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 90 D 2. 4
一
文献标识码: A
( )合 同法》 二 Ⅸ
文章编号: 0- 9( 0)4 4- 1 9 52 09006 2 0 0 2 - 0
、
国际 保 理 的 概 况
国际 保 理 (nen t nlatr g 又 叫 国际 付 款 保理 或 保付 代 理 , Itrai afcoi ) o n
一
18 97年 1 O月, 中国银行 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 司签署 了国际保理总协 议, 这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 国正式登陆。2 0 0 5年我国内地国际
保理业务的交易量为 5 . 8 3亿 欧元 , 同年 日本 国际 保 理业 务量 则 达 而 到 了 72 2亿 欧 元 , 当于 我 国 的 l 倍 多 , 种 状 况 与我 国 作 为世 界 7. 相 3 这
是2 0世纪 6 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目前世界各
国 未对 国 际保 理 作 统 一 定 义 , 中国 银 行对 保 理 的 定义 是 : 理 是 一项 保 综合 性 金 融 服 务 。 保 理 业 务 中, 方 将 其现 在 或将 来 的基 于 其 与 买 在 卖
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合同国内与国际合同比较
目录
• 引言 • 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合同概述 • 国内与国际债权转让合同比较 • 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合同比较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探讨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合同在国内与国际环境中的异同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日益广泛。通过比较 国内与国际合同在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方面的异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则
定义
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对价 的合同。
特点
债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对性、有偿性和双务性。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对债权人和受 让人具有约束力;有偿性是指受让人需支付对价;双务性是指合同双方均负有 义务。
保理业务合同定义及特点
定义
保理业务合同是指保理商与卖方签署的,约定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 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合同。
。
国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国际银团贷款债权转让纠纷。该案例涉及跨国银团贷 款债权的转让、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问题。通过案 例分析,可以了解国际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纠 纷解决机制。
案例二
国际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合同纠纷。该案例涉及跨国供 应链金融保理业务的合同安排、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等 方面。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国际保理业务合同 的运作模式和法律风险。
发展趋势
未来,国际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市场将继续保持稳定 增长态势。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 易的不断发展,跨境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需求将持续 增长;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应用, 国际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将更加便捷、高效和智能化 。同时,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将继续加强监管合作和 政策协调,推动国际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市场健康有 序发展。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探究
协议后 , 在核 准 的债 务人 的信 用额 度 内,保 理 商将 货 款预先付 给 出 口商 ,出 口商将 发票 给保 理商 ,从 而 完
成应收账 款 的转 移 ,也就 是债 权 的转让 。基 于应 收 账
款的特殊性 ,国际保理 业务 中的债 权转 让 也有它 特 殊
的规则。
一
、
应收 账款 转让 的法律性 质
易中采用赊 销或 跟单托 收承兑 交单结 算 方式 时 ,为卖 方提供 的将 出口贸易 融资 ,账 务处理 ,收取 应收 账 款
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 服务 。 国际保 … 理 的核心 内 容是 应收 账款从 客户 移 转到 保 理 商手 中。 应 收账 款是客户 ( 口商 ) 向债务 人 ( 口商 )发 送 出 进
额范 围内对债务人提 出支付要求。
相对 于债 权让 与机 制而 言 ,这种 应 收账 款转让 的
方式显然在对 抗债务人方 面手 续更加 简便易行 。但 是 ,
< 统一商法典) 第九章 “ 担保交易 ;应收账 款与动 产契
约的买卖”一节 中专 门 为保 理业务 中 的应收账 款转 让 做了全面的规定 。 ( )德国法。德国法认 为 国际保理 中的应 收账款 三 转让实质上 是合 同债权 的转 让。因此 ,德 国法 以民法 中的债权 让与机 制来 规范保理业 务中的应 收账款 转让。 德 国法认为 ,债 权转 让 是一 种抽 象 的法律 行 为 ,债权
认为国际保理 的实 质是保 理商 通过 购买供 应商 的债权 来获得对 应收账 款 的所有 权 ,即完 全 的债权 购买 ,应 收账款的转 移通过 “ 与 ” 的方式来 实现 ,因而英 国 让 法以合同权利让与的法律机制来 规范国际保理 的运作。 ( 二)美 国法 。美 国的现代保 理业务 拥有一套相 当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与控制在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保理公司作为中介机构,通过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来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本文将探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方法。
