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学自考历年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自考历年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身份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A. 主体B. 客体C. 内容D. 时间答案:D3. 根据民法通则,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行政处罚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4. 下列哪些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A. 委托代理B. 法定代理C. 指定代理D. 居间代理答案:A, B, C5. 根据民法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被撤销?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 在欺诈、胁迫下订立的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D. 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答案:A, B, C三、判断题6.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保持诚实,恪守信用。
答案:正确7. 未成年人的纯获利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8. 简述民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答:在民法中,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交易行为从无权处分该物的人手中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2)取得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取得人已经取得了物的占有。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取得人才能够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五、案例分析题9.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支付了定金后,李某反悔,拒绝出售房屋。
请问王某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答:王某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1)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2)如果李某拒绝履行合同,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3)王某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4)如果协商不成,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并强制执行,或者要求违约赔偿。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 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 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民法总则,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政府机关答案:D2. 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权利的种类?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3. 根据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哪项?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表示真实意思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行为人获得对方同意答案:C4.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行为内容合法D. 行为人必须亲自作出意思表示答案:D5. 民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不包括以下哪项?A. 停止侵害A. 排除妨碍C. 恢复原状D. 行政处罚答案:D6.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代理的种类?A. 委托代理B. 法定代理C. 指定代理D. 自由代理答案:D7. 以下哪项不是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债权答案:D8.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不是合同的解除条件?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一方严重违约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合同期限届满答案:D9. 以下哪项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A. 直系血亲B.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C.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D. 未达到法定婚龄答案:C10.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不是继承的方式?A. 法定继承B. 遗嘱继承C. 遗赠D. 赠与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A. 买卖合同B. 赠与C. 遗嘱D. 行政处罚决定答案:A, B, C12.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A.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B. 行为人被胁迫C. 行为人未获得相应利益D. 行为人表示错误答案:A, B, D13.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债权C. 继承权D. 行政权答案:A, B, C14. 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A. 违反公序良俗B.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D. 合同期限未满答案:A, B, C15.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中的代理行为?A. 委托代理B. 法定代理C. 指定代理D. 代理他人进行行政处罚答案:A, B, 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6. 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考本科民法总论复习题
自考本科民法总论复习题一、选择题1.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信原则E. 所有以上2.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处罚权3.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几种?()A. 有效B. 无效C. 可撤销D. 效力待定E. 所有以上二、简答题1. 简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2. 请解释什么是“代理”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三、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
到期后,甲未归还借款。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借款及利息。
问题:1. 根据民法,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 如果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利息?四、论述题1. 论述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分析民法中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及其法律效果。
五、综合应用题1. 假设你是一名律师,你的客户A先生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A先生向B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交付设备。
然而,B公司因故未能按时交付,A先生因此遭受了损失。
请根据民法规定,分析A先生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行动?2.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
该公司的债权人C先生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偿还,因此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请根据民法规定,分析C先生的申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财产保全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结束语:通过以上复习题的练习,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为自考本科民法总论的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自考民法备考重点
备考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二、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2.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三、自愿原则1.自愿原则的实质为“意思自治”。
2.自愿原则的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2024年下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遗产处理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最优先适用的是______。
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扶养协议D.遗赠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定期限为______。
A.一个月B.两个月C.六个月D.1年3、下列关于无因管理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行为B.无因管理是事件C.无因管理是对他人事务的非法干预D.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4、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从乙处借款20万元,1年后还本付息。
甲找来丙作保证人,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由丙承担还款责任。
”1年后,甲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乙______。
A.既可找甲还款,也可找丙还款B.不能先请求丙还款,因为丙享有先诉抗辩权C.凭保证合同向丙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D.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丙不用承担保证责任5、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______。
