15:00。
2.地点:省局三楼会议室(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二、参会人员1.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分管领导、省内药物临床试验基地机构办主任、有关临床试验项目合作组织(CRO)负责人;2.相关设区市局注册安监科(处)负责人;3.省局法监处、药化注册处有关人员,省药品审评中心、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省药品认证中心、省药检院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
三、会议内容1.传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17号公告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视频会议有关精神;2.动员部署全省药品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
四、其他事项1.开展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实际行动,也是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具体措施,本次会议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总局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按要求及时派员参加会议。
2.有关临床试验项目合作组织(CRO)负责人由申请人负责通知。
3.请参会人员自行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总局117号公告,并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网站下载《生产注册申请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自查报告表》及《生产注册申请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报告表》,于会议当日带至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