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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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6]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6]481号)

彩色粒子 、 硅藻土、 混配制冷剂 、 八烯酸 、 十 邻对甲苯 磺酸胺 、 V粉 、 U 鱼石脂 、 糖脂肪酸酯 、 蔗 鞋
— 6醇 、 C8 1 共沸化合物 、 包衣粉 、 合氯化铝 、 聚 有机 粘土流变 助剂 、 氯秀新乳油 、 植物多糖 、 聚合氯 化铝 、 化学锚栓 。
税税率及征收率 由纳税人按照税务 机关 的规定填开。
( ) 发 生 退 货 的 , 在 价 税 合 计 的 大 写金 额 第一 字 前 加 数 , 小 写 金 额 前 加 一 。 四 如 应 负 字 在 号 ( )机动车发票》 控码及 1 五 《 税 O项 加 密 参 数 填 开 的 内容 要 保 证 打 印 在 相 关 栏 目 正 中 。 得 压 不 格 或 出 格 。 在开 票 过 程 中 , 现 有 误 的 , 即 时 作废 , 在废 票 全部 联 次 监 制 章 部 位 做 剪 口 处 理 。 发 可 并 ( ) 六 如购 货 单 位 在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和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手续 前 丢 失 《 动 车 发 票 》 , 先 按 照 机 的 应
二 、 通知从 2 O 本 0 5年 5月 1日起 执 行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劳 务承 包行 为征 收营 业税 问题 的批 复
( O 6 5月 2 2O 年 4日 国税函 [ O 6 4 3号) 2O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 问题 的批 复》 国税函[ 0 6 2 7号 ) ( 2 0]2 规定的 程序办理补开《 机动车发票》 的手续 , 再按 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 票。
六 、 了 保 证 《 动 车 发 票 》 关 数据 采集 认 证 的 准 确 性 ,机 动 车 发 票 》 为 机 相 《 采用 干 式复 写 纸 ( 中 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29施行日期2005.05.01文号国税发[2005]12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

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孙韬研究员贵金属部2013-03-18中国黄金税收政策一、黄金产业链条概述黄金产业从岩金矿的开采开始,历经选矿、冶炼、精炼、交易、深加工、含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

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上游企业,矿山企业的生产由采矿、选矿、冶炼三步工序完成,矿山冶炼出的金锭销售至精炼厂精炼成标准金。

采矿:经开拓和采矿(凿岩、爆破、出矿、提升等步骤),将井下矿石采出,运至地表。

此时的矿石称为原矿,块度一般为几百毫米,金品位为2-6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凿岩机、铲运机;主要用料:钢材、水泥、炸药。

选矿:经破碎将原矿破碎至14-16 毫米左右的小块;然后经磨矿将矿石进一步磨至0.074 毫米左右的细粉状;最后经过选矿将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物质分离,达到含金矿物富集的目的,此时的产品为金精矿,金品位为60-80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破碎机、磨矿机、浮选机;主要用料:钢球、浮选药剂。

冶炼:首先经氰化钠溶液浸出工艺将金精矿分离为含金的氰化液(贵液)和其他固体物质(氰渣);氰渣经洗涤分离出贵液及副产品硫精矿;浸出、洗涤产生的贵液与锌发生反应,沉淀出固体状态的金(此步工序称为置换)。

此时的产品称为金泥,含金量约15-20%;金泥再经过火法熔炼,去除杂质形成金银合金(含金量40-50%);然后通过电解,对金银合金中的金、银进行分离生成金粉(含金量93-95%)和银粉;最后经铸锭生产出金锭(纯度95-98%)和副产品银锭。

主要设备:浸出槽、反应槽、电解槽;主要用料:氰化钠、锌、煤、电、水。

2. 精炼企业精炼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中游企业,它以矿山企业冶炼的金锭或外购的合质金和非标准金精炼成标准金。

然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现货销售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期货交易。

