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监察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公正、文明、务实。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素质,加强执法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第二章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第九条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劳动争议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项事项。
第十条劳动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第三章劳动监察的职责第十三条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密切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劳动监察方针和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劳动监察的程序第十八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监察的工作程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正进行,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监察。
第三条所有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五条对于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情况,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和持证上岗,同时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监察职责。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等领域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依法进行,并且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构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也要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档案和信息系统,完善监察记录和信息报送。
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件的处理结果,增强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同时对事故的教训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1.31•【文号】法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法发〔201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31日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6月5日印发,2013年1月3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局。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处。
60人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科,30人以上不足60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专职监察员,不足30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兼职监察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监管、风险管控、依法监察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强化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职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国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大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察第十条特种设备按照其功能和特点,分为燃烧器具类、锅炉类、压力容器类、电梯类、起重机械类、压力管道类、大型游乐设施类等多个类别。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护、检验、鉴定等环节的监察。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推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监察工作条例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编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义务与权利第三章监察人员的义务与职权第三编监察内容第四章劳动纪律监察第五章公司档案、各种证件、公章等监察第六章招投标监察第七章经济合同监察第八章员工行为监察第九章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参与或变相参与公司所属业务项目监察第十章人事监察、绩效考核监察第十一章制度监察第十二章集团总裁办例行及专项监察第四编监察程序第十三章监察程序第十四章监察保密制度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则1.监察概念本规范所述监察均指内部监察,是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反馈,对公司内部人员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及必要时采取听证,对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进行调研,从而向公司管理决策层提供经营、管理上的客观信息,协助管理决策层及时完善操作规范,节流堵漏。
2.目的健全企业管理,完善企业运行机制;2.2规范员工职务行为;规范企业与员工关系;完善内部监察规范体系,规范监察工作。
3.权责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监察工作由集团总裁办统一负责。
负责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本管理规范开展监察工作。
集团总裁办负责本管理规范的解释、修订和执行。
总裁办在行政管理体系上直接向总裁负责,接受总裁的指挥、监督。
总裁办定期向集团总裁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察成果提出报告并将相关的建议与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4.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广西弘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集团、各子公司、各项目。
5. 监察原则监察工作原则:切实有效、及时监察;监察行为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理有据、客观廉洁、忠诚守密;回避原则:内部监察人员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6. 监察依据具体事项的监察范围不限于本管理规范的规定;本管理规范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均可以成监察的依据。
监察结果如认定被监察行为违规的,应有生效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会议纪要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0-05-20 10:22: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
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或者专职监察员。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九条监察室设主任一名,按照有关规定设副主任若干名。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工作。
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监察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单位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六条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通过质量认证和技术评审后方可获得制造许可。
第七条销售和安装许可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销售和安装许可。
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要求,通过资质审核后方可获得销售和安装许可。
第八条转让和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禁止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使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使用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通过安全检测和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
第十条日常维护与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说明书和之前约定的维护计划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制度介绍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制度介绍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是为规范和保障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而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保障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利,加强信访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升信访工作的效能。
该条例首先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依纪严谨、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等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是信访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其次,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架构。
