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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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供电企业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6﹞282号
【发文日期】2006-05-29
【实施时间】2006-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电网公司按照《广东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无偿接收我省50个代管县(市)的供电资产,不计入广东电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广东电网公司按照《广东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支付给50个代管县(市)用于未被接收人员的分流安置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