非标准金是非金交所会员的黄金冶炼企业的黄金终极产品,其销售路径是销售给黄金精炼企业(金交所会员单位),黄金精炼企业再加工成符合金交所交易要求的标准金,通过金交所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 部、 家税务 总局 国 关 于农村金 融有 关税收 政策 的通知
( 0 O年 5月 l 2l 3日 财 税 ( 0 ] ) 2 l 4号 O
构。 本通知所称县( 级市、 、 )不包括市( 直辖市 、 县 区 旗 , 含 地
级 市 ) 辖城 区 。 所
本 通 知 所 称保 费 收 入 。是 指原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加 上 分保 费 收 入 减 去 分 出保 费 后 的 余额 。 六 、金融 机 构 应 对 符合 条件 的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入 进
为支 持农 村 金 发 展 。 决 农 民 贷 款 难 问 题 , 国务 院 批 解 经 准 。 就 农村 金 融 有 关 税收 政 策 通 知 如下 : 现


自20 0 9年 1月 1日 至 2 l 0 3年 l 2月 3 1日 , 金 对
行单独核算 , 不能单独核算的不 得适 用本通知第一条、 第二条
为 当地农民 、农 业和农村经 济发展提 供金融服 务的银 行业
金融机构 。
本 通 知 所 称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是 指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乡( ) 行 政 村 民 和 农 村 小 企 业 自 愿 入 股 组 成 , 由 镇 、 为 社 员 提 供 存款 、 贷款 、 结算 等 业 务 的 社 区 互 助 性 银 行业 金 融 机
五 、 通 知 所 称 农 户 , 指 长 期 ( 年 以上 ) 住 在 乡 镇 本 是 一 居 ( 包 括 城 关 镇 )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 户 , 包 括 长 期 居 住 不 行 还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住 户 和 户 口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12.31
•【文号】财税〔2014〕150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 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 以贷款发 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 ,是指单 笔
本通知所称保 费收入 ,是指原保 险保 费收入加 上分保费收人减去分出 = .
年 1 2月 3 1口, 对农 村信用社 、 村镇银 行、 农村资金互 助社 、 由银行业机构全 资发起设立 的贷款公司 、法人机构所
户小额贷 款利息收 入进行单独 核算 ,
不能单独核算 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 条、 第二条规 定的优惠政策 。 七 、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
地 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 银行 的金融保险业 收入减按 3 %的税率 征
收 营业 税 。 四 、 自 20 0 9年 1 1日至 2 1 月 03
会议指 出 , 今后 l 0年是深入推进
西部 大开 发 承 前 启 后 的 关 键 时期 。西
开拓创新 意识明显增 强 , 各族群众精 神风貌 昂扬 向上 , 西部 大开发取得 巨 大成就 , 西部地 区 已站 在新 的历 史起 点上 。西部大开发不仅有力促进 了西
部 地 区 发 展 , 为 全 围发 展 开 辟 了更 也 为广 阔 的空 间 。 实 践 充 分 证 明 , 中央
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
真审核 ,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
财 税 [0 0 2 1 ]4号
各省、 自治区 、 直辖 市 、 计划 单列市财 政厅( )国家税务局 、 局 、 地方税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解决农 民
贷款难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 , 现就农村
第二十条
财政部 门和专员办未
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5•【文号】财税[2012]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标 签】免抵退税【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2﹞7号【发文日期】2002-01-23【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税[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9.12•【文号】财税[2002]142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2002年9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l+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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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含金产品出口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812号
【发文日期】2006-08-22
【实施时间】2006-09-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
发〔2006〕10号)下发后,陆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商品代码但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多种产品,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代码3824909090项下的出口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该税号项下出口产品的审核、审批和监控力度,发现进项中含有黄(铂)金的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报告总局,并按照总局的批复意见办理。

同时要加强预警分析,对该税号项下出口的商品如有出口量猛增等情况的,要及时对出口企业、供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

对排除骗税嫌疑行为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商品代码71159090项下出口的“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对上述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关联知识:
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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