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中的隐私权

合集下载

辩论赛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辩论赛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辩论赛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公示”与“申报”是有区别的。

“公示”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财产、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众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其目的就是落实民主监督制度。

而“申报”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财产信息向上级报告外国的例子: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很多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世界137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不但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建立起财产公示制度,就连坦桑尼亚、尼日利亚、洪都拉斯、莫桑比克、阿尔巴尼、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越南、印度等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明确规定:要想当公务员,就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不想放弃财产隐私权,就别当公务员。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公务员财产公示一般都是"由上而下"推行的,先从高级公务员和人大代表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普通公务员。

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

2003年12月10日,中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展示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承诺,表达了在反腐败中加强国际合作的愿望。

目前,我国多个地方正在试点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外国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借鉴作用。

反腐:公示个人财产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法国哲学家卢梭说:"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没人违法,没有官员滥用职权,那么,无论法律还是官员,都没有存在的必要." 公务员不是天使,他们也会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人们意识到了腐败对宪法秩序和民主社会价值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众多国家相继出台了反腐败法,确立了用民主方式反腐败的制度,即公务员必须按时公示财产,告诫、监督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中,有人给官员行贿一亿元,行贿人绝不这么慷慨地随便抛出这一亿元,而是用这一亿元作诱饵,套回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

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

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

对于如何具体实施财产公开制度,尚缺乏 深入的探讨和实践经验。
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深化对财产公开 制度实施机制、配套措施等方面的 研究,为实际操作提供理论支持。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公开透明原则
财产公开制度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官员 的财产信息,增强制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全面及时原则
财产公开制度应全面及时公开官员的财产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 性和时效性,避免信息滞后或隐瞒不报。
构建财产公开制度的步骤
制定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官员财产公 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为
《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 公开制度的构建》
2023-10-30
目录
• 引言 • 财产公开制度概述 • 财产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 • 财产公开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背景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 标志。然而,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意义
研究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有助于深化国家治理体系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
研究目的与方法
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问题与对策,为完善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相关文献、案例和 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
构建财产公开制度的措施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设立专门负责官员财产公开 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分工,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
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制度宣传教育

公示官员财产侵犯隐私权(最终一辩稿)

公示官员财产侵犯隐私权(最终一辩稿)

主席,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官员财产公示侵犯其隐私权。

近年来,人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声越来越高,当然,我方也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然而遗憾的是,立足于当今中国的法律法规,它的确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官员与普通公民在隐私权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另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可知,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有明确的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与公共利益无重大冲突的隐私,属于侵权。

下面,我将从构成隐私权的两个要素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隐私权的客体来看,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挂钩,但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 条第4 款表明,只有当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冲突时才可被强制公开,否则,则为侵权。

当代官员都是经过严格的考核制度脱颖而出的,更重要的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地约束着官员的个人行为,使他们奉公守法,勤政廉洁。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来源普遍合法,不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冲突,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从隐私权的主体来看,普遍官员本身是不自愿的。

首先,中国人大都有着传统的枪打出头鸟,有财不外露的思想。

孔孟的“中庸之道”使人们喜欢不显山,不露水的平静生活,认为一旦张扬,必然引起关注,打破平静。

于是,每个人都会极力掩饰个人财产以求平安,这种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在公布官员财产的同时,也波及其家人。

官员大都认为,财产公示后会给家人带来未知的困扰,于是便产生了自然的抵触心理。

因此,对于财产公示,官员普遍是不自愿的,未经同意地公示,再加上其财产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显然构成了侵权。

我方理解人民高呼公示官员财产的初衷,但我国走的是法治道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一切运作依照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它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公开制度遇到的困境及解决办法

