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导工作条例
关于督查检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督查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督查检查工作。
第三条督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督查检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督查检查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实事求是原则:督查检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反映工作实际情况,不夸大、不缩小。
(三)高效便民原则:督查检查工作要注重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减轻基层负担。
(四)突出重点原则:督查检查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督查检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督查检查工作要注重教育引导,同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督查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督查检查的范围包括:(一)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二)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六)其他需要督查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督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二)工作进度和成效;(三)责任落实情况;(四)问题整改情况;(五)制度建设情况。
第三章督查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督查检查工作由本地区、本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成立督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督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督查检查方案;(二)组织实施督查检查工作;(三)汇总分析督查检查结果;(四)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五)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督查检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督查检查方案;(二)成立督查检查组;(三)开展督查检查;(四)汇总分析督查检查结果;(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督查检查组应当由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备一定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人员组成。
《督查工作制度》
督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政策方针、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工作的任务和原则(一)督查工作的任务:1. 督查党和国家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2. 督查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3. 发现和纠正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行为;4. 提出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建议和措施。
(二)督查工作的原则:1. 依法督查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确保督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了解和评价督查对象的工作情况,不偏听偏信,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3. 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推动问题的解决,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4.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督查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督查方案和措施。
三、督查工作的机构和职责(一)督查工作的机构:1. 党中央设立中央督查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督查工作;2.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相应的督查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督查工作;3. 各级政府设立督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督查工作。
(二)督查工作的职责:1. 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和方案;2. 组织实施督查工作,对督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3. 汇总分析督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4. 向党委、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5. 办理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其他督查工作。
四、督查工作的方式和程序(一)督查工作的方式:1. 定期督查:按照工作计划,对督查对象进行定期检查;2. 专项督查:针对特定事项或者问题,对督查对象进行专题检查;3. 暗访暗查:对督查对象进行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暗访暗查;4. 遥感监测:利用科技手段,对督查对象进行远程监测;5. 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力量,对督查对象进行监督。
督导部门管理制度
督导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部门的督导工作,提高督导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部门的督导工作,包括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督导等工作。
第三条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确保政策落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条督导部门应当加强对督导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督导工作机制,完善督导工作制度,提高督导工作质量。
第五条督导部门应当加强对督导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督导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督导部门应当做好对被督导单位的宣传工作,引导被督导单位积极配合督导工作。
第七条督导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廉洁自律,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到做人踏实干事勤。
第八条督导部门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督导工作中获得的涉密信息。
第二章督导工作机制第九条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导工作机制,确定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分工明确,履职尽责。
第十条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领导和重要岗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督导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第十一条督导工作协调小组由部门内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任务的分工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督导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对督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督导部门应当建立督导工作档案,做好督导工作记录和资料归档,确保督导工作的持续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督导工作流程第十四条督导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督导计划和方案,确定被督导单位和督导时间。
第十五条督导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督导工作表,包括督导内容、督导要求、督导标准等,确保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督导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督导,对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督导部门应当按照督导计划和时间节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被督导单位提交督导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
督查督导工作管理规定
督查督导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工作的督导和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督查督导的目的和职责
1. 目的
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高工作效率。
2. 职责
- 督查督导人员应积极主动,全面跟进所负责工作的进展情况。
- 督查督导人员应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及
改进意见。
