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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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广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广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广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按照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车辆类型。

1.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客车等,标准收费。

2.大型车辆,包括大型客车、货车等,根据车辆的轴数和车辆总质量确定收费标准。

3.摩托车,按照摩托车的排量和行驶里程来确定收费标准。

二、行驶里程。

1.不同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的行驶里程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2.行驶里程越长,收费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三、支付方式。

1.ETC支付,车辆安装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2.现金支付,车辆可以通过现金在收费站进行支付。

3.移动支付,部分高速公路收费站也支持移动支付,方便车辆快速通过。

四、特殊车辆。

1.残疾人车辆,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军警车辆、消防车辆和救护车辆,这些特殊车辆可以免费通行高速公路,但需要出示相关证明。

五、收费标准调整。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广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会在官方渠道进行公布。

2.车主和驾驶员可以通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途径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

六、注意事项。

1.驾驶员在行驶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实际行驶里程进行缴费,不得逃费。

2.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安全通行。

3.如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和反映。

总之,广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车主和驾驶员在通行高速公路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缴费,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同时,也要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粤交基〔2015〕1024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28日以粤交基〔2015〕1024号发布自2015年8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包括设站收费的公路和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中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工作。

高速公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途经沿线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养护监管职责。

本省区域内各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单位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在收费站公示所属的各收费公路具体养护监管单位。

第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确保养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六条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技术状况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进行检测和评定,公路技术状况用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和相应分项指标表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审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粤办函[2012]3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审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粤办函[2012]3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审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审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
(粤办函〔2012〕351号)
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
粤交费〔2012〕300、301、302、314、315、316、321、329、330、331、332号请示收悉。

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高速公路收费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统一收费标准:
(一)收费费率按四车道0.45元/车公里、六车道以上0.6元/车公里执行,一至五类车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3.5。

(二)互通立交匝道按平均长度折半计入收费里程,每条匝道长度从匝道收费站中心桩号起计算至匝道与主线连接处。

(三)收费金额以1元为最小计费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二、同意来文审定的各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相关事宜,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12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73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73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粤交基〔2010〕1733号)
2010年9月,我厅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主要适用于公路新建(包括改、扩建工程)项目。

随着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日趋增多,为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工单价计价依据,现就《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定额的通知》(粤交基〔2009〕1350号)中有关人工工日单价问题明确如下:自2010年9月6日起,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按照粤交基函〔2010〕1915号发布的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执行。

9月6日之前已编制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已批准(或审查)和完成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仍按粤交基函〔2009〕1350号文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结束——。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22•【文号】交公路发[1999]236号文印发•【施行日期】199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22日交通部、财政部交公路发〔1999〕236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8年底,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前,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提出了要求。

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以下简称“税费改革”)缺乏全面了解,致使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环境恶化,一些地方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现象严重,个别征费人员思想波动,不安心工作,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

据初步统计,199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额比去年同期下降约20%,有的省份下降达30%,使国家蒙受了数十亿元的经济损失。

为了遏制费源流失现象,确保国家规费的正常征缴,现将有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根据交公路发〔1999〕4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今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确保1999年度各项交通规费的正常、足额收缴。

二、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教育职工提高认识,增强纪律性,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的稳定;要切实做到人心不散、思想不乱、管理不松、征费力度不减;要教育广大征稽人员继续发扬团结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征稽工作中去;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组织、有步骤、有声势地开展各种专项稽查、治理活动,加大稽查力度,努力把损失的规费收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技术
指南(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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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
为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服务区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体现“科学定位、保障功能、规模适宜、经济实用、生态环保、安全卫生”的原则,为普通公路新建、改建服务区设施提供技术依据,我局组织开展了《广东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专题研究、编制工作。

《技术指南》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于近期通过专家审查。

经省厅同意,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技术指南》是我省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设置规范化工作的技术管理依据,我省新、改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设置的设计文件应符合《技术指南》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和消化,做到透彻理解、全面掌握,确保科学合理应用。

