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DOC)

合集下载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国机集团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国机集团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机构、境外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中方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国机集团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企业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境外人员在我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和人员安全,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我公司的境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入场管理(1)境外人员进入公司前,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办理临时通行证。

(2)人力资源部对境外人员进行身份审核,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

(3)境外人员进入公司时,需佩戴临时通行证,并在指定区域活动。

2. 安全培训(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境外人员参加公司安全培训,使其了解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2)境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确保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安全巡查(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巡查,确保公司安全设施完善、运行正常。

(2)境外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整改。

4. 应急处置(1)境外人员应熟悉公司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流程。

(2)遇紧急情况,境外人员应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 住宿管理(1)境外人员住宿应选择符合公司规定的住宿地点,并遵守住宿地的管理规定。

(2)住宿期间,境外人员应保持宿舍卫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6. 交通安全(1)境外人员出行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2)公司提供交通工具的,境外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并遵守车辆管理制度。

四、责任与奖惩1. 责任(1)人力资源部负责境外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确保公司安全。

2. 奖惩(1)对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的境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境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新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发布

新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发布

好 ,绝大 多数企业在制 度设 计、人 员配备、 球 影响力相 匹配。只有做 大做 强我 国企 业
设施 配置、应 急管 理等 方面做 得不错 ,但 以及海外项 目,才能 为保护 我国海 外利 益
也 有 一 些 企 业 安 保 品 级 不 健 全 、应 急 预 案 提供 有效支撑 。
作 举 措 。 内 容 上 较 上 一 版 《指 南 》,着
l 机构声
评估 咨询为 A股上市公 司海外并购保 驾护航
近 日, 普 华 永 道 发 布 的 《A股 海 外
普 华 永 道 中 国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主 值 往 往 不 能 直 接 通 过 财 务 报 表 体 现 出
并 购 :评 估 咨 询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分 析 了 管 合 伙 人 陈 少 瑜 表 示 :“受 益 于 供 给 侧 来 。 这 就 需 要 评 估 专 家 进 行 全 面 细 致
行 动 计 划 ,培 育一 批 具 有 国 际知 名 度 和 影响 力 的 跨 国公 司 。
据 了 解 ,第 一 版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机 构 和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以 下 简 称 《指 南》)是 我 国 首 个 针 对 “走 出 去 ”企 业 境 外 安 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性 文件 ,于 2Ol1年 编 制 完 成 。 新 版 《指 南 》充 分 吸 收 借 鉴 了 国 际 先 进 安 全 管 理 理 论 ,针 对 境 外 各 类 非 传 统 安 全 风 险 提 出 具 体 工
及可能给企 业造成 的影 响 ,系统地进行规 当前 ,中国企业正 处于转型升级 的关键 时
划并提 出预 案举措 ,综 合运用各种 资源进 期 ,企业在 全球价值链地位 不断提 高并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9.28•【文号】国办发[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商务部、外交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迅速增多,地域分布日趋广泛。

为维护我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树立全面的安全观和发展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所面临安全形势的认识,认真指导有关企业、机构与人员认清在境外特别是在安全问题突出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活动面临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发展是根本、安全是保障,发展是硬道理、安全是大前提的安全观和发展观;坚决摒弃片面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的要求;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家利益。

第三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

第三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

第三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引言随着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外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商合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商合发[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联,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近年来,中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其员工数量逐步增多。

为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简称《指引》)。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指导企业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意义。

构建境外企业(机构)良好劳资关系,做好员工管理,是贯彻落实"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开放战略的需要,既有利于企业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树立中国良好形象,促进双边关系。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指引》内容和精神,督促企业认真遵守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和东道国劳动用工相关的政策法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与企业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有效联系机制,指导企业做好员工管理工作。

三、各驻外使(领)馆要按照《指引》的精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可主动邀请或通过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邀请东道国劳动、出入境等主管部门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更好地在当地经营;定期组织开展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醒和督促其及时解决员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通报其境内投资主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

3、安全体系形成及要素介绍
3.1 安全体系形成渊源
80年代后期,国际上发生了几次重大事故,如1987年瑞士SANDEZ大 火,1988年英国阿尔法平台事故,以及1989年VALDEZ泄油等。由此,催 生了工业安全系统化管理的概念。杜邦公司首次在自己的业务中引入了安全 管理体系的概念。
第 12 页
第 13 页
风险处置”最低合理可行“ —— ALARP原则
4、企业安全管理战略
4、2风险管理 2)风险处置包括风险处置的原则、风险处置的方法和 风险处置的具体措施。
风险处置的方法
①事件前降低风险可能性的方法包括:社会安全计划,物防、
技防和程序等控制措施。 ②事件后降低后果严重性的方法包括:危机管理计划和应急预 案、恢复运行计划和改进方案、以及业务连续性计划等应急 恢复措施。
4、企业安全管理战略
4.5能力、培训和意识 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确定本单位社会安全培训需求,制定本单位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社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企业安全管理战略
4.5能力、培训和意识 4)社会安全培训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课件、统一考 核、统一颁证”的要求组织实施,分级培训。
4、企业安全管理战略
PDCA的模式的特点(二)
不断前进、不断提高。PDCA循环并不是运行一次就完毕 了,而是一个循环运转结束后,解决一部分问题,实现提高,同 时发现新问题,再制定下一个循环,再运转,再提高。
PDCA的模式的特点(三)
门路式上升。PDCA循环不是在同一水平上循环,每循环 一次,工作就前进一步,水平也提高一步。每通过一次PDCA循 环,都要进行总结,提出新目标,再进行第二次PDCA循环,使 工作不断实现上升和提高。
度,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特种设备、关键装置应执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台帐。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doc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doc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解读2010年8月,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规定》),为使有关各方详细了解《安全管理规定》,尽快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现就《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安全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此背景下,商务部等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对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对派出人员进行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项目总包企业,应对其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派出。

