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自律
1. 保险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则,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合规经营活动,加强自律管理。
2. 保险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客户沟通和服务,重视客户利益,增强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
3. 保险从业人员要树立职业操守,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形象。
二、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
1. 保险机构要根据消费者需求,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提高产品透明度和可理解性,确保产品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
2. 保险机构开展销售活动时,要遵循诚实守信、真实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过度夸大宣传。
3. 保险机构要注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慎重推介和销售保险产品,积极引导消费者做出理性决策。
三、保险理赔
1. 保险机构要依法理赔,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保险事故,确保保险金得到及时支付。
2. 保险机构要加强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注重消费者体验和反馈,优化理赔流程,加强理赔信息披露。
3. 保险机构要依据合同约定和事实证明,认真、公正、客观地处理理赔事项,不得拖延和压缩理赔金额,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投诉处理
1. 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事项。
2. 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投诉情况的分析和研究,不断改进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3. 保险机构要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向消费者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保险业协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投保决策。
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在理赔过程中要公正、迅速地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四、风险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五、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重要信息。
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都应当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披露。
六、合规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信息安全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八、行业自律机制保险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保险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及时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指保险行业自身制定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与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济市场的参与者,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保险合同,诚实守信地履行赔付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在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强调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履行保险合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理赔效率,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应禁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和强制搭售等不当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自主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运行。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保险责任风险等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保险行业消费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消费自律公约一、前言。
咱这保险行业啊,就像一个大家庭,大家都想好好过日子,让消费者满意。
所以呢,咱们得定个自律公约,就像家里的规矩一样,大家都遵守,这样才能让这个家更和睦,让保险这个事儿更靠谱。
二、销售环节。
1. 如实告知。
2. 不误导宣传。
有些保险产品可能有点复杂,但是咱们不能乱忽悠。
不能把一个储蓄险吹得像个万能险,啥都能保,收益还高得离谱。
也不能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比如说“买了这个保险,以后养老就不愁了”,但其实这个保险可能只是提供了一点点养老补充。
咱们得用简单明了的话,把保险的真实情况说出来,别整那些虚头巴脑的。
3. 尊重消费者选择。
消费者可是咱们的衣食父母啊,他们有自己的想法。
如果人家觉得这个保险不合适,不想买,咱们可不能死缠烂打。
不能像那些街边的小商贩一样,人家都走了还拉着人家的胳膊喊“再看看呗”。
得尊重人家的决定,说不定以后还有合作的机会呢。
三、服务环节。
1. 理赔及时处理。
这理赔啊,可是保险行业的大事儿。
消费者买了保险,出了事儿就指望着咱们呢。
咱可不能拖着,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
一旦接到理赔申请,就得赶紧行动起来,像消防员救火一样迅速。
该调查的调查,该赔付的赔付。
要是符合条件,就痛痛快快地把钱给人家,别让人家等得心急火燎的。
要是故意为难消费者,找各种理由不赔,那可就是砸自己的招牌,以后谁还敢买咱们的保险啊?2. 售后服务周到。
卖了保险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售后服务也得跟上。
消费者有啥问题,得耐心解答。
不管是关于保险条款的,还是关于怎么理赔的,都得像老师教学生一样,细心、耐心。
不能不耐烦,更不能态度恶劣。
要是消费者想要变更一些信息啥的,也要积极帮忙办理,不能嫌麻烦。
就像开饭店一样,不光要把菜做好,服务态度也得好,这样顾客才会回头啊。
四、行业交流与合作。
1. 公平竞争。
咱同行之间虽然有竞争,但也得公平竞争啊。
不能互相诋毁,说人家的保险不好,就为了抬高自己。
这就像在赛跑的时候,不能使绊子一样。