二、《技术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时研用。

联系人:杨振星,电话:************
徐俊德,电话:************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结束——。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七)民政部门举办的盲、聋、哑等生产自救单位及精神、麻风病院、疗养院等自用的车辆;
(八)核定载重量20吨以上(不含20吨)的部分。
车辆同时具备上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件时,只能享受其中一个条件的减征待遇。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下的(含本数,下同),按全费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不含本数,下同)20公里以下的,按全费的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费计征。
(三)车主必须在《机动车行车执照》核发之日起5天内到公路征稽机构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而发生重缴养路费的,不予退费。
第二十六条 计费日期从《机动车行车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征。
第二十七条 缴费时间为每月的月底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享受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应于每年12月下旬领取次年免费证。
第二十八条 付款方式可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或“委托收款”的办法结算;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采用支票或汇款交付;收取外币的,可用现钞结算。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五)对违反本细则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六)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及异动情况,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核验其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
(七)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征稽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发并应用征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七)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八)完全不行驶公路的矿山(不含石场)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不能装货的林场积材车;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1021号2003-8-6 8:57:27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造价站、监督站,省交通集团:现将《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养护管理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交通基本建设质监总站,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1.11【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公路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5号)《广东省公路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1日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国道、国道主干线以外的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省道规划的规定编制、审批。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粤发改交通[201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8月29日以粤发改交通〔2011〕110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提高计划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3号)和《关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7〕162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总体投资计划、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和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条总体投资计划指对本年度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各重点专项投资总额和各一般专项投资总额的计划安排。

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重点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新改建、国省道大修及改善工程、县乡公路和桥梁新改建及维护、公路运输站场、国防公路、内河航道等投资计划。

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国省道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及航标补助、国省道危险地段改善、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补助、特大水毁公路修复、危桥改建加固、公路养护机械和大道班建设、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重点渡口码头改善等投资计划。

第四条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返还我省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和增长性补助收入、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交通融资平台资金等。

关于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

关于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征收并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第四条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第五条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凡缴纳养路费的,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

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车辆位置上,缴讫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减征、免征范围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暂定免征车辆外,其余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定编内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的小客车;(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三)只在由城建部门养护管理的道路上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四)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洁车、洒水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消防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震监测车;公安、司法机关的囚车(设有囚箱)和“警”字号牌车辆;有固定标志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略专用微波通信车;民政部门的收容车;(五)公路、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差距专用车;(六)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七)完全不行驶公路的工厂、矿山、油田、港口、机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八)经核准临时参加防洪、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运输的机动车辆。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粤府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36号),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打造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省的工作要求,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完善适应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根据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经研究,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对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调整如下:一、公路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调整后的公路工程税金包括按国家税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计算公式和综合税率标准见附件。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按调整后的综合税率标准执行。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审批或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已完成招标的清单预算、已办理完毕的工程结算不再作调整。

三、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国家政策性调整,调整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应计列在施工承包合同风险内。

四、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粤交规[2008]797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粤交规[2008]797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粤交规〔2008〕7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省级预算资金投资使用效益,确保桥梁安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我省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桥梁行车安全,提高省级危桥改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危桥改造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桥梁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

二、管理原则。

桥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应充分利用CBMS系统及公路数据库科学决策,按照统筹规划、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和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

三、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桥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及管理程序如下:(一)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桥梁技术评估,建立危桥改造项目库;(二)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上报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桥梁改造项目建议计划;(三)省公路局按照轻重缓急,经综合平衡,根据具体要求编制下达省级危桥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补助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四)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及上报施工图设计;(五)省交通厅、公路局根据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批复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按规定核定省投资补助额;(六)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省分批下达省投资补助计划,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下达项目的实施;(七)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八)按规定进行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库更新工作;(九)有关单位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4养路费征收标准

2024养路费征收标准

2024养路费征收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而养路费作为一种重要的筹集资金的方式,不仅能够提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还可以起到管理交通流量、优化道路网络、减少交通拥堵的作用。

因此,2024年的养路费征收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2024年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将会有所调整。

下面将从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金额等方面详细介绍2024年养路费征收标准。

首先,关于征收对象的范围,2024年的养路费将继续适用于机动车所有者。

无论是个人拥有的汽车还是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车辆,都需要缴纳养路费。

此外,对于新能源汽车,根据相关政策的要求,将享受适当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其次,征收范围将会根据道路等级、使用条件和车辆类型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高等级的高速公路和主要道路会设置较高的征收标准,而次要道路和市区内道路则设定较低的征收标准。