A.有限责任B.无限责任C.连带责任D.独立责任6、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B.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行使撤销权C.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失去效力D.撤销权行使后,债权人对第三人返还的利益享有优先受偿权7、下列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自己决定的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一致性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先于其民事责任能力产生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存续时间一致8、甲委托乙出售一台二手电脑,授权出售的最低价格为1000元。
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买卖合同,以1050元购得该电脑。
乙的行为属于______。
A.无权代理B.滥用代理权C.表见代理D.有效代理9、下列属于民事行为的是______。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自考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形式意义:法律明确以民法名称出现,《中华·民法通则》实质意义:内容体现为民法。
例:婚姻法、物权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否有国家公权力的干涉近代民法典:法国、德国、瑞典三、民法性质权利法私法:看有没有体现国家公权力(民法没有)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享有什么权力、义务(反之,程序法,其他法中体现,当权利受侵害时,怎么维护)四、民法的适用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无溯及既往(现在的法律不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情)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例:除了宪法,其他法律不适用港澳台3、对人的适用:只要在中国领域内的无国籍或外国人都适用中国民法,除外国外交(特殊权)【法律】广义: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例:行政法规狭义: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五、民法的渊源宪法法律(狭义的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地方性法规最高院司法解释国家认定的法律(例子:争母合葬案)六、民法的发展西方国家的民法发展:1、古代民法2、近代民法3、现代民法:(1)对所有权的限制(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3)从单一的规则向多元规则(4)人格权产生并受日益重视我国民法的发展;英国为宪政之母,美国的宪法为世界所遵循,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七、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调整商人之间的关系)2、民法与经济法(至上而下,宏观调控市场关系)3、民法与行政法(主体不平等)4、民法与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5、民法与婚姻法(夫妻、家庭成员的关系)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课本】民法基本原则种类【老师】1、平等2、自愿(意思自治)3、公平、等价有偿4、诚实信用5、禁止权利滥用6、公序良俗西方民法三大基本原则:1、保护私有财产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基本作用:当法官立案时找不到相关法条时,可直接套用基本原则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自考《民法学》知识考核点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历史沿革(识记)民法的对象(识记)财产关系(识记)人身关系(识记)民法的性质(识记)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识记)民法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识记);民法的历史沿革(领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任务(领会)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领会)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领会)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应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应用)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应用)(识记) (领会) (应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识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识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识记)民事权利的分类(识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识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识记)(二)领会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领会)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领会)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领会)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领会)民事权利保护方式(领会)民事责任的分类(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应用)分析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应用)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分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应用) 第三章自然人(一)识记自然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识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识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识记)住所的概念(识记)监护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识记)监护人的撤换的条件(识记)监护的终止(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识记)撤销失踪宣告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识记) (二)领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领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领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领会)住所的法律意义(领会)监护的目的(领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领会)(三)应用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应用)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应用) 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用)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应用)第四章法人(一)识记法人的概念(识记)法人的特征(识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识记)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识记)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识记)公司法人的种类(识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机关的含义和种类(识记)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识记)法人财产的特点(识记)法人责任的特点(识记)法人变更的概念(识记)(15)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情形(识记)(16)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识记)(17)法人清算的概念(识记)(18)清算组织的职责(识记)(二)领会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领会)法人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领会)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领会)法人设立的条件(领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条件(领会)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条件及后果(领会)(三)应用分析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应用)说明法人的行为和负责人越权行为的后果(应用)分析说明法人的责任、法人投资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应用)第五章非法人组织(一)识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合伙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合伙的内部关系(识记)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识记)入伙的条件(识记)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领会)合伙的分类(领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领会)合伙人任意退伙与法定退伙的条件(领会)合伙解散的原因和清算人的职责(领会)(三)应用说明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异同(应用)分析说明合伙人入伙、退伙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应用)分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应用)说明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责任(应用)分析说明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责任的承担(应用)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识记)物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动产和不动产(识记)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识记)主物和从物(识记)原物和孳息(