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
环境噪声控制标准
环境噪声控制标准
关于环境噪声控制标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1. 0类标准: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 1类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 2类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 3类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适用于工业区。
5. 4类标准: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此外,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以上标准供参考,具体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如需获取最新的或特定地区的环境噪声控制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噪音规章管理制度
噪音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噪音,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各类居住区域内的噪音管理。
第三条噪音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便利性、效率性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履行噪音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噪音监测和评价第五条噪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噪音监测站和定期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噪音监测和评价,确保监测设备和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为了提高噪音监测和评价的水平,噪音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革新,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第七条噪音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的结果应当真实、可信、准确。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测和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噪音管理。
第三章噪音源管理第九条各类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域内的噪音源应当经过验收,并取得合法使用证明。
第十条噪音源的设置、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噪音源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过大的噪音污染。
第十一条噪音源应当加装隔音设备、减振设备等防治噪音污染的设施,确保噪音的合理控制和减少。
第十二条对于无合法证明的噪音源,噪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噪音安全防护第十三条各类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域内应当设置噪音安全防护标识和警示设施,以便及时发现噪音异常和危险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噪音超标的情况,噪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五条噪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噪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一旦发生噪音事故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和处理。
第五章噪音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噪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域的噪音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噪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噪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噪音超标的行为予以处罚和处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中出现的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问题。
人们的生活、工作和休闲环境都受到噪声污染的严重影响,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工作效率、休闲娱乐等方面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防治城市噪声污染,国家明确了一系列措施和管理办法,下面就针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一一介绍。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的,正式实施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
主要目的是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质量,推动全社会形成对环境保护的共识和行动。
二、管理办法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范围和对象:1、城市和非城市地区的噪声污染防治;2、建设项目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控制;3、工业、交通、建筑、娱乐、商业等领域的噪声污染防治;4、机场、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噪声污染防治;5、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领域和场所。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规划设计阶段的噪声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之初,就需要对噪声进行考虑。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噪声控制措施并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同时应充分听取周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也应严格按照规划指标要求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全程噪声污染达标。
2、噪声源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立足于噪声源方面,在管理办法中也对噪声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例如车辆、机器、设备等噪声源的噪声限制值,在夜间和白天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各项设施运营期间也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维护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保护人员听力健康等措施。
3、城市环境噪声监测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我国环境噪声措施的监测标准。
不同地区噪声监测要求不同,主要和建筑密度、人口数量以及环境地形、气候等因素有关。
对于某些特殊聚集场所,如学校、幼儿园等,其环境噪声标准也有所不同。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保障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规定限制噪声的产生、传播与影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噪声的控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噪声管理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噪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噪声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噪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低噪声技术、低噪声设备和低噪声工艺,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噪声的产生。
(二)噪声控制与资源节约相结合。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施工场地,选择噪声传播路径短的区域,尽量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合理时段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习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和居民休息时间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
(四)加强技术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噪声管理水平,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噪声控制达标。
(五)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噪声污染问题。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前必须编制噪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噪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确保施工过程中噪声的控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噪声管理台账,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进行记录和统计,将噪声数据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噪声管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噪声管理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设计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声。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噪声管理方案,明确噪声控制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7.01•【字号】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第1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管辖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本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居民文教区、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工业集中区和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
