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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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澄迈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动医疗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在我院深入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活动,以有效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少患者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为工作目标,推动医疗机构之间或本院多次就医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组织机构成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下设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医务科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相关文件、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并负责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日常协调联络、统计报表等工作;由信息科具体负责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信息平台的对接建设。

三、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一)遵循“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或本院多次就医时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

(二)落实省检查检验互认规则,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三)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冀卫医字[2006]第1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卫医字〔2006〕第17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医疗卫生中心、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我厅在省会选择部分省直医院于2006年4月1日起试行;各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选择部分二级以上医院试行。

在省直医疗机构和各市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请各市卫生局将确定的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医院名单,于2006年4月1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我厅将对试行医院临床实验室和影像检查质量控制进行评价,经评价合格公示后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

河北省卫生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决定试行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在对医疗机构检查质量控制和评价合格的基础上,省卫生厅选择部分省直医疗机构,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选择辖区部分医疗机构,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在省直和各市医疗机构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二)为保证临床检查结果的准确、可靠,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评价;省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为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 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 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全面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化验。

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的需要。

2.本省市内的三级以上医院。

(三)互认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 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 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 在病历中进行记载, 内容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时间、检查医院等;对于住院患者, 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病历中留存复印件。

(四)不互认范围1.不同目的的检查。

2.因病情变化, 原有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 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3.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

4.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前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须重新检查。

5.急诊、急救患者。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进一步检查。

7.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时效性对疾病诊疗难以提供参考价值。

8.健康体检者(包括入学、就业、征兵体检)公务要求、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临床检查项目不予互认。

(五)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类项目(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

(4)免疫项目:甲状腺功能、乙肝5项、丙肝抗体。

(5)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2.医学影像类项目(1)普通放射线检查:CR、DR。

(2)大型医用设备检查:CT、MRI、PECT、ECT、DSA等。

(3)其他医技类检查项目:心电图、B超。

(六)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 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 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时, 须向患者说明原因, 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 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关于“一单通”等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规定

关于“一单通”等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规定

关于“一单通”等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规定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节省医疗资源,降低医药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在医疗机构间实行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现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订本试行规定,望各科室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一、“一单通”及其他检查结果互认条件1.参加省检验质量控制和评价合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加“质评合格,省内参考”字样后的临床检验结果(一单通)。

2.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医学影像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表现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检查结果不予认可的判断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者。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者。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输血、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实施前),难于把握者。

4.急诊、急救者。

三、“一单通”及其他检查结果互认程序1.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提供的检验报告,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属于认可范围、符合认可条件者、又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诊断治疗情况下,门诊就诊者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检查结果等)。

住院患者认可检验单或复印件入病历保存,病历评价和质控不将其列为缺陷病历。

2.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医学影像资料,凡拍摄部位正确、影片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的X光片以及CR、CT、MRI等,病人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可根据该影像学资料作出诊断结论;门诊就诊者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检查结果等)。

住院患者认可检查报告单或复印件入病历保存,病历评价和质控不将其列为缺陷病历。

3.符合认可条件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临床医师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例中暂存。

3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在做重复检查。

4、互认项目.(1)临床检查:肛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X光检查。

5、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

鉯急救的不受上述限制。

6、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例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7、临床医师对唯唯诺诺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唯唯诺诺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8、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生,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9、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发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是为了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成本而制定的。

该制度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彼此的检查检验结果,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

以下是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的要点:
1. 互认范围:互认范围包括临床检验、影像检查、病理诊断等医疗技术科室出具的检查结果。

2. 互认条件:互认条件包括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查仪器和设备的先进性和稳定性、检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性和经验水平等。

3. 互认流程:互认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批准、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并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监督和评估:监督和评估是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检查结果互认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纠正。

总之,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是医疗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成本。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和协作,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和方案,推动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临床检验检查互认制度

临床检验检查互认制度

临床检验检查互认制度为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卫健委《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及《海南省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三级甲等同级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2.同一项目采用相同的检测、检查方法,且具有相同的参考区间;3.在疾病周期性规律变化时间范围内。

非适用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2.因时间推移或病情变化,检验结果当前已不具备临床参考价值的;3.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对做出临床诊治决策具有关键意义确须复查的;5.因诊断治疗需要连续观察的;6.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7.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9.外院提供资料不完整的;10.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互认项目及措施:1.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CT,PET-CT、ECT,MRI。

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相应的影像科室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2.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 DSA)、部分超声检查项目(不含胎儿超声检查),包括:颈动脉彩超检查;心脏瓣膜疾病、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如房缺、室缺、法洛四联症、动脉导管未闭等)的彩超检查。

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经颅多普勒、肌电图等)。

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

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其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检验结果互认领导小组职责

检验结果互认领导小组职责

检验结果互认领导小组职责
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日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
者说明,并在病。

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鄂钢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控制不必要的检查,降低患者就医费用,根据《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的医学检验和放射检查资料的互认。

二、互认的原则1、对外院医学检验、放射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外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验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报告,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3、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验、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检验、检查资料应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三、互认项目(一)医学检验互认项目1、临床化学检验(19项):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氨基转移酶。

2、临床血液学检验(18项):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

3、临床免疫学检验(6项):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二)放射检查资料互认项目1、数字化X线摄影及造影检查(25项):头颅、副鼻窦、鼻骨、脊柱各段、腹部、骨盆、骶髂关节、髋关节、下肢各段、锁骨、肩关节、上肢各段;床边照片;乳腺摄影及导管造影;食管造影、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T管造影、静脉尿路造影、逆行尿路造影、膀胱尿道造影、子宫输卵管造影、窦道及瘘管造影、术中胆道造影。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 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以下简称质控组织) 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及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及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及双向转诊制度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畅通远程医疗服务通道,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远程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一、检查结果互认经远程会诊确认转诊的,转出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临床检验和医学检查影像结果,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一般情况不再重复检查。

二、双向转诊(一)分级诊疗的原则。

根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患者病情,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进行双向转诊。

(二)针对性及就近转诊的原则。

经远程会诊确认需转诊者,可根据病人的病情有针对性地将病人就近转诊至上级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

(三)双向转诊指征。

1.上转指征。

经远程会诊,根据患者病情,首诊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情形之一的病例及时转至上级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就诊。

(1)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例或诊断明确、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例。

(2)首诊医疗机构难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

(3)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病例。

(4)依据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病例。

(5)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2.下转指征。

经远程会诊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的患者,在病情稳定、术后康复期、疾病晚期保守支持治疗的,可转回首诊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

(四)双向转诊程序。

1.签订转诊协议。

远程医疗机构间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各方责任义务。

2.签署知情同意书。

需要转诊的,医患双方应当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征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书面同意。

3.做好转诊记录。

医疗机构在转出(上转、下转)患者前,要填写双向转诊单,做好转出、转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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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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