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公开制度遇到的困境及解决办法

难想象有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2 隐私权 争辩 、
开制度就遇 到过波折 , 而波折 的主要原因就是 那些将会负 有财产公开
义务的官员极 力制造障碍 , 如果 能从 思想上加 强对 公务员 财产公开 制 现代权利观念的影响 , 随着物权 法的实施 , 人财产 权、 尤其 私 隐私 度的理解和认可 , 那就是非常坚 实的一步。 权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 。有人认为 , 隐私权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 财产 与 2 隐 私权 行 使 的 限 制 和 制 约 、 公民的身份职业无关。因此 对于任何人来 说 , 公开财 产收入都 是自愿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限制和制约 , 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 走向 的, 而不 是强迫 的。公 民有权 利不公 开自 己的财 产, 哪怕他 是政 府官 腐败和疯狂”纯粹自由的权利将导致权 利的泛滥和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
l 心 理抵 触 、
调查 , 称接受调查 的官员 9 %对 7 官员财产 公开 ” 反对意见 。不过 , 利 , 持 条块分割 ,占山为王 因此在这个非常时期宜采取非常措施, 地 。 , 从 在记者采访的多名官员中 , 无一对其提出异议。大部分受访人 士表 示, 方一把手之反腐决心入手 , 把各级公务员 的廉政建设作 为最重要 的 并 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 , 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 , 这一点不 考核点。对 于公务员财产公开的认 识 , 要在全 党范围内加 强学习和 宣 辨自明。即便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 , 出于种种考虑 , 也会在心理上有 传 ,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 思想基础 , 力求 各级政府 、 机关和从事 些抵触 , 中国历来有“ 财不露白 的民族文化渊源 , 担心露 白以后成为 公职人员达成一致意见。从世界 范围来看 , 任何 国家的公务 员财产公 众矢之的 , 甚至成为被绑 架勒索的对象。对这一 革自己命 的制度 , 很 开制度的建立都需要排除既得利 益者的阻力 , 比如 美国的 官员财产公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公职人员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和行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监督。

他们也是普通公民,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利。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既需要受到保护,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围绕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展开讨论。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公职人员必须接受一定的公开审查和监督,这就意味着他们的隐私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收入来源等信息都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侵犯,但这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打击腐败而必要的。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也需要得到保护。

公职人员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也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利。

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公职人员往往需要处理一些敏感信息和机密文件,这就需要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以防止这些信息被泄露和滥用。

公职人员也需要有私人生活,家庭生活等,对于这些私人生活,应当给予一定的尊重和保护。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也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与保护,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对公职人员的隐私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任何人不得擅自获取、利用公职人员的隐私信息,一旦发现违反者,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

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也应当接受一定的公开审查。

公职人员由于职务的特殊性,往往会有机会存在贪污受贿等行为,因此对其财产状况进行公开审查,有助于监督他们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进行财产公开审查时,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得到妥善保护。

对于公职人员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尊重和保护。

公职人员也有权享受家庭和私人生活,不应当因为其职务的特殊性而导致其家庭和私人生活受到不必要的干涉。

在处理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保护其隐私权利。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进步和服务人民群众等重要责任。

在执行公务之时,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对国家和民众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职人员的言行举止往往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与此公职人员也应当享有一定的隐私权保护,以确保其在工作之外的生活和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尊重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的也要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以充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制度,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其行为和言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

因为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个人意见,也代表国家形象和国家政策。

公职人员的行为和言论应当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以确保其言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职人员在接受国家任务或者职务安排时,其个人隐私权也应当受到限制。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可能会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安全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应当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在限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也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因为公职人员也是普通公民,他们有自己的家庭、生活和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

公职人员的个人生活隐私应当得到尊重。

在公职人员的日常生活之中,他们也有自己的家庭和个人空间,这些私人生活不应当受到不当的侵扰。

公众和媒体应当对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进行适当的尊重,不得擅自打扰或者泄露其私人生活隐私。

公职人员在离职后,其个人权益应当得到妥善保护。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公职人员在离职后可能会受到职业生涯和社会评价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其个人权益进行妥善保护。

