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0.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往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法律专家的意见。
财经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13日、10月9日、10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部门、专家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领导同志列席了8月13日、10月9日的会议。
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
鉴于现行刑法中对于大多数做假帐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有不少规定,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偷税罪,骗税罪,中介会计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走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如再作一个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困难很多。
《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犯罪行为,许多与刑法中已规定的证券犯罪行为相类似。
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认为采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较合适。
同时,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扩大规定。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三项内容合并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0月18日委员长会议同意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 二) 《修正案( 草案)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修正案 ( 草案) 》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来 看,《修正案( 草案) 》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刑诉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现行刑诉法共有两 百二十四条,大多数条文比较笼统和原则,加之我国 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和 实用性,往往在执行中走样,刑诉法实际上成为一种 摆设。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纷纷通过司法解释或内部 规章的形式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司法解释及内部 规章又缺乏协调和统一,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有 发生,司法在某种程度 上 成 了 司 法 机 关 的 内 部“游 戏”,人大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有 效 性 逐 渐 丧 失。 例 如, 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 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其中对什么是主要 证据,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进行 细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解释等对主要证据的界定又不一致,导致检察机关移 送案件和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在条件掌握上难以取得 一致,出于方便审判的考虑,检察机关往往将全部卷 宗移送 法 院,使 得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形 同 具 文。所 以, 《修正案( 草案) 》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细 化的条文规定,使刑诉法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并避 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替代性立法”。 2. 司法机关活动的规范和制约问题。现行刑诉 法属于强职权主义思维下的产物,公安司法机关在刑 事诉讼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尤其侦查机关 职能活动 所 受 制 约 较 少,对 其 行 为 的 程 序 性 规 范 不 够,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实践中侦查机关暴露的各 种违法取证、违法使用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侵犯犯 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看,与刑诉 法对其规范不足,法律监督不到位,程序性和实体性 制裁不力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修正案( 草案) 》在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国家法制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基石,其修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最近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进行解析和评估。
一、简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新修正案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打击以权力为工具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重大改革一:引入律师参与侦查程序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害人、诉讼参与人和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参与侦查活动。
这一改革的出台使得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又有利于实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重大改革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和审查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加强了对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和惩罚的严格约束。
这样的改革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四、重大改革三:加强警务人员权益保障修正案强调侦查人员的权益保障,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保护。
这一改革旨在激励警务人员积极执法,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重大改革四: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改革旨在维护诉讼公正和证据合法性,提高司法实践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六、重大改革五:加强对审判环节的监督修正案强调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对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监督,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影响与展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国刑事司法的法治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修正案的实施将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强制措施的约束,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若干问题研究(一):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对《刑事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 一)
【 编者按 】 自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 草案) 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来, 》 法学界对此给予 了高度关注。
此 次修 改 幅度较 大 , 涉及证 据 、 护 、 辩 强制措 施 、 侦查 、 审判 、 执行 、 特殊 程序 等诸 多方 面的制度 , 些修 改 这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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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中“ 》 司法机关” 规定之商榷
● 陈光 中
【 内容摘要】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把公安机关定性 为司法机关的规 定不仅与 国际通例相 》
左, 而且不符合我 国《 宪法》 规定的 中国特色政 治体制与司法体制的内涵。根据我国《 宪法》相关法律 以 、 及 中央有关重要文件 , 刑事诉讼 中的人 民法院、 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而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公安机 人
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时将其移送给检察机关和法院使用。这里的公、 法都概括称为“ 检、 司法机关 ” 。又