此外,根据车辆的使用条件,包括载货、载客、非营运等不同情况,征收费用也会有所差异。

在征收金额方面,2024年的养路费将继续按照车辆的排量和车型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排量较小的车辆将享受较低的养路费率,而排量较大的车辆则需要支付较高的养路费。

不仅如此,针对高排量车辆,还可以根据其使用情况进行差别化的征收,以鼓励减排和绿色出行。

除了按照排量和车型分类征收,还可以考虑采用时间段和里程数的方法进行征收。

例如,高峰时段的行驶将设置较高的费用,而低峰时段的行驶则可以享受较低的费用。

此外,对于长途驾车的车辆,可以根据其行驶的里程数进行征收,以更加精确地体现道路使用情况。

在养路费的征收方式上,2024年将加大对电子收费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通过在车辆上安装电子标签,可以实现无感支付和自动扣费,方便快捷地进行征收。

同时,完善收费站的设施和管理,减少交通拥堵和队列排队现象,提高收费效率。

最后,对于征收的资金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和透明的运作模式。

2024养路费征收标准

2024养路费征收标准

2024养路费征收标准2024年,养路费征收标准将对车主们产生重大影响。

养路费,也被称为道路使用费或路桥费,是指政府用于维护和建设道路的费用,通常由车主缴纳。

在过去几年中,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了解2024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变化对车主们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2024年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将会根据车辆类型和是否跨省进行分类。

根据车辆类型的分类,轿车、卡车、摩托车等将有不同的养路费标准。

而对于跨省行驶的车辆来说,还将根据行驶里程来确定征收费用。

这一变化的目的是确保不同车型和行驶距离的车辆能够公平缴纳养路费。

其次,2024年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将会根据道路使用强度来设定。

道路使用强度是指道路的承载能力和交通流量的关系。

一般来说,交通流量越大,道路使用强度越高,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这一变化的目的是促进道路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道路安全性能。

此外,在制定2024年养路费征收标准时,政府将对各地的道路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道路状况的评估包括道路的平整度、路面的耐久性和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养路费的征收标准,道路状况越差,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这一变化的目的是激励各地政府加大对道路建设和维护的投入,提高道路的质量和安全性。

另外,2024年养路费的征收标准还将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政府将对尾气排放量较高的车辆加收额外的养路费。

这种做法旨在鼓励车主购买环保型的车辆,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2024年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将会建立更加透明和公正的机制。

政府将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来确定养路费的征收标准,让车主们更加清楚地了解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养路费的使用情况和维护工作的透明度和效果。

总之,2024年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将对车主们产生明显影响。

新的标准将根据车辆类型、行驶距离、道路使用强度、道路状况和环境因素等方面进行分类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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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征收并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第四条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第五条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凡缴纳养路费的,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

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车辆位置上,缴讫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减征、免征范围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暂定免征车辆外,其余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定编内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的小客车;(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三)只在由城建部门养护管理的道路上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四)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洁车、洒水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消防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震监测车;公安、司法机关的囚车(设有囚箱)和“警”字号牌车辆;有固定标志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略专用微波通信车;民政部门的收容车;(五)公路、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差距专用车;(六)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七)完全不行驶公路的工厂、矿山、油田、港口、机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八)经核准临时参加防洪、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运输的机动车辆。

第九条下列车辆暂定减半征收养路费。

车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时,只能享受其中一个条件的减征待遇:(一)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单位的其他自用车辆;(二)专用于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大客车;(三)在工地、货场、农场、茶场、教练场、石场等内部场地范围使用的车辆;(四)民政部门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病院、麻风病院等自用车辆;(五)汽车拖带的挂车,大中型拖拉机;(六)核定装载质量超过20吨的车辆,其20吨以上部分吨位。

第十条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下的,按全费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全费的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费计征。