(一)居民、文教区1.西南面区域范围:东面界限:西安路、西城边街、南河、新南路。
南面界限:一环路、青羊正街、玉林北街。
西面界限:光华村。
北面界限:红光西路。
2.西南交通大学、成都地质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等四个居民、文教小区,均以学校界墙为界。
(二)一类混合区1.清河路两侧建成区2.金中路两侧建成区:3.城区内范围东面界限:二环路、蜀都大道、府河南面界限:南河西面界限:红光路、西安路、西城边街北面界限:九里堤路、西体北路、北较场后街、人民北路、一环路北三段、解放路。
市中心以人民南路、人民东路、人民中路、西玉龙街、玉带桥街、白丝街、忠烈祠西街、忠烈祠街、兴隆街、华兴街、红星路为界。
(三)二类混合区1.城北区域东面界限:解放路南面界限:北较场后街、人民北路、一环路北三段西面界限:九里堤路、西体北路北面界限:北站东二路、二环路北一段。
2.城东区域东面界限:牛龙公路、德胜下街、牛沙便道、工农院街。
南面界限:工农院街、南河、一环路南一段。
西面界限:新南路北面界限:南河、府河、蜀都大道。
3.城南区域: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一段、一环路南四段、一环路南三段、玉林北街。
噪声功能区标准
噪声功能区标准
噪声功能区标准主要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来规定的,该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分别是0类、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
这些类别是基于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来划分的。
0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4a类区昼间≤70分
贝、夜间≤55分贝,4b类区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昼夜时间划分:昼间为6:00至22:00,夜间为22:00至次日6:00。
这些噪声功能区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听力和身体健康,确保在不同类型的区域中,噪声水平不会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过大的干扰。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广东省噪声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北政办[2013]202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3〕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2日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一)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社会生活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湖政办发[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达标区是指通过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和强化管理,分别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指标和区域要求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
环境噪声达标区域内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该区域内的各类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标准:(1)达标区的区域环境噪声(包括各功能区噪声)声级,不得高于达标区建成时的分贝数。
(2)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排放的噪声,达到所在区域厂界标准,但不得低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水平。
超标在五分贝之内的噪声源数,不得大于达标区建成时数量。
(3)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夜间除特殊工艺经环保部门批准施工外,必须全部达到场界标准。
所有建筑施工工地都须有有效的噪声管理制度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声和内河航运交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的标准,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四类功能区标准值。
(5)对社会生活噪声,坚持执行各项管理措施。
各固定性社会生活噪声源排放的噪声,必须达到所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3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宁、建设和谐社区,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严格控制噪声排放,降低噪声污染水平。
2. 保障居民休息、学习和工作的环境质量。
3. 加强对噪声环境污染源的监管,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 提高社会公众的噪声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5. 不断完善噪声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三、管辖范围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噪声源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厂、施工工地、交通运输等。
四、责任部门1.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2. 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噪声环境管理任务。
五、管理措施1. 噪声源的排放控制(1) 全面落实噪声源的排放控制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噪声源,责令限期整改,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 在建设项目中,噪声源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3) 对于交通工具的噪声污染,加强对车辆、船舶等的技术管理,防止噪声超标排放。
(4) 对于存在严重噪声污染的产业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
2. 噪声管控区划(1) 根据城市规划和噪声环境状况,划定不同噪声管控区域,分级管理。
(2) 噪声管控区划依据噪声分贝等级和噪声源类型进行划分,对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
3. 噪声源监管(1) 加强对噪声源的监管,确保其噪声污染达标。
(2) 建立噪声源排查制度,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噪声源进行排查,并进行整改。
(3) 对于违规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积极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4. 噪声环境监测(1) 建立噪声环境监测体系,监测范围覆盖全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对于噪声环境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12月22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1月20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9.28•【字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1988年9月28日)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的管理规定,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和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适用区划。
二、本市市区划分为以下几个功能区域:(一)特殊住宅区荣成路、汇泉路以东,湛山大路以南,郧阳路以南,东海一路、太平角六路以西,太平角四路小段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
湛山大路、湛流干路以南,太平角六路以东,大麦岛东河以西地区(区域编号:2)。
噪声标准昼间(六时至二十二时,下同)45分贝(A);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晨六时,下同)35分贝(A)。
(二)居民文教区浙江路以东,曲阜路以南,安徽路以东,济宁路以东,禹城路、胶州路、胶东路以南,莱芜二路、齐东路以南,登州路、松山路以东,辽宁路以南,寿光路以西,登州路以南,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南,太清路以西,江西路以南,山东路以西,湛流干路、湛山大路以北,东海一路以东,郧阳路以北,太平角四路以西,湛山大路以北,荣成路、汇泉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6)。
山东路以东,长江路以南,湛流干路以北,大麦岛东河以东地区(区域编号:7)。
杭州路以东,平安路以南,人民路以东,瑞昌路以南,小白干路以东,南京路以西,台柳路以东,海泊河、吴石路以北,山东路以东,鞍山路以北,威海路以西,浦口路、沈阳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13)。
小白干路以西,瑞昌路以北,四流南路以东,李村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16)。
李村河以北,四流中路、永平路以东,振华路以北,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东,楼山北脉以南,小白干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9)。
关于颁布实施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
关于颁布实施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阳政办发〔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布实施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阳泉市自然环境和城市区划调整等实际,在原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与划分。
经市政府同意,对其中成果部分《阳泉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盂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及《平定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予以颁布实施,请贯彻执行。