一、法律风险分析在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人违约风险:债务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应收账款,对此保理公司应提前评估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并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明确还款责任和方式。
2. 债权人优先顺位风险:应收账款可能同时被多个债权人要求支付,如果没有进行优先顺位的约定,可能导致债务人不清楚应当先偿还谁的债务,因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的优先顺位。
3. 法律法规风险: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应收账款转让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要求,保理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纠纷与损失。
4. 争议解决风险:在跨国交易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可能因付款、货物质量等问题而产生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及时解决争议,以免影响保理业务的进行。
二、法律风险控制方法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国际保理业务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控制方法:1. 风险评估与审核:保理公司应在应收账款转让前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同时,对债权人也需要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信誉和资金实力。
2. 合同约定: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规范交易行为,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3. 保险保障:保理公司可以购买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用来对付因债务人违约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4. 合规管理:保理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业务活动。
建立健全的风控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对保理业务进行监督与管理。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1-271-02 外, 可以说其承担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小的, 因此, 国际保理的法律 风险就主要集中在出口商和进出口保理商的身上。而出口保理 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再保理的法律关系, 两者将面临共同的法 律风险。 所以,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以从出口商和保理 商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 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 1. 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 国际保理联合会制定的 《国 际保理业务规则》 规定:一旦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就发票提出 “ 抗辩, 则视为争议的发生。一旦得知争议的发生, 进口保理商或 出口保理商应立即向对方发送争议通知。出口保理商应在收到 或发出争议通知后 60 天内向进口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的进一步 信息。如争议由债务人提出,且在争议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 90 天内收到争议通知, 则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 争议而拒付的款项进行付款。③ ” 由此可见, 一般情形下, 在发票到期后 90 天内进口商没有付 款, 出口保理商会将款项扣除保理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 但也可 能会因为进口商提出争议, 保理商拒绝承担信用担保责任, 而索 回或反转让款项。还有一种情况是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 同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合同违约, 保理商因此而索回或反转让款 项。 2. 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 《国际保理通则》 18 第 条的规定, 在面临尚未发生但比较确定的风险时, 保理商有权根
作者简介: 张馨月, 湖南大学 2008 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学术前沿・
的强制性规范等情形, 则应收账款债权不具有合法性, 这样就会 ( 损害保理商的债权。 2)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合 根据 同法》 79 条的规定: 第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见, ” 债权 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保理商接 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3)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的权利抗辩风险。 《合同法》 82 条的 根据 第 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 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国际保理中, ” 如果进口商对出口商存在抗辩 事由, 进口商就可以以相同的理由来对抗保理商, 拒绝向进口保 理商付款。(4) 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权利瑕疵风险。比如: 出口商 已经将应收款抵押给了第三人或者出口商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已 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了其他保理商, 等等。 2. 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包 (1) 括: 银行保理商对于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判断有可能因为债务人 的隐瞒或自身的疏忽而造成错误; 在追收账款前的这段时间里, 债务人经济行为的得失会引起信用水平的升降, 从而影响其清偿 能力。