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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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教风、学风,落实督导工作责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室由分管教学的领导直接领导,是一个相对独立于教学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状况监控组织,是一个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调查研究和咨询参谋的行政性职能机构。
第三条学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督导工作职责
第四条督导室的督导工作以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督导、保障教学质量为宗旨,以检查督促、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指导整改为工作思路。主要工作任务有:
1.按校长和主管领导的指示,配合教务科和各教学系开展有关教学的各项工作。
2.负责修订督导工作程序及管理文件,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制定督导实施方案。
3.负责组建学院教学督导队伍,并负责对学院教学督导员进行业务培训。
4.对全院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主要环节进行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量评估、监督指导,为教务科和各教学系的教学过程管理与教学改革提供依据,为全院教学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5.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教学检查,了解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中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备课、上课、考试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并从中发现教学和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6.着重关注新设专业、新开课程、新进(聘)教师和中青年教师的授课情况等,特别是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及教书育人等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帮助和指导,使其不断改进和提高。
7.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并研究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教务科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有针对性
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组织学生座谈会,听取和收集、整理学生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并提出整改建议。
9.负责对评审教育教学先进个人和集体及教师晋职晋升提供参考意见。
10.负责组织校级公开课、示范课等听课与评课活动。
11.努力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加强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听取教务处、系部领导、教师和学生意见,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12.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督导室作为学校的一个行政性职能机构,主要工作权限如下:
1.对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2.对教师教学情况有评议权。
3.对重大教学活动、教学改革、教学评估和教学计划的制定有建议权。
4.对教学工作有参与权。
5.对教师的晋职、晋升、评优、评先有话语权。
6.聘请督导员的待遇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五个原则:
1.科学性原则。教学评估要坚持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指标体系的制定要遵循教育规律,符合教育规范的要求,也要体现技工教育的办学特色。
2.客观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学院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估,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从印象出发,要力求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
3.“督”与“导”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和把握“督”与“导”的关系,“督”是前提,“导”是目的,以督促导,以导为主。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引导和鼓励教师在教学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4.民主督导的原则。在督导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作风,要相信、尊重、依靠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督导与被督导之间要建立和谐、宽容、平等、合作、信任的关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理解、尊重并关爱师生。
5.反馈性原则。通过教学督导帮助教师“诊断”教学,将督导
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相关教师和部门反馈沟通,向学院领导反映,帮助教师扬长避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效果。
第七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如有意见,可以向督导室提出,督导室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督导员队伍
第八条督导员队伍由3-5名专职督导员、10-15名兼职督导员组成,各系建立相应的督导小组。
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员的选聘程序是:在自愿原则下,先由各系、科室推荐,经督导室初审后向学校提出遴选人员名单,最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择优聘任,并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每届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教学工作,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3.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等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懂得教育教学规律,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4.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朴实谦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责任心强,为人师表,关心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坚持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中止聘用: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到处分者;
2.不能按规定完成督导工作任务者;
3.不能坚持原则,在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4.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督导工作者。
第十二条对受聘者中的离退休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津贴;对工作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兼职教学督导员的津贴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督导室在每学期开学初将教学督导员名单报教务科、人事科、财资科备案。
第四章督导员职责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员在主管领导的领导和督导室的安排下,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行使教学检查及督导职能,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态度,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深入教学第一线,巡视教风学风,对教与学双方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督导,全面监控教师的教学质量与学生的学习质量。
2.随时了解教学动态,采集教学信息,了解师生对教学及与教学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
3.督导期间可按计划或随机深入教室、实训室进行检查性听课或教学查岗,了解学生上课、教师授课和课堂教学情况,并按要求写出阶段性的听课报告,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4.就我院教学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5.教学督导的重点在青年教师。要以导为主,以督促导。对青年教师要重在激励和扶持,既要发现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更要发现在教学中的优势和亮点,要帮助和引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
6.定期分别组织系部的师生座谈,征求他们对学院教学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