这既包括在职业生涯之中的荣誉和利益,也包括其个人隐私权和人身权益。

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应当受到合法的保密和保护。

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公职人员可能会获得一些国家机密或者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受到保密和保护,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

试论公务员的隐私权

试论公务员的隐私权

试论公务员的隐私权摘要: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其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公务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职业生活的一部分,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则应该收到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公务员隐私权限制保护一、概念隐私权是个人对有关自己私生活秘密进行控制的权利,具有自控性和保守性。

人们公认的隐私权概念的确立始于布兰代斯和沃伦在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

“从根本上来说,对隐私权的承认意味着即使不涉及财产权和合同关系,即使没有造成身体或物质上的损害,仅只是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也应当承认是一种伤害。

”这是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此后,隐私权立即得到了欧美法学界与司法界的广泛重视与认可,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是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以及保护机制,并对隐私权的保护制定了相近的法律条文。

然而,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隐私未作界定,对于哪些个人资料属于隐私,哪些个人资料不属于隐私、未作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公民不愿向外界透露的个人或家庭资料就属于隐私,具体指公民享有私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公务员的隐私权和普通民众相比较具有双重属性。

一方面,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其隐私权应当收到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这决定了其隐私权必须予以一定限制,恩格斯曾说:“个人隐私应受法律的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公务员的权力是社会公众的赋予,当公务员处理公共事务时,其个人信息便不再归属于私人领域,因而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

如果对公权力相重合的隐私权不加以限制,那么,隐私权就可能成为腐败的挡箭牌。

二、对公务员隐私权的限制的必要性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但是他们又是一个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经济主体。

试论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试论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试论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于整治贪污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工作正在深入开展。

备受关注的反腐问题再次引发人们对于官员财产“阳光化”的热议。

鉴于目前我国实践情况,本文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应为领导职务公务员。

本文所述的领导职务公务员,其范围主要依据的是《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领导职务的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由此可见,领导职务公务员不仅包括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还包括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组织、决策、指挥等权力,他们掌握着特殊的权力或特殊的资源,因此面临着腐败诱惑的机会更多,如若不对他们的财产进行申报,更易产生贪污腐败等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反腐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社会公众对官员财产公开的期盼,构建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必要性领导职务公务员是负有领导职责的特殊公务员群体,他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组织、决策、指挥等权力职能,他们掌握着党和国家的权力。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有必要构建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首先,从防治贪污腐败的角度上看,有必要构建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因为当今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加上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公务员贪污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更好地打击贪污腐败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

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对公务员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针对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的财产申报,有助于公务员的自身廉洁以及防治腐败。

其次,因为领导职务公务员特殊的职权地位与身份,有必要对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

权力天生就具有被滥用的潜质,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领导职务公务员是社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因其职权较大,部分官员更易产生贪污腐败问题,所以从财产申报的主体上看,领导职务比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更加典型和必要,因此有必要加快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官员财产公示侵犯其隐私权(4辩稿)

官员财产公示侵犯其隐私权(4辩稿)

谢谢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今天很高兴能与四位体育健儿一起探讨官员隐私权问题,所谓“真理越变越明”,对方辩友的漏洞也同样“越辩越多”。

第一,无视法律法规,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过程中说到,由于官员的特殊性导致官员的财产不属于隐私。

对此,我想说的是,我方并不否认官员身份的特殊性,但是法律并没有将官员从公民这一群体中分割出来,故而官员享有与公民同等的隐私权,官员的隐私权不应官员身份的特殊性而被剥夺。

第二,审题不清。

公示官员财产无论有多少利或弊,都不是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

我们的辩题是“官员财产公示是否侵犯其隐私权”而不是“应不应该公示官员财产”。

对方却一直论证官员财产公示的好处,这不是曲解辩题吗?第三,混淆视听。

虽说法律规定公民有知政权,但是官员的隐私权之所以要让步于公民的知政权,这必须是在官员的个人财产与公共利益有冲突的前提下才可成立,然而对方辩友却把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有关系直接当成是有冲突,显然是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第四,偷换概念,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官员财产公示侵不侵犯其隐私权”,而辩题所说的财产,固然是指与官员相关的所有财产。

