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母子公司间支付的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关联方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一)
财税实务关联方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一)实践中,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包括境内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收取服务费用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两种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母公司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向母公司(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
为了规避子公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母子公司之间往往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管理费用变为服务费用,依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似乎就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目的。
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的规定,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同样存在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才能规避此项税务风险。
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分析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如下:(一)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8]86号第五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母子公司之间服务费
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
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建议:实务中母公司向下属公司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由
下属公司承担的操作比较多。严格说起来这样的做法不符
合税法规定。因此,建议贵公司和下属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他们对此类事项税务处理的口径,以规
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
行税务处理。即母公司派遣到下属公司的员工工资和社保
应当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下属公司收取
劳务费用,并向下属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收取。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规
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
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
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
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
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
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
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
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
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
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
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
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由母 公司与 各子 公司签 订 服务 费 用分摊 合 同或协 议,以母 公司为 其子 税 人 的申报纳 税 产生了重 大 变 化和 影响, 国家 有关 部门仅就 分 支 机构 公 司提 供服 务 所发 生的实际费 用并附加一 定比例利润 作为 向子 公司收 申报 预缴 企 业 所 得税 发布 的文件 已达 四份 之多 ( 刊在 前几 期均已对 本
费可税 前扣 除,对交易应能提 供 载明服 务内 、收 费标准及金 额等详情 容
的合同或 协议 。在 厘清 服 务收 费时,应 确定合 理 利润,且 母 公 司须 就该 司可能需要 分析 与交易相关的功能及风险 ,并提 供 恰 当的与转 让定价 有关
国家 税 务总局 近期发 布国税 发 [08 6 ( 简称 “6号文 ” 2 01 号 以下 8 8 ,
缴所 得 税 的二级 分 支机 构 ; 次, 确 定为 就地 申报预 缴 所得 税 的二 其 对 税款 分 配表 , 同时 函请 总机 构主管 税 务机 关责 成总机 构限期提 供 税款 收征收 管理 法 》的有关规 定予 以处 罚; 机构主 管税 务 机关 未尽 责的, 总
第二 款 规定 合理 分摊 。
直 辖 市 、 划单 列市)经 营企 业 的分支 机构 申 预缴 企 业 所得 税的征 计 报
备 注 :6号文并未述及文中所指的 “ 8 服务分摊协议”及其税务 收 管理 , 于在 20 年 第一 、 季度可 能已经 发生的以下两 种情 况作 对 08 二
处理 是 否有 异于 企 业 所得 税 法中的 “ 本分 摊 协议 ” 企 业所 得 税 出规定 : 成 。在
中, 成 本分 摊协 议 ”被 定义 为与企 业 关联 方之 间共 同开发 、 让 无形 “ 受 ・ 于总 机构 不向分 支 机构 提 供 企业 所得 税 分配 表。 致分 支机 关 导 资 产, 者共 同提 供 、 受 劳 务 相关。如 果成 本 分摊 协 议 中明确规 定 构 无法 正常就 地申报 预缴 企 业所得 税 的处 理问题 或 接 这 些成 本是 按照独立 交易原则 进行 分 摊, 各 方成 本的分 摊与预 期的 且 首先, 支机 构主管 税务 机 关要 对二 级 分 支机 构进 行审核 鉴 定, 分
服务费:母子公司之间的“糊涂账”?
服务费:母子公司之间的“糊涂账”?实务中,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属于“服务”性质,该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不少大企业集团因此被纳税调整。
那么,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难道真的就是一笔理不清的“糊涂账”?典型案例某集团公司每年与其子公司签订投资项目及资金筹划服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服务事项包括为子公司提供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审核服务,提供资金预算、筹措、监督检查服务,提供财政、税收政策研究服务,提供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成本管理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服务,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引进服务等多个方面。
集团公司以收入规模为基础每年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
税务机关发现,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服务,成果无法清晰辨识。
调查中,子公司无法提供集团公司出具的项目论证报告、评估报告或研究报告等切实的服务成果。
同时,定价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也很突出。
集团公司以子公司的收入规模确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使得在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相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各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在5年间存在较大差异。
最终,税务机关认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该笔费用的实质不是提供服务,而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法理分析当前,大型企业服务费税前扣除方面主要存在两类问题。
一是混淆“服务费”与“管理费”,将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定义为服务费;二是服务费定价不公允,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费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从性质上判定,服务费是在交易双方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真实经济实质下发生的,是支付方必要的、不属于重复劳动的、能够为支付方创造价值并使之受益的支出。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受益方测试、需求方测试、重复性测试、价值创造测试、补偿性测试和真实性测试对关联企业间服务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与判定。
管理费是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和人事等事项进行管理、审批等活动,要求子公司按照收入规模、利润规模等一定比例上缴的费用。
财税实务母子公司间支付的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母子公司间支付的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延伸阅读————
一、母子公司的商业信息服务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问:国外母公司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定期提供行业状况、发展动态等商业信息,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母子公司之间服务费
外派人员费用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公司向下属公司外派人员,工资在下属公司发放,人事关系社保还在我公司负责代扣代缴,社保费用由下属公司负责还给我公司;我公司缴纳的社保记入对下属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可以吗?下属公司将这笔社保记费用,这样处理合理吗?回复:母公司向下属公司派遣员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即母公司派遣到下属公司的员工工资和社保应当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下属公司收取劳务费用,并向下属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收取。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打印】【关闭窗口】。
母子公司提供服务费避税风险分析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成本核算问题国税发〔2008〕86号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创维逃税案研究(一)最初的“黄宏生案件”2004年香港廉政公署采取代号为“虎山行”的行动,对创维实施调查,带走该集团主席黄宏生、董事和财务总监等10人。
逃税事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创维数码应补交7600万港元。
深圳特区“地产地销”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深圳特区生产而又在深圳特区销售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创维在深圳成立创维(中国)销售公司,转手把电视机销售给许多内地城市的关联销售企业。
创维(中国)销售公司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也很少。
所得税问题创维在偷逃国税后,也没将多得的利润在深圳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维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名为创维电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95%的股权。
11.25亿,香港税务局三次发出追加评税通知,认为创维电视控股一共少缴纳了1.83亿港元的企业利得税,而创维则认为“该项收入来自香港以外,因此不应该缴纳利得税”.后来双方按6425万港元的基础和解,创维负责补交1762万港元,而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则负责余下的4663万港元的补交税美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管理费问题。
