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
2024年养老资格认证操作流程
2024年养老资格认证操作流程1.首先,申请者需要登录养老资格认证网站,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First, the applicant needs to log in to the elderly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ion website and fill in basicpersonal information.2.接着,申请者需要上传身份证件、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Then, the applicant needs to upload relevant proof materials such as identification cards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ooks.3.审核部门会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
The auditing department will verify and review the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4.如果资料完整且符合要求,申请者将收到一份确认函。
If the materials are complete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 applicant will receive a confirmation letter.5.表明已经进入资格认证的流程。
Indicates that the certification process has begun.6.随后,申请者需要进行在线学习和考试。
The applicant will then need to undergo online learning and examinations.7.通过考试后,申请者需领取养老资格认证的证书。
After passing the examination, the applicant needs to collect the certificate of elderly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ion.8.最后,申请者可以将证书提交给相关单位,以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1.26•【文号】人社厅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方便异地居住人员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进一步提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效率,我部决定于2011年4月启用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异地退管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提升认证水平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能更好地掌握认证对象异地居住情况,降低资格认证工作成本,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的经办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充分认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异地退管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建立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异地退管系统的推广应用,遵循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先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起步,其他地区逐步启动。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报经部里批准,以地市为单位与四省市同期开展此项工作。
(一)实现“五个统一”1、统一异地协助认证对象。
异地退管系统启动初期的认证对象,统一确定为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起步阶段为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2、统一异地协助认证周期。
每年4至6月统一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考虑一年多次或即时协助认证办法。
四川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通知
xx年四川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通知
公司各基地、离退休人员:
按照四川省社保局《关于省本级xx年度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信息补正工作的通知》(川社险函〔xx〕26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工作,杜绝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现象发生,使离、退休(职)人员能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现对xx年12月31日已在四川省社保局领取根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职)进展领取资格的认证,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1、xx年度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将采取异地协查认证和单位认证相结合的方式进展,认证时间定于xx年2月10日至xx年4月1日。
在各基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由其本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退休证到所在基地管理单位进展认证。
为方便局内各基地间流动离退休职工,离退休人员可到局内就近基地参加认证。
居住在非局内基地的异地居住人员由四川省社保局向其寄送协查通知书进展认证;
2、《四川省本级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信息补正和资格认证通知书》填写说明:待遇人员根本信息模块务必与本人二代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有误。
待遇人员的全国统一社保卡模块须填写xx年9月已进展信息采集并领取成功、带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号;
3、各基地收到离、退休人员返回的协查通知书,经审核有效并汇总后将《省本级xx年养老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于xx年4月5日前报公司社保部。
认证和信息补正工作关系到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等待遇的正常领取,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认证的人员省社保局将暂停定期待遇发放。
因此,各基地要高度重视,经办人员要认真负责,将认证通知
传到达每一位离退休职工,对返回的认证表要仔细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特此通知。
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青机险[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青机险〔2011〕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1年事业单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证对象(一)领取青岛市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二)领取青岛市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人员(以下简称“供养人员”)。
二、认证程序(一)各单位可通过劳动保障电子邮箱下载《认证花名册》(使用方法详见附件1),或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二)参保单位结合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日常管理情况,核对认证名单和数据,采取见面方式或取证方式进行认证;(三)各单位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认证材料(附件2-1、2-2、2-3及《认证花名册》等)报送所属机关保险办,有关问题参见附件3。
三、认证工作要求(一)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按时发放的重要环节,参保单位需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认证过程中注意解释沟通,对于离退休(职)人员的情绪要充分理解。
(二)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认证材料的单位,所属机关保险办将于2012年1月起暂停支付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待提供认证材料后再予以补发。