然而对方辩友却漠视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私人财产,把财产的范围缩小,这明显是偷换概念啊。

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分别从隐私的主客体上来论证财产公示行为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第一,从隐私权的客体上来说,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挂钩,但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核干部道德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务求筛选出道德高尚的官员。

另外,再加上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的监督与相关法律的约束,便能有效地抑制官场腐败风气的蔓延。

因此,我方有理由相信官员的勤政廉洁,其收入也是合法合理的。

然后,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 条第4 款可以得知,官员的财产唯有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官员的财产才予以公开。

因此,在官员财产来源是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强制公开官员的合法财产,均属侵权。

公务员财产公示公示些什么?

公务员财产公示公示些什么?

公务员财产公示公示些什么?作者:刘植荣对公务员财产公示,今年的广东省‚两会‛上有代表提出了反对意见,说公务员也有隐私权。

事实上,公务员财产公示始于英国,时间是1695年,距今已三百多年,现在,这种做法已成国际惯例。

1.对公务员财产公示的另类声音2013年1月24日,广东省人大代表叶鹏智在广东省‚两会‛上反对公务员财产公示,他说:‚官员也是人,也有隐私;官员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隶。

‛叶鹏智认为,让公务员公示财产,‚越是这样,社会风气越不利于公平公正,要警惕一些人打着‘民意’的旗号搞民粹主义。

‛他还建议采取‚摇号‛的办法随机抽检,摇到谁让谁公示财产。

叶鹏智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是他作为代表的权利,无可厚非。

但我想,他或许不能代表人民,因为人民呼唤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已有十多年。

我在网易微博进行了一项调查,99%的人要求公务员财产公示。

其实,公务员财产公示是国际惯例,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

2.从政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公务员财产公示已成为国际反腐败的共识,世界银行金融市场透明局局长吉恩〃佩斯姆说:‚财产公示制度使腐败官员掩盖犯罪活动或隐匿非法所得更加困难。

公众和反腐机关应支持20国集团呼吁的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因为这是把公务员盗贼诉诸法律审判的一个有效措施。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其职业特性,对本行业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

例如造币行业,其职工在下班时必须接受身体探测检查,看有没有把货币偷带出去,职工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拒绝身体探测检查,如果你想捍卫自己的这点隐私权可以,那就辞职离开造币行业。

同理,公务员财产公示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因为公务员要管理和使用人民的钱财,这和造币工人一样,人民为防止公务员‚监守自盗‛,就必须采取一些特殊手段进行监督。

所以,要想当公务员,就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不想放弃财产隐私权,就别当公务员。

俄罗斯在出台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时遇到的阻力很大,针对一些官员以‚隐私权‛、‚条件不成熟‛等借口阻挠财产公示立法,普京气愤地回击道:‚如果政府中谁不愿意公示自己的财产,那他一定是个贪官,是禽兽不如的东西!‛其实,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有利于保护公务员。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公务员是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事务的运转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一员,公务员的公信力很重要,尤其在财产方面的透明度更是极为关键。

现在,随着社会诚信建设的深入,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也成为了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一、国家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规定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其中第38 条明确表示:每名公务员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报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所得、财产和债务情况,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并接受单位审查。

此外,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问题,单位应当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告。

公务员个人收入、财产和债务信息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本级纪委、监察委员会备案,纳入个人卷宗,并建立信息库。

而且还要求公务员在就职任期间离任前进行“全貌式” 财产申报。

2016 年,中央纪委公开部发布《干部财产申报管理办法》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强化了财产申报和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和问责力度,全面提升了干部财产申报、申报审核和公示公开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现状在执行公务员法和两办法的过程中,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总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必须注意的难点:(1)个人隐私问题。

