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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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听力残疾疾病负担及政策应用综述

我国听力残疾疾病负担及政策应用综述

我国听力残疾疾病负担及政策应用综述发布时间:2023-02-17T05:26:06.972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19期作者:陈迪[导读]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陈迪商丘工学院476000 引言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1]。

听力残疾是我国第二大残疾疾病,不仅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疾病负担。

本文运用文献回顾的方法,通过检索中国知网、万方等数据库,分析我国听力残疾人群的分布情况、疾病负担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应用现状,梳理出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为今后有关听力残疾疾病负担的研究提出建议。

一、我国听力残疾人群分布情况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2],推算出2020年末我国听力残疾人数为3002万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与2006年和2010年相比,听力残疾人数逐年增多,给患者、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疾病负担。

以下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听力残疾人群分布情况。

(一)年龄分布 0-6岁儿童听力残疾现患率为0.14%,0-17岁人群听力残疾现患率为0.18%,60岁及以上人群听力残疾现患率为8.31%,听力残疾现患率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

这与任丽华[3]、赵志清[4]、张颖珍[1]等人对某个地区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二)性别分布男性听力残疾的现患率2.20%,高于女性2.01%,与近年来对某些地区的相关研究结论相一致。

(三)城乡分布农村听力残疾现患率1.60%,高于城市1.35%,与甘肃[5]、吉林[6]等地区的研究结论一致,但是陕西城镇地区由于噪音、高血脂等原因导致听力障碍的比例高于农村地区[7]。

二、听力残疾疾病负担研究现状石秋兰[8]对江苏省成年人听力减退的伤残调整寿命年研究发现,15岁及以上人群每年因听力减退损失的总的健康寿命年为37.66万年,每千人口每年因听力残疾损失的健康寿命年为6.42年;中国听力障碍者每年的人均生产力损失从城市轻度听力障碍者的22.54美元到城市重度听力障碍者的1520美元。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2006年12月1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

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

现将初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调查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734个县(市、区),2980个乡(镇、街道),共5964个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

本次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入户调查时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

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了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千名各科医生、730余名统计员以及5万余名陪调员,逐户进行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现已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核查工作。

全国共调查了771797户、2526145人,调查的抽样比为1.93‰。

入户见面2108410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3.46%;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筛查方法》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筛出率为15.66%,疑似残疾人检查率达到99.15%。

二、残疾人数及其比例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112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

其中,视力残疾23840人,听力残疾38370人,言语残疾2510人,肢体残疾48045人,智力残疾10844人,精神残疾11790人,多重残疾26080人。

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本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最新数据公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最新数据公报

38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7第1期语言康复的规律,更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现有研究成果及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发展中坚持实事求是,在实践中大胆进行探索,不断更新观念,努力吸收一切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方法,使聋儿语言康复能够真正科学地发展。

3.2 尊重规律,从头做起提高聋儿语言康复质量的关键在于发现和尊重规律。

要把对聋儿的语言康复训练从小学教育模式中解脱出来,以聋儿需求为本,从人类认识事物、掌握语言的共性和聋儿学习语言的特性出发,为聋儿的后续教育和终生学习着想,不回避差距,不跨越阶段,用科学的语训方法弥补差距,从头做起,打好基础,增加感知学习和互动成分,把语言训练变成生动活泼的教学过程。

充分调动聋儿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聋儿的好奇心,努力激活聋儿的兴奋点,不断满足聋儿的表现欲,持续增加聋儿的成功感,学习和运用结合、鼓励和满足并用,使聋儿对学习语言有兴趣、有信心、有效果,为提高语言康复质量打好基础。

3.3 坚持不懈,持续康复语言是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发展变化的,聋儿对语言的学习是长期的。

就具体的语言学习内容来讲,从参考文献[1] 刀维洁.康复会诊在聋儿康复个别化指导中的应用.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6,1:58-60.[2] 岑运强,主编.语言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3] 吕明臣.语言功能与聋儿语言获得的性质及途径.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4,3:22-25.[4] 宋彩霞.关于聋儿感知觉互动语言训练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5,3:40-43.收稿日期 2006-5-11责任编辑 张 章初次接触到最后熟练掌握和应用需要有一个过程。

有了好的方法只是具备了科学康复的前提和基础,还需要把好的方法运用到整个学习语言的过程中去,坚持不懈、持续康复,才能真正提高聋儿语言康复的质量和聋儿的语言水平。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_田宝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_田宝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田 宝*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系,北京,100089)张 扬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秦皇岛,066000)邱卓英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100068)摘要 介绍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背景、过程和方法。