(2) 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保理商向出口商融资后, 发现由 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问题等原因不能收回该款项, 又由于出口商的 经营状况、 履约能力的变化而不能从出口商处得到赔偿; 出口商 疏忽或欺诈。 3. 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 在履约过程中, 进口国的政治经济 状况发生突然变化、 商品不适销对路、 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等造 成付款风险, 都可能导致保理商无法向进口商实现债权。 4. 国际保理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国际保理业务具有跨国 性的特征, 对于供应商和进口商之间所适用的法律, 可能不为保 理商所熟悉, 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冲突, 导致保理商对其保 理行为和法律后果难以预期。 三、 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应于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 国际保理的风险防范也可分为 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保理商的法律防范两部分。 (一)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 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防范。由于款项被索回或 反转让的风险是由进口商提出争议, 或者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 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所引起的, 所以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 防范就应该从减少争议和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规定这两方面入 ( 手。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进口商的诚信问题尽可能多 的进行了解。不能单一地依赖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判 断进口商。出口商应该首先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2)合同条 款清晰、 明确且符合国际惯例。 进口商提出的争议通常是针对货 物的种类、 质量、 数量和交货期限等, 因此制定内容和释义清晰、 明确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 就能够避免履约时造成不必要 ( 的失误, 有效的防止贸易纠纷。 3)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 果出口商的商品种类、 质量、 数量等与合同不符, 进口商就会提出 贸易纠纷, 从而导致进口保理商免除对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
论国际保理合同的债权转让性质
将其销售 货物 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 ( 通常这种应 收账款 以发票来表示 )转让给保理 商并支付约定费用和利息 , 保理商则为其提供融资 信 用风 险担保 或销售分户帐管理及收 取应收账款 的服务” 。 绝大 部分 的保理流程 中 ,在 卖方叙 作保理 业务 后 ,将应 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而 自己不再承担买方的信用风 险,也没
广大 出口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 , 使得 国际保理业务有 了发挥优
势的巨大空间。
一
Hale Waihona Puke 理商将取得的债款交付给债务人 ,如债 务未得到清偿 ,则保理
商需向供应 商承 担坏 账担保 责任 。在这里 ,由于供应商将 发票 副本等单据交给保理 商时,并未得到作为融资的对价 ,也就没 有完成债权转让 ,或者说只是一种不完全 的债权转让 ,那么在 这之后整个保理流程 中,保理商实 际充 当的是供 应商的代理人
有收款的权 利和义务 ,即使收到了债务人的支付 ( 暗保理 的情 况) ,也无权要求保理商将该款项划归 自己帐上。保理商则有 权凭发票 副本等单据作为债权凭证直接要求债务人 向自己履行 债务 ,由自己承担信用风险,并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等 。这一
三、保理与一般担保
坏账担保是保理 的重要业务 内容之一 ,因此在 担保的性质
切都源于应收账款 所代表 的债权 的转移 ,即买卖双方的债权债 务关系 已经转化为 买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债权债 务关系。而保理 要实现包括融通资金 、收取应收账款 、坏 账担保以及销售分户
帐管理等功能 ,只能依靠应收账款的所有权 的完全转让 。也只 有当保理商成为应收账款的所有人后 ,管理反映应收账款的销
保理业务研究的重 中 重。本文试图通过对 国际保理 中债权转让的研究 , 之 探寻保理运作的本质特点 ,以使保理 当事人能够有效利用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适用研究
作者: 王艳茹
作者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出版物刊名: 鄂州大学学报
页码: 11-14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2期
主题词: 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规制;国际保理法律关系
摘要:国际保理作为国际支付和融资手段, 是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 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普遍运用.为了规范国际保理业务, 银监会和银协虽然制定了关于保理的规范性文件, 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制度尚不完善,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调整仍主要依靠我国的 《合同法》 与《物权法》 .现有法律体系对于国际保理业务纠纷的解决无能, 妨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的稳步发展,有必要对国际保理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对其法律适用进行研究, 为业界提供参考.。
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信 化 的作 法 ,使我 国企业 难 以面 对 综 合性 服务 的 行 为 。它是 为 以赊 销 拟 的 融资便 利 。虽 然 在托 收 、 用
越 来 越 激 烈 的 国 际竞 争 。 2 0世 纪 为 主 的 信 用 销 售 方 式 而 设 计 的 综 证 交 易 中银 行 也 可 以出 口押汇 、打 9 0年代 以来 , 国出 口商 虽然 被 动 合性 金 融服 务 。所谓 国际保 理 ,是 包贷款等方式 为贸易商提供融资 , 我