如 , 14 第 1 条规定 :当事人和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 、 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 ,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权 向该司法机关 申诉或者控告 :一) (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 不依法予 以释放、 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的;二) (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 的;三) ( 违法采取搜查、 查 封、 扣押、 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四) 当解除查封、 ( 应 扣押、 冻结不依法解除的 ;五 ) ( 阻碍辩护人 、 诉讼代理 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受理 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 , 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 人 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 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对于情 况 属实 的 , 法 予 以纠正 。此条 所规 定 的存 在侵 权 行 为 的 司法 机 关 显 然 首先 指 公 安 机 关 等 侦查 机 关 。 依 ” 另外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所做《 修正案( 草案)说明中两次提及 的司法机关均明确包含法院、 》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专 门机关 , 如说 :起草工作秉持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分工负 “ 责、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的原则 , 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 的权力配置 , 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论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几个问题研究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票通过,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辩护权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此同时,遗憾“无罪推定”未能明确,对于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亮点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式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对于惩罚犯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但也存在不足,本文对刑诉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亮点所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总体评价是肯定的,这次的最大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
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很多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例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
第二,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另外,二审上诉不加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等都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第73条现行规定更加规范有进步。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俞楠 .论 刑 事诉讼法修 正案 ( 草案 ) 》中的 特别程序 一 一 谈刑 事和解 制度 再
事人 可 以达成 和解 协 议 , 具体 包括 两类 案件 : 一是 对 于制 度设计本 身 , 不论 其适用 范 围还是受 审查 内 对于 【 民间 纠纷 引起 , 嫌刑 法分 则第 四章 、 五 容似乎 尚存在一定缺憾 _。凶此 , 大 ] 涉 第 2 J 为确保刑事 和解机 章规 定 的犯罪 案件 , 可能 判处 j年有期 徒刑 以下刑 刑 以下刑 罚 的过 失犯 罪案 件。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 被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二 十 二 次会议 进 行 审议 。 草 化 。 而 , 《 然 由于刑事 和解制度涉及 当事人 的 “ 自治意
表示 , 且实践 中的和解也多与直接 的经济赔 偿挂 案》 从辩 护 制度 、 强制 措施 、 证据 制度 、 侦查 措施 、 思”
审判 程序 、 行程 序及特 别程序 等七 个方 面对现行 钩 , 乎有 些脱离刑 事诉讼 应受 制于 国家强制 的意 执 似 在 草 出台后也 引起 了广 泛的社会讨 刑事 诉讼 法进 行 了修改 。其 中 , 草 案 》 九十 六条 味,因此 , 《 案 》 《 第
解决 机制 赋予 了一 层 “ 自治” 彩。两方 早 已存在 着 色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从 宽处 罚 的建 议 ; 类似 刑事 和 解 的实 践 , 在英 围 、 国 、 大利 亚 如 美 澳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微 , 需要 判处 刑罚 的 , 以作 f 不 可 f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1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各位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施行以来,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司法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社会情况有了变化,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修改。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公、检、法等部门也提出意见,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1993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政府和各方面的专家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步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对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至225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13日、14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认为,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大事。
这两个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修改通过。
同时,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4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两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一)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事先让公众知道,以具体体现草案第四条规定的“公开”原则。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草案第四条第三款)(二)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有些代表提出,对决定委托的权限应当从严掌握,同时为进一步防止乱委托的现象,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建议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并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现将该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
因此,在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此,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草案的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意见第一编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增加)辩护人”。
修改理由:刑事诉讼中,囿于当事人可能被羁押而无法充分掌握是否存在回避事由,且其对回避制度往往不了解,难以正确行使回避权利,因此建议赋予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删除“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修改理由: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未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非正规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利用,破坏正常有序的刑事辩护制度,也给律师行业的管理带来困难,进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草案》第三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删去“后”字)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亲友及所在单位有权为其委托辩护人。
委托两名以上辩护人的,辩护人均可履行辩护职责,但出庭辩护人的确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及其亲友、所在单位的委托后,可以(将“应当”修改为“可以”)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增加)公安机关、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法律援助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刑事诉讼法中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充分保护这部分人的权利,建议在审理程序中设臵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完善未成年人刑案的诉讼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建议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是增加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三是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申诉。
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建议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为进一步保障申诉权的行使,细化、补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申诉案件决定重审条件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名实辨析
