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听证程序
听证会的流程有哪些
听证会的流程有哪些听证会是一种权力机关或专家组织所举行的一种行政程序,旨在收集证据和听取不同当事人的陈述,进而为特定问题的决策提供基础。
以下是听证会流程的一般步骤:1.准备阶段:主办方(一般是政府机构或组织)确定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文件的发布。
这个阶段还包括邀请与会人员、准备相关材料等。
2.公告通知:主办方发布公告,通知公众和有关当事人有关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这通常通过各类媒体、网站、公告牌等途径进行。
3.准备材料:主办方为听证会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政策文件、法规、专家意见等,这些文件将作为听证会的基础和参考资料。
4.申请参与:公众和当事人需要根据主办方的指示提出申请,申请参与听证会。
一般来说,对影响个人权益较大的决策,都会鼓励或要求公众参与。
5.调查研究:主办方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究,以准备听证会需要的信息。
这包括收集数据、专家意见、利益相关者意见等,以提供全面和客观的信息资料。
6.开幕词与事项说明:在听证会开始之前,组织者通常会有一个开幕词,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程序,并简要说明相关事项,如规则、时间安排、发言顺序等。
7.陈述阶段:在这个阶段,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会根据事先安排的顺序发表陈述。
他们可以就问题本身陈述观点、提供证据,并回答可能的质询。
8.证人证言:主办方或各方当事人可以邀请证人提供证词。
证人一般出席听证会并接受质询,以提供他们所知道的相关信息。
9.质询阶段:听证会的主持和参与者都可以向其他与会人员提问,以进一步了解他们的陈述、证据或意见。
10.申辩:在质询阶段之后,允许各方当事人对其他陈述进行申辩,澄清误解,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或反驳。
11.结案陈词:在听证会接近结束时,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会再次发表陈述,重点总结和强调他们的观点和证据。
12.闭会:主办方宣布听证会结束,不再接受新的陈述或延长讨论。
此后,主持人会收集和整理与会人员提供的文件、证据和证词。
13.决策:主办方根据听证会中收集到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决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省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听证的程序
听证的程序
听证会程序是指在法律程序中,为了审查证据、听取双方辩论和做出决策,而进行的一种正式的会议。
以下是一般听证会程序的基本步骤:
1. 开幕: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会宣布会议开始,并引导参与者了解程序。
2. 介绍案件:主持人会对案件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涉案的事实和问题。
3. 双方陈述:涉案双方会有机会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论点。
原告通常先陈述,然后被告陈述。
双方可以呈递证据和证人。
4. 证人证言:如果有相关证人,他们会被要求宣誓并作证。
双方律师可以进行交叉盘问,以澄清证人的证词。
5. 辩论:双方律师会进行辩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论点。
6. 证据审查:主持人会审查涉案的证据,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7. 结词:双方律师会进行总结陈述,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
8. 做出裁决:主持人会在听证结论基础上,做出决策或建议。
9. 宣布结果:主持人会宣布裁决结果,并解释相关法律适用。
10. 关闭听证会:主持人会宣布听证会结束,并告知参与者下一步的程序。
请注意,听证会的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规而有所不同,上述步骤仅为一般性说明。
在不同国家和司法体系中,听证会程序也会有所差异。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听证会是指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为了调查其中一事件或问题,听取证人陈述、专家意见,收集证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辩论和裁决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听证会的具体流程。
1.听证会前准备在召开听证会之前,组织者需要确定听证会的目的和议程,并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
还需要确定听证会的主持人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2.开场声明和介绍主持人在开始听证会之前,会发表开场说明,介绍听证会的目的、议程和规则。
他们会解释参与者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并提醒大家听证会的机密性以及对虚假陈述的严肃性。
3.证人陈述听证会的核心部分是证人陈述。
证人根据各自的角色和与事件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向主持人或相关的委员会提供陈述。
证人除了回答问题外,还可以递交书面证词和证据。
4.交叉询问在证人陈述之后,与会者有机会进行交叉询问。
与会者可以向证人提问以进一步了解事件的真相和相关细节。
交叉询问有时会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进行,以保证听证会的执行效率。
5.辩护和反驳对于与会者在交叉询问中的问题和观点,证人有权进行辩护和反驳。
他们可以解释或辩解他们的陈述,提供更多的细节或捍卫他们的立场。
6.专家意见和证据呈堂为了支持或补充证人陈述,听证会还可以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呈堂证据。
专家可以提供他们的专业观点和解释,并向与会者展示科学或技术证据。
7.闭门讨论在听证会期间,主持人可能会决定进行闭门讨论。
这是一个私下的会议,旨在让与会者展开更全面的辩论和讨论,同时制定问题并做出决策。
8.裁决和报告当主持人和与会者认为所有的证据和意见都已经得到充分考虑时,听证会将进行最终裁决。
主持人可能会在听证会中宣布立即裁决,也可能会将裁决延迟到另一个时间点。
最终,听证会的结果将通过报告或其他形式公布给相关方。
9.收尾和总结主持人会在听证会结束之前进行总结和收尾的声明。
他们会再次强调听证会的重要性和义务,并向与会者表达感谢。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听证会的具体流程。
然而,每个听证会可能会根据事件和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听证会是一种公开的决策程序,用于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和争论,并使相关方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它通常由行政机构、立法机构、法院或独立机构组织,并由一名主持人主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听证会的典型流程。
一、准备阶段1.确定主题和目标:主办方确定听证会的主题和目标,例如针对一些政策、法案、规定或争议性问题进行调查和听证。
2.制定规则和程序:主办方制定合适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这些规则包括权利保护、证据收集和程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二、公告和邀请1.公告:主办方通过官方渠道或媒体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题和目标,并明确相关方可以提出意见、证据和疑虑。
2.邀请参与方:主办方邀请相关方参与听证会,这些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等。
三、证据收集1.提供书面材料:主办方要求参与方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他们的观点和主张。
2.数据和专家见证:主办方邀请相关方提供数据、报告和专家意见等证据,以强化其立场和观点。
3.数据审查和验证:主办方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验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可靠。
四、听证会主要流程1.开场介绍:主持人简要介绍听证会的目的、规则和程序,并邀请参与方进行自我介绍。
2.参与方陈述:参与方按照事先安排的顺序陈述自己的观点、证据和主张。
每个参与方通常有限定的时间进行陈述,以确保公平和效率。
3.证人证词:主办方邀请相关方提供的证人就特定问题进行证词,以提供更多证据和专业意见。
证人由主办方和参与方提出问题,并进行追问。
4.证据展示:主办方允许参与方展示书面证据、图表、视频或其他相关材料。
5.公众发言:主办方开放一定时间给公众,让他们提出问题、意见或建议,以充分听取各方的声音和关切。
6.辩论和争论:参与方可以就彼此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辩论和争论,提供反驳或反驳。
7.结束陈述:每个参与方都有机会进行总结陈述,强调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反驳其他参与方的观点。
听证会的流程是什么
听证会的流程是什么听证会是一种行政程序,用于就特定问题或争议进行公开审理和决策。