出 口商 所带 来 的风 险 。 考 察 该 保 理 所 涉 及 的 贸 易 合 同 是 商 尤 其 是 一 些 中小 型 出 口企 业 可 否 具 有 国际 性 。这 一 标 准 也 符 合 免 于 这 些 繁 琐 的事 情 而 得 以 集 中 人 、 、 去开 拓新 的 销售 市场 。其 财 物
美进 口商 通 常不 愿 意开 信 用证 ,而 念 的 特 定 化 是 分 析 国 际 保 理 的 前 其 他 因 素 。因此 ,只要 保理 所 涉及
要求 卖方 接 受 承兑 交单 ( / D A)或 提 。由于学 界对 保理 的认识 存 在一 的 贸 易 合 同 当事 人 的 营 业 地 分 别
” 国际保 理 是 与 的 营 业 地 点 是 否 分 别 处 于 不 同 的 面竞 争 的余 地越 来 越小 ,因此 ,付 地 思考 法律 问题 。 ② 款 方 式 的竞 争成 为 竞争 的 关键 。欧 保 理 相联 系 的概 念 ,因此 ,保理 概 国家 ,而不 考 虑 当事人 的 国籍或 者
分担 、 售管理 等 问题 。 销
关键词 国际保理 国际贸易合 同 结算方式
债权 转让
些 年 , 界市 场 尤其 是 消费 品 世
发展国际保理与《合同法》债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国 际 贸易结 算 方 式在 国 际贸 易
中得 到迅 速 推广 。 与 国际 社会
广 泛运 用 的情 况相 反 , 1 9 自 92
业务 与其他 法 律 行 为 的表 面 相 似 性 出发 ,应 该 综 合考 虑 国 际
保 理 当 事 人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理 商 并应仅 将 货 款 付 给该 保 理 商 。只有 通知 抵达 债务 人后 , 国
保 理基 本 法律 问题 的模 糊 认 识 是 制 约 国际保 理 业 务在 我 国发
展 的关键 因素 。 国 际保 理 的 法律 基 础——
债权 转让
从 国 际保 理合 同发 生 的效 力 来看 , 国际保 理 建 立在 应 收 账 款 转让 的基 础 上 。供 应 商 办 理 保 理 业务 之 后 ,便 不再 承 担 债 务人 信用 风 险 , 同时失 去 了
际保 理 业 务才 能 得 以有 效 的 开
年 中 国银 行 在 我 国率 先 推 出国 际保理 业 务 之 后 ,该 业 务在 我 国的发 展 十分 缓 慢 。 分析 其 中 原 因不难发 现 ,我 国相关 法 律
制度 建 设 的滞 后 和 企 业对 国 际
系 、 国际保 理 的 实 际运 作 及 其
垫 -I 与 会 j 社 i i l 技
国际保 理 作 为 一种 新 型 的
当前 对 国 际保 理 的 法律 基础 认
定 尚无定论 。判 断 国际保 理 的 法律 基 础 ,不 能仅 从 国际保 理
账 款 的发 票 副本 等单 据 交给 出
口保 理 商 ,一般 同 时还 要通 知 债 务人 应 收账 款 已转让 给 该 保
收款 的权利 和 义 务 。 而保 理 商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反思和完善--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分析
[ 邓小洋 王勇情:& 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财 :代理业务 . 与欧洲大 陆贴现 商的贴现业务也 有一定关系。国际统 1 ] RD J《 ]
经理 论 与 实践 》 0 5 0 ,2 0 .5 ・ 私法协会 的 《 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规定 了四个条件:首先 . 保 [] 艳 : 2周 科技型 企业研发 费用会计处理 之我 见[]《 J. 财会 月 . 理合同的标 的是债 权让与 其次 被让与债权据 以产生的基础合
() 3具体账务处理。1研究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 () 在 管理费 : 国保理 业 务 发展 的现 实之 需 。
用 账户下开设 “ 研究费用 明细账 专门用来 归集研究活动中 。 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由于研究活动具有极高 的不确定性 不形成 ・
[ 关键词]国际保理 债权让 与 应 收账款转让 信用
而被欧美国家广泛采用。入世后 ,我 国外 贸和金融体 制面临外国 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开设 “ 开发成本 ”账户 ,并根据开发项 目 . 资本冲击 的巨大压力 外资金融机构对保理业的业 务争夺 已经展
开设明细账, 在开发期间, 该账户用来归集开发成本。当开发成 :
功时 ,将该开发项 目的成本转入 无形资产 ”账户 中,按实际成 。 开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 ,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 ,银行传统 本来确认无形资产 的入账价值 . 将开发成本予 以资本化 ,并在以 . 业务如托收 信用证很难给予 中小企业亟需获得 的融资服务 ,而
完成此项 目及其营销 , 或者能够对该产 品或工艺进行使 用。这里 ・
所说的产品或 工艺是指研 究与开发活动 的可 能成 果。 。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反思和完善——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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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8期 06
南
方
金
融
N o8, 00 . 2 6
( 总第 3 0期 ) 6
S u h Ch n n n e o t i aFi a c
Ge ea . 6 n rl No 3 0
我 国国际保理业务 的反思和完善
是 建 立 存 债权 转让 的基 础 上 。
二 、 我 国 有 关 国 际 保 理 的 法 律 规 定 及 其 缺 陷
合 同 :第 三 .保 理 商 必 须 提 供 以下 四项 服 务 中的 至 少
两 项 :融 资 、账 户 管 理 、催 收 账 款 、坏 账 担 保 ;第 四 ,该 债权 让 与 必 须 通 知 债 务 人 。 该定 义 突 出 厂国 际
理 、应 收 账 款 收取 和 信 用 风 险 承 担 中 的 两 种 或 全 部 服
由 .严 格 限 制 了合 同权 利 的 自由转 让 ,阻 碍 了保 理 业
务从 事 者 的积极 性 .迟 滞 了保 理 业 务 市场 的形 成 。
《 同 法 》 发 展 了 《 法 通 则 》 的 债 权 让 与 制 度 ,对 合 民 债 权 的 可让 与性 、债 权 让 与 的 方 式 、让 与 的效 力 等 问
我 国有 火 国际 保 理 的 国 内 立法 主 要 体 现 在 《 法 民 通 则 》 和 《 同法 》 中 。 民 法 通 则 》第 9 合 《 l条 关 于 债
权 让 与 的 规 定 采 取 的是 债 务 人 同 意 主 义 ,规 定 债 权 转 让 应取 得 债 务 人 同意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由 国家 批 准 的 合 同 ,须 经 原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该 规 定 尽 管 维 护 了债 务 人 的 利 益 和 交 易 秩 序 ,但 忽 视 了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自