- 督查督导人员应协助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矛盾。
- 督查督导人员应保持严格的工作纪律和保密约束。
三、督查督导的组织和工作方式
1. 组织方式
督查督导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并确定督查督导人员。
2. 工作方式
- 督查督导人员应按照工作计划,定期到相关单位进行现场督
查督导。
- 督查督导人员可以通过检查文件、记录情况、召开会议等方
式进行督导工作。
- 督查督导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四、督查督导的结果和奖惩措施
1. 结果
督查督导工作的结果应及时总结并向相关单位反馈,以促进问
题的解决和工作的改进。
2. 奖惩措施
对于督查督导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
表彰。
对于工作不力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五、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是《督查督导工作管理规定》的内容。
督查督导工作制度
督查督导工作制度是在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行政效能、防范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督查督导的定义、作用、内容、方式、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定义与作用1. 定义督查督导工作制度是指在党和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对政策执行、工作落实、制度运行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反馈,以推动工作、提高效能、防范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
2. 作用(1)确保政策落实:督查督导工作制度有助于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政策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2)提高行政效能:通过对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防范和纠正违法违纪:发现和纠正行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二、内容与方式1. 内容(1)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政策落实的程度、效果和问题,为政策完善提供依据。
(2)工作落实状况:评估政府部门工作进展、工作质量和效益。
(3)制度运行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5)其他需要督查督导的事项:如民生保障、环境保护等。
2. 方式(1)定期检查: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2)专项督查:针对特定事项或问题,开展专门的督查工作。
(3)暗访调研:通过暗访、访谈等方式,了解政策执行和工作落实的真实情况。
(4)效能评估: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能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5)线索核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违纪线索。
三、流程与机制1. 流程(1)制定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督查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督查内容、时间、对象等。
(2)组织实施:按照计划,开展督查督导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
(3)评估反馈:对督查结果进行评估,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督查政务服务工作制度
督查政务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服务督查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条政务服务督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共同负责,定期开展政务服务专项督查。
二、督查内容第四条政务服务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情况,包括事项进驻率、人员到位率、授权到位率等;(二)窗口单位政务服务事项、人员、授权到位情况;(三)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作风、业务水平、办件质量等情况;(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时限、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定;(五)政务服务信息公示、公开情况;(六)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管理、运行情况;(七)其他与政务服务相关的事项。
三、督查方式第五条政务服务督查采取现场查看、个别抽查问询、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督查组在开展督查前,应当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时间、地点、对象等;第七条督查组在开展督查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运用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个别访谈、暗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政务服务情况;第八条督查组在开展督查后,应当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四、督查结果处理第九条督查组对被督查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第十条被督查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对督查组提出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应当对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第十二条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8•【文号】国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督查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跟踪督办,督查、督导等工作要规范进行,讲求实效。
李克强总理强调,抓紧研究制订督查工作法规,建立政策落实和督查的长效机制。
2020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政府督查工作长期实践的系统总结,是优化行政监督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厘清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保障制度等,实现了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统筹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一)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
政府督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行政督导标准规范
行政督导标准规范行政督导标准规范一、一般过失1、办公区域管理序号 过失行为 处罚标准(元/次)1 办公室物品摆放杂乱无章或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02 将公司物品挪为私用,情节较轻者 203 人为原因造成公司物品的损坏,情节较轻者 204 随意移走或取代公共区域摆放的物品 205 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没有整理办公物品 206 上班非规定时间看报纸(因工作需要除外) 207 看完报纸后没有放在固定的地方 208 上班时间在办公区域内进食 209 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看电影、聊天 2010 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 2011 办公时交头接耳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 2012 工作时间内做私人事情 2013 工作时间内长时间接待私人探访 2014 公共办公区域吸烟(指定区域除外) 2015 在涉外公务交往中称呼同事别名或外号 2016 在公司办公区域的玻璃、墙壁上留下污痕2017 无特殊原因在办公区域或走廊内追逐奔跑2018 在茶水间、洗手间、走廊内长时间站着闲谈 2019 衣物没有挂在更衣室内而是置于其它办公区域内 2020 将衣物在更衣室内乱放 2021 更衣室内乱放杂物 2022 在更衣室内长期逗留、大声喧哗 2023 进入更衣室前没有敲门 2024 未按门上标识进行推、拉门进出 2025 与客户初次见面时没有讲普通话 2026 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2027 工作时间精神面貌不佳、萎靡不振 2028 不爱护办公区域的清洁卫生,随地吐痰、扔烟头、纸屑等 2029 下班后没有关灯、关闭电器电源和水龙头等 2030 会议中手机或传呼机发出声音或未经允许接听电话 2031 与会人员无故迟到早退 2032 接受问询时,没有告诉询问人其需衔接的公司、部门、人员及电话号码或作好记录,而是以拒绝性词汇如“不知道、不该我管”等回答,未引起询问者投诉者2033 报送文件有错别字2034 借阅公司书籍逾期不还或遇清点期不还者2035 档案资料收集不完整,归档混乱,未按规定要求管理者5036 无故缺席会议 5037 公司组织的重大会议无故迟到早退 5038 未按规定进行文件签收而造成文件遗失,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039 对外报送文件未经分管领导审批,未造成损害的 5040 未履行签字手续的合同,就加盖公章或支付款项,但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5041 违反合同管理办法,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经办人50 部门负责人10042 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重大会议 10043 所借公司书籍有涂画、折叠、撕毁等破损行为原价赔偿44 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资料遗失或损毁,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当月收入5%45 