运用文献法比较1987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结果。

发现与1987年全国第一次抽样调查相比,2006年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

肢体残疾人数大幅增加,而智力残疾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关键词 残疾人 抽样调查 残疾率分类号 G7601 背景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中国残疾人的状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为掌握全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等新的实际状况,国务院批准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所有数据的时间界定为2006年4月1日0时。

为了与国内同行交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有关信息,并回答同行关心的问题,我们结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发布公报的内容,主要针对智力残疾全国抽样调查问题以系列文章进行探讨。

2 方法2.1 抽样方法及样本量根据调查目的,本着既保证调查数据有广泛代表性,又适当控制规模的原则,采用分层、等距、概率比例、多阶段抽样的方法[1]。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分总体,先按照分层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省内各县、市、市辖区进行合理分层,对县、乡两级进行隐含分层,分层后编制抽样框。

再进行三级抽样,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县、市、市辖区;被抽中的县(市、市辖区)抽取乡、镇、街道;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再抽取村民、居民委员会。

在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13亿人口的范围内,抽出734个县(市、区),2980年乡(镇、街道),共5964年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7年05月28日中新网5月28日电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今天发布第二号调查公报,公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口数量和全国残疾人口性别、年龄、残疾等级构成及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公报认为,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相比,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生存和发展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始于今年4月1日,现场入户调查5月31日结束。

其间有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000名各科医生及5万多名陪调员,进入分布于全国城乡的近77.2万户人家,逐户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

2006年12月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第一批调查数据。

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4%。

新华网公布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的全文,转载如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2007年5月28日现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计算机汇总的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和主要社会经济数据公布如下:一、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据推算,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及占本省(区、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地区万人 %北京市 99.9 6.49 天津市 57.0 5.47 河北省 495.9 7.23山西省 202.9 6.04 内蒙古自治区 152.5 6.39 辽宁省 224.2 5.31吉林省 190.9 7.03 黑龙江省 218.9 5.72 上海市 94.2 5.29江苏省 479.3 6.40 浙江省 311.8 6.36 安徽省 358.6 5.85福建省 221.1 6.25 江西省 276.1 6.39 山东省 569.5 6.15河南省 676.3 7.20 湖北省 379.4 6.64 湖南省 408.0 6.44广东省 539.9 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7.5 7.23 海南省 49.4 5.95重庆市 169.4 6.05 四川省 622.3 7.57 贵州省 239.2 6.40云南省 288.3 6.46 西藏自治区 19.4 7.00 陕西省 249.0 6.69甘肃省 187.1 7.20 青海省 30.0 5.54宁夏回族自治区 40.8 6.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6.9 5.31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fwxx/cjr/content_1308391.htm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2007年5月28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现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计算机汇总的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和主要社会经济数据公布如下:一、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据推算,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及占本省(区、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地区万人%北京市99.9 6.49天津市 57.0 5.47河北省495.9 7.23山西省202.9 6.04内蒙古自治区152.5 6.39辽宁省224.2 5.31黑龙江省 218.9 5.72 上海市94.2 5.29 江苏省479.3 6.40 浙江省311.8 6.36 安徽省358.6 5.85 福建省 221.1 6.25 江西省276.1 6.39 山东省 569.5 6.15 河南省676.3 7.20 湖北省 379.4 6.64 湖南省 408.0 6.44 广东省539.9 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7.5 7.23 海南省 49.4 5.95 重庆市169.4 6.05贵州省239.2 6.40云南省288.3 6.46西藏自治区19.4 7.00陕西省249.0 6.69甘肃省187.1 7.20青海省30.0 5.54宁夏回族自治区 40.8 6.8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6.9 5.31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三、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

附件1: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
目录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说明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解答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汇总表
表1 全国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表2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人口
表3 各地区分性别、残疾类别的残疾人
表4 全国分年龄、性别、残疾类别的残疾人
表5 全国调查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类型
表6 全国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6岁及以上残疾人
表7 全国分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的残疾人
表8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残疾人经济活动人口
表9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未工作残疾人
表10 全国分年龄、性别、未工作者主要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表11 全国残疾人分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的年龄构成
表12 各地区2005年度有残疾人的调查户人均收入水平
表13 调查社区基本情况
表14 调查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覆盖情况
附录: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12.01•【文号】残调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残调发〔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06年11月9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王新宪主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残联主要负责同志)和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会上,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程凯同志作了关于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的汇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副司长赵云城同志介绍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送审稿)》。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介绍了调查与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和专家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领导小组成员积极发言,审议通过了数据报告和相关工作安排。

