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章 旅游法律关系[精]
旅游法概述
◆旅游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旅游事实引起的一种社 会关系。没有旅游事实就没有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发展和变更。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由旅游法规所确认的,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 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 或社会组织。
(六)国际条约和协定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家条约和国家协定,如果规定了 国家或地区之间旅游权利义务关系,便是旅游法的 渊源。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 指由旅游法规确认和调整的,人 们在旅游行为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社 会关系不能等同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 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某种社会关系没有法律上 的规定,这种社会关系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3、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 定,分别对在旅游活动中触犯法律者,行使检察权 和审判权。各级法院还可以对旅游活动中的民事法 律行为作出判决。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国家机关主要通过立法活动、行政管理活动和司法 活动,采取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和刑事措施,监督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并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或不履行义务 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主要是奖励和处罚。对于模 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做出显著贡献的, 由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可以给予处罚。 2、民事措施 民事措施是指判令有过错方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在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中,判令当事 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是经常采取的措施。 3、刑事措施 刑事措施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权利
旅游义务
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是旅游法律关系主
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
体依据旅游法律规
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
范,必须为或不为一
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
定行为的责任。
为的资格。
旅游权利: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 格。
通常表现过(1)旅游权利享有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医院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 为,以实现自己的权益。(2)旅游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医 务主体作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3)当权利享有者的权 利受到不法侵害从而导致自身利益无法实现时,有权请求国 家予以保护
(二)旅游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 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规范旅游业的行政 法规主要有《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旅游法规
地方性旅游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行政区域 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制定了旅游法规,如《×××省旅 游管理条例》。
(四)旅游管理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及有权的国务院直属机关依职权 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称“规定”、“办法”或“规 则”,以及“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其中,对某一方面的 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或者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如《旅行 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具体 规定,称“办法”、“规则”;为实施行政法规而作出的规定, 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如《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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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旅游者的义务
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法规。 (2)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行为规范。 (3)爱护自然、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旅游秩序 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 (4)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旅游 资源、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5)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能有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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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地旅游局,负责管 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工作。在行政上受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
3)地方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区、县旅游局,负责管理本区、 县的旅游工作。在行政上受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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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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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相关 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手段 旅游法律关系保护的保护手段主要有:民事法律手段;经济法律手 段;行政法律手段;刑事法律手段。
第二章_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_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第二章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的概念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全部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旅游法律——旅游基本法国务院制订的旅游行政法规——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旅游法律——如: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地方各级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旅游法规和规章——如:黑龙江省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我国承认和参加的国际旅游公约和条约——如:我国是《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承认参加国狭义:旅游基本法基本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就社会生活中某一领域内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旅游基本法是专门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的政策原则和基本方针。
“旅游活动领域中的宪法”2我国旅游基本法迟迟没有颁布的原因(1)行业界限不易确定游: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城建森林公园、保护区:林业地质公园:国土博物馆:文化兴凯湖区域:兴凯湖保护区管委会、8510农场、兴凯湖农场、边防二团和密山市政府(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3)加入世贸组织后旅游业面临新形势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1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2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3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4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5 旅游经营者之间6 旅游企业与旅游从业者之间公园有责任吗?某日,9岁男童严某与同龄同学王某结伴离家外出游玩,两人来到居所附近的某公园,未买门票即从公园围墙空隙处入园,公园收费检票人员见状未予阻止。
公园内有一个状似游泳池、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景观池,曾有游客在池内游泳被淹死。
严某和王某到该池池边后,严某即下池游泳,王某因水冷而离去,当时园内无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
旅游法规第二章