所借公司书籍丢失 加倍赔偿46 人为原因致使办公用具、设备损坏的,责任人清楚 视情况由责任人赔偿修理的70%-100%47 人为原因致使办公用具、设备报废或丢失的,责任人清楚 由责任人赔偿原的70%-100%48 人为原因致使办公用具、设备报废或丢失的,如责任人不清 部门负责人承担赔偿额50%,保管人或使用人承担另50%2、职员形象礼仪管理序号 过失行为 处罚标准(元/次) 49不按公司的规定着装 2050没有佩戴工牌或工牌没有戴在合适的位置 2051在腰间或胸前外挂钥匙、手机、呼机和其它饰物 2052佩戴手镯、手链等饰物 2053所戴戒指夸张或戴二枚以上(含二枚)的戒指 2054项链露出工作服之外 2055上班时间女职员佩戴耳针类以外的耳饰 2056皮鞋不光亮、有破损、灰尘2057头发不干净整齐,或衣服上有较多头皮屑2058指甲过长,有异物 2059口腔有异味2060男职员头发过长(长过耳)或过短2061男职员胡须过长 2062职员使用香水味过浓 2063男职员染发(黑色除外) 2064女职员染发过于怪异 2065其他女职员涂抹透明色以外的指甲油 2066衬衫、外套不清洁、不平整 2067左胸衣袋内装有物品 2068衬衣领口未扣 2069穿着有外领扣的衬衣 2070发现垃圾等杂物不主动拾起 203、电话管理序号 过失行为 处罚标准(元/次) 71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没有接起电话 2072接听电话没有说 “您好,(各公司名简称),请问……”2073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 20 74使用专业术语或简略语言,导致对方理解困难的 20 75接到投诉电话时,没有表示歉意20 76客户所提的问题或要求没有进行相应的记录、处理 20 77接到错打的电话时,没有礼貌回绝20 78电话听筒没有轻轻放下20 79拨打、接听电话使用免提功能(特殊原因除外) 20 79公司电话拔打私人电话 20 81工作时间接听私人电话达到5分钟以上204、考勤管理按《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执行。
督导督办工作制度
督导督办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工作安排得到有效落实,提高政策执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督导督办工作,是指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的工作。
二、组织机构(一)设立督导督办机构。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设立督导督办机构,负责对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落实。
(二)建立督导督办队伍。
各级督导督办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督导督办工作。
三、督导督办范围督导督办的范围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工作安排;(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和重大决策部署;(三)上级党委、政府批转的督办事项;(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五)其他需要进行督导督办的事项。
四、督导督办内容督导督办的 content主要包括:(一)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二)决策部署的实施效果;(三)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四)决策部署的调整和改进建议。
五、督导督办程序(一)制定督导计划。
各级督导督办机构根据督导督办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督导计划,明确督导重点、时间、方式和人员。
(二)开展督导工作。
各级督导督办机构按照督导计划,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可以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等方式进行。
(三)形成督导报告。
各级督导督办机构根据督导情况,形成督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建议等。
(四)督促整改落实。
各级督导督办机构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对重大问题和事项,可以提请本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五)总结反馈。
各级督导督办机构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对工作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3号《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已经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12月26日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政府督查内容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政府督查对象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行政督查督办制度(四篇)
行政督查督办制度为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原则1、坚持__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实际,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开展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坚持分级承办,归口负责和整体协作原则。
二、督查工作任务1、检查和反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管局重大方针政策,落实省煤炭局、市煤炭局瓦斯防治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督促、检查本级局决定的瓦斯防治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对工作中发现的瓦斯防治方面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领导关注、煤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领导交办的其它督促检查事项。
三、督查工作机构及职责1、瓦斯办是承担督查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与其它机构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2、督查机构的职责:组织协调系统督促检查活动;通报各煤矿有关1瓦斯防治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根据领导同志的意见,处理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等。
四、督查工作程序1、登记立项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瓦斯办负责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局长审定后立项。
立项后由瓦斯办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填发《督查通知单》,分送有关煤矿办理。
2、检查催办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瓦斯办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有关煤矿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重要和紧急督查事项,应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催办。
3、审核办理报告对有关煤矿上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煤矿重办、重报。
4、办结反馈凡是符合办理要求的,由瓦斯办汇总形成《滴道瓦斯办督查》,反馈给有关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在全系统发布。
督查工作制度规定内容
督查工作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为政府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督查室,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政府工作督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工作督查。
第五条督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督查计划,对政府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政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任务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三)对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进行专项督查;(四)对政府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五)提出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办理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章督查程序第六条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督查事项:根据政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任务,以及上级督查机构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二)制定督查计划:根据督查事项的重要程度、紧急程度和所需时间,制定督查计划;(三)组织实施:按照督查计划,组织力量进行督查;(四)形成督查报告:对督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督查报告;(五)反馈意见:将督查报告提交给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整改落实: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对督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督查方式第七条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阅文件、资料,了解政府工作的执行情况;(二)听取汇报,了解政府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三)实地考察,了解政府工作的实际情况;(四)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政府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法发[199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1998年9月16日法发[1998]1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督导员七至九名,由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司法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综合协调能力强、作风扎实的部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局、室负责人和部分离退休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