一些公务员将财产情况视为个人隐私,认为公开会减少个人隐私权,削弱权益。

对此,需要通过落实制度来减少官员私人信息曝光面,打击黑恶势力以及隐瞒个人财产信息的行为。

(2)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

即使各级政府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由于落实不到位,导致很多公务员财产报告和公示迟迟得不到落实。

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宣传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履职不力、不作为、误作为等行政不当行为的问责追究工作。

(3)多层级统计重复。

由于报表的填写较为复杂,统计人员很难做到准确及时地反映财产情况,极易出现多层级统计重复的问题。

财产申报对公职人员隐私权限制的正当性研究

财产申报对公职人员隐私权限制的正当性研究

75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进行论证。

二、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人员隐私限制具有合法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4,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基础正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进而更好地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同时该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有衔接之处。

从监督权的视角分析,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参与者和组成人员,代替人民以政府的名义行使、执行公共权力,为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的不当运行造成侵犯私权利、资源浪费和滋生腐败的危险,就需要加强公民对公职人员及其行为的监督。

监督权的目的在于通过公民权利来制约公共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促使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职权。

保障公民知情权是实现公民监督权的前提,为办证公民有效监督政府以及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就必须赋予公民取得与之相关的信息,以克服在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问题。

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助于公民参与民主政治,同时对监制公权力、实现公民监督具有关键意义。

从知情权的本源上分析,知情权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之意,保障个人知情权,有利于促进个人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以此满足人所必须所具有的最本质的要求。

此外,保障知情权也是民主国家的重要体现,列宁更是把知情权上升到国家力量源泉的地位:“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

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衔接之处,《条例》中政府信息的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5。

笔者认为,的强调和保护不仅是人们的需求,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2、保护个人隐私权与财产申报存在的冲突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初任、任期及离任时,按规定时间向国家有关机构申报家庭财产,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制度[3]。

作为一项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能很好的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公务员的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

公务员的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

公务员的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公务员身份标志着其具有特殊的工作职责和社会地位,同时也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权和权力。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务员们的个人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制度。

一、信息保密制度的建立为了确保公务员的工作信息不被泄露,需要建立起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

首先,各级政府应制定明确的信息保护政策,规定公务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如何妥善保管和使用工作信息。

其次,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工作信息的存储和传输环境安全可靠。

最后,加强公务员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公务员的信息保密意识和能力。

二、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公务员不仅有工作信息需要保密,他们的个人隐私也同样需要被尊重和保护。

公务员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公务员的隐私。

保护公务员的隐私权不仅是一种人文关怀,更是维护公务员尊严和形象的需要。

三、加强隐私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公务员隐私保护工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的隐私保护审查制度,对获取公务员个人信息和涉及其隐私的活动进行严格审查许可。

再次,加强公务员隐私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尊重。

最后,加强隐私保护技术建设,防范和抵御黑客攻击、网络破坏等威胁。

四、权责平衡的原则在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中,需要维持好权益与责任的平衡。

一方面,公务员在享受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不滥用信息和隐私权益。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也需要在保护公务员信息和隐私权益的同时,对其行为进行合理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务员的权益不会被滥用。

综上所述,公务员的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

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本人都应当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公务员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从信息公开角度看待官员个人财产公示之困

从信息公开角度看待官员个人财产公示之困

从信息公开角度看待官员个人财产公示之困【摘要】官员个人财产公示是监督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其真实性、隐私保护、监督问题、应用局限性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困难。

本文从信息公开角度探讨官员个人财产公示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缺乏真实性方面,应加强审核与监督机制,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在隐私保护方面,需找到平衡官员隐私和公众知情权的合适方式;在监督问题方面,应加强对官员个人财产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公示的效果;在应用局限性方面,应扩大公示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

结论强调加强官员个人财产公示的真实性、平衡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加强监督与管理是解决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困境的关键。