“ 小异” 则是: 第一 , 1 号一般性意见要求“ 第 3 对疑案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第 3 号一般性意 , 2 见在文字表述上没有提出此项要求 , 但从实质上看 , 这是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达到排除所有合理怀 疑标准以证实被指控人有罪的逻辑结果。因为“ 疑案” 并不能定罪 , 当然应当作有利被指控人 的处理 ; 第 二, 在证明标准上 , 1 号一般性意见的要求是“ 第 3 对指控的证明达到超 出合理怀疑” 的程度 , 3 第 2号一 般性意见则是达到“ 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的程度 , 合理怀疑” 在“ 之前加上了“ 所有” 二字 , 对控方的证 明标 准要求更高了; 第三, 在对受刑事控告者应 以无罪者对待的要求上 , 1 第 3号一般性 意见表述为“ 无罪推 定暗含着” 这一要求 , 3 号一般性意见则直接而又明确地表述为“ 第 2 根据这一原则” 提出这一要求 。 根据以上所述 , 在无罪推定 的含义和要求上, 3 号一般性意见与第 1 号一般性意见并无本质区 第 2 3 别, 只是在表述上更明确 , 标准上更高 了一些 。我国学术界对于无罪推定含义和要求的理解也大致如 此, 但在一个问题上 尚有待研究 。有 的学者认为 , 从无罪推定原则“ 可以推导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
效。
【 关键词】 无罪推定 不得 强迫 自 证其罪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 以下简称《 修正案 ( 草案) ) 》 正在 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并广泛征求
社会各界的意见。已公布的《 修正案( 草案 )虽未在文字表述上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 》 但其 内容实质 上 已体现或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 ,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辨析 , 并提出完善建议。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电子数据的产生
词虽然早就有人 提及 , 却长期没能明确其法律地位 。由于 但 对证据 的本 身缺 乏认 识 ,加上立法 的滞后性 ,实践 中经 常把 “ 电子证据 ”混 同于 “ 视听资料” 0 1 8 3 。2 1 年 月 0日,十一 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 在证据种类 的划分上有了一 》 个重要 的突破 ,即将原来证据种类 “七 ) ( 视听资料” 修 改 , 为 ‘七 ) c (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 ,明确提 出 “ 电子数据” ,由 此 正式 确立 了电子数据作 为证据 的法律地位 。 为什么《 刑诉 ( 草案 )中新增 的这一种证据种类 叫做 “ 》 电 子数据”而非 “ 电子证据”呢?笔者认为有 以下三个原 因: 第 一 ,“ 电子证 据”的全称应该是 “ 电子数据证据 ” ,因 为电子证据的本质是数据 电文 , 合同法 》 十一条对数据 电 《 第 文 的表述 常被认 为 是我 国现行 法律对 电子 证据 的 内涵 的界 定 。根据 “ 证据是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这一定义 ,如 果认为此定义 中的 “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 的材料”是指 “ 电子 数据 ” ,即把定义替换为 “ 证据是 电子数据 ” ,缩句为 “ 证据 是数据 ” ,这句话合 乎逻辑结 构 ;如果认 为此定义 中 “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 的材料”是指 “ 电子证据” ,同样方法替换 ,得到 “ 证据是 电子证 据” ,缩句得 到 “ 据是证据” 证 ,显然 不符 合 正常 的表达 。因此 , 于证 明案件事实 的对象是指 电子数据 , 用
学 园 I C DE Y A M A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探讨[摘要]近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引起了争议。
其中,在不起诉制度方面,总体上并未见太大的变动,但也体现了一定的创新和进步。
但是,这进步与满足当前的社会形势需求还有差距。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作为程序法所应该达到的一个实质标准,也是作为所有的社会规范所一致追求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仅仅是限定在了未成年人案件中,并没有做一个普及性的适用,这体现一个小小进步的同时,也体现了其保守性的一面。
本文将前后立法上的不起诉制度做简单的比较和分析,来谈谈《草案》中不起诉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一、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以下三个分类:一是绝对不起诉制度;二是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制度;三是存疑不起诉制度。
仔细分析,后面两种类型与前一种类型有很大的不同,在于后者与具体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与具体的现实案情有很大关联。
因此,对于后两种类型,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和变通的空间。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一个扩大化尝试,不仅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也体现在了这次的刑诉法修正案的立法活动中。
但是,对于大学生犯罪的一个暂缓不起诉的说法,却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
因此,这次的立法修正案并没有将大学生暂缓不起诉的实践容纳进来,也是考虑到了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包容程度。
这也证明了不起诉制度中,不起诉制度范围的扩大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二、修正案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经过长期准备的《草案》,于2011年8月形成并提交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不能一直沿用之前的表述和理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关于修改刑法有关规定的建议稿,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对刑法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建议稿和有关的议案、建议,经过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意见,拟订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国务院的意见。
反馈的情况是,认为草案比较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审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
现对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及刑事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作了修改,刑法这一条规定需要与修订后的证券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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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文)王兆国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
刑事诉讼法修改1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有必要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对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
当前,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十分关注。
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个代表团提出相关议案81件。
司法机关和其他方面也在不断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各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十分关注。
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个代表团提出相关议案81件。
司法机关和其他方面也在不断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通过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在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稿。
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1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趋成熟。
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
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在修正案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阶段性特征,既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实际,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共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同时,注意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
对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各方面总体认为,修正案草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些意见和建议中,有些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有些还缺乏实践经验。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对于这些问题,可以继续研究探索。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主要内容是:(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臵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二)关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
据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修正案草案第七十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三)关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
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
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