督导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条督导员的职责:(一)检查、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二)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三)对法院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四)对处理法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检查、指导;(五)对其他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五条督导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督导员开展工作,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完成委派任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督导员对所督导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指导;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八条督导员不代替最高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工作。
对应当由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职能部门办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督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督查工作重点(一)政府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讲政治是督查工作第一准则,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理解政策、剖析问题、谋划工作。
不折不扣地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重要指示的办理,推动各种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细。
(二)政府督查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聚焦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作为作出督查结论的重要程序,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
(三)政府督查工作必须聚焦中心工作。
把推动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任务、重大民生事项落到实处作为政府督查的核心任务,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热点问题、“七张问题清单”整改等作为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
二、严格依法开展政府督查工作(一)政府督查内容。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情况。
(二)政府督查对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督导检查工作制度
督导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我国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与互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督导检查的任务和目标1. 督导检查的任务: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策实施、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提高政府工作水平。
2. 督导检查的目标:确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督导检查的组织机构1. 设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督导检查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级督导检查机构负责对省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级督导检查机构负责对市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级督导检查机构负责对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县级督导检查机构负责对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2. 各级督导检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导检查队伍,成员由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人员组成。
四、督导检查的内容1. 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检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政务公开,是否存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
3. 政府服务质量:检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否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是否存在办事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4. 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检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懒政、怠政、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
5. 政府廉洁自律:检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否存在腐败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五、督导检查的程序和方式1. 制定督导检查计划:各级督导检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督导检查计划,明确督导检查的时间、内容、对象和方式。
2. 开展督导检查:各级督导检查机构按照督导检查计划,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北京行政督办工作制度
北京行政督办工作制度一、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首都,北京市在政府治理方面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
行政督办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政府执行力、推进工作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行政督办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定义与作用(一)定义行政督办,是指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上级政府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推动工作。
行政督办工作旨在确保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政府执行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作用1. 提高政府执行力: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政府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
2.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督办工作推动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注重政府职能的优化和调整。
3. 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通过协调推动工作,促进政府内部资源整合,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4. 强化政府责任担当:行政督办工作对政府工作进行常态化、制度化监督,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勇于担当。
三、北京行政督办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组织体系1. 设立行政督办机构:在北京市政府层面设立行政督办机构,负责对全市政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 建立行政督办工作网络:在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行政督办工作网络,确保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制度1. 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行政督办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政府工作透明、高效。
2. 事项协调制度:行政督办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政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府工作顺利进行。