【关键词】关键词:官员、个人财产公示、信息公开、真实性、隐私保护、监督、应用局限性、改进建议、知情权、管理。

1. 引言1.1 官员个人财产公示的重要性官员个人财产公示是一种重要的公共信息透明度措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廉洁自律和公共监督。

官员作为公职人员,其个人财产状况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存在贪腐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公开官员个人财产信息对于维护政府公信力、打击腐败、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可以帮助监督官员是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如果一个官员在短时间内突然获取大量财富,而其工资收入并不足以支撑这种财富增长,那么就有可能涉及腐败问题。

通过公开个人财产信息,公众可以及时发现官员可能存在的贪污腐败行为,从而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

1.2 官员个人财产公示的隐忧在进行官员个人财产公示时,常常会引发一些隐忧。

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可能面临的一个隐忧是信息的真实性。

由于官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隐瞒或转移自己的财产,公示出来的信息可能并不完全真实可信。

这就可能导致公众对官员财产公示的怀疑和质疑,降低了公示的效果和意义。

另一个隐忧是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可能泄露官员个人的隐私信息。

财产公示的内容包括官员的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情况等,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可能导致官员及其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胁。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职人员在政府和社会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为人民服务,管理国家大事,致力于社会发展和进步。

作为公职人员,他们在权力运作和社会公共事务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使命。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他们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还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包括在隐私权方面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并非绝对和无限制的。

在公职人员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他们所涉及的信息和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于某些信息和行为可能需要接受一定的公开和监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开办法》中规定,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和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工作过程和决策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这意味着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可能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这也意味着他们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尽管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隐私权可以被随意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任何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

对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还有相关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进行保护。

公职人员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他们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在《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行为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和管理国家事务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其中也包括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这些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为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要求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合理的保护和维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构中的重要成员之一,其职责和权利与普通公民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然而,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程加速,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因此,本文将探讨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1. 公职人员必须接受内部监督。

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构中的重要成员,必须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这种监督包括对公职人员的通信、行踪、个人资产等方面的监管。

这种监督不仅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清廉度有重要意义,也是避免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2. 公职人员需要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信息公开是现代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公职人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决策和管理政策等进行主动公开。

这就涉及到公职人员自身信息透明度和公开的程度,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3. 公职人员要接受社会监督。

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公众对公职人员的工作和行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这也证明公职人员需承受更为广泛和强烈的社会监督,为公众提供更加透明的服务。

1. 尊重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

在执行公职工作期间,公职人员对他人行为的观察、表达的看法或言论、个人习惯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应受到尊重和保护,避免任何涉及到个人的攻击、污蔑或恶意揭示。

2. 加强信息技术保护。

在数据信息的全面统一下,对公职人员的信息进行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因此,应该加强公务机构的信息技术安全保护能力,同时保护国家机密、公开隐私等信息的安全。

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人类越来越需要保护他人私人信息的安全。

因此,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已经成为一项非常有必要的工作。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等手段来实现对公职人员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

总之,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工作者,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都需要掌握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以确保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同时,公职人员应倡导透明和公开,对公众开放,努力实现自身职责与公众权利之间的平衡。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旨在强化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下面,就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作用和挑战进行详细阐述。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公职人员对个人财产信息进行主动公开,二是政府机构对公职人员财产进行监督调查。

公职人员在就职前、调岗调动时、退休等重要节点,需要填写和公开一份详细的财产申报表。

同时,政府机构应该建立专门的财产审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对涉嫌财产违法乃至腐败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它可以有效遏制贪污腐败行为。

通过公开个人财产信息,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和变动情况进行公众监督,提高了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责任感,降低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它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公信力。

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制度将政府的工作纳入公众监督范畴,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行为,增强了政府的行政效能。

再次,它可以加强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可以使社会贫富差距更加公平和合理,降低腐败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确保各阶层享有平等的权益。

然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官员可能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来掩盖真实财产状况,从而逃避监察和追责。

这就要求政府机构建立完善的调查机构,加强对财产申报的审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追责。