地方旅游法规 地方旅游行政规章
2018/8/29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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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属哪类旅游法渊源
各类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制定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2、《旅行社条例》 (国务院) 3、《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委会) 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游文化部) 5、《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
利并承担旅游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
主体主要有:
1、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3、旅游企业经营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 通运输部门、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商店等; 4、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工商、公 安、税务、海关、园林、文物等部门。 2018/8/29
第一章
旅游法导述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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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图1 立法体制与权限(两级多层次)
法律类别
宪法 旅游法 旅游法规 旅游行政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旅游文化部与其他部委联合 地方人大
旅游政策法规
授课人:张利霞
2 1
课程性质: 必修课
教学目标: 本课程主要研究了旅游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 章,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 了解和掌握现行旅游法规的 最新精神,强化学生的法律 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能够 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实 际旅游案例的技能和水平
引 言
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与法规的简称。“政策”与“法规”是 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政策强调“导向性” (如旅游业发展的政府主导型战略,即强调要重视旅游业的 发展;依法治旅;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制定旅游发展规划; 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等6个方面的 导向作用。再如假日旅游经济、西部大开发战略、征收利息 税等政策问题分析),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立法等渊源)强调“强制性”,即法律的权利与 义务,“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 游法规的支持(如精神损失赔偿案、游客溺水死亡案、赔偿 案等分析),旅游业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旅游者等提高 法律意识以及依法治旅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名词解释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名词解释导语: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旅游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名词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旅游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一、旅游契约旅游契约指的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关系。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通过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支付费用并获得旅游服务。
旅游契约的内容包括旅游的目的地、行程安排、费用支付等。
旅游契约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约束,一旦违约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二、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契约的书面表达形式,记录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旅游合同应明确列明旅游产品的名称、行程、价格、住宿、交通等细节,并注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旅游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并保留一份副本作为证据。
三、旅游安全旅游安全是旅游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它涉及到旅游者本身的人身安全,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者有责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要注意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
旅游目的地应加强安全管理,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四、旅游保险旅游保险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购买的一种保险服务,旨在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
旅游保险通常包括疾病、伤害、行李损失、意外事故等风险的赔偿。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理赔流程等细节。
五、旅行社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承担着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责任。
旅行社有责任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并保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
当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游客隐私保护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给旅行社或酒店等旅游服务提供者。
游客隐私保护指的是旅游服务提供者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合法、正当的收集、使用以及保护的责任。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第一节旅游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各种法律规范确认和整的社会关系及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因而法律关系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例如:由于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触犯刑律而形成被害人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
首先,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其次,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再次,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要素构成。
按照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宪法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被旅游法律调整后,就具有旅游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旅游法律关系。
例如:旅游合同的约定,即是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旅游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为前提旅游法律关系是经过旅游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
如果没有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就无从产生。
如:有了旅游行政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行政许可、旅游行政处罚、旅游行政复议等法律关系;有了刑事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刑事关系,才会有可能防止各种与旅游有关的犯罪。
02旅游法律关系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 (一)旅游法律关系确立的情形
❖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终止的情形。
❖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原本没有法律联系的旅游主体 之间形成了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 旅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主体之间 已经存在的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部分或全部变 更,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离,并且无直接财产内 ❖ ④旅游智力成果权。 ❖ ⑤旅游者权益。 ❖ ⑥请求权。
❖ (2)旅游义务 ❖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旅游法律规范,必须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 ①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作出一定的行 为。
❖ ②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 称作标的。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的 有行为、物、智力成果和人身权益等。
旅游法律与法规
(第三版)
