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澄迈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 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为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 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 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全面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化验。
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的需要。
2.本省市内的三级以上医院。
(三)互认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 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 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 在病历中进行记载, 内容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时间、检查医院等;对于住院患者, 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病历中留存复印件。
(四)不互认范围1.不同目的的检查。
2.因病情变化, 原有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 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3.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
4.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前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须重新检查。
5.急诊、急救患者。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进一步检查。
7.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时效性对疾病诊疗难以提供参考价值。
8.健康体检者(包括入学、就业、征兵体检)公务要求、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临床检查项目不予互认。
(五)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类项目(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
(4)免疫项目:甲状腺功能、乙肝5项、丙肝抗体。
(5)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2.医学影像类项目(1)普通放射线检查:CR、DR。
(2)大型医用设备检查:CT、MRI、PECT、ECT、DSA等。
(3)其他医技类检查项目:心电图、B超。
(六)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 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 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时, 须向患者说明原因, 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 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医疗机构和检验检查机构互认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三甲医院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三甲医院检验结果互认制度(试行)一、互认范围市级三级医院范围包括:市第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市保健院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二、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免疫项目:乙肝5项、肿瘤标志物、4)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5)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6)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2、医学影像1)普通放射片2)CR、DR检查3)CT检查4)MRI检查5)PET检查6)ECT检查三、互认程序1、互认原则1)对外院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互认医院之间,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报告,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3)检验结果的互认仅限于门诊病人;2、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程序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的特殊或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需向患者说明原因,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
患者不同意复查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2、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程序临床医师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认为可以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确认。
认为不能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原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或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况的项目;2、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3、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放射治疗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
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全面
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
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3.1 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3.2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4.1 临床医师:负责制度的落实
4.2 医务科:负责监督
5.1 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5.2 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外院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
对于住院病人的重
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5.3 对其它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
5.4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
5.4.1 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5.4.2 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5.4.3 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4.4 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 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5.4.5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单上姓名等身份信息与现在我院就诊病人身份信息不符合者。
对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是为了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成本而制定的。
该制度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彼此的检查检验结果,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
以下是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的要点:
1. 互认范围:互认范围包括临床检验、影像检查、病理诊断等医疗技术科室出具的检查结果。
2. 互认条件:互认条件包括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查仪器和设备的先进性和稳定性、检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性和经验水平等。
3. 互认流程:互认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批准、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并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监督和评估:监督和评估是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检查结果互认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纠正。
总之,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是医疗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成本。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和协作,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和方案,推动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检查结果互认
鄱阳湖第二医院关于下发二级以上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通知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依据省卫生厅关于了《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作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对医院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要依托检验、影像等质控组织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控制,保证临床检查工作的质量。
二、切实加强对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确保互认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本单位临床检查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准确可靠的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客观资料。
三、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四、互认范围一、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 、生化检验项目: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载脂蛋白 A 、载脂蛋白 B 、血清蛋白电泳。
2 、肝炎标志物: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 e 抗原、乙型肝炎 e 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3 、肿瘤标志物:甲胎蛋白、癌胚抗原。
(二)医学影像1 、普通 X 线平片。
2 、 CR 、 DR 检查。
3 、 CT 检查。
4 、 MRI 检查。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例中暂存。
3、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在做重复检查。
4、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录。
5、对患方要求复查的工程,在病例予以记录,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工程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6、临床医师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7、对故意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生,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例中暂存。
3、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6、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例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7、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二〇一三源自八月十二日(5)医学影像: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5、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急救的不受上述限制。
4、互认项目
(1)临床生化,包括:钠、氯、钙、磷、镁、葡萄糖、尿酸、尿素、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2)临床免疫,包括:异性肝炎表面抗原(基于确证基础上)、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基于确证基础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基于确证基础上)、梅毒抗体(特异)(基于确证基础上)、乙型肝炎病毒DNA、丙型肝炎病毒RNA、结核分枝杆菌DNA、沙眼衣原体DNA、淋球菌DNA、巨细胞病毒DNA、甲状腺功能测定、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条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条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暂存。
第三条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第四条互认项目(一)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31项;(二)医学影像: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三)病理检查:组织蜡块;第五条检验结果互认标识是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有星号(*)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三)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四)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五)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第七条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临床医师与医技科室电话沟通后,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中心、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
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患者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第九条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师,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无锡市人民医院文件人民医院政〔2012〕45号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现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市医管中心。
无锡市人民医院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知情同意,资料齐备。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
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编号、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三)互认条件:无锡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一)临床生化: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基转移酶。
(二)临床血液:包括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三)临床免疫:包括甲状腺功能测定、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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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