其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准备阶段:在听证会开始之前,主办方通常会发布公告,宣布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
同时,主办方还会确定听证会的主题、议程和相关证人的身份。
2.开始阶段:听证会开始前,主办方会介绍会议的目的和规则,以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会议主席通常会提醒参与者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包括尊重对方、遵守时间限制以及尊重会议过程。
3.发言阶段:发言阶段是听证会的核心环节。
首先,主办方通常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或证人发表开场陈述,介绍他们的立场和证据。
然后,其他与会人员可以提出问题或质疑,要求对方作出解释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4.证据阶段:在证据阶段,与会人员可以提交书面证据或物证,并有权提出与证据相关的问题。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文件、调查结果、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等。
与会人员还可以请求其他证人提供证词或陈述。
5.辩论阶段:在辩论阶段,与会人员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相关性提出辩论。
他们可以发表辩护词,陈述自己的立场,并反驳其他参与者的观点或证据。
主席通常会确保辩论秩序井然,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发表观点。
6.结束阶段:在结束阶段,与会人员可以提交总结陈述,再次强调自己的立场,并对其他与会人员的观点进行回应。
主席通常会表示感谢,并宣布审理结束。
7.决定阶段:一旦听证会结束,主办方会依据听证会的证据、辩论和观点,作出最终的决定。
这个决定通常会在后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公布,并根据相关法律和程序得出定论。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对一般性的听证会而言,具体的听证会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领域和当事人的权益而有所区别。
因此,在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举行听证会的一般步骤
举行听证会的一般步骤听证会是一种由政府机构、法院或委员会组织的程序,目的是收集证据、听取证人证词,以做出有关项争议或决策的裁决。
以下是一般的听证会步骤:1.事先通知:组织机构在宣布举行听证会时,通常会给予相关当事方事先通知。
通知中会包括时间、地点和被询问问题的信息。
听证会通常追求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可能会公开通知。
2.规划和准备:组织机构必须规划好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流程,并安排人员、设备和其他必需的资源。
他们还需要搜集与听证会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为此准备一个文件档案。
如果需要,他们可能还会约见相关当事人或专家,以了解他们的证词。
3.开始听证会:在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会对听证会的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简要说明。
他们会解释什么是证据,以及如何提出异议或提出问题。
同时,他们还会宣布听证会的开始,并宣读与其相关的文件或证据。
4.召开证人:主持人会邀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通常是与争议有关的人员,他们的证词对于作出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证人可以是目击者、专家、当事人或其他与争议有关的人士。
5.证人陈述:证人有机会陈述他们关于争议的观点、见解和经历。
他们被要求回答与争议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主持人、当事人或其他参与者提出的。
证人必须在陈述中遵守规则和程序,并且乐意提供必要的证据。
6.证人交叉询问:在证人陈述完毕后,其他参与者有权进行交叉询问。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提出问题以进一步澄清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交叉询问的目的是发现证人的动机、可靠性、记忆力和证词中的不一致之处。
7.听证会记录:在整个听证会过程中,会有人员记录证人的证词、交叉询问和其他有关争议的信息。
记录的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录音或录像。
这些记录将成为作出裁决的依据。
8.陈述、辩论和展示证据:除了证人作证外,参与者还可以提供口头陈述、辩论和展示其他证据。
他们也可以向证人提问以进一步澄清问题或提出异议。
10.裁决:听证会结束后,组织机构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证词,以及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做出一个裁决或决定。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程序,用于处理特定事项或案件。
它是一种公开的法律程序,通常由政府机构或独立委员会组织和主持。
在听证会上,涉及方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就特定问题提供证据,并在专家监督下进行辩论和争论。
下面是一个通常的听证会流程的详细说明。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确定听证会目的:组织方确定听证会的目的、范围和目标,并确保它与相关法律、规章和程序相符。
2.公告:组织方发布公告,包括听证会日期、时间、地点以及有关参与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
公告通常会在多个平台上发布,以确保相关方能够了解到听证会的信息。
3.邀请代表和证人:组织方邀请需要参与听证会的各方代表和相关证人。
这些代表可能是政府官员、专家、专业人士和利益相关方,他们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阶段:开场仪式和主席介绍1.开场仪式:主席或组织方代表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程序,并欢迎出席的各方代表和证人。
2.主席介绍:主持听证会的主席介绍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他们通常会解释听证会的规则、程序和时间安排,并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和公正性。
第三阶段:证据呈现1.开示证据:各方代表和证人逐一出席,提交他们准备好的证据。
证据可能包括书面文件、照片、录像、录音、调查报告等。
被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保密检查和认证。
2.证人陈述:各方代表和证人有机会就他们准备好的证据进行陈述,并对其证据的可信度进行辩论和解释。
各方代表和证人还可以回答其他代表和证人的提问。
3.辩论和争论:各方代表和证人可以根据对方的证据和陈述提出反驳或质疑。
他们可以提出论点、解释自己的观点,并试图使其他人的证据和证词无效。
4.专家见解:听证会可能还会邀请专家提供专业知识和批判性分析,帮助听证会了解复杂或争议性的问题。
专家证人将被要求就相关问题提供证词和意见。
第四阶段:公众发言1.公众发言:一些听证会可能接受来自公众的意见和意见。
该程序允许公众表达对特定议题的看法和立场。
这些意见可能是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口头陈述。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听证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制定的制度,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举办听证会,听证的费用由组织机关承担。
那么,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听证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
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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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对涉嫌违法情况进行调查之后,主管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邀请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就有关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或陈述申辩的一种程序性行为。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送听证通知书:主管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调查结果,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处罚当事人发送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等。
2. 召开听证会: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和确认。