中国的总公司在上海,宁波,深圳,广州,青岛设立了分公司。
集团公司分配一些管理费给各地的公司用。
管理费用因在中美之间有税收协定。
合理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分公司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而且不能税前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不同独立法人,母子公司不同独立法人,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费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08-14【实施时间】2008-08-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间按《》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这是近日一公司财务人员反映的一个税务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某集团母公司下属5家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对外经营业务全部放在5家子公司进行。
集团母公司的职能仅是对内,向5家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
由于集团母公司没有实际对外的经营业务,所以就没有相应的经营业务收入。
但是集团母公司也有一套管理经营人员,每年发生的职工薪酬和正常管理费用有好几百万元。
因此集团母公司不但每年形成几百万元会计上的亏损,还产生了可以在接下来五年内结转弥补的企业所得税亏损。
如果集团母公司没有收入,则每年几百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亏损将无法弥补,间接导致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增加。
为了尽可能合理合法地降低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成本,集团母公司向5家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这样不但避免集团母公司会计上的虚亏,还避免了浪费集团母公司每年几百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亏损。
那么对于5家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服务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怎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怎样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解读国税发[2008]86号: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
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四、提取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此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有关管理费用提取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中有关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的规定等,停止执行。
五、申报税前扣除须提供相关材料
《通知》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办法中并无上述要求,因此,上述申报税前扣除须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应在年度申报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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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86号(管理服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成文日期:2008-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
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
日。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解读国税发[2008]86号: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这里企业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关联方企业也包括非关联方企业,哪么这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向紧密型联合企业、半紧密型联合企业、松散型协作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已不能在上缴管理费的公司中作为费用列支?对于法人企业来说答案是肯定的,但这无论对于只提供企业集团化综合管理服务的集团母公司来说还是上缴管理费的分公司来说都存在一个问题,即如何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既保证母公司正常的收入来源又可以实现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明确强调: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解读国税发[2008]86号: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解读国税发[2008]86号: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这里企业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关联方企业也包括非关联方企业,哪么这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向紧密型联合企业、半紧密型联合企业、松散型协作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已不能在上缴管理费的公司中作为费用列支?对于法人企业来说答案是肯定的,但这无论对于只提供企业集团化综合管理服务的集团母公司来说还是上缴管理费的分公司来说都存在一个问题,即如何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既保证母公司正常的收入来源又可以实现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明确强调: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向母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向母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提升技术水平和增强竞争力,很多公司会选择向其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
然而,企业在支付技术服务费时,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这笔费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企业向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确定计算纳税所得时,可以扣除直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
因此,如果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那么企业是可以将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的。
其次,企业向母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否符合市场价值。
税法规定,如果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超过了市场价值,就不能按照费用扣除。
因此,企业在支付技术服务费时,应当与母公司签订正式的合同,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其次,企业需要保证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的。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技术服务费的合理性,比如技术服务协议、技术服务报告、技术咨询函等文件。
并且,企业应当确保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的,避免出现违规资金流动等问题。
此外,还需要关注税法对支付给关联企业的费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费用支付必须符合公允原则,即金额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类似交易的费用金额相一致。
如果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违反了这一原则,超过了公允范围,企业将无法在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向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时,应当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
对于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记录并披露,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企业还应当及时缴纳相关税金,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确保合规运营。
综上所述,企业向母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决于支付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性、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税法对关联企业费用支付的相关规定。
母子公司免费服务的税收风险
母子公司免费服务的税收风险
关于母子公司,大多数人包括很多的企业老板都会认为母子公司本来就是一回事。
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一些服务,或者子公司给我公司提供一些服务,没有必要算的那么清楚。
在这种错误观念的主导下,母子公司之间免费提供服务,无论是对母公司,还是对子公司,在税收上均会出现一些风险。
按税法的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无论是作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当视同销售。
从提供服务的一方来看,视同销售就应当记入企业销售收入。
按增值税的规定,视同销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提供服务结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
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视同销售同样要记入企业的销售收入,按季申报,按年终汇算清缴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视同销售不计收入的行为有主观故意,并造成了不交少交税款的后果,那么就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不仅要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还要进行罚款。
如果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将会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接受服务的一方,由于提供服务的一方没有做视同销售,所以也不会开具发票。
这样在增值税上,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在企业所得税上,因为没有发票,所以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此一来,对免费提供服务的母子公司双方都是一种损失,可谓是双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14•【文号】国税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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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支付的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
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延伸阅读————
一、母子公司的商业信息服务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问:国外母公司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定期提供行业状况、发展动态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