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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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导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我院行政工作的管理,提高行政管理质量,保障我院有关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学院改革的深入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督导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质量管理处人员组成,代表学院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进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院行政管理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责任目标的实现;二是根据学院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当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行政督导的基本原则:

一是参与性原则:行政督导主要是参与行政工作过程管理,不取代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从更深更广的层面上了解行政工作过程的真实情况,发挥督导作用;

二是反馈性原则: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沟通,向学院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是客观性原则:对学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研究,深刻剖析,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章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学院行政督导室行使行政督导职权。

第五条行政督导室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理论及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二)制订行政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制订行政督导工作的计划和督导办法;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代表学院对全院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监控、督促、评估、考核、指导,保证学院的决策及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督导检查各部门(单位)对学院的决策、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围绕学院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各阶段督导工作的重点,突出主题,抓好落实;

(七)根据督导结果,汇总督导材料,形成督导测评意见,督导测评分数列入学期测评,成为学院职工学期绩效工资发放比例的依据和下一学期绩效档次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督导室的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部门(单位)提供与督导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相关工作;

(二)对被督导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三)行政督导室每次督导检查后,应向学院有关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院通报公布;

(四)行政督导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部门(单位)和个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行政督导室可进行复查。

第三章督导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行政督导分综合行政督导、专项行政督导、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由行政督导室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八条行政督导室根据制订的工作计划,选择适当的时间、方式通知被督导部门(单位),被督导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积极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并汇报相关工作。行政督导小组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九条督导方式(根据情况选取):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个别访谈;

(五)问卷调查;

(六)测试;

(七)参加被督导部门(单位)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十条行政督导室每次督导检查后,必要时向被督导部门(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督导室督导检查后,根据督导检查的结果,定期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全院公布督导结果。

第四章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督导室全体人员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虚心学习科学管理理论和方法,虚心学习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认真细致,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十三条行政督导室应定期召开督导员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督导任务、汇报督导情况等。

第十四条行政督导室应将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导工作材料,按学院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行政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行政督导

内容与量化考核

一、行政督导机构及成员

1、行政督导主管领导:季星渡

2、行政督导室人员组成: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质量管理处相关人员

二、行政督导内容与量化考核分值

1、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要点的落实完成情况,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且无特殊原因,每一项扣除5分;

2、学院重要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完成情况,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按成且无特殊原因,每一项扣除1分;

3、学院及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制定的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且无特殊原因,每一项扣除1分;

4、部门、单位周工作计划的完成落实情况,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且无特殊原因,每一项扣除1分;因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办理事项数量的不同,由各部门或单位呈报、学院审核、列入学院周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的工作事项,根据平均数量,每超过1项且按时完成,对呈报部门或单位加1分,对无呈报计划或不按时呈报计划的部门或单位减1分;

5、相关材料的上交情况,对学院统一组织、要求上交的工作计划、总结、学习材料、宣传材料、上报主管部门材料等,承担

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且无特殊原因,一般材料每一项或每一人次扣除0.5分,重要材料每一项或每一人次扣除0.5分;

6、学院会议、公共活动的参与情况,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参加学院的会议、公共活动,且没有任何请假手续,每一人次扣除0.5分;公共活动涉及评比的,前两名分别加1分、0.5分,倒数后两名分别减去1分、0.5分;

7、学院人事组织纪律的执行情况,不执行学院的组织人事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未按时请假,每一人次扣除1分;

8、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结合《山东海事职业学院船员教育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岗位指导书、程序文件的要求,对各部门、单位未执行制度、未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拖沓或教学管理事故的事项,每发现一项,扣除1分;

9、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它事项,承担部门或单位不能按时完成,每一项扣除1分;

10、行政督导内容与考核中未按时完成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牵头部门或单位每一项扣除1分,其他部门或单位每一项扣除0.5分;

11、本学期末,行政督导无任何扣分的部门、单位,参照其工作量及完成效果加1—5分;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加5—10分。

行政督导内容与考核中致使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特殊原因,是指国家、地方政策、方针、制度变化,或学院层面需要工作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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