其次,财产公开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政府机构应该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制度在尊重个人权益的基础上进行。

此外,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仅仅是预防腐败的手段之一,还需要与其他监督制度相结合,形成合力,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

总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对于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透明度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既要坚信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财产隐私

公务员该不该有财产隐私

谈谈公务员该不该有财产隐私
日前,中纪委已着手起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建议稿。

围绕着党员干部、公务员的财产是不是该公之于众,公务员有没有财产隐私权又一次引起争议。

近日,广东省试行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名单诞生,浙江省慈溪市近期要求全体市管干部和国企负责人公示其家庭财产——房产、车辆、股票、证券期货等。

预示着对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公开已进入议事日程。

笔者认为,一是要正确认识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应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掌控公共资源、行使公共权力,尤其是一定级别的干部、重要岗位干部,与一般公民不同,在财产隐私方面理应享有相对更少的权利。

三是“受理申报后不向社会公开”,导致财产申报制度始终未能发挥较大作用,因此,有学者建议官员财产申报后应向全社会公开,赋予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对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财产公示是有必要的,也是不会涉及侵犯公务员隐私权的。

关键是要有程序、法律方面的支撑,也要有效预防被犯罪分子利用。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公职人员是指受聘于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的人员,他们在执行公务工作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敏感性信息,因此他们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就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进行探讨。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执行公务工作的过程中,公职人员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敏感性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要因素。

对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制。

在处理敏感性信息的过程中,公职人员必须要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发表不当言论,以免对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也需要得到一定的保护。

尽管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隐私权保护。

作为普通公民,公职人员也有权享受基本的人身、住所、通信、健康等方面的隐私权利。

在执行公务工作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应当为公职人员提供一定的隐私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会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对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也应当进行法律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和损害。

除了法律框架下的限制和保护外,还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隐私权管理制度,对公职人员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

还需要对公职人员的行为举止进行监督,确保其不会违反相关的规定和法律。

还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职人员对隐私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社会公众也应当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给予尊重和理解。

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隐私权的限制,这是出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社会公众也应当理解和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中的隐私权
( 一) 隐私 权 定义
寻租 ” ?行政 学领域 中 的寻租 ( R e n t - s e e k i n g ) 概念 是来 自经 2 0 1 0 年7 月 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 么 叫“
二条 规定 : “ 侵害 民事权 益 , 应 当依 照本法 承担侵 权责任 。 本法 所 济 学的舶来 品, 其是 由寻租理论 国际 贸易学派创 始人 克鲁格 ( A n .
9 8 6年 诺 贝尔经济 学 奖的 詹姆斯 ? 布坎 南 ( J a me s B u - 益。 ” 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 中而 获得 1 个 人信 息 、 私 人活动 和私有 领域 进行支 配 的一 种人格 权 。 它主要 c h a n a n ) 曾这样 定义政 府 的寻租活 动 : “ 寻租 是投票 人 , 尤其 是其 通 过各种 合法或 非法 的努力 , 如游 说和行 贿等 , 促 包 括个人 信息控 制权 、 个 人活动 自由权 、 私有 领域不 受侵犯权 、 权 中 的利 益集 团, 利 主体 对其 隐私 的利用权 。 ( 二) 公 务 员隐私权
e K r e u g e r ) 在1 9 7 4 年探 讨 国际贸 易保护 主义政 策形 成原 因的论 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 、 姓名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 n
权、 隐私权 、 婚姻 自主 权 、 监护权 、 所有权 、 用益物 权 、 担保物 权、 著 文《 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 一文中首次提出来的。 作权 、 专 利权 、 商标 专用权 、 发 现权 、 股权 、 继承 权等人 身 、 财产权 因将经 济学 中个人 间相 互交 换 的概念 移植 到政 治决策 领域
制占 聋 ▲ 会
◆ 法 制 园地
2 0 1 3 ・1 1 ( 上)
论公 务员财产公开制 度 中的隐私权

