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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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
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
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
民事 法律 规范
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B、程序法上的抗辩(诉讼) a、权利障碍之抗辩(请求权自始不发生) b、权利毁灭之抗辩(请求权消灭)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及 权利的特点)
1、绝对权(对世权):物权 2、相对权(对人权):债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依存关系) 1、主权利(独存权) 2、从权利(附属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法律概念 ▲从随主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 (二)义务 (三)本质——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二)种类 1、物 2、行为
3、知识产品(智力成Fra Baidu bibliotek)
4、非物质利益(人身利益)
5、有价证券
6、权利(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如:土地使 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可以 成为质押权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P50)
民法 调整 对象
媒介:民事法律事实
平等主体之间的 人身和财产关系
民事 法律 关系
权利义务
5、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6、民事法律关系是形式与内容、动态与静态、 过程与结果的辩证统一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44)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 (二)特征 1、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2、特定与不特定 3、单一与多数
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2)类型
A、事件(客观情况的发生,如:出生、死亡、 爆发战争)
B、状态(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人的下落不明、战争状态)
2、行为
(1)概念:人有意识的活动
(2)类型
A、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行为的性质)
B、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意识 状态)
1、民事行为: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民法上效力的表意行为 2、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中的一种,但是 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 的规定。 3、事实行为: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 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一定 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 失物)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是否已经取得) 1、既得权 2、期待权(附生效条件的权利) (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权利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
专属关系) 1、专属权(人身权) 2、非专属权(财产权) (七)原权利与救济权(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 1、原权利: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 时发生的权利。
③行使的原则 A、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 B、一经行使不得撤销 (2)抗辩权 ①概念: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②特征 A、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B、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 C、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行使
则视为放弃
③类型 A、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a、永久性抗辩权(消灭时效之抗辩) b、延期性(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P36)
一、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
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起源 1、观念上—法锁 2、理论上—萨维尼《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 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 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特征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 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 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民事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一、概念
(一)产生: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变更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三)消灭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
的客观情况。 (二)特征 1、客观现象 2、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3、受法律规范支配 (三)类型 1、自然事实 (1)概念:与人的意识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四、权利的竞合 (一)概念: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 能产生同一结果。 ◆请求权竞合: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 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 ◆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均归于消灭。 (二)关于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1、法条竞合说 2、请求权竞合说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债权) (1)对人性(相对性) (2)非公示性 (3) 相容性、平等性 (4)连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枢纽
3、变动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 关
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1)形成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
销权) ①概念 ②特征 A、单方行为 B、其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D、其存在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本质 (一)意思说: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无意 思能力则无权利。 (二)利益说:法律归属个人的利益(权利主体与受
益主体的一致性) (三)法力说: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1、法律之力: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的一种力量,依此
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2、特定利益:受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法益)
三、权利的分类(P58) (一)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体现利
益的性质与内容) 1、财产权(物权与债权) 2、人身权(生命健康权、荣誉权、名誉权) 3、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社员权、继承权)
(二)支配权 、请求权、变动权(权利的作用) 1、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
权利(物权)。 (1)对世性(绝对性) (2)排他性 (3)直接性 (4)特定性(客体特定) 2、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