伏六明 主编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掌握旅游法律事实 ❖能力目标: ❖·能解释旅游法律关系 ❖·能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能判断不同的旅游法律事实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 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 所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的 总称。
❖ (1)行为。
❖ 作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旅游法 律关系成立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旅 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而实施的 有意识的活动。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3.2.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管理的重要任务
是通过政策、法规等完善管理与服务手段,引导旅游 市场发展趋势,培育旅游业成熟的市场机制,建立旅 游业市场规则,协调、监督并维护旅游业市场秩序, 规范企业行为,为企业发挥活力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为广大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形成一个全过程 动态管理体系,管理并促进旅游行业的成长。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主讲:杨国堂
2.1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
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
和。
2.1.1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 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案例-利益纠葛 潜规则难以撼动
2006年5月,云南大理决定,为杜绝三角债毒瘤越长越大 ,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将在‚一卡通‛的基础上对所辖景区推 出‚3+1”政策,所谓‚3”指将最能代表大理旅游的3个经典 景区洱海(游船)、蝴蝶泉和崇圣寺三塔组合成‚一日游‛ 线路,使游客在对经典景区的游览中再加上对免费大理古城 的体验;所谓‚1”,就是游客可以自由选择苍山索道的游山 项目,以加深对大理之‚苍山洱海‛感受。 该政策一出,引起旅游界一片哗然。旅行社方面认为, 这是大理推出的‚捆绑销售‛,理应遭到旅行社封杀。北京 某旅行社国内部负责人几近愤怒地对记者表示:‚如果这样 我们只好选择那些无需门票的景点,对于捆绑在一起的景点 ,我们就不去。‛
(1) 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 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 性质。 (2) 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即旅游法律关 系主体的行为。 (3) 是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 名誉、荣誉等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2 章 旅游法律关系
礼道歉是经常采取的措施。
▪ 2.2.3.2.3刑事措施 ▪ 刑事措施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
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是一种严厉的法律关系保护措施。
案例 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 春节前夕,章女士想带全家出国旅游,委托好友李小姐帮她 选择旅行社。经过反复的选择,章女士决定参加一家颇有名 气的旅行社所组织的出国游活动。并全权委托李小姐操办报 名手续、交纳了预付款项和签订了旅游合同等。临近出游期 还有5天时,章女士突然接到公司春节加班的通知,出国游只 好作罢,于是她又让李小姐办理相关退团手续,然而旅行社 提出要她赔偿10%的损失费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相关损失。 章女士对10%的损失费勉强接受,但对其他损失无论如何不 接受,其理由有:①旅游质量问题赔偿标准规定只有10%赔 偿金,10%的赔偿是包括所有损失,不存在其他损失费用; ②出国游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因而不负法律责任。要求旅行社 退还其余的预付款部分。
▪ 2.2.1.2.2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 旅游行政主管机构主要有国家旅游局和地 方旅游局二种形式 。
▪ 2.2.1.2.3旅游企业
▪ 旅游企业是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 交通运输部门、旅游商店等的总称。
▪ 2.2.1.2.4旅游组织
▪ 旅游组织分为国内旅游组织与外国旅游组 织。外国旅游组织同我国旅游组织发生业 务往来时,即成为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一 方当事人。
事人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 第一,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 ▪ 第二,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
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案例
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案例案例背景:小明作为旅游者参加了一次出境游,报名参团前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旅行社负责组织和安排行程,旅游目的地是一些国家的一个风景名胜区。
旅游过程中,小明在旅游目的地遭受了意外伤害。
小明因此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游者:小明作为旅游者是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一方。
他通过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享有旅行社应履行的权利,如享受合同约定的行程、住宿、餐饮等服务。
在旅游过程中,作为旅游者,小明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其旅游的安全和质量。
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是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一方。
它通过组织和安排行程,提供旅游服务,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旅行社与小明签订旅游合同后,应履行合同中的约定,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应对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目的地:旅游目的地也是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一方。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通常会涉及到不同的目的地,如景点、酒店等。
旅游目的地有责任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旅游目的地是小明发生意外伤害的地方。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案例背景,小明在旅游目的地遭受了意外伤害,因此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我们可以对此案进行如下分析:1.旅游者权益:小明作为旅游者,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权益。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履行合同中的约定,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遭受了意外伤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旅游经营者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有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旅行社需要对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导致了小明的意外伤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目的地保障责任:旅游目的地也应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责任。
旅游政策与法规22
–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旅游 的,不属新法调整 –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或自然人,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属 违法经营 – 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为目的,附加提供旅游服务的,不 属于新法所述旅游服务合同,不适用该法规定
(四)合同的内容
•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与霸王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方的责任:公平;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 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要约的法律效力
•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驶进,视为到达时间。
一、旅游合同概述
• 旅游合同适用的原则:
– – – – – –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重德原则(合同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 法律约束力原则
练习题
• “买凶杀人”违反的是合同法原则中的( ). • 守法重德原则 • 李同学跑回寝室对同学们说: “我花500元买了一台二手手 机. ”王同学看了看说: “这种货随处都有,顶多值300元.” 李同学也说: “是啊.我也知道不值这个价.可是,我不买老板 就不让走人.”如果案例为真,那么商家违反了合同法原则中的 ( )。 •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 某人公然要在一居民小区租一套住房开歌厅,如果有居民将住 房租给他,那么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合同法原则的( ) • 守法重德原则
旅游法律关系
第三节 旅游法律行为
一、旅游法律行为的概念
——旅游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法 人或自然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 所进行的活动。
旅游法律行为应具有两个特点: 1、旅游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
律制裁。
民事制裁