识记)消耗物和非消耗物(识记)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识记)特定物和种类物(识记)代替物与不代替物(识记)货币的概念和特殊性(识记)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物的各种分类的意义(领会)有价证券的分类(领会)(三)应用分析法律上物的特征(应用)说明有价证券权利转移的不同方式(应用)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识记)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识记)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识记)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识记)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识记)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识记)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识记)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识记)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识记)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内容(识记)意思表示的形式(识记)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识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识记)(15)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识记)(16)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识记)(17)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18)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19)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20)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21)撤销权的概念和消灭的原因(识记)(22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识记)(2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2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二)领会民事法律行为各种分类的意义(领会)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领会)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类(领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特征及分类(领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领会)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应用)以实例说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及效力(应用) 以实例说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用)以实例说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应用)以实例说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应用)分析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用)第八章代理(一)识记代理的概念(识记)代理的特征(识记)代理关系的当事人(识记)代理的适用范围(识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识记)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识记)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识记)本代理与再代理(识记)代理权的概念(识记)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识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识记)滥用代理权的情形(识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发生原因(识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识记)(15)表见代理的概念、条件和后果(识记)(16)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识记)(二)领会代理的意义(领会)再代理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领会)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应用)说明委托授予代理权的要求(应用)分析代理中会发生的责任(应用)举例说明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情形(应用)以实例说明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常见的情形和后果(应用)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一)识记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识记)时效的性质(识记)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识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普通诉讼时效(识记)特别诉讼时效(识记)诉讼时效开始的概念(识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条件和后果(识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事由和后果(识记)期日、期间的概念(识记)(二)领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领会)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领会)诉讼时效中止与延长的区别(领会)期限的分类(领会)(三)应用说明特别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区别及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应用) 以实例说明诉讼时效与斥期间的区别(应用)说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情形(应用)说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具体情形(应用)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应用)第二编人身权第十章人身权概述(一)识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各种人格权的概念(识记)各种人格权的主要内容(识记)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识记)(二)领会名称权的特点(领会)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领会)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构成要件(领会)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人格权(应用)说明侵害人格权的除外情况(应用)第十二章身份权(一)识记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荣誉权的概念(识记)(二)领会荣誉权的主要内容(领会)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第三编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识记物权的概念(识记)物权的特征(识记)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识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识记)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识记)主物权和从物权(识记)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识记)(二)领会物权法定原则(领会)一物一权原则(领会)公示、公信原则(领会)物权分类的意义(领会)物权的排他效力(领会)物权的优先效力(领会)物权的追及效力(领会)(三)应用比较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别;说明物权变动原因和要件;第十四章所有权(一)识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概念(识记)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所有权的权能(领会)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领会)相邻关系的实质(领会)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领会)按份共有的效力(领会)共同共有的效力(领会)(三)应用利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用)正确处理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应用)善意取得的构成和效力(应用)第十五章用益物权(一)识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农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典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效力(领会)农地承包权的效力(领会)地役权的效力(领会)典权的效力(领会)(三)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 农地承包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典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二、考核要求(一)识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担保物权的种类(识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抵押权的效力(领会)抵押权的消灭(领会)共同抵押权(领会)最高额抵押权(领会)动产质权的效力(领会)动产质权的消灭(领会)权利质权的效力(领会)留置权的效力(领会)留置权的消灭(领会)(三)应用说明抵押权的设立(应用)分析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应用)举例说明动产质权的设立(应用)说明各种权利质权的设立(应用)以实例说明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应用) 