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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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三、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

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

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提供客观结果的。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镁测定、铁测定;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四、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医院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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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章总则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患者能够在不同机构间获得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度的实施,降低重复检查带来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同级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检查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等。

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地方政府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管理规范5.1 互认条件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在互认范围内。

- 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符合国家标准。

- 互认结果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记录管理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每一项互认结果都需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 互认结果的出具机构名称- 结果的出具日期- 结果的有效期- 相关的患者信息5.3 质量控制为确保互认结果的有效性,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包括:- 定期对检查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 定期进行数据抽查,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操作流程6.1 申请互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互认条件决定是否同意。

6.2 结果获取同意互认后,患者应向出具原始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索取结果,并确保结果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无锡市人民医院文件人民医院政〔2012〕45号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现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市医管中心。

无锡市人民医院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知情同意,资料齐备。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

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编号、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三)互认条件:无锡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一)临床生化: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基转移酶。

(二)临床血液:包括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三)临床免疫:包括甲状腺功能测定、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

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全面
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
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3.1 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3.2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4.1 临床医师:负责制度的落实
4.2 医务科:负责监督
5.1 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5.2 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外院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

对于住院病人的重
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5.3 对其它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

5.4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
5.4.1 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5.4.2 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5.4.3 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4.4 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 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5.4.5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单上姓名等身份信息与现在我院就诊病人身份信息不符合者。

对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检查互认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互认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互认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___医院检查互认制度(一)、适用范围其他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及已取得黑龙江省临检中心质量认证的医学独立检验中心(所)的医学检验结果。

(二)、认可原则 1、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2、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

对于住院病人的重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其复印件。

3、其他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

经我院临床医生认真诊查病人,并认为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临床诊疗需要,具有诊断价值的,也可以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不再重复检查。

4、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1)、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3)、对疾病诊断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对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给予记载。

急诊、急救病人不受上述限制。

(三)、互认项目 1、医学检验:生化类的血清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住劝滨W泼福℅GT)、肌肝(CR)、甘油三脂(TG)、总胆固醇(TC)、高密度脂蛋白(HDL)、乳酸脱氢酶(LD)、免疫类的乙肝三系(HBV——M定性、定量)、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免疫球蛋白、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临床类的骨髓检验、微生物类的各类病原体培养及药敏。

其中变化较大,一般当日有效的项目为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l-)、钙离子(Ca++)、无机磷(P++)、镁离子(Mg++)、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大便隐血(OB)、糖(G,不含POCT) 2、医学影像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如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条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条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暂存。

第三条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第四条互认项目(一)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31项;(二)医学影像: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三)病理检查:组织蜡块;第五条检验结果互认标识是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有星号(*)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三)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四)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五)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第七条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临床医师与医技科室电话沟通后,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中心、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

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患者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第九条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师,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是为了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成本而制定的。

该制度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彼此的检查检验结果,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

以下是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的要点:
1. 互认范围:互认范围包括临床检验、影像检查、病理诊断等医疗技术科室出具的检查结果。

2. 互认条件:互认条件包括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查仪器和设备的先进性和稳定性、检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性和经验水平等。

3. 互认流程:互认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批准、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并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监督和评估:监督和评估是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检查结果互认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纠正。

总之,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是医疗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成本。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和协作,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和方案,推动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与标准化管理

提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与标准化管理

提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与标准化管理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医疗资源的不断整合,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结果互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质量和标准化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其质量和管理水平。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统一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

这些标准应该包括医疗技术要求、数据报告格式、结果解读标准等。

同时,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执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强化质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结果的一致性。

包括规范操作流程、标准化设备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等。

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验证,及时纠正偏差和问题。

3. 提高人员素质和培训水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标准化管理意识。

培养医疗技术人员的判断能力和结果解读能力,减少误诊率和漏诊率。

4. 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推动医疗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连。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的跨机构共享与传递。

同时,在科研、学术交流、临床研究等方面加强合作,提高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度和可靠性。

5. 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评估和认证。

通过专业的评估和监督,有效提高医疗机构互认结果的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水平。

6. 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同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提供虚假检查检验结果或伪造数据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7. 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反馈: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根据反馈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和优化服务,提高结果互认的满意度和质量。

总之,提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与标准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的参与和协作。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例中暂存。

3、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在做重复检查。

4、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录。

5、对患方要求复查的工程,在病例予以记录,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工程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6、临床医师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7、对故意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生,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例中暂存。

(三)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在做重复检查。

(四)互认项目1.临床检查:肛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变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五)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

鉯急救的不受上述限制。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例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唯唯诺诺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唯唯诺诺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生,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发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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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和措施为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患者在黑龙江省三级综合医院所做的同一目的的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可在我院使用。

2、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

(二)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查;
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
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
4、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
5、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
6、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查;
7、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

二、互认项目及措施:
(一)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
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CT,PET-CT、ECT,MRI。

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相应的影像科室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

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

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三)临床检验类项目,具有可观性的特点。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检验科在互认的项目前有“※”号标注,并注明“标注※号的为省三级医院互认检验项目”,便于其他医疗机构识别。

具体为:
1、血型与配血:ABO血型鉴定。

2、临床检验:血液一般检查: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红细胞比容测定;尿常规检查(干化学十项)
3、生化检验:蛋白测定:总蛋白,白蛋白;葡萄糖测定:糖化血红蛋白;血脂测定: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肝病的实验诊
断: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酸转移酶测定;肾脏疾病的实验诊断:尿素、尿酸、肌酐测定。

4、免疫检验:免疫功能测定:c反应蛋白测定;感染免疫学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抗链球菌溶血素“O”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包括梅毒抗原)测定。

5、其他:肿瘤相关抗原测定。

三、管理办法
(一)加强对临床医师的“三基三严”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

(二)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对患者及家属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项目(CT、MRI等大型医用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及家属签字认可。

(三)加强科间会诊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我院的不同科室出具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质控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抽查,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检验科要加强室间和室内质控,切实保证临床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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