第十一条军队、武警系统纳入地方管理的车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第十二条本章第八条第(一)至(五)项以及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免征、减征申请,经核定后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本章规定的免征、减征车辆,如改变使用单位、使用性质,超出本章规定的免征、减征范围,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三章养路费计征方法第十三条参加营运的手扶拖拉机的征收标准每月每辆按货车每月每吨全费标准的40%计征,亦耕亦运的按20%计征;正三轮摩托车按25%计征;两轮、侧三轮摩托车按10%计征。

第十四条下列车辆可按日计征:(一)临时改变使用性质或超出使用范围的免征车辆和减征车辆;(二)持有临时牌、试车牌的车辆;(三)在报停期内进行年检审的车辆;(四)既不能载货又不能载客的专用车辆;(五)核定装载质量40吨以上的车辆。

按日计征标准,每日每吨按该车类全费标准的5%计征。

第十五条新车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计征养路费。

中、下旬入户的新车,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计征。

第十六条按年统缴养路费的车辆,一年按10个月计征。

核定征费计量1吨以下的车辆,应按年统缴。

第四章缴费方法第十七条按月缴费的车辆在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按年统缴及办理免征手续的在每年年底之前办理次年的统缴或免征手续。

第十八条遗失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九条车辆买卖、转籍、过户、报停、报废及调驻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车籍地(香港、澳门进入我省行驶的车辆在入关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养路费入户,缴费义务人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10日内,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及其影印件、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办理;企业还须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影印件;新车还须凭购车发票及其影印件;转入车辆还须凭原车籍地养路费征收部门签发的车辆征费转籍介绍信。

香港、澳门进入我省行驶的车辆,凭批准入关的有关证件办理。

新入户车辆必须填写《缴费入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报停养路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缴费义务应在养路费缴讫凭证有效期内,提出停征申请,填报车辆停驶原因及其停放地点。

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批准后,交存养路费收讫标志,办理停征手续;(二)车辆全年累计停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由缴费义务人提出申请,经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批准;(三)新车当年不得报停;(四)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暂不能行驶的车辆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在1个月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五)除被盗和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养路费外,其余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六)中、下旬启用的报停车辆,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或按日计征养路费。

第二十二条养路费过户,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0日内,持双方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车辆过户有关证件,到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养路费转籍,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籍手续10日内,持双方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车辆转籍有关证件,到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养路费收讫标志。

第二十四条养路费销户,缴费义务人应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的有效期内,持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报废证件、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车辆回收证》,到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养路费收讫标志。

第二十五条进驻我省的省外车辆滞留10日以上的,必须持有关证件到滞留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进驻登记手续。

滞留3个自然月起,必须在我省缴纳养路费。

不足3个自然月的,由车籍地征收。

离开我省3日前必须到滞留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缴费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车辆改装、换发号牌的,应于1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办理缴费入户的香港、澳门车辆,如更换车辆号牌、司机、入关续期、注销入关等,均应持有效证件及缴讫凭证到入关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应将所征收的养路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足额上解,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征收稽查人员(以下称征稽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养路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而行驶公路的本省车辆,征稽人员应依法暂时中止该车行驶,并责令其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缴费义务人应在10日内向稽查地的征稽机构出示养路费收讫标志,征稽人员应立即准予其车辆行驶。

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跨省行驶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征稽人员依法在公路进行养路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必须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稽点进行。

用于养路费稽查的专用车辆,依法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十二条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认真核定缴费义务人的违法事实,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及征稽人员的违法行为。

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第三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审和异动手续时,应检查车辆缴纳养路费情况,对没有有效的缴(免)凭证的,不予办理该车辆的年检审、过户、转籍、报废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报停后偷驶的从报停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一)涂改、转借、倒换、冒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使用假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及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入户的;(二)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报停偷驶(含报停车辆没有停放在缴费义务人申报的停放地点)的;(三)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办理车辆异动、销户、减征、免征手续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处以罚款。

属第(一)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2至3倍罚款;属第(二)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至2倍罚款;属第(三)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倍以下罚款。

缴费义务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应缴的养路费、滞纳金及罚款的,每日另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制造、贩卖假养路费缴费凭证、收讫标志及征稽专用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缴费义务人对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缴费义务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征稽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2年颁布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2]174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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