第十七章占有(一)识记债的概念(识记)债的特征(识记)债的要素(识记)债法的概念(识记)债法的特征(识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识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识记)主债与从债(识记)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识记)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领会: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领会)债权的特征(领会)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领会)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领会)(三)应用说明债的分类的标准和意义;第十九章债的发生(一)识记债的发生的概念(识记)债的发生的原因(识记)无因管理的概念(识记)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识记)不当得利的概念(识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识记)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识记)(二)领会无因管理的性质(领会)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领会)无因管理与代理的区别(领会)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的判断标准(应用)无因管理对于管理人的效力(应用)无因管理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应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与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的区别(应用) 比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异同(应用)第二十章债的效力(一)识记债的效力的概念(识记)债的效力的分类(识记)债的履行的概念(识记)债的履行的原则(识记)债的履行的规则(识记)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概念(识记)受领迟延的概念(识记)债的保全的概念(识记)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债的不履行的后果(领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领会)撤销权的成立条件(领会)(三)应用债的发行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应用)说明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的构成条件与法律责任(应用) 分析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应用)分析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应用)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一)识记债的担保的概念(识记)债的担保的特征(识记)债的担保的方式(识记)保证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识记)共同保证的概念(识记)最高额保证的概念与特征(识记)定金的概念(识记)定金的性质(识记)(二)领会保证的成立条件和保证责任的范围(领会)定金成立条件和效力(领会)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领会)保证责任期间(领会)(三)应用说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应用)说明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应用)分析定金与预付款的异同(应用)第二十二章债的移转(一)识记债的移转的概念(识记)债的移转的特征(识记)债的移转的方式(识记)债权让与的概念(识记)不得让与的债权(识记)债务承担的概念(识记)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概念(识记)(二)领会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的联系的区别(领会)债权让与的条件(领会)债务承担的条件(领会)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条件(领会)(三)应用以实例分析债权让与对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应用) 说明债务承担对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的效力(应用)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一)识记债的消灭的概念(识记)债的消灭的种类(识记)清偿的概念(识记)代物清偿的概念(识记)清偿抵充的概念(识记)抵销的概念(识记)提存的概念(识记)提存的条件(识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识记)混同的概念(识记)混同的原因(识记)免除的概念(识记)债务更新的概念(识记)(二)领会债的消灭的效力(领会)清偿的法律效力(领会)清偿的成立条件(领会)抵销的效力(领会)抵销的构成要件(领会)提存的标的与提存的方式(领会)(三)应用分析债归于消灭的各种原因及其成立条件(应用)第五编继承权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一)识记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继承的主要分类(识记)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继承权丧失的概念(识记)继承权放弃的概念(识记)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识记)(二)领会继承权丧失的性质(领会)继承权丧失的效力(领会)继承权放弃的效力(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应用)说明继承权的行使(应用)以实例分析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和诉讼时效(应用)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一)识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民(识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领会)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领会)代位继承的性质(领会)转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领会)(三)应用:分析代位继承的条件及份额(应用)说明继承份额的确定原则(应用)实例分析非继承人的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应用)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一)识记: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识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嘱的形式(识记)遗赠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遗嘱的设立(领会)遗嘱的变更、撤销、执行(领会)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以实例分析遗嘱的有效条件(应用)举例说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应用)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一)识记: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识记)遗产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产的范围(识记)遗产分割的时间(识记)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识记)(二)领会:继承开始的意义(领会)遗产分割的效力(领会)(三)应用:说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用)分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范围和归属(应用) 第六编侵权行为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一)识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识记)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识记)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识记)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识记)(二)领会:侵权行为的分类(领会)共同危险行为的条件(领会)(三)应用:说明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应用) 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识记:归责原则的概念(识记)过错责任的概念(识记)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识记)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推定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识记)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识记)(二)领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领会)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各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应用)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识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识记)损害的概念(识记)因果关系的特点(识记)故意和过错的概念(识记)认定过错的标准(识记)(二)领会:损害的分类(领会)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领会)行为违法的形态(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一般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要件(应用)第三十一章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现违约责任的区别(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识记)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免责事由的含义和内容(识记)(二)领会:侵权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竞合的处理(领会)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领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及处理(应用)举例说明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应用)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识记: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识记)产品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识记)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识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识记)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免责事由(识记)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识记)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识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责任承担(识记)(二)领会: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领会)各咱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领会)(三)应用:比较各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条件和免责事由(应用)。