3. 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主管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和听证员签字确认。
听证笔录应当记录有关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内容。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总之,行政处罚听证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项重要程序。
在听证流程中,主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依法作出决定,并确保听证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昆政办[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的通知(昆政办〔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使市政府会议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升行政效能,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昆政发〔2006〕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昆政办〔2006〕34号)的规定,本着务实、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种类的界定根据研究问题和参会范围的不同,市政府主要会议分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市政府党组会,市长碰头会(市政府务虚会议),市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市政府工作会,市政府专题会,全市经济运行分析会,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等12种。
二、参会范围、形式和主要任务(一)市政府全体会议1.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根据会议内容,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昆明警备区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有关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每年召开1至2次。
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2.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1)传达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命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6•【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责任追究。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程序1. 简介听证会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争议和裁决案件。
它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各方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陈述他们的证据和观点,以便得到公平的裁决。
听证会程序确保了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机会来表达他们的观点。
2. 准备阶段在听证会开始之前,准备阶段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个阶段,各方当事人和证人需要准备他们的证据和观点。
以下是准备阶段的主要步骤:2.1 审查案卷首先,各方当事人应该认真审查案卷。
案卷包含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
通过审查案卷,各方当事人可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关键信息。
2.2 准备证据在审查案卷后,各方当事人需要准备他们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专家证词、调查报告等。
各方当事人应该选择和准备最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2.3 准备辩词除了准备证据外,各方当事人还需要准备他们的辩词。
辩词是在听证会上陈述观点和解释证据的演讲。
各方当事人应该清晰、有条理地陈述他们的观点,并根据证据支持他们的论点。
3. 开庭阶段听证会的开庭阶段是在一个公开和正式的环境中进行的。
以下是开庭阶段的主要步骤:3.1 宣读案件信息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会宣读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等。
这是为了确保听证会的透明和公正。
3.2 提出声明和宣读证据清单各方当事人需要在开庭阶段宣读声明和提供证据清单。
声明是对案件的简要陈述,而证据清单是列出所呈现的证据和证人的清单。
3.3 证人证词在开庭阶段,证人需要宣誓,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证词是证人根据自己的观察和知识陈述关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各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审问,以验证证人的证词和获取更多的信息。
3.4 律师陈述在证人证词之后,各方当事人的律师可以进行陈述。
律师陈述是对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的解释和解释。
律师陈述有助于法官和听证会的其他成员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和争议。
4. 闭庭阶段听证会的闭庭阶段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
以下是闭庭阶段的主要步骤:4.1 回顾证据在闭庭阶段,听证会的成员会回顾案件的证据和证词。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摘要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引言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使政府决策更加贴近民意,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2.1 公开原则听证活动应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2 公平原则保证听证参与各方权利平等,确保听证的公正性。
2.3 公正原则听证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4 效率原则听证活动应合理安排,确保决策效率。
3. 听证事项的范围3.1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3.2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3.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4. 听证组织机构4.1 听证机构的设立由五华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听证机构。
4.2 听证机构的职责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5. 听证程序5.1 听证公告听证事项确定后,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5.2 听证代表的产生通过公开报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
5.3 听证材料的准备准备听证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5.4 听证会的召开按照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
5.5 听证意见的收集收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5.6 听证结果的公示听证结束后,将听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5.7 听证意见的采纳决策机关应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决策中予以采纳。
6. 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6.1 听证代表的权利有权获取听证事项的相关信息。
有权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
6.2 听证代表的义务应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应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7. 听证监督7.1 监督机构由五华区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听证监督。
7.2 监督内容监督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7.3 监督方式通过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8. 法律责任8.1 违规听证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听证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8.2 听证代表违规的法律责任听证代表违反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云南省听证制度