(三)对因单位认证工作不到位,造成虚报冒领养老金、遗属补助和由此多划医疗账户的,由单位负责追回;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法追回冒领额外,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性别:联系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质:在职期间工作单位及职务:二、申请人资格认证1.异地居住所在地证明(附件一:异地居住证明材料)2.退休证明(附件二:退休证明材料)3.人事档案复印件(附件三:人事档案复印件)4.缴纳养老保险证明(附件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异地居住期间的税务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附件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授权委托本人同意授权以下(单位/个人)协助办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相关事宜:(授权单位/个人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质):四、法律声明1.本人声明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和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同意所授权的单位/个人代为办理此事务,并同意接受其相关操作和协助。
附件:1.异地居住证明材料2.退休证明材料3.人事档案复印件4.养老保险缴纳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异地居住证明材料: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异地居住事实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2.退休证明材料: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已退休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退休证、离职证明等。
3.人事档案复印件:指申请人在职期间的人事档案的复印件,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任职情况等。
4.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已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社保缴纳记录、税务缴纳证明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申请人在异地居住期间的各类证明文件。
通知村民进行养老保险认证范文
通知村民进行养老保险认证范文
各村(居)委会:
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展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有2000多名参保农民按政策按月领取金,为进一步做好参保农民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防止基金流失,根据中央、省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对领取10年以上养老待遇的参保农民,必须每年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的生存认证,为加强这一工作并使之常态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存认证的对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此次认证的对象为20XX年XX月前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并现今仍然在享受待遇的人员。
二、生存认证时间
为保证今年参保农民养老金的按时发放,要求各村(居)对本村已领取社保金的人员截止到本通知下发之日的生存状况逐一进行核查,核查完后认真填写好表格,加盖公章后于20XX年X月XX日前上报乡办公室。
逾期未报或未进行核查者,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三、几点要求
1.各村(居)对认证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把它作为关注民生的一件大事来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认真负责地做好,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村(居)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按时上报,且各村(居)今后要将参保农民养老金领取资格生存认证工作作为一
项常态性工作来抓,将享受待遇人员的死亡情况在一个月之内上报乡政府。
XXXX政府
20XX年X月X日。
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对在本市居住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对在本市居住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对在本市居住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劳动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4]218号)规定,现将对居住在本市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协助认证范围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及本省其它市、县,现居住在我市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
二、协助认证办法(一)异地企业退休人员填写好《企业退休人员异地居住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由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养老金领取存折(养老金邮寄汇款单)到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
(二)异地企业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书面申请,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派人上门进行认证工作。
(三)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进行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经审核认定后,在《认证表》上加盖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
并在2005年元月15日,将办理协助认证情况和认证信息报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四)尚未成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地方,居住城区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的认证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住乡村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的认证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共同认证。
三、有关要求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是进一步落实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冒领养老金,确保养老金安全的重要工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合劳社秘[2005]17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77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街道(乡镇)、各单位:根据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证范围(一)参加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所有离退休人员;(二)已参加异地和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现居住在本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认证程序(一)本市居住的认证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并在本市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及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接到《合肥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认证表》、一式两份)后,由本人持身份证、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存折和填写好的《认证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经审核认定后,由居住地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在《认证表》上加盖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
《认证表》一份由认证机构存档备查,一份由离退休人员交(寄)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汇总报送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二)异地居住的认证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居住在外地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收到原单位寄送的《合肥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后,由本人持身份证、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存折(养老金邮寄汇款单)和填写好的《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
保 险 关 系 所 在 地 的 人 员 。 各 地 要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 明 确 进 行 异 地 领 取 养 老 金 资 格 认 证 的 人 员