民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法律文件属于德国民法典的组成部分?A. 民法典修订方案B. 民法典释义解说C. 民法典补充规定D. 民法典编纂说明答案:D2. 《民法典》的基础是哪个法典?A. 德意志民法典B. 瑞典民法典C. 英国普通法典D. 美国联邦法典答案:A3. 下列哪个选项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A. 婚姻家庭法B. 合同法C. 不当得利法D. 物权法答案:D4. 以下关于《民法典》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 《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B. 《民法典》只包含民事法律C. 《民法典》对商事法没有涉及D. 《民法典》仅适用于特定的地区答案:A5. 《民法典》中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哪个?A. 契约行为B. 侵权行为C. 约定行为D. 行政行为答案:B二、判断题1. 《民法典》是我国的第一个民法典。
错误()答案:错误2.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3. 《民法典》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相关制度。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4. 《民法典》是对现行有关民事事项立法的系统总结与完善。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5. 《民法典》规范了我国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
正确()答案:正确三、问答题1. 请简要介绍《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答:《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合同、不当得利、物权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人格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婚姻家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等;继承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权益等;侵权责任保护人身权益,规定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合同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等;不当得利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归属等;物权规定了财产的获取和保护等。
2.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通过对民事关系的规范,确立公民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自考《法学(法律类)》复习重点考点串讲笔记
自考《法学(法律类)》复习重点考点串讲
笔记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
- 法律的概念
- 法律的特征和作用
- 法律的分类和层级
- 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宪法和行政法
-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 宪法的作用和原则
-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规
第三章:刑法
- 刑法的概念和目的
-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责任
- 刑法中的犯罪和刑罚
- 刑法的特殊制度和刑法理论
第四章:民法和商法
-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行为
- 民法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 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 商法中的商事行为和契约法
第五章:诉讼法和仲裁法
- 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 仲裁法的概念和仲裁程序
第六章: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
- 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经济法中的市场经济和竞争法
-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保护措施
第七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 劳动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保障制度
第八章:环境法和能源法
- 环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环境法中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 能源法的概念和能源发展
第九章:国际法和国际私法
- 国际法的概念和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中的国际关系和国际合同
- 国际私法的概念和国际私法关系
以上是《法学(法律类)》的复习重点考点串讲笔记,希望对你的复习有所帮助!。
本科法学自考资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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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自考的资料主要包括教材、参考书和习题集等。
下面是我为你推荐的一些优秀的法学本科自考资料。
1. 教材推荐: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作者王筱敏,是一部法学本科教材的经典之作,讲解了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
《刑法学》:作者包玉刚,是一部刑法学的入门教材,内容详尽,重点突出,适合自学使用。
《民法学》:作者许娟,是一本介绍民法学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的教材,内容丰富,案例鲜活。
2. 参考书推荐:
《司法解释与裁判文书选注》:作者韩立新,这本书是对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的解读和注释,对理解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有很大帮助。
《法学概论与法律创新》:作者曹磊,这本书以法学基本概念、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理论发展为主线,通过对国内外法学研究历史和现状的梳理,探讨了法学的未来走向和法律创新的重要性。
《法学理论与刑法基本原理》:作者李林,这本书主要介绍法学理论和刑法基本原理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可以帮助理解法学的方法和理论。
3. 习题集推荐:
《法学理论与实践习题集》:作者张林生,这本习题集包括法学理论和实践的习题和答案,适合用于自测和巩固知识。
《刑法学习题集》:作者黄娅,这本习题集以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案例分析为主题,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知识。
《民法学习题集》:作者陈鑫,这本习题集主要包括民法学基本理论和实践案例的习题和解析,对提高自己的民法实践能力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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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民法是规范个人和法人在日常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以确立和保护个人私法权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分支,涉及到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和消灭。
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私人性、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协作性。
1.2 民法的来源和发展民法的源泉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和改革的进程,从最早的《大清律例》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的内容和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1.3 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民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等方面,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适用民法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自由意志和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2.1 民法的基本制度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物权、合同和侵权行为等内容。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掌握各项制度的基本概念、要素和规定,例如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等。
2.2 民法的物权制度物权是指个人和法人对自己的物品享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了解各项物权的内容和特点,例如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用益物权的种类和设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等。
2.3 民法的合同制度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了解各项合同的要素和类型,例如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等。
2.4 民法的侵权行为制度侵权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和赔偿等内容。
