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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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没有 造成损害
由公安机关主管,并立案 侦察(刑事诉讼程序)
自诉案件,由法院主管 (刑事诉讼程序)
由公安机关主管,当事人对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由 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程序) 法院不受理,可由有关行政 部门、单位或社会团体处理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
原告和被告应为同一争议法律 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概述:
主体 三要素: 客体
内容
主体针对客体,享有什么权利、承 担什么义务。
从动、静两方面理解其含义:
1、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 权利义务的产生、终止及其变动。
2、静:权利义务之所属--------主体 即谁来行使权利、谁来履行义务
• 随后,丙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转帐支票,随乙 厂业务员到甲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当丙 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丙公司与甲 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 于是,丙公司便在该支票上写上“代乙厂付钢材 款25万元”后,银行才同意将此款转至甲公司帐 户。款进帐后,甲公司悔约,仍以预付款不足为 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丙 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权利义务之所属、之所归
1、概念: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即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称谓: 权利人(权利主体) 义务人(义务主体)
3、成为主体的条件: A、社会存在性:适于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
教学内容
•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 •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
消灭; • 第四节民事能力
第一节 概念、特征与意义
• 本章概念众多,在此只要求对其有初 步认识即可,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有 待以后的学习。

• 一、关系:

即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生活上的联系。

法院受理后查明,甲公司、乙厂及丙公司
均无经营钢材的业务范围。
甲公司
乙厂
丙公司
1、两份合同效力? 2、谁返还丙公司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1、上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份购 销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尽管丙公司 与甲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 但既然丙公司直接将货款交付给甲 公司,那么按货款的实际流向可将 甲公司列为被告,并判令其返还货 款。
赵孙钱
农场
王子
王某
试分析: 1、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2、农场应向谁索要鹅款?
例二
• 甲公司(卖方)与乙厂签订一份购销 600吨钢材的合同,每吨1500元。合同 签订后,乙厂到丙公司联系推销钢材,丙 公司提出看有无货源后再定。于是双方到 甲公司仓库看货后,丙公司提出订购库存 的钢材200吨,但甲公司声明只卖给乙厂一 家,凡乙厂带来的客户一律视为甲公司在 同乙厂履行合同。鉴此,乙厂与丙公司签 订购销200吨钢材的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 1600元.
讨论:久居深山老林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吗?
B、经法律之确认(本身被法律所改变) 奴隶之被法律剥夺-------法人之被法律承认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
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比较
主体 法律事实 内容
例一
赵、钱、孙三人决定合伙养鹅,三人推选孙某 主要负责放养,派钱某去农场购回小鹅500只。一天, 孙某发现王某7岁的儿子偷捉了一只小鹅,怒而责打, 王某的儿子遂扬言要毒死小鹅,孙某告之赵、钱注 意。当晚,警惕的钱某果然发现王某的儿子用水瓶 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责骂,并声明如果 毒死了鹅,要王某赔偿。第二天,小鹅开始死亡, 两天后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鹅款。赵某拒 付,认为应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认为自己儿 子下毒是孙、钱二人责打所致,错在孙、钱二人; 钱某认为,自己责骂王某的儿子是在其下毒之后, 孙某负责放养,故应由孙某负责。为此,农场诉至 法院。
因为法律调整的手段与目的就在于划 分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完整概念:社会关系中为法律规范所调整时
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轻伤以上,触犯 刑律
刑事法律关系
轻微伤,触犯刑
打 律 刑事法律关系

斗 违反治安管理处
殴 事
罚法
行政法律关系
件 情节轻微,造成
一定损害
民事法律关系
• 2、丙公司的预付款写明是代乙厂支 付的钢材款,是代人履行合同,那么 这笔交易实质上是乙厂与甲公司之间 发生的,而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并无 合同关系,因此,甲公司充其量只能 作为诉讼第三人,而不能作为被告。
本案怎么处理处理?
本案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及其意 义:
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 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 么样的民事关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关 系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谁承担什么义务。
形成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法律规范 = 民事法律 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
2、特征: 平等主体
大多自发形成(意思自治)
权利义务对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民事法律关系是 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大 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 成的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 对等的、相互的
权利义务之所附--------客体 即针对什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 事 法 律 内容 关 系 的 要 素
客体
主体所享有的民事 权利和负有的民事 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主体享有的民事 权利和负有的民 事义务所指向的 事物。
须有社会的存在,人与人之间不是处于相互隔绝 的状态。 (亲戚、同学、师生、朋友、、同事、恋 爱、夫妻等关系)

也不是人与自然的联系。
• 二、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那
些受法律调整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法律有所为,有所不为。
概念:人类社会关系中为法律所支配的关系。
本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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