云南省听证制度篇一: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决策听证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决策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决策听证的推进工作,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同级监察部门、政府督查机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七)制定和调整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制度;(八)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电、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轻轨、地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十)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十一)审核、核准和审批可能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审批项目;(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有哪些听证程序是指为了解决纠纷或辩论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形式化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主要步骤:1.立案:当涉及法律纠纷或辩论的情况出现时,有关方必须向相关法院或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以启动听证程序。
申请需包括纠纷或争议的事实背景及希望得到解决的问题。
2.召集听证会:一旦立案,法院或监管机构将向所有有关方发出正式的通知,宣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通常,有关方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听证会。
3.准备材料:所有有关方需要准备与纠纷或辩论有关的文件、证据和证词等材料。
这些材料需事先提供给对方及法院或监管机构。
4.开始听证会:在听证会开始之前,主持听证会的人将宣读听证程序的规则和说明。
各方有权提出质疑程序、证人和证据,以及出示和辩论相关问题。
5.证人证词:各方可以出示证人作证,证人将受到宣誓并回答问题。
证人证词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裁决结果至关重要。
6.证据呈堂:各方可以递交并出示与纠纷或辩论有关的书面材料、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
这些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原则,并经过相关方和法院或监管机构的确认。
7.辩论:在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各方有机会针对对方的证人证词和证据进行辩论。
辩论是为了解释和解释证据,并试图使法院或监管机构倾向于其主张。
8.遣散听证会:一旦辩论结束,法院或监管机构将宣布听证会结束,并确定下一步的行动计划。
这可能包括法院或监管机构对证据进行评估和辩论,并作出最终裁决。
9.裁决:通过考虑所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法院或监管机构将根据法律和程序规则做出裁决。
裁决可能是有利于一方,或者可以解决争议双方的一种折衷方案。
10.上诉:如果一方对裁决不满意,可以根据规定的期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法院或上级机构提起上诉,寻求进一步审查和裁决。
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LLHH321|07-01-20好评回答1255039305|07-01-20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1、听证机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合范围1.3 行政处罚的原则第二章:立案阶段2.1 接受举报或者发现违法案件2.2 确认事实的初步调查2.3 确定行政处罚主体2.4 制作立案报告2.5 行政处罚决定的颁布第三章:听证程序3.1 听证通知的发出3.2 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3.3 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合法性3.4 听证会的记录和报告第四章:裁量权的行使4.1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4.2 行政机关的层级裁量权限4.3 裁量权的公正性和合规性第五章:陈述与申辩5.1 行政机关的陈述义务5.2 当事人的申辩权利5.3 申辩程序和方式5.4 陈述和申辩的保障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6.1 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送达6.2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送达6.3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4 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和撤销第七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7.1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7.2 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7.3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途径7.4 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效力第八章:处罚前置告知8.1 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证据采集8.2 处罚前置告知的程序和要求8.3 处罚前置告知的决定和效力第九章:整改和防止再次违法9.1 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9.2 违法行为的整改要求9.3 防止再次违法的措施和追责附件列表: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附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附件3:行政诉讼起诉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强制性法律制裁。
2. 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和确认事实的阶段。
3. 听证程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审理的公正性。
4. 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裁量的权力和权责。
5. 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查事实和处罚意见进行陈述和辩护的一种权利。
6.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复核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执法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程序一、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证、办案人员执法证,并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案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四、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3.有权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4.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6.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7.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认为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听证纪律;2.在审核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六、现在请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七、现在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现在开始质证和辩论九、请办案人员陈述最后意见。
十、请当事人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现在宣布听证结束。
请听证参加人核对听证笔录,无误后请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会会场纪律一、为了保证本次听证会的顺利进行,维护听证会秩序,现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