自考民法学考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甲向乙借了5000元钱,约定两个月后归还,丙以其自有的电视机一台出质,为甲提供担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乙不能妥善保管该电视机而可能给电视机造成损害,则丙只能要求提前清偿债务,以取回电视机B.若丙未向乙交付该电视机,乙仍然享有该电视机上的质权C.若甲两个月后,不能归还,乙与丙商量后将该电视机变卖得5000元偿还了乙,则丙在替甲还了借款后,可以向甲追偿该5000元D.若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丁,则此质权消灭2.下列各项中,属于他主占有的是 ( )A.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进行的占有 B.所有权人对自有物进行的占有C.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 D.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D.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4.张某将自己的一头牛卖给邻居王某,王某应支付价款2000元。
张某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朱某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2000元。
则该合同权利 ( )A.通知后即转让 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C.张某可以部分转让 D.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转让5.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
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
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星香皂厂作婴儿广告之用。
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兰星香皂厂 B.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C.刘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6.下列各民事主体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C.某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D.北京大学附属中学7.依照我国法律,下列属于无主物的是 ( )A.海上漂流物B.周某抛弃的一块手表C.地下挖掘出的古文物D.王某捡到手表一块,经公告招领仍无人认领8.养牛专业户张某在村头发现一头无人照料的母牛,他领回村里反复打听,都不知从哪儿来的,张某将这头牛在自己牛栏里养了几天后,发出此牛属优良品种,而且在本地很少见,于是过了一段时间,就让自己家里另一优良品种的公牛,与这头母牛进行交配,不久,母牛怀胎,张某更是细心照料,就在母牛临产前不久,牛的主人陈某找上门来,要将母牛牵回。
民法 复习资料
民法复习资料民法复习资料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各种法律规范。
对于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说,复习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民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学科。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民法是指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子部分。
其中,物权法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则是调整人们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彼此行为的规范;侵权责任法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责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导民事法律适用和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准则。
其中,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意志的原则,即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订立和解除合同;平等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应该追求公平和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物的占有、物的使用、物的处分等。
物的占有是指人们对物体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物的使用是指人们对物体进行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物的处分是指人们对物体进行转让、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人们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彼此行为的规范。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他人签订合同;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平等对待,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剥夺他人的权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合同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订立的主体,包括合同的订立人和受益人;合同内容是指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一、为什么说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二、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平等相待;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三、简述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
民事行为成立包含当事人和意思表示。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民事行为成立:指某种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即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成立为事实判断;民事行为生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同;3、效力不同;4、发生的时间不同五、效力存在缺陷民事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自考《民法学》复习提纲三
自考《民法学》复习提纲三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动、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弓I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动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1 )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动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动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3 )行为人必需以必然的方式将本身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不雅地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1 )协议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3 )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
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
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
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
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
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补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补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标的目的无过错的一方补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
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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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形式意义:法律明确以民法名称出现,《中华·民法通则》实质意义:内容体现为民法。
例:婚姻法、物权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否有国家公权力的干涉近代民法典:法国、德国、瑞典三、民法性质权利法私法:看有没有体现国家公权力(民法没有)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享有什么权力、义务(反之,程序法,其他法中体现,当权利受侵害时,怎么维护)四、民法的适用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无溯及既往(现在的法律不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情)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例:除了宪法,其他法律不适用港澳台3、对人的适用:只要在中国领域内的无国籍或外国人都适用中国民法,除外国外交(特殊权)【法律】广义: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例:行政法规狭义: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五、民法的渊源宪法法律(狭义的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地方性法规最高院司法解释国家认定的法律(例子:争母合葬案)六、民法的发展西方国家的民法发展:1、古代民法2、近代民法3、现代民法:(1)对所有权的限制(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3)从单一的规则向多元规则(4)人格权产生并受日益重视我国民法的发展;英国为宪政之母,美国的宪法为世界所遵循,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七、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调整商人之间的关系)2、民法与经济法(至上而下,宏观调控市场关系)3、民法与行政法(主体不平等)4、民法与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5、民法与婚姻法(夫妻、家庭成员的关系)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课本】民法基本原则种类【老师】1、平等2、自愿(意思自治)3、公平、等价有偿4、诚实信用5、禁止权利滥用6、公序良俗西方民法三大基本原则:1、保护私有财产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基本作用:当法官立案时找不到相关法条时,可直接套用基本原则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法人:以社会组织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终止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件:人死亡、婚