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信访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此外,该条例还对信访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对信访件的受理、登记、调查核实、处理结果的告知等程序要求,确保信访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开。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对违法违纪信访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故意诬告陷害他人、歪曲事实、恶意妨碍信访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
总之,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洁治理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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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场(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等设备的专用监察。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的是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监督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监察职责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察机构承担。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并配合监察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监察机构报告,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察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和改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技术、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国家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监管体制,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中,特别注意对于老旧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以及新设备的安全性评估和监督。
监察机构应当积极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特种设备的科技更新和提升,保障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
第十一条对于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维修等所有环节的从业人员,监察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配合监察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和定期检修制度,加强设备保养和维护。
第十三条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措施进行监督。
对于未能及时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监察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第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是党的纪律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审查和处理党内违反党纪的行为。
第三条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由党中央指定,由党中央派驻的
纪律监察委员会主任负责领导。
第四条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审查和处理党内违反党纪的行为;
(二)负责协调和指导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负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发布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
(五)负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
(六)负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工作绩效;
(七)负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廉洁从政情况;
(八)负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服务情况;
(九)负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组织建设情况;
(十)负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五条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党的纪律,及时发现和处理党内违反党纪的行为。
第六条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据党的纪律,认真审。
民企监察工作条例
民企监察工作条例企业监察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一、目得为了严格执行企业得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经营监督,正确推行制度有效化,行为规范化,有力抵制工作上得不正之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得顺利进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浙江杰特投资有限企业本部及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
本条例由企业审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内容1监察工作原则1.1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调查,公平、公正、公开得工作原则。
本条例实施监察对象是投资企业及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所有人员;1.2审计部人员依据下述问题开展工作:1)审计过程中审查发现得问题;2)职工举报投诉所涉及得问题;3)现实生产经营管理中发生得问题。
1.3监察调查或处理汇报,由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汇报董事会批准,予以执行。
第二章监察范围一、检查企业职工执行企业制定得各项规章制度有无折扣;对有章不循、有禁不止、各自为政、擅做主张得行政行为要查清原因,坚决纠正。
二、检查各级管理人员遵守集团工作条例得情况,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得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三、检查违反企业行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严重失职渎职得行为。
1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得便利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非法利益得行为2在公司结构调整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贪污企业财产得行为;3相关责任人员违反企业规定擅自操作,造成损失和影响,要认真调查并对直接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四、加强效能监察工作,从企业得实际出发,从经营管理得重要环节入手,围绕资金、成本、效益、质量、安全等方面得重大问题开展监察工作。
五、对人为开支大额费用、损失浪费生产原料,主观造成投资项目亏损,生产经营活动中得成本核算、物料消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效能监察,对存在得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和整改措施。
六、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比价采购、财务审批制度得监察工作。
1检查重要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流程和管理情况;2物资比价采购制度要要点检查大宗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主要设备得采购情况,检查进货渠道,了解比价过程,检查监督制约机制得落实情况;3要点检查财务审批制度得健全性和执行得有效性,对规章制度不健全和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得部门、公司,督促或帮助其健全和完善。
集团监察工作条例
集团监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察工作行为和程序,保证监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责,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工作必须围绕集团发展为中心,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合法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为实现集团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制度建设与预防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察办公室及其职责第四条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集团内审计、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集团审计监察部是集团总部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集团内审计、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审计监察部下设监察办公室(以下统称监察办),监察办的基本职责是:依照本条例对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集团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依法经营管理,增强执行力。
第六条监察办内设监察管理岗、配备监察专员(以下统称监察人员),与国家纪律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执法机关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行使监察权。