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张为民、民政部副部长XXX、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先后讲话,分别对现场调查阶段中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做了总结,并对做好后期工作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国务院副秘书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勇同志在总结讲话中充分肯定调查工作的成绩,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朴方同志要求和会议安排,进一步做好工作,按照客观性、科学性、准确性、一致性的要求,保证调查能取得圆满成果。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残疾人群体进行科学、全面的调查和统计。

残疾标准的制定对于精准识别残疾人口数量、结构和特点,为政府制定残疾人政策和提供精准服务提供了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标准。

首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主要包括了生活自理能力、听力、视力、言语、肢体功能以及智力和精神功能等方面。

这些标准是根据国际通行的残疾评定标准和中国国情结合而成,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评定,可以全面了解残疾人的生活状态和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其次,残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我们应该尊重和关爱每一个残疾人,让他们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而残疾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服务,让他们在社会中更好地融入和发展。

再次,残疾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其核心特点。

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偏向某一特定群体。

只有通过科学、客观的标准,才能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支持,让他们真正受益。

因此,在使用残疾标准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最后,残疾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群体的变化,残疾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残疾标准的研究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确保残疾标准始终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总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服务残疾人群体,促进他们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残疾标准的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工作,为残疾人的权益和福祉努力奋斗。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11.29•【文号】残联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残联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2006年11月9日,全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王新宪同志作了重要讲话,阐述了残疾人事业面临的机遇和继续做好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做好抽样调查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议由中国残联常务副理事长吕世明同志主持。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程凯同志就下一阶段工作作了安排和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残联主要领导同志和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北京大学中国人口健康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功教授作了有关课题研究和数据开发利用的报告。

与会同志进行了深入讨论,就做好下阶段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且表示一如既往地认真做好抽样调查最后阶段工作。

关于下一阶段工作,会议要求:一、关于各省(区、市)数据的公布各省(区、市)数据公布的内容、形式、时间要严格按照全国抽调办的要求进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抽调办返回的公报内容,不得改动公报的数据,保持全国各省(区、市)的加总和全国调查总数的一致性。

二、关于残疾人信息监测系统建立残疾人信息监测系统十分重要,非常必要。

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科学、长效的残疾人状况监测系统。

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有利条件,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好残疾人状况监测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残疾人状况的变化,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动态依据。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残联2011-2014年发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对我国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教育、就业、康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两点建议:构建政府、社会、社区、家庭四维一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力度。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生活救助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获得低保和补贴的水平基本保持稳定。

城乡残疾人获得生活救助的人数和比例没有太大的变化,接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占多数,城乡残疾人获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人数有较为显著地增长。

但是,2011年享受生活和护理补助的城镇残疾人大约是农村残疾人9倍,虽然2014年享受农村生活和护理补贴残疾人数有了较大的增长,但城镇仍旧大约是农村的1.6倍。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8296万(2010年预计为8500万)残疾人中有6225万人生活在农村,占残疾人总数的75.04%。

城镇与农村残疾人之间在生活救助方面的巨大差距直接影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要想有效的改善我国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应将农村残疾人问题放到突出位置。

(二)教育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不断增加,教育救助的力度不断加大。

残疾人教育包括残疾人基础教育、残疾人特殊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残疾人高等教育。

在多项教育中,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迅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人数较多。

但是残疾人的教育也存在较多问题,根据2014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得知,仍旧有8.4万适龄儿童未入学,虽然相比于2011年的12.6万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但相比于正常人而言,义务教育对于残疾人群体还仍未实现;其次,对于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而言,目前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均在校人数远远达不到标准的200人的每个班的规定(2013年均在校人数为57.3人、2014年均在校人数59.2人)。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地方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地方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地方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6.02.20•【文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地方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为切实搞好第二次全国疾人抽样调查的地方宣传动员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和中宣部、全国抽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宣传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宣传动员工作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社会调查,又是一次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项调查,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都是其他调查所少见的。

多种原因造成的调查社会环境的某些不利因素,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残疾人的歧视、偏见及对残疾的某种避讳心理,会给残疾人调查带来比其他调查更大的困难。