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目前,国际上为企业所惯用的信用证付款方式正逐渐被赊账贸易所代替,应运而生的银行保理业务能够为企业提供新融资方式。
而这一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其潜力正在成为下一个银行之间争夺的据点。
在上海,已有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开始深度细化中小企业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帐务处理、应收帐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具体做法是:出口人事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发货后,有关运输单据径直寄交进口人,而将应收帐款的单据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人负责向进口人收款,保理商收到货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将货款交给出口人.【您现在阅读的文章来自“中国人才指南网”,请记住我们的永久域名:】国际保理这一新兴的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
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
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简述1、国际保理业务的地位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上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方面的法律制度
、
国 内立 法
等 。②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 让的债权 。
我 国合 同法 立 法 宗 旨之 一 , 是 充 分 尊 重 就 合 同当 事 人 的意 思 自治 , 因此 第 7 9条规 定 了当事人 约定 不得转 让 的债权 不能转
3债 权 让 与 的效 力 . 债 权 让 与 后 产 生 两 种 法 律 效 力 , 种 一 是 对 内效 力 , 种 是 对 外 效 力 , 此 合 同 一 对 法 都 作 出 了规 定 。 《 同 法》 8 条 作 了规 定 : 债 权 人 合 第 l “ 转 让 权 利 的 , 让 人 取 得 与债 权 相 关 的 从 受 权 利 , 该 从 权 利 专 属 于债 权 人 自身 的 除 但 外 。债 务 人 在 接 到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之 后 , 应 向受 让 人 履 行 债 务 。 ”
律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和 社 会 公 共 道 德 , 具有 就 法 律 效 力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不得 转 让 的债 ③ 权 。 这类 常 见 的 债 权 有 以下 几 种 : 以特 定 身 份 为 基 础 的债 权 ; 法 上 的 债 权 ; 人 公 因
际保 理在 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 7 在 0 年代 起草 了《 国际保理公约》 。几经修 改,
F coig atr )是 国 际保 理领 域 唯 一 的 一 部 国 n
际 公 约 。 国 际 统 一 私 法 协 会 为 了 促 进 国
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 的合同,
需经 原 批准 机 关批 准 。但是 , 律 另有 规 定 法 或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据该 条 的规定 , 根 债 权让 与 必须 满足 3个条 件 : 应 当 取得 债 ①
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规避_保理商法律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规避_保理商法律风险论文导读::从来自于出口商、进口商和对方保理商的风险等方面加以分析,进而提出规避法律风险的措施,以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积极开展。
论文关键词:国际保理,保理商法律风险,规避国际保理是一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的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
当前,在国际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其特有的优势,迎合了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我国作为外贸大国,对国际保理业务也有着巨大的需求。
外汇拖欠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这些企业一直期盼能有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务来解决这一难题,而国际保理的出现对解决企业外汇拖欠问题提供了一种现实和可能的途径。
像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主要是银行和非银行保理公司,其中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在国内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其业务量在我国现有的保理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份额。
国际保理业务在给保理商提供新的、更广阔的利润空间的同时,也会给其带来一些新的风险,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它是18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崛起的一种界于托收与信用证之间兼具商业和银行双重信用功能的结算方式。
美国的《商业律师》一书中对保理业务的定义是:“在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供货商之间存在持续有效的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保理商对通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提供下述服务:1、现金收购所有的应收账款;2、保留销售分户账并提供有关应收账的其他账务服务;3、收取应收账款;4.承担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产生的坏账损失。
同时还规定,保理商只有在提供至少两项上述服务时才被视为是保理业务。
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合同法律框架与合规要求
服务模式创新
企业应通过服务模式创新,提高 服务质量和效率,如开展线上业
务办理、提供定制化服务等。
技术应用创新
企业应积极应用新技术,如区块 链、人工智能等,提升债权转让 与保理业务的智能化水平,降低
操作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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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合规要求与风险防范