第三章监察范围第七条监察办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简称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一)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工作人员;(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监察范围:(一)根据安排监督检查各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工程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要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监察。
(三)受理对集团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集团内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玩忽职守、违反六项规定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其他监察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协助和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四章监察规则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范监察机关的职权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职权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对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和问题进行调查,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严肃和高效。
第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察工作的规则和程序,提高监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察机关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监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履行监察职权。
第六条监察机关根据职权和工作需要,设立办公机构、调研机构等,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保障支持。
第七条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权,可采取监察调查、约谈提醒、询问讯问、查封、扣押、搜查、冻结、扣押、侦查取证等措施。
第八条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中,应当确保被监察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涉及的案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听取被监察人的陈述和辩解。
被监察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享有辩护权。
第九条监察机关可能对监察对象的行为不满意或者具有问题线索,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党籍和行政职务等处分。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监督和问责第十条监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加强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自我纠正,做到公正廉洁、规范有序,保持机关的公信力和公开透明度。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机关成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国家案件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党和国家领导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和民主。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通用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通用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我国监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它的出台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监察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我深感其内涵丰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性。
下面是我对该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监察工作的目标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这个目标下,该条例明确了监察工作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例如依法履职、公正廉洁、权责一致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对于提高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权力的行使做出了明确规定。
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权力的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该条例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限设定等,以及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协调关系,具体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范围和监察活动的程序。
这些规定为监察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调查、审查羁押、取保候审等程序的具体规定,实现了监察活动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监察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条例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工作的制度安排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监察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和考核评价机制。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了监察工作的高效运行和持续发展。
这些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监察工作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总页数】5页(P19-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法发[2008]17号 [J],
5.学习贯彻《监察工作条例》提高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 [J], 樊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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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工作条例制度法规
行政监察工作条例制度法规
《行政监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详细规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监察对象、监察程序、监察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
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还有一些补充性的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监察工作进行了具体细化,如《行政监察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行政监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
这些法规和规
章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要求,对提高行政
监察工作的效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具体的行政监察工作还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这
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行政监察工作进行了限制和规定,保障了行政监察工作的合
法性、公正性和效力。
综上所述,行政监察工作的制度法规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
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行政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保
障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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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义务与权利第三章监察人员的义务与职权第三编监察内容第四章劳动纪律监察第五章公司档案、各种证件、公章等监察第六章招投标监察第七章经济合同监察第八章员工行为监察第九章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参与或变相参与公司所属业务项目监察第十章人事监察、绩效考核监察第十一章制度监察第十二章集团总裁办例行及专项监察第四编监察程序第十三章监察程序第十四章监察保密制度第一章1.健2.2.12.22.32.43.3.13.2 负责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本管理规范开展监察工作。
3.3 集团总裁办负责本管理规范的解释、修订和执行。
3.4 总裁办在行政管理体系上直接向总裁负责,接受总裁的指挥、监督。
3.5 总裁办定期向集团总裁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察成果提出报告并将相关的建议与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4.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广西弘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集团、各子公司、各项目。
