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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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转让(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不包括一手房和土地出让的转让方税收),转让和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减免申报,转让双方一并提交各税种的申报材料和减免申报材料。

适用对象:转让(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不包括一手房和土地出让的转让方税收),转让和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转让(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不包括一手房和土地出让的转让方税收),转让和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纳税申报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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