《阳泉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阳政办发〔2014〕93号)、《平定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平政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阳泉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2.盂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3.平定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9日附件1阳泉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1.总则1.1目的加强城市声环境防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有关要求,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相关依据与环境目标,特编制本区划。
1.2依据与标准本次区划编制依据《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文本、基础资料汇编、图集;以阳泉市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划定。
建筑施工现场污染物处理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现场污染物处理规范要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必须制定一系列规范要求来管理和处理污染物。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现场污染物处理的规范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首先,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划定,确保周围环境不受污染物扩散的影响。
其次,施工现场应配备妥善管理和运行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包括固体废物处理和废水处理设备。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空气质量等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问题。
二、施工废水处理要求建筑施工过程中,废水的排放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减少水体污染,对施工废水的处理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水收集池,收集所有废水,并进行初步处理。
其次,废水要经过沉淀、中和、过滤等工艺进行二次处理,确保水质符合排放标准。
另外,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
三、施工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在建筑施工中,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包括砂浆渣、木材、石料、废旧设备等。
为了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规范要求。
首先,施工现场应设立固体废物暂存区,对不同类型的废物进行分类暂存。
其次,废物应进行有效的处理,包括回收再利用、焚烧和填埋等方式。
同时,对于有害废物的处理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四、施工空气污染物处理要求建筑施工过程中,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是不可避免的,如粉尘、烟雾、气体等。
为了减少空气污染,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要求。
首先,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喷雾等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粉尘扬散。
其次,施工设备应选择低污染、高效率的机械设备,减少废气的排放。
另外,要保持施工现场的通风良好,及时清理积尘,并合理安排工期,减少施工对周围空气质量的影响。
五、施工噪声污染要求施工现场常常伴随着噪声的产生,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试论晋城市的噪声污染与防治
1 .损伤听力。噪声可以使人造成暂时性的或持久性的 听力损伤, 后者即耳聋。来自 权威部门报道称,目前世界上 患耳聋和听力减退者有 70 00万人之多,其中多数患者是在 婴幼儿成长时期所致。 2 .干扰睡眠。人类有近 13 / 的时间是在睡眠中度过的。 但是噪声会影响人的睡眠质量和数量,老年人和病人对噪声 干扰更敏感。久而久之, 就会引起失眠、 耳鸣多梦、疲劳无 力、 记忆力衰退,在医学上称为神经衰弱症候群。在高噪声 环境下,这种病的发病率可达5% 一 0 0 6%。 3 .对人体的生理影响。噪声可引起多种疾病。噪音可 以引起心绪不宁、心情紧张、 心跳加快和血压增高。噪音还 会使人的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易患胃溃疡 和十二指肠溃疡。噪音可引起大脑皮层兴奋和抑制的平衡, 从而导致条件下反射的异常。有的患者会引起顽固性头痛、 神经衰弱和脑神经机能不全等。 4 .对视力的影响。噪音还会伤害人的眼睛, 引起视力 疲劳和视力减弱。当噪音强度在 9 分贝时, O 约有一半的人 会出现瞳孔放大,视物模糊;当噪音达到或者超过 1 分贝 1 0 时, 几乎所有人的眼球, 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 弱。这就是为什么长时间生活在噪音环境中的人 , 特别容易 发生视疲劳、眼胀痛、眼发光,以及视物流泪等多种眼损伤 现象的缘故。 5 .对儿童的影响。处在吵闹环境中生活的儿童,其智
。
摘要 :噪声污染 已经成 了一个重要 的城市 问题。在分 析晋城 市的噪声污染来源 的基础上 ,研 究噪
声污染 的危 害,探讨 晋城 市解决噪声污染 的措施—— 创建环境 噪声达标 区。
关 键 词 : 晋城 市 ;噪 声 污 染 ; 防治
中圈分类号 :X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8 5 (0 0 4- 18- 2 89 0 8 30 2 1 )0 -- 0 -0 '0 - - - -
《建筑施工噪音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噪音管理规定》1.目的确保公司噪音排放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为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及指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噪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管理。
3.引用标准a)gb/t24001-xx标准《环境管理体系一要求及使用指南》b)gb/t28001-xx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规范》c)gb12523-xx《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4.职责4.1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工作运行的健康安全管理。
4.2各项目部负责项目部生产作业运行的健康安全管理。
4.3工程科负责公司噪音、废气等健康安全监测工作。
5.工作要求5.1控制要求及措施5.1.1噪声的排放标准公司工程施工中噪声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3》5.1.2噪音控制——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以减轻噪声。
——对电动机具加工等强噪声机械,工作棚四周必须封严。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xiexiebang好好学习社区德信诚培训网——对空压机、装载机等噪音不易封闭的机械,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公司目前生产设备噪音源,若无隔音设施的,应给作业人员发放防噪音耳塞,进行个体防护,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公司施工单位施工中,对城镇和与居民点相近(30米内)的作业活动中进行噪声测量,超过上述标准的噪声采取降噪措施;----公司施工单位施工中,降噪措施一般可采取加设降噪安全围帘包裹或完全封闭噪声的作业场所。
----公司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每日22:00点后不进行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的作业如打击、使用电动工具、吊装等作业。
5.1.3日常施工噪音环境运行情况记录在《施工日志》中5.2.噪音测定_____工程科每年定期或联系地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噪音监测,确保符合要求达标排放。
_____工程科不定期对项目部施工现场进行噪音监测,确保符合要求达标排放。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沪环保防[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151号)各区县环保局、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推动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和巩固工作,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12日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提高本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水平,规范和明确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2012〕第94号令)、《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作为创建和复验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考核依据。
第三条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各类固定噪声源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规范中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是指在《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划分的基础上,对城市建成区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建成区的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第五条本规范中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31•【字号】甬政[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7.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199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巩固和完善已建成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是指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CB3096-93)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分别达到国家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四条凡在达标区内,以及进入达标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达标区的基本要求:(一)达标区内的各功能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必须控制在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达标区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不得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三)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应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四)达标区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环境管理方案