摘 要

笔者从隐私权的定义、公务员隐私权及其亲属的隐私权界定等方面论述公务 员财产公开制度是否对义务人构成
侵权 . 以及 如何规制 财 产公 开义务人 的 范围和各 自 对应 财 产公开 义务 。 关键 词 隐私权 公务 员 财产公 开 作者简介: 赵 臣,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5 4 - 0 2
而该标 准随着 隐私权主 体可支 配的公权 力大小 变化 财产公 开是对公 务员履行廉 政义务 的必然要 求, 要想不 公开 着 一个标 准,
就必须放弃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这是符合法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家中“ 权力” 与 而 变化 。 那 么我们 自然就得 到两个 问题 : 第一, 这个 标准是什 么 ?
了保护他 人 的权利 和 自由 , 有必要 进行干 预者 , 不 在此 限。公 共 败 的程度将 取 决于他 对腐 败行 为的 收益 和付 出 的代 价之 间 的比
利 益大 于官 员的个人 隐私 问题 , 必先取 其重 , 略其 次 。我国著 名 较 。而这种 比较 应该 同样适 用经济 学 中的 “ 成本一 收益” 分析 方 即当预 期收益 大于预 期成本 时 , 人 们 的动 机就 会转化 为 现实 学 者丁 学 良教 授也 曾经指 出: “ 完整 的个人 隐私权 只适 用于一 个 法:

也 许有 人会 问, 既然我 们 已经清楚 了 “ 隐私 权 范围与其 所支
配 的公权 力 大 小成 反 比” ,那么 我们 还 有 必要 回答 第 一个 问题 吗 ?笔 者认 为是有必要 的 , 其 原因在 回答第二个 问题后 就将不 言 自明了 。而要 回答第 二个 问题 , 首先 我们 需要解 释一 个概念 : 什
另一位 公共 选择 理论 的代表 , 因将经 济理 的行使必然受到作为公务员身份的限制和普通国民知情权的制 因而得 到理解 。 同样 ,
约。在十分尊重隐私权的欧洲 国家,对隐私权也不是没有限制 论 扩展到对 人类行 为而于 1 9 9 2 年荣 膺诺 贝尔经济 学奖 的加 里 ・
的。 《 欧洲人 权公 约》 第8 条规 定: ( 1 ) 人 人有权 使他 的私人和 家庭 S . 贝克 尔 ( G a r y S . B  ̄k e r ) 也认为 , 人 类 的一切行 为都 蕴含着 追求 都有 以尽量小 的成本换 生 活、 他 的家庭 和通信 受 到尊重 。( 2 ) 公共机 关不 得干预上 述权 效益最优 化和效用 最大化 的经济 性动机 , 利 的行使 , 但 是依照 法律 的干预 以及 在 民主 国家 为了 国家安全 、 取尽量大的收益的要求。加里 ・S . 贝克尔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 他认 为官 员是经济人 , 是理 性人 , 其 是否腐 败 以及腐 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 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 或为 直观 的方法 ,
私 人财 产是否 被划 分为 隐私 的分界 点在哪 里 ? “ 权利 ” 此消彼长 的规律 的 , 而 实际反对 财产公 开的官员们 所谓 的 第二 ,
“ 维护 隐私权论 ” 正 是与这 种规律 相悖 的 。笔 者认 为公务 员拥有 权力, 就 必须 以让渡 部分 公民权 利为代价 , 这才 符合 公平法 则 。
使政府帮助 自己建立垄断地位, 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 布坎南突
出的贡献 是创 立 了公共选 择理 论 。而该 理论 的基础 是一 个从根
公务 员作 为国家 公器 的掌管者 , 享有 一般 自 然 人不具备之 特 本上说十分简单但却很有争议的思想—— 即担任政府公职的是
殊权力, 因此其作为自然人的人格部分被国家所吸收, 其隐私权 有 理性 的、 自私 的人 , 其行 为可通 过分 析其 任期 内面 临的各种 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