二、本会场为无烟会场,请勿在会场内吸烟。
三、请大家在会场内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保持会场安静。
在听证会开始后,请不要在场内接听电话和四处走动。
四、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利,履行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信息的义务。
发言时请观点鲜明、简明扼要、不重复。
五、听证参加人在陈述和辩论时,应当听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在会场保持安静。
对严重违反会场纪律者,主持人可以警告并予以制止,直至责令退出会场。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以及相关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二章听证目录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第九条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组织机关。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等人员参加。
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指导听证工作,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一)直接参与拟定行政决策草案的负责人;(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S)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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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10‟8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听证报告》等样式二○一○年四月一日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同级政府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政府督查机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臵方面的事项;(七)制定和调整涉及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制度;(八)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轻轨、地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十)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十一)审核、核准和审批可能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审批项目;(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拟作出的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八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省政府指定的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新闻媒体向社会通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听证机关除组织听证外,还应当采取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可以适当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委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委员3人以上奇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委员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中产生;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五)法律工作者;(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或者申请人不足听证代表人数的,可以由听证机关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应当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听证委员和听证监察人:(一)听证会通知书;(二)拟作出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三)拟作出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或者专家论证意见;(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等资料;(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决策发言人答辩;(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八)听证委员合议;(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三)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基本情况;(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七)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制作,并加盖听证机关印章,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书面听证报告报送审查:(一)市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组织的听证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二)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听证会,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听证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三)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听证会,报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对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报送听证报告的,应当经相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同意,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一)听证机关是否适当;(二)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和听证代表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听证程序是否规范;(四)听证机关是否正确处理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五)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予以审查同意;不符合规定,可以退回听证机关补充材料或者审查不同意。
第十八条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同意的听证报告,通过省政府指定的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九条经审查同意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之一。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听证会进行报道,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的;(二)听证机关在通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四)有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五)决策机关未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第二十二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决策听证项目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实施决策听证的工作情况及当月拟实施的决策听证工作具体项目、时间安排和实施机关等基本情况,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应当于每月3日前完成汇总,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策听证工作的数量、程序规范、听证报告的审查情况等,应当纳入目标管理,具体的考核标准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督查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昆明市××××局昆明市××××局年月日××××××××××××××重大决策听证会材料目录表注:本目录表仅为听证会一般普遍材料目录,实际目录应以具体听证事项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