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环境管理方案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厂界噪声污染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外部环境的良好状况,制定一个噪声达标排放环境管理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厂界应该对噪声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
这包括对厂界内各个区域的噪声水平进行测量,并确定噪声源和其对周围环境的传播情况。
通过这些数据,厂界可以了解哪些区域的噪声超标,以及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来改善噪声环境。
其次,厂界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来降低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这包括采用降噪设备,如噪声屏障、噪声减振器等,来减少噪声源的噪声排放。
同时,厂界还应该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如声屏障、隔音墙等,来阻止噪声的传播。
此外,还可以通过改变工艺流程、优化设备和机器的结构等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产生。
第三,厂界应该制定严格的噪声管理措施和标准。
这包括设定合理的噪声限值,规定噪声监测的频率和方法等。
厂界还应该建立噪声源治理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对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厂界还应该加强员工的噪声防护意识教育,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耳塞、耳罩等,以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
最后,厂界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合作。
厂界应该主动向政府环保部门报告噪声管理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厂界还应该与附近居民、社区组织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反馈,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综上所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环境管理方案应该包括全面的监测和评估、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噪声控制、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标准,以及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合作。
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降低厂界噪声污染,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外部环境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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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
为指导和推动我国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范。
一、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基本要求
“达标区”系指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一93)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2.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
3.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4.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二、这标区应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一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14623一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一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9一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523一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GB12524一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三、达标区建设的管理
1.“达标区”的建设工作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
2.在政府批准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选取建设“达标区”的区域。
为体现保护人群这一宗旨,应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
3.绘制“达标区”地形图,对区域内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为建设达标区提供科学依据。
4.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域的各类环境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固定噪声源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5.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以达到本规范要求。
6.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针对防治区域内道路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措施,便于共同遵守和公众参与。
7.由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第4条规定的环境噪声监测项目和要求,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8.由建设“达标区”部门根据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
监测方法。
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建设报告。
9.建立健全建设“达标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源档案和环境监测档案,以备查询。
10.“达标区”建成后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达标区的环境噪声监测
1.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按GB/T14623一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网格法执行,无论“达标区”的面积大小,有效网格数均应大于100个。
2.道路交通噪声的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执行。
3.固定噪声源边界噪声的监测按GB12349一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执行。
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闭合边界按一个噪声源统计,同时列出造成污染的主要设备。
边界上任意一点超标,按该噪声源超标统计。
4.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GB12524一90(建设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执行。
五、“达标区”的验收
1.由组织建设“达标区”的单位向验收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送审材料(包括建设“达标区”综合报告;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声源边界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数据资料及图件;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
2.验收单位根据“达标区”要求,进行以下几方面审查验收:政府批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文件;“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档案,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固定声源边界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材料及图件;
“达标区”内道路交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行政规定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得当有效;
对固定噪声源的噪声水平进行随机抽样验收,抽样率不得小于20%。
3.如有必要,可对“达标区”的区域环境噪声进行全面复测。
4.验收符合“达标区”基本要求者,由验收部门确认为“达标区”。
六、“达标区”的日常管理
1.建成后的“达标区”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2.加强对“达标区”内噪声源和噪声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巩固取得的成果。
3.“达标区”内应安装明显的标识牌(如“达标区”标牌、环境噪声显示牌),不断提高“达标区”内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便于公众对“达标区”的维护和监督。
4.已建成的“达标区”每两年复测(查)一次,达不到本规范规定要求的区域,取消“达标区”资格。
5.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建设“达标区”工作情况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