保 险经办 机构 对前 来 办理 领取 养老 金资 格认 证 的 退休 人员 .要 当面核 对其 身份 证 和退休 证 。经 审
条件 各级 社会 保险经 办机 构要 制定具 体 的工 作
3 E IL NAN O YOfL B R A DS I LS C R Y 4 L GS ANO D P IC " A OU N OCA E U 1 I 1 ’
兰 竺 ! _ 吾 法 政 专 二 竺 。 保险 规 策 题 }
一
和 必 要 性 .树 立 大 局 观 念 和 协 作 意 识 ,积 极 开 展
工作 。各 级劳 动保 障部 门要加强 领导 和协 调 ,进
一
、
统一认 识 ,加强 领导对 异地 居住退 休人
步 完 善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平 台 建 设 ,积 极 创 造 工 作
员领取 养老金 资格进 行协 助认证 .是 社 会化 管理
方案 和措施 .加 大 对街 道社 区劳动 保 障丁作 平 台
的 指 导 力度 ,强 化 基 础 管 理 , 制 订 并 不 断 完 善 有
信 息 ,有 条 件 的地 区可将 印有 本地 社 会保 险经 办 机 构地址 、邮政 编码 的信 封及 邮票 一并 寄 给异地
居 住 的退 休 人 员 。
养 保 法政 专 兰 』 老 险 规 策 题 重_ I
竺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南通市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函
通机事社险表6-5
南通市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函
各参保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机管[2002]9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决定对我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委托离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局)进行。
请各参保单位在结算1月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时附资格认证表,凡未附资格认证表的单位或个人,我中心将暂停支付养老金,待收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后再予恢复。
通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年月日
南通市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
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盖章):
f。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2•【文号】劳社厅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在向异地居住人员发放养老金过程中,冒领问题时有发生。
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决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它既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掌握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将其纳入所居住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协助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开展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创造工作条件。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大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指导力度,强化基础管理,制订并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尽快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开展起来。
二、确定范围,明确责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进行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范围。
居住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可按照原来的认证办法进行。
对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其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关于协助核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函
关于协助核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函
:
兹有(身份证号码:)于年月从贵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
现其本人申请领取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其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定,特请贵处协助核查其人在贵省(市、自治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并将核查结果函告我处。
感谢贵处的配合。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回函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回复函
:
经核查,(身份证号码:)在本省(市、自治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若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则其:待遇类型,发放单位。
)特此函告。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传真:
1
2。
退职人员和企业离退休、退职、遗属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开展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和企业离退休、退职、遗属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为了进一步确保离退休、退职及遗属人员养老金安全及时发放,我中心将于近期开展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和企业离退休、退职、遗属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一、认证时间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
逾期未按照要求进行认证的,将停发相关待遇,待认证后再按要求进行补发。
二、认证方式1.人脸扫描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可登录梨乡莱阳网()政务公开—部门最新公开信息—右上角搜索栏里输入“认证”,点开第一个通知,也可关注“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看通知。
具体操作为用手机端浏览器(不可使用微信二维码扫描功能)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身份认证APP(只限安卓智能手机下载)。
在系统中输入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相应的动作,直至系统显示“认证成功”即完成2018年度身份认证。
2.异地协助认证。
居住烟台其他县市区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也可本人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离休证》、《退休证》、《退职证》或《遗属证》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认证。
居住烟台市范围外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也可登陆梨乡莱阳网()下载《异地居住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根据认证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或经办专章)后寄回。
《异地居住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在通知左下角。
3.现场认证。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本人(不包括离休人员及遗属),携带本人《退休证》、《退职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企业离退休、退职及遗属人员携带本人《离休证》、《退休证》、《退职证》、《遗属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至人社局6号楼一楼人才市场进行现场认证或本人携带上述证件就近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现场认证,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
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
____________同志:
您好!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广大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定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对离退休(职)老同志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请您持本通知,并同时携带退休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其进行协助认证,在此《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查认证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您随即按此表注明地址寄回。