法律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退还财产、恢复 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 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行政制裁的形式: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罚 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刑事制裁的形式:即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既包含国内法 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既含实体性规范又含程 序性规范。
这一规范体系以旅游为主线统一起来。
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包 括旅游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 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之所在。
三、旅游法律行为的要件
旅游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要合格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 3、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
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认 形式四种
四、旅游代理行为
——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与第三人进行旅游法律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
游权利法案》和《旅游法规》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 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 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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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不作出一定的行 为。
2.2.2.3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关系
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从而构成旅游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
2.1.2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法 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 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
2.1.3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2.1.3.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为前 提
2.1.3.2旅游法律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1.3.3旅游法律关系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 证
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 2.3.2.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当
事人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 第二,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
2.2.3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 旅游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作标的。
2.2.3.1物
物,是指实现存在的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和具有一定使 用价值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物是旅游法律关系 最为普遍的客体。
2.2.3.2行为
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而不是人的任何行为。行为分为作为(积极的行为)和不 作为(消极的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2.1.3.4旅游法律关系是属于思想范畴的社会关系, 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2.1.3.5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2.2.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2.2.1.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第2 章 旅游法律关系
【学习要点】 ●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涵义、特征、构成要素 ●正确理解法律事实的内涵 ●了解法律行为构成的必备条件 ●正确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措施 【关键性术语】
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构成、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旅 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旅游 法律关系的保护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 力。一般权利能力每个公民都终生享有。
单位的权利能力始于其依法成立,终于其撤销或 解散,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有关法律规 定或法律所确认的章程加以规定。
2.2.1.2.5旅游资源管理部门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是指对名胜古迹、园林、文 物和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这些 部门在我国大多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任务是 提供游览场所,为旅游者观赏、凭吊、瞻仰和娱 乐等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2.2.1.2.6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
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工商、 公安、税务、海关、外事、财政、物价、城建、 宗教等部门。
2.2.2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2.2.2.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
某种权能或利益。 公民的权利表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
2.2.3.3智力成果 2.2.3.4特定的精神利益
特定的精神利益,是指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人 格利益。
2.3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
2.3.1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亡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主要表
利、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诉讼权利等。 法人的权利由法律规定或由法人所确认的法人章
程来确定。 旅游权利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
定的行为。 二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
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2.2.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必 须履行的责任。
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第三,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
2.3.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2.3.3.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
关系主体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
2.3.3.2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
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
2.3.3.3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 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的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旅游
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
2.3.3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监督旅游法律关系的主
现在以下三方面: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法 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 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事实与旅游法律关系形成因果关系,法律事实 是原因,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结果。
2.3.2法律事实的分类 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
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3.2.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
2.1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2.1.1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 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要素构成。按照对应的 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 宪法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 讼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