3. 督查考核制度:对政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实行问责。
4. 信息共享制度:行政督办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政府工作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三)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行政督办机构根据政府决策部署,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督导工作管理制度
督导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督导工作,提高督导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导工作是指领导干部对下级单位、个人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评估等形式的活动。
督导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督导工作应当综合利用各种督导手段,包括定期巡查、专项检查、督导考评等。
第四条督导工作应当注重问题导向,着重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第五条督导工作应当建立督导档案,对督导过程、结果、问题整改等进行记录,并定期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督导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督导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七条督导工作应当注重督导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督导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督导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督导制度,明确督导工作的程序、责任、权限和监督机制。
第九条督导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严格执行,确保督导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督导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十条督导工作由上级领导机关统一组织,分管领导负责督导工作的全面规划和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督导工作由专门机构具体承担,建立督导室、督导委员会等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督导员和专职管理员。
第十二条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督导分组,分工合作,分别对各领域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管理和督导信息系统,实现督导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五条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风险管理机制,对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和管理。
第十六条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第十七条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宣传机制,宣传督导成果和经验,提高督导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第三章督导工作的实施方法第十八条督导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督导对象和督导重点,明确督导目标和要求。
第十九条督导工作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提高督导的精准度和全面性。
督导管理条例
督导管理条例第一条督导的定义本条例规定了督导管理的范围、目的和原则,为确保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提供了指导。
第二条督导的范围1. 督导管理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和公共机构。
2. 督导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方面。
第三条督导的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行政单位和公共机构的管理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廉洁。
第四条督导的原则1. 公正公正性原则:督导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行政单位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得到公众监督。
2. 廉洁诚实原则:督导人员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确保督导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依法依规原则:督导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始终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督导的程序1. 督导工作应当合理安排,充分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准确的督导报告。
2. 督导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六条督导的权力和义务1. 督导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督导权力,履行督导义务。
2. 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督导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督导的监督和评估1. 督导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被督导单位和公众可以对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其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督导管理条例》的内容,旨在监督和管理行政单位和公共机构的工作,保证其公正、廉洁和效能。
行政督办管理办法
行政督办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督办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监督和管理。
为了规范行政督办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制定了本行政督办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行政督办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行政督办的目标和原则,规范行政督办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原则行政督办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督办必须公正公平,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 及时性原则:行政督办程序必须高效、及时,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迅速解决。
- 保密原则:行政督办程序的相关信息必须得到妥善保密,防止泄露或滥用。
- 协调一致原则:行政督办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全面解决。
三、行政督办的程序和要求1. 提出行政督办申请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督办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问题的描述、相关证据和联系方式等。
2. 行政机关的处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督办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机关需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3. 督办结果的评估申请人可以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答复进行评估。
如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起复核申请。
四、行政督办的效果和影响行政督办的实施对于优化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行政督办,可以有效解决公民、法人和组织遇到的行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 促进行政效率行政督办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迫使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加快问题的解决速度。
2. 增强公信力行政督办的公开和透明性,增强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提升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3. 保障合法权益行政督办为公民、法人和组织提供了保障合法权益的渠道,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对待和合理补偿。