监管政策解读
法律法规遵守
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合同需严格遵守 《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监管政策了解
密切关注金融监管政策动态,及时了 解政策调整对业务合同的影响,确保 业务合规开展。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起草、审批、签署、履行等各环节的责任和 流程,确保合同管理规范、有序。
保理业务功能
保理业务的主要功能包括融资功能、应收账款管理功能、催收功能和坏账担保 功能。通过保理业务,卖方可以获得资金融通、改善财务报表、降低管理成本 和坏账风险等好处。
两者关系及互动机制
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关系
债权转让是保理业务的基础和前提,保理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从 而开展后续的金融服务。同时,保理业务也是债权转让的一种重要实现方式,为债权人
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 合同法律框架与合规 要求
• 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概述 • 债权转让法律框架 • 保理业务合同法律框架 • 合规要求与风险防范 • 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导 •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目录
01
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概述
债权转让定义及类型
债权转让定义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通过协议等方式转让给 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和承 担相应义务的行为。
保理债权转让协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保理债权转让协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保理业务是商业文书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它以公司账户应收账款作为信用担保,向保理公司或金融机构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并由保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享有债权。
保理债权转让协议是保理业务中的一项重要文件,规定了债权方和债务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商业贸易中,保理债权转让协议被广泛应用,为企业资金周转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理债权转让协议的定义、主要内容、作用和影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商业工具。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言部分:介绍文章的主题和背景,概述保理债权转让协议的意义和作用。
2. 正文部分:详细解释保理债权转让协议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其主要内容和具体作用。
3. 结论部分:总结文章的核心观点和结论,展望保理债权转让协议未来的发展趋势,并给出个人对于该议题的看法和建议。
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1.3 目的:本文旨在对保理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通过对其定义、背景、主要内容、作用和影响等方面的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保理业务中的关键环节,了解保理债权转让协议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和思考,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灵活和准确地运用保理债权转让协议,从而提升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效益。
2.正文2.1 保理债权转让协议的定义和背景保理债权转让协议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应的应收账款通过保理公司进行转让,以获取资金或风险管理服务的协议。
保理债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企业间的商业交易中,旨在帮助企业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信用风险和加快账款回收速度。
保理债权转让协议的背景主要源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需求。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经营的复杂性增加,企业往往面临资金周转不灵、账款回收困难和信用风险加大等问题。
而保理债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问题研究》范文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保理业务的核心内容,其法律性质问题在国内外都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分析其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概述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对买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融资、账款管理、催收及坏账担保等服务。
这一过程涉及到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变更等法律问题,具有较高的法律复杂性。
三、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一)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保理合同中,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需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合同关系变更的法律性质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会导致原合同关系发生变更。
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关系转变为卖方、买方与保理商之间的三角关系。