若从寄发此表起三个月内您仍未寄回,我们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您的基本养老金,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祝您晚年幸福,健康长寿!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X。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养⽼⾦领取资格认证办法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养⽼⾦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政策⽂件】: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养⽼⾦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办法【执⾏时间】:2011年1⽉1⽇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保险”)资⾦的管理,防⽌和杜绝冒领养⽼⾦,根据《青岛市⼈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和《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经办规程(试⾏)(青⼈社字〔201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居民养⽼保险养⽼⾦领取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是指居民养⽼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养⽼⾦领取⼈员(以下简称“领取⼈员”)是否继续符合享受养⽼⾦待遇条件进⾏核查,确认养⽼⾦领取资格的认证⽅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市南区、市北区、四⽅区和李沧区四区,即墨市、城阳区等五市三区参照本办法执⾏。
第四条资格认证范围为参加我市居民养⽼保险,到达领取养⽼⾦年龄并领取养⽼⾦的⼈员。
第五条资格认证实⾏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以下简称“街道(镇)保障中⼼”)负责认证,市居民养⽼保险经办机构进⾏管理和指导,对认证结果进⾏抽查。
第⼆章资格认证第六条资格认证⼯作每年开展⼀次,于每年11⽉1⽇⾄12⽉15⽇进⾏,特殊情况可延长⾄12⽉30⽇。
第七条街道(镇)保障中⼼每年10⽉20⽇⾄30⽇发布资格认证通知,公布认证地址、联系电话等,引导领取⼈员按规定进⾏资格认证。
第⼋条领取⼈员办理认证时,本⼈持有效⾝份证,到居民养⽼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保障中⼼办理认证⼿续,填写《青岛市居民养⽼保险⾦领取资格认证确认表(以下简称《认证确认表),并在《养⽼⾦领取⼈员资格认证花名册上签名。
领取⼈员应及时办理认证⼿续,能够当场认证的,应当场办理;因年⽼体弱或患病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办理,由本⼈提出申请,街道(镇)保障中⼼应派⼈上门办理认证,办理时间⼀般不超过7个⼯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赣人社字〔2019〕284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84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江西政务服务“赣服通”,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互联网为平台,以社会保障卡为依托,通过“江西人社”手机APP、“赣服通”支付宝生活号等渠道,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在线自助认证、他人帮助认证、上门服务认证,解决群众来社保经办部门集中认证的问题,实现“不进人社门、能办人社事”的服务目标。
同时通过使用手机、电脑等终端认证的方式,节约认证成本、提高认证效率、加强认证准确性,防范虚报冒领,从而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体和职责分工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经办机构)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并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榆政办〔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2016〕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榆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日榆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认证),有效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基本养老金欺诈冒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3号)、《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4〕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改变传统年审认证方式,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减少和杜绝欺诈冒领养老金等现象,使资格认证工作更加方便、快捷、完善。
进一步提升资格认证管理工作水平,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为堵塞漏洞,防止冒领养老金,创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式方法,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和年度认证,2016年开展乡(镇)试点建模工作,2017年全市全面铺开,以后每年度进行一次认证工作。
养老资格认证短信提示内容
养老资格认证短信提示内容范本一、资格认证通知【您的专属服务号码】尊敬的会员,您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请您及时进行养老资格认证。
认证周期为每年一次,认证地点为【具体认证地点】。
为了不影响您正常享受养老待遇,请尽快办理认证手续。
二、认证时间提醒【您的专属服务号码】尊敬的会员,您好!您的养老资格认证将于【具体时间】到期,请尽快前往【具体认证地点】进行办理。
如果您在认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热线【具体热线号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三、认证方式介绍【您的专属服务号码】尊敬的会员,您好!为了方便您的办理,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养老资格认证:1)线上提交材料申请;2)前往【具体认证地点】现场办理。
线上办理需访问【具体网站或APP],现场办理则需携带本人有效XX证件。
四、资格过期警告【您的专属服务号码】尊敬的会员,您好!您的养老资格已于【具体时间】过期,请尽快前往【具体认证地点】进行重新认证。
逾期未认证将影响您享受养老待遇,特此提醒。
五、认证结果通知【您的专属服务号码】尊敬的会员,您好!您的养老资格认证结果已出,经审核您已通过认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继续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认证操作指南【您的专属服务号码】尊敬的会员,您好!为了帮助您顺利完成养老资格认证,我们为您提供以下操作指南:【具体操作指南】如果您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热线【具体热线号码】。
七、资格查询提示【您的专属服务号码】尊敬的会员,您好!为了方便您查询养老资格状态,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查询:1)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具体网站】进行查询;2)致电我们的客户服务热线【具体热线号码】进行查询。
八、相关政策宣传【您的专属服务号码】尊敬的会员,您好!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我们向您宣传最新的养老政策。
请注意以下政策信息:【具体政策信息】如果您对政策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热线【具体热线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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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
____________同志:
您好!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广大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定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对离退休(职)老同志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请您持本通知,并同时携带退休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其进行协助认证,在此《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查认证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您随即按此表注明地址寄回。
若从寄发此表起三个月内您仍未寄回,我们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您的基本养老金,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祝您晚年幸福,健康长寿!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