5. 监察原则5.1 监察工作原则:切实有效、及时监察;5.2 监察行为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理有据、客观廉洁、忠诚守密;5.3 回避原则:内部监察人员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6. 监察依据6.1 具体事项的监察范围不限于本管理规范的规定;本管理规范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均可以成监察的依据。
6.2 监察结果如认定被监察行为违规的,应有生效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会议纪要的明确规6.3第二编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义务与权利1.配合义务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在总裁办提供了集团总裁(或其授权代表)签批同意开展该项监察工作的文件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裁办季度/月度工作及资金计划表或OA流程文件或会议纪要),对总裁办的工作须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陈述事实情况等。
1.1被监察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见监察专员或拒绝跟监察专员谈话;1.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无故拖延向监察专员提供合同、招投标档案、财务、相关证明材2.3.4.4.14.24.3 监察专员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客观、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4 是否有生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作为监察依据;4.5 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适用是否恰当;4.6 其它可以申诉事项。
第三章监察人员的义务与职权1.监察人员与被监察的相关人员有亲朋关系及亲密的工作往来,可能影响监察的正常进行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在监察负责人的要求下回避,以防监察立案取证工作中产生舞弊或不公的行为。
2.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依规监察。
做到严谨、稳健、负责。
不得隐匿不报或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串通,隐瞒事实真相。
3.监察人员不得接受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任何馈赠、费用报销、宴请等。
4.监察人员不得借监察谋取私利。
5.监察人员对监察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需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6.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如违反上述条款的,一经发现并证实,根据其程度给予教育、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予以开除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7.根据监察计划安排或总裁、总裁办指定的各项监察项目,有权对各部门及公司调阅、查询、复制有关的资料,有关部门及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8.监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监察当事人对监察调查取证的各种数据予以签字确认。
9.根据监察工作开展的需要,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员应就被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并签字确认。
10.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一旦发现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裁办有权拟定处理意见,报请总裁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1例行或专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10.2发现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隐匿、伪报相关资料的;10.3被监察单位及相关人员通过各种途径阻挠监察工作进行,或通过各种手段,对正当进行监察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10.4发现有妨碍监察专员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编监察内容第四章劳动纪律监察1.有关部门是否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部门负责记录的员工考勤数据是否真实。
2.各部门、各层级员工有无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3.公司内部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及约束制度是否执行完善,有无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工作没有按期完成等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
第五章公司档案、各种证件、公章等监察1.2.3.4.5.6.第六章1.1.11.21.31.4订经济合同。
1.5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成员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做到公正邀标、评标、定标,是否私自引荐个人关系户进入投标,将优秀投标单位排除在外,以达到个人目的。
1.6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成员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1.7招投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违背集团招投标相关规定1.8招投标过程的资料收集和考察阶段,有无将不具备投标入围资格的单位仍允许其参与投标,造成实际陪标的现象。
1.10招投标过程中,有无投标单位报完价之后我方更换标底现象,或中标单位最终实价高于我方标底价的现象。
1.11其他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经济合同监察1. 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或个人是否按合同程序执行。
在审核、签订经济合同前,有关部门或个人是否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审查合同的条款。
2.3.4.5.6.7.8.第八章1.2.3.4.5. 员工个人在进行经营活动中,有无故意与业务单位进行私下交易,夸大价格向公司虚报以从中收取回扣的行为。
6. 员工个人在进行经营活动中,有无将原来各项收费标准有意夸大虚报的行为;有无在政府新政策已下调价格或可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时,仍以原价格、政策等向公司虚报的行为。
7. 员工个人在进行经营活动中,有无与合作单位合谋,在工程质量上有无“偷工减料”行为,材料采购上有无“以次充好”的行为;有无工程质量不按国家建设部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条款执行的行为。
8. 员工有无收受或索取回扣、礼品、红包、佣金或收受馈赠礼物价值较大的行为,且没有向总裁办登记上交的行为。
9.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参与或变相参与公司所属业务项目监察1. 各级管理人员是否以企业或单位名义为个人、企业等提供信誉或经济担保以及未经公司许可的各种证明、说明的书面文本。
3. 各级管理人员是否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以合伙、合资、兼职等方式从事与本公司相关或相似的经营项目或以各种参股形式参与公司设备租赁、承揽工程、装修、劳务等各项业务。
本规定下发前已4. 子女5.6. 子女及亲属7.8.第十章11. 11. 21. 31. 4公司员工内部是否有搞裙带帮派或以某个人为代表的团体,拉帮结派,对公司产生分化的行为。
1. 5公司领导,是否有以个人小团体为中心,包庇违章违纪行为以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的行为。
1. 6公司员工是否有以公务权力谋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
1.7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绩效考核监察2.1 绩效考核是否按照已公布的制度或会议决议执行。
2.2 绩效完成情况是否有数据支撑。
2.3绩效考核事项或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是否合规。
2.4 公司及部门是否进行绩效评审、绩效反馈及绩效辅导。
2.5主管或上级评分是否按照评分标准或时间节点要求或绩效目标要求进行。
2.6 绩效考核数据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2.7人资部门是否对员工绩效改善情况进行年度分析。
2.8其他与绩效考核相关的事宜。
第十一章制度监察1. 集团总部及各下属集团、各子公司、各项目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法2.3.4.1.2.3.据总裁办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资料、陈述情况。
第四编监察程序第十三章监察程序1.总裁办发现可能违规的事件,或拟执行本制度所规定的监察事项时,须获得集团总裁(或其授权代表)审批同意的文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裁办季度/月度工作及资金计划表或OA流程文件或会议纪要)。
2.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总裁办须按集团总裁签发的同意监察的内容编制监察实施方案。
2.1如被监察事项为突发事件,证据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毁损、灭失而给监察工作造成无法挽回的障碍的,总裁办可口头向集团总裁汇报,获得口头批准后可实施监察。
事后按本章第一条的规定2.23.4.5.。
6.7.8.9.10.1.料、检举人员的相关信息,作为公司机密归档保存,严格保密,防范泄密。
2.监察专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监察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3.对公司内部人员及外部的检举人员,稽查专员及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检举人员的权益。
4.公司其他部门或人员对知悉的检举人员、事项等信息,也应严格予以保密。
第十五章附则1.本规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与本条例适用的检举和奖励制度以及申诉制度由总裁办另行制定。
3.本规范由总裁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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