这一过程中,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关系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一)通知债务人的法律问题债权转让通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是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之一。
如通知不及时或无效,可能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进而影响保理商的权益。
(二)债权真实性及可转让性的法律问题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需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可转让性。
如存在虚假债权或债权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可能导致债权转让无效,损害保理商的利益。
(三)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法律问题在保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解除或违约情况,需明确解除权行使、违约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
此外,如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纠纷,还需解决管辖权、诉讼地位等法律问题。
五、结论与建议(一)结论通过对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认为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具有债权转让和合同关系变更的法律性质。
债权转让和保理合同4篇
债权转让和保理合同4篇篇1债权转让和保理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种金融工具,其目的在于实现资金的流动和融通,从而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本文将分别介绍债权转让和保理合同的概念、特点、优势以及适用情况,并对两者进行比较,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这两种金融工具。
一、债权转让1. 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在债权转让中,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另一方(受让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原债权人则不再享有该债权。
2. 特点:债权转让的特点包括双方同意、合法性、真实性、清晰明了等。
债权转让需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合法合规,交易信息应真实可信,合同条款应清晰明了,以避免引发后续纠纷。
3. 优势:债权转让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资金的快速流动和融通,帮助债权人快速变现,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此外,债权转让还能够降低风险,分散风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4. 适用情况:债权转让适用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移,用于解决资金短缺、逾期账款、应收账款过多等问题。
债权转让还适用于资产证券化、资金整合、降低成本等需求。
二、保理合同1. 概念: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保理公司购买委托人指定的应收账款,向委托人提供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包括明确规定的应收账款范围、保理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费用费率等条款。
2. 特点:保理合同的特点包括双向权利义务、综合性服务、灵活度高等。
保理公司除了购买应收账款以外,还会提供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综合服务,帮助委托人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风险,实现资金融通。
3. 优势:保理合同的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变现,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坏账风险,提高融资能力。
保理合同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4. 适用情况:保理合同适用于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融资难度大等情况。
国际保理制度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保理制度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保障其交易收益安全至关重要。
而在此背景下,保理业务应运而生,提供了融资及风险管理等多种服务。
其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功能之一,通过将企业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使企业能够快速获得资金,降低不可付款风险。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过程中,法律制度也面临了很多挑战,如资产定位、权利保护、债权诉讼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保理业务的运作效率和效益。
因此,对于国际保理制度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通过对国际保理制度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研究,旨在全面了解国际保理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深入剖析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优化和完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方案,以进一步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
三、研究内容1. 国际保理制度的概述通过对国际保理制度的背景、基本原理和运作模式等方面的介绍,对其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基本概念和方式从法律角度出发,介绍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基本概念、特点和操作流程等,以及不同的债权转让方式的优缺点。
3. 国际保理制度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实际案例和文献综述等方法,分析国际保理制度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资产定位困难、异地债权诉讼困难等。