此外,企业要对派出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其遵纪守法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防范境外安全风险?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境外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中的职责是什么?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综合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赴境外从事工作人员、短期出差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前往境外的人员。

第三条境外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领导班子负责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五条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分为预防、应对和后勤保障三个方面,具体措施由公司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境外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和处理办法》的要求,对境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境外人员提供安全防范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境外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履行自身的安全义务,不得擅自违反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条公司应当购买境外人员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财产险等,以保障境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安全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出国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境外设立紧急应急联系人,配备应急物资,以便在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提供援助。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境外人员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境外人员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不同境外安全风险等级下的处置方案和应急救援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境外常态化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与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机构建立紧急应急合作机制,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可及时获得有关援助。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公司领导班子对境外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加强对境外人员安全管理的重视和监督。

第十七条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执行,依法对境外人员进行安全监管。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国机集团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国机集团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机构、境外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中方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国机集团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企业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本市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指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管理指南》,明确最高管理者为第一安全责任人,明确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遵循“生命至上,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境外安全风险管理。

二、本市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参照《安全管理指南》要求,结合本企业在外项目情况,于2012年5月底前建立并完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确保参加市商务委和上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共同举办的上海市“走出去”安全工作会议及相关的培训班。

三、市商务委将会同本市有关部门于2012年6月底前对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或抽查。

四、各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请于2012年5月底前书面报送至上海市商务委外经处各相关联络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援外企业报送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2208室联系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左媛 52881552 邵清52881556援外企业顾颖颖 52881551 胡慧52881553对外投资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报送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2205室联系人:对外投资企业刘菁 52881537 王思敏52881558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李臻 52881535 陆常清52881539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略)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境外企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企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境外企业人员安全,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境外工作的中资企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派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境外企业人员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3. 层级管理,责任到人;4. 持续改进,动态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境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情报搜集与风险评估:定期收集和分析境外安全风险信息,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 安全教育与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4.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境外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人员的安全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履行安全责任,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境外安全风险知识;2. 安全防护措施及技能;3. 应急处置流程;4. 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4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简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保护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1.中资企业机构应当符合沿海开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境外业务。

2.中资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3.中资企业应当与有关政府机构、驻外使领馆等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报告本企业在境外的经营状况,并接受政府机构、驻外使领馆的建议和指导。

4.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中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中资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实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1.针对中资企业在境外面临的安全风险,中资企业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并适时组织实施演练,以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2.中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公司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意识、应急处置、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

3.中资企业应当对公司机构的安全设备进行科学有效的布置,提高安全级别,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

4.中资企业应当完善员工安全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制度1.中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中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依规对个人和公司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在本规定中涉及的安全管理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执行,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境外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走出去”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保障公司海外事业部组织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指本公司设立的海外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海外事业部是公司各海外办事处的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公司海外办事处人员人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分销管理科协助海外业务部指导和监督海外办事处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外事业部人员在境外的一切活动。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培训第一条所有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前应认真学习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工作政策、政策、法规、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详细了解公司对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各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前应详细了解被访国当地法律法规,掌握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主要针对当地的风俗习惯、禁忌事宜、安全信息收集、当地紧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方面。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公司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任何来到办事处的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认真记录《安全培训表格》。

分销管理科负责定期监督检查海外办事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海外安全风险防范第一条海外业务部负责制定各海外办事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条所有海外办事处都应建立完善的安保体系,做好办事处防窃防盗措施。

第三条各驻外机构应加强与当地使领馆的联系,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经销管理科;与驻在过其他中资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制定外出人员请示制度,办公室负责人应统一安排办公室人员外出工作,按时回到工作区,如果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来,要打电话说明原因。

到没有办事处的国家执行出国任务的人员,要跟随团队统一行动,如果其他原因需要独自外出,必须向带队领导请假,说明你去地点及预计归队时间,并按时归队。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4篇)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4篇)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综述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是公司保障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公司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以规范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工作。

二、机构安全管理1. 设立安全委员会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都应设立安全委员会,由办事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机构的安全计划和预案,并进行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公司要求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责任制、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各级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制度,并确保其执行。

3.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在设立之初和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评估结果将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4. 加强基础设施安全海外办事处机构要确保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安全。

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设施或设备,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建立应急预案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都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包括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和流程。

预案应经过演练和评估,并定期更新。

三、人员安全管理1. 安全培训和教育公司要求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危险源识别、应急逃生演练等。

培训要定期开展,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安全责任和义务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的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员工也要履行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规定。

3. 安全通报和交流公司要求海外办事处机构建立安全通报和交流机制,及时向总部汇报安全事件和事故,分享安全工作经验和教训。

总部将对汇报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 建立安全意识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

中央企业境外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境外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员工安全管理,保障境外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的所有员工,包括长期驻外员工、短期出访员工和临时派驻员工。

第三条境外员工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成立境外员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境外员工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境外员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境外员工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三)建立健全境外员工安全档案;(四)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处理境外员工安全事故;(六)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中央企业各部门应当设立境外员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境外员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境外员工在赴任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三)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法;(四)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第八条境外员工在任期间,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境外员工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员工住宿、办公场所的安全设施;(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三)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落实情况;(四)员工安全意识、技能掌握情况。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境外员工安全。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境外员工发生安全事故,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二)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国外驻外机构;(三)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四)根据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对境外员工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员工家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
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

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
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

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
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

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

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
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