五、行政督办管理的完善和改进1. 建立健全行政督办的制度体系,明确行政督办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督办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2. 加强行政督办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服务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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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导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我院行政工作的管理,提高行政管理质量,保障我院有关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学院改革的深入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督导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质量管理处人员组成,代表学院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进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院行政管理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责任目标的实现;二是根据学院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当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行政督导的基本原则:
一是参与性原则:行政督导主要是参与行政工作过程管理,不取代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从更深更广的层面上了解行政工作过程的真实情况,发挥督导作用;
二是反馈性原则: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沟通,向学院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是客观性原则:对学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研究,深刻剖析,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章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学院行政督导室行使行政督导职权。
第五条行政督导室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理论及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二)制订行政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制订行政督导工作的计划和督导办法;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代表学院对全院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监控、督促、评估、考核、指导,保证学院的决策及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督导检查各部门(单位)对学院的决策、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围绕学院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各阶段督导工作的重点,突出主题,抓好落实;
(七)根据督导结果,汇总督导材料,形成督导测评意见,督导测评分数列入学期测评,成为学院职工学期绩效工资发放比例的依据和下一学期绩效档次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督导室的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部门(单位)提供与督导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相关工作;
(二)对被督导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三)行政督导室每次督导检查后,应向学院有关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院通报公布;
(四)行政督导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部门(单位)和个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行政督导室可进行复查。
第三章督导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行政督导分综合行政督导、专项行政督导、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由行政督导室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八条行政督导室根据制订的工作计划,选择适当的时间、方式通知被督导部门(单位),被督导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积极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并汇报相关工作。
行政督导小组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九条督导方式(根据情况选取):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个别访谈;
(五)问卷调查;
(六)测试;
(七)参加被督导部门(单位)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十条行政督导室每次督导检查后,必要时向被督导部门(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督导室督导检查后,根据督导检查的结果,定期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全院公布督导结果。
第四章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督导室全体人员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虚心学习科学管理理论和方法,虚心学习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工作认真细致,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十三条行政督导室应定期召开督导员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督导任务、汇报督导情况等。
第十四条行政督导室应将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导工作材料,按学院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行政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行政督导
内容与量化考核
一、行政督导机构及成员
1、行政督导主管领导:季星渡
2、行政督导室人员组成: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质量管理处相关人员
二、行政督导内容与量化考核分值
1、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要点的落实完成情况,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且无特殊原因,每一项扣除5分;
2、学院重要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完成情况,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按成且无特殊原因,每一项扣除1分;
3、学院及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制定的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且无特殊原因,每一项扣除1分;
4、部门、单位周工作计划的完成落实情况,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且无特殊原因,每一项扣除1分;因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办理事项数量的不同,由各部门或单位呈报、学院审核、列入学院周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的工作事项,根据平均数量,每超过1项且按时完成,对呈报部门或单位加1分,对无呈报计划或不按时呈报计划的部门或单位减1分;
5、相关材料的上交情况,对学院统一组织、要求上交的工作计划、总结、学习材料、宣传材料、上报主管部门材料等,承担
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且无特殊原因,一般材料每一项或每一人次扣除0.5分,重要材料每一项或每一人次扣除0.5分;
6、学院会议、公共活动的参与情况,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参加学院的会议、公共活动,且没有任何请假手续,每一人次扣除0.5分;公共活动涉及评比的,前两名分别加1分、0.5分,倒数后两名分别减去1分、0.5分;
7、学院人事组织纪律的执行情况,不执行学院的组织人事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未按时请假,每一人次扣除1分;
8、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结合《山东海事职业学院船员教育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岗位指导书、程序文件的要求,对各部门、单位未执行制度、未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拖沓或教学管理事故的事项,每发现一项,扣除1分;
9、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它事项,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每一项扣除1分;
10、行政督导内容与考核中未按时完成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牵头部门或单位每一项扣除1分,其他部门或单位每一项扣除0.5分;
11、本学期末,行政督导无任何扣分的部门、单位,参照其工作量及完成效果加1—5分;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加5—10分。
行政督导内容与考核中致使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特殊原因,是指国家、地方政策、方针、制度变化,或学院层面需要工作暂
时搁置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
特殊原因必须经过学院层面和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认定方可。
三、行政督导量化考核分值应用
1、行政督导量化考核实行百分制(部门或单位扣除分数累计最高100分),与部门或单位绩效挂钩。
2、行政督导过程中,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部门、单位须提供直接责任人名单,直接责任人在本学期扣除分数累积超过20分,中层干部降级处理,基层教职员工不能提名为中层干部候选人。
3、各部门、单位直接责任人行政督导量化考核后分数列入本学期民主测评分数。
4、行政督导结论由行政督导室定期上报学院办公会。
附:行政督导考核表
行政督导室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