4. 改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建议提出完善国际保理制度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建议,包括加强资产定位体系建设、规范异地债权诉讼程序等。
四、研究方法1. 理论研究对国际保理制度、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制度进行理论探讨,分析其相关文献和案例,总结其关键问题和做法。
2. 实证研究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获取实证数据,以提高研究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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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是什 么 ?
位清偿、 债权 质 押 。 而上 述 几种 观 点 都有 其 难 以回避 的 弊端 。 然 渐 形成 , 品 的价格 和 质量 趋 于统 一 , 形 成相 对 一致 的 比例 , 商 或 委托 代 理 说 只 能 解释 保 理 商 对 出 口商提 供 的催 收 应 收 帐 款 和 出 口商 为 了获 得 竞争 优 势 , 只能 在付 款 方式 上进 行 竞 争 。信用 管理 销 售帐 目的服 务 , 法解 释 融 资 , 无 帐担 保 等 问题 : 位 清 偿 代 证 是 1 世 纪发 生 的一 次 国际 贸易 支付方 式 上 的革命 , 9 这种 支付 说解 释 了保 理 商权 利 的来 源 , 没 有解 释 保 理业 务 中 的 到期 保 而 方 式 由于 银行 信 用 的介 入 , 首次 使 不在 交 货现 场 的买卖 双 方 在 理 问题 : 权质 押 说 注意 到 了 国际 保理 与 质 押借 款 操 作方 式 的 债 履行 合 同 时处于 同等 地位 , 一定 程度 上使 他们 重新 找 回 了“ 在 一 相似 性 , 保理 商 作 为唯 一 债权 所 有 权 人 、 口商 第 一顺 序 偿 但 进 手 交钱 , 一手 交 货” 的现场 交 易所 具 有 的安 全感 , 决 了双 方 互 解 债义务人的地位与债权质押中的法律关系截然不同。 不 信任 的 矛盾 。但 随着 国 际贸 易 的发 展 , 买方 在 交易 中 占据 了 从 国 际保 理 业务 中当事 人 的权 利 义 务 的角 度来 看 , 国际 在 主 导地 位 , 方市 场 逐渐 形 成 。 买 由于在信 用 证付 款 方 式下 , 方 买 保 理 过 程 中 , 口保 理 商 与 出 口商 签 订 国际 保 理 合 同后 , 口 出 出 负 担 繁 重 , 仅 需要 承 担高 额 的开 征 费用 、 证 金 , 不 保 还要 受 到银 商获 得 了 出 口保 理商 的付 款 或 一 定 期 限 内付 款 的 承 诺 而 不 再 行 复杂 的 开证 手 续 的制 约 。 这使 得 占据 主导 地位 的买方 往 往 不 对应 收 帐款 享 有 权利 , 同时 也不 承 担应 收帐 款 坏 帐风 险 ; 应 相 愿意 采 用信 用 证方 式 付款 , 而需 要 一种 新 的便捷 的付款 方 式 。 的 , 口保理 商 对 应 收帐 款享 有 权 利 , 出 口商 无 权 向进 口商 出 即 为适 应新 经 济形 势下 买方 市场 的 需求 , 际保理 便应 运而 生 了 国 以 自己的 名义 收 取 货款 , 一 权利 由 出 口保 理商 行 使 。 这 那 什 么 是 国际 保 理呢 ?根 据 国 际统 一 私法 协 会 18 98年 制 而 出 口保 理 商与 进 口保 理 商之 间的保 理 行 为 , 使对 应 收 则 定的 《 国际保 付 代 理 公约 》 的规 定 : 保 理 是 供应 商 通过 与 保 理 “ 帐款 的权 利又 让 渡 到进 口保 理商 手 中 , 相应 地 , 口保 理 商 在 出 商 订立 保 理 合 同 , 他 与客 户 订立 货 物 销售 合 同所 产 生 的应 收 将 获 得 了进 1 理 商付 款 的保 证 的同 时 也 丧 失 了 向进 口商 以 自 3保 账 款 让 与保 理 商 。保 理 商 在 保理 业 务 中至 少 履行 下 述 职 能 中 己名义 收 取 货款 的权利 , 该权 利 由进 口保 理 商行 使 。 在 国际 而 的两项 职 能 : 供应 商 融通 资金 , 括贷 款 和预 付 款 : 为 包 管理 与 应 贸 易 中, 应 收帐 款 的权 利只 能通 过两 种 途 径取 得 : 是 创 改 , 对 一 收账 款 有 关 的账 户 : 收应 收 账 款 ; 债 务人 的拖 欠提 供 坏账 代 对 即 由 出 1 向进 口商交 付 货物 ,从而 有 权 向进 口商 收 取 货款 , 3商 担保 ” 。 即有 权 收 取应 收 帐款 : 一 途径 是 继 受 取得 , 由应 收帐 款 的 另 即 通 过 上述 定 义 我们 可 以看 出, 对信 用 证付 款 和付 款 交 单 相 权利 人 将应 收 帐款 的权利 转 让 给 受让 人 , 让人 从 而 取得 对 应 受 (/) 言 , 销( / )n 兑交 单 (/ ) 符合 买方 的利益 需求 。 D P而 赊 O A  ̄承 DA更 收帐 款 的 权利 。在 国 际保 理业 务 中 , 口保理 商 和 进 1保 理 商 出 3 在赊 销 和 承 兑交 单 下 , 买方 无 须付 款 即 可收 到 货物 或 获得 权 利 享有 以 自己名 义 收取 应 收帐 款 的 权利 , 权 利 是保 理 商对 应 收 该 凭 证 ( 提 单)卖 方 收 取 货款 的权 益却 无 法 得到 保 障 。然 而 通 如 , 帐款 所 享 有 的债 权 , 则 , 理 商不 可 能 享有 以 自己名 义直 接 否 保 过 运 作 国际 保 理 , 理 商信 用 介 入 商业 信 用 , 方 按 时 收取 货 保 卖 收取 应 收 帐 款 的权 利 。 款 的 权益 就 能 得 到保 障 。 从 国际保 理 业务 的流 转过 程 来 分析 , 理 商对 应 收 帐款 的 保 我 国 办理 国际保 理 的规模 尚小 。2 0 年 全 球 国 际保 理 业 03 权 利不 可 能是 基 于创 设而 取得 , 取 得途 径 只 能 是从 出 口商 处 其 务 量达 到 7 0 . 6 3 2亿 欧元 , 中英 国和 意 大利 国际 保理 业 务 量 9 其 受让 取 得 。因此 从这 一 意 义来 看 , 国际 保 理 业 务 的法 律 实质 应 分 别 达到 677 0. 0亿 欧元 及 12 .0亿 欧元 。在 欧 美 国家 间 的 3 51 是应 收 帐 款 转让 , 即债 权 转让 。 贸 易结 算 中 , 理方 式 基本 上 取代 了信 用证 而成 为 最 主要 的 结 保
国际保 理业务 中债 权转让法律 问题研 究
口 黄 梅 杨 柳
大陆 地 区 国 际保 理业 务 的 交 易量 仅 为 2 . 6 0亿 欧元 。 与 我 国 4 这 作为 进 出 口贸易 大 国 的地 位是 很 不 相 称 的 。 这 说 明保 理 业 务 l
在 我 国所蕴 藏 的 巨大 潜 力 尚未 得 到 充 分开 发 , 此 , 这 种 形 因 在
势下探讨我 国开展国际保业务的法律架构 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 国际保 理业务 的法律基础应是债权转让
国际保 理 交 易的 复杂 性 决 定 了法 律调 整 的 必要 性 , 易 中 交 所涉 及 的各 方 当 事人 之 间 的权 利义 务 , 要法 律 予 以保 障和 约 需
束。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时首先面 临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 : 国 际保 理 交 易 中 各方 当事 人 之 间的 权利 义 务据 以产 生 的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