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2、人的行为:民事行为(主要)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不考虑人的主观意识)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概念民事权利:指的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指的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和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6、专属权利和非专属权利7、既得权和期待权(前者是已确定的权利,后者等待的权利)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1、原始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在民事权利行使的时候,不得滥用权利)五、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私立保护:自助行为、正当防卫(合法利益,任何人,正在进行)、紧急避险(保护利益要大于损害利益)社会救济:调解,仲裁等公立保护:诉讼,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第五节物物:指的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物特点:(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机体物(5)稀缺性物在法律上的分类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3、动产和不动产4、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5、特定物和种类物(前者可交付转移;后者只能交付转移,相互间可替代)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7、主物和从物(可分开,例主物转移,从物跟着转移)8、8原物和孳息民事权利分类(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点:1、平等性2、内容广泛性和统一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出生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为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至死亡结束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特点:1、不相等的2、依据人的年龄智力不同分成不同主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年龄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活动,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再从事】3、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无效处理方法:1、由监护人代为处理;2、取得监护人同意;即使监护人同意,仍无权做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准治产人(符合特定条件管理财产);禁治产人(长期酗酒吸毒赌博者剥夺财产管理人)第三节监护监护: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意义:保护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照顾、监管他们的生活监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赡养是单方面义务,继父母为未成年人子女为法定监护人;孤儿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和父母所在单位,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1、权利: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一切事务,但处理被监护人财产得被监护人考虑2、义务:照顾、保护、教育、监督被监护人监护的撤换和终止1、撤销:没有尽到作为监护人的义2、消灭:未成年人成年,监护人死亡丧失权利,精神病人康复第四节自然人户籍和住所自然人的户籍住所:指的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住所的民法意义: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产生纠纷在这时所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为经常居住地,住院治疗除外自然人住所的种类自然人住所的确定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指的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为失踪人的制度(不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给宣告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后果:给失踪人确定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指的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后果:财产继承,夫妻关系终止【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外父母】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特征财产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特征财产责任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个人合伙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分类: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会法人与财团法人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中外合资,外人投资等都属于本国法人】第二节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物价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设立的程序: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法人设立的原则:1、特许设立主义 2、许可设立主义 3、自由设立主义4、准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法人设立条件:由发起人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止于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平等。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民事行为限制不违反法律规定等不一定无效,还得看其履行能力,确定经营范围是为风险防范权力机构(股东会)一年召开2次公司执行机构(常设机构)(董事会)总经理,执行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一定要有监事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法人的机关:1、权力机关:股东会,有权决定重大事务2、执行机关:董事会,下设总经理,下设各种职能部门3、监督机关:监事会,股东大会没召开时,监督董事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指的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责任:由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一、法人的变更1、法人的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2、法人的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债权人同意。
合同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有效,对第三人的效力应征得第三人同意】二、法人的终止1、股东大会2、由于被工商局吊销3、破产注销三、法人的清算1、破产费用:法院,税款,工资,劳保,债务2、税收3、员工工资、社保4、债权人:有担保,无担保,以财产担保优先,拍卖不通过法律四、联营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概述非法人组织:指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社会组织,这使非法人组织与自然的区别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使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内部机构相区别无法独立的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得由非法人组织投资人负责第二节合伙组织一、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分类: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3、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普通合伙:没有特殊情况,所以合伙人共同出资,一起经营,一起承担有限合伙:有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特殊的普通合伙:以提供特定服务二、合伙的财产1、全体合伙的出资2、该合伙人在经营中的合伙财产3、以劳务作为出资合伙的转让三、合伙的经营1、产生的债务,除了主经营人,其他的出自然也要负责2、擅自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活动产生的债务,也有所有出资人承担四、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债务五、入伙、退伙和终止(解散)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不再成为合伙人(退伙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合伙解散:指合伙的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第七章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的概述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分类: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3、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4、诺成行为和实践性行为5、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6、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7、生前生效行为和生前不生效行为8、主行为和从行为民事行为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二、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误传,虚假,错误、隐藏;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符合则无效)三、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且行为能力人同意或追认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这货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了国家指令性计划(7)以合同刑事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