因此,切实做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的支持和群众配合,对顺利完成此次调查任务就显得极为重要。

现在距调查的标准时间--2006年4月1日仅有一个多月时间,做好调查的宣传动员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各地各级抽样办必须高度重视宣传动员工作,排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行计划,细化各项加强宣传动员的措施,保障人员经费,紧抓落实,为现场调查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宣传舆论保障。

二、按照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精心组织实施全国抽调办已制定下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宣传方案》、《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近期还将下发宣传招贴画和电视公益广告片,供地方各级张贴和播出。

按照《宣传方案》的要求,全国抽调办协调中央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安排全国性的宣传活动,并指导督查地方的宣传工作。

(标准抽样检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过程总结

(标准抽样检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过程总结

(标准抽样检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
过程总结
附件3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过程总结
专家问卷
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
各位专家:
您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现场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做好总结并推动今后残疾人工作的开展,特进行本调查总结工作。

现请您回顾一下在本次抽样调查中参与的各项工作,并请逐项独立填写本调查问卷。

非常感谢您在整个调查工作中的突出贡献,谢谢!
一、基本情况
二、调查方案的科学性
您认为本次调查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如何,请对以下各方面进行评价。

三、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您认为本次调查方案的可行性如何,请对以下各方面进行评价。

四、调查实施的难度
您认为调查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开展的困难程度如何,请对以下各项工作难易程度分别进行打分。

(注:1分为最容易,8分为最难)
五、调查工作的满意度
您对本次调查各项工作的满意程度如何?请对以下各项工作满意程度分别进行打分。

(注:1分为最不满意,8分为最满意)
六、对今后残疾人调查的建议[调查到此结束,谢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34
【摘要】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我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生活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掌握他们的最新实际情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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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5(000)0Z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我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生活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掌握他们的最新实际情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这次抽样调查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9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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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我省12万人口、38个县级单位、150个乡镇级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广东省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
【总页数】3页(P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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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2007年5月28日
现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计算机汇总的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和主要社会经济数据公布如下:
一、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
据推算,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及占本省(区、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
地区万人%
北京市99.9 6.49
天津市57.0 5.47
河北省495.9 7.23
山西省202.9 6.04
内蒙古自治区152.5 6.39
辽宁省224.2 5.31
吉林省190.9 7.03
黑龙江省218.9 5.72 上海市94.2 5.29 江苏省479.3 6.40 浙江省311.8 6.36 安徽省358.6 5.85 福建省221.1 6.25 江西省276.1 6.39 山东省569.5 6.15 河南省676.3 7.20 湖北省379.4 6.64 湖南省408.0 6.44 广东省539.9 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337.5 7.23 海南省49.4 5.95 重庆市169.4 6.05 四川省622.3 7.57 贵州省239.2 6.40 云南省288.3 6.46 西藏自治区19.4 7.00 陕西省249.0 6.69 甘肃省187.1 7.20 青海省30.0 5.54
宁夏回族自治区40.8 6.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6.9 5.31
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
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三、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
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

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

四、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
全国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4.66%;15-59岁的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5万人,占45.26%)。

五、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
全国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
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

六、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
全国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2457万人,占29.6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5839万人,占70.38%。

七、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
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八、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
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

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

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
79.07%,听力残疾儿童85.05%,言语残疾儿童76.92%,肢体残疾儿童80.36%,智力残疾儿童64.86%,精神残疾儿童69.42%,多重残疾儿童40.99%。

九、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
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人口982万人,占12.42%;在婚有配偶的人口4811万人,占60.82%;离婚及丧偶人口2116万人,占26.76%。

十、残疾人口的就业与有关社会保障情况
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

城镇残疾人口中, 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

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农村残疾人口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

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十一、残疾人家庭户的收入
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

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
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十二、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和需求
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35.61%;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12.53%;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8.45%;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7.31%。

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72.78%;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67.78%;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38.56%;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的有27.69%。

十三、残疾人的生活环境
在此次调查的残疾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中,68.13%的社区距离最近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5公里以内,21.86%的社区距离最近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5公里以内,47.35%的社区建有文化活动站(室),71.95%的社区设有卫生室(所、站)。

注:
1.全国残疾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残疾人口数。

2.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3.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城乡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

4.城镇在业和不在业残疾人指男16-59岁、女16-54岁的在业和不在业的城镇残疾人。

5.调查中家庭全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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