经营车险电销专用产品行业自律公约2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Hale Waihona Puke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经营车险电销专用产品行业自律公约 (2011 版)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电销专用产品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规范、 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各具有车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协商,特制订本 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经监管部门批准,经营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并签署本公约的保险机构均需遵守 本公约。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车险 电销专用产品。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各项监管政 策,规范经营行为。 第三条 坚持诚信原则,遵守行业规定,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 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市场氛围。 第四条 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与措施并严格执行,在依照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充分保护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进一步改善社会对保险电话销售的认识。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条款费率。 第六条 规范广告宣传活动,严禁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车险电 销专用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不实承诺。不得在广告宣 传等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 售渠道,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 第七条 尊重客户审美习惯,制作和播出符合客户消费心理、喜闻乐见的广告内容。注 重维护行业形象,不得将电销广告低俗化和庸俗化。 第八条 严防呼出扰民,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严格控制呼出时间和频次,中午休息时 间不呼、夜间不呼(客户提出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 电话的,电销坐席人员应及时结束通话,并使用技术手段对有关电话号码进行屏蔽,一年内 不得对相同客户再次呼出。 第九条 依法合规获取客户资料,严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应从合法渠道获取客户资料, 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他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 信息。应对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出 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条 完善服务机制,确保服务水平。加强配送管理,确保配送时效,加强对外包公 司及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坚持选择有实力、有资质的企业,确保服务质量。在开通车险电销 专用产品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专门的服务机构或团队,做好对当地电销专用产品被保险人的 理赔服务工作,不得出现对电销渠道客户低于其他渠道客户服务水平的情况。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你知道吗?保险这个行业,说白了就是在你和不确定性之间架起了一座桥。
而这座桥,要靠消费者的自律来维护。
别看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看似是两方对立的阵营,实则背后有一条默契的“隐形协议”,就是双方都得守住自己的底线。
这里面有一条公约,大家伙儿也许不太注意,但它可是至关重要的,它就是关于“诚实守信”的第一条。
大家都知道,咱们买保险其实就是在买个“安心”。
这就好比你买车的时候,总得有人告诉你这车能跑多远,油耗是多少,甚至它是不是会突然间“打瞌睡”跳个水坑就报废。
保险也是一样,你选择了它,就得知道它给你提供的保障到底是什么,能不能让你遇到困难时有个靠得住的“伙伴”在背后撑腰。
所以,第一条“诚实守信”,其实就是在说: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得实实在在地面对自己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不许耍花招,不许打马虎眼。
我知道,有时候大家都懒得仔细读条款,一签字就算了,心里想着,哎呀,反正出了事找保险公司就好。
但你有没有想过,保险公司不可能像家里的保险柜,所有的风险都背得起。
人家也是有原则的,只有在你按照规则办事,才会得到他们的保障。
这时候,消费者就得有点“自律”了,不能“有钱就卖、有事就求”的心态,动不动就想着从保险公司那儿捞点好处。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可能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发现自己根本拿不到该得的保障。
咱们也得提一提,保险公司这边的事儿。
它们在这条自律公约里,也有责任。
毕竟,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是商业行为,它们的经营和服务水平也关乎大家的权益。
所以,保险公司也要诚实守信,绝不能在关键时刻甩掉责任或者故意拖延赔偿。
想象一下,如果你缴了那么多年的保费,结果出了事反而被推来推去,谁能忍得了?这就像是你辛辛苦苦种了一颗树,等着它结果,结果人家却偷偷拿走了果实,给你留一根光秃秃的树枝。
简直是让人火冒三丈。
不过,也不是说所有人都会遇到这种情况。
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还是相当守信用的,问题大多出在消费者自己没有搞清楚具体的保障内容。
车险自律公约
车险自律公约什么是车险自律公约车险自律公约是由保险行业主管机构和车险公司自发组成的一种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车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车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车险自律公约的意义1.维护行业声誉。
车险自律公约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行为准则,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有效避免了价格战和恶性竞争,有助于维护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2.保护消费者权益。
车险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公正、透明的服务,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车险自律公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防止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促进车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车险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1.产品定价合理性。
车险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在车险产品定价时要充分考虑风险评估和赔偿能力,并且不得进行不合理的低价竞争。
2.信息披露透明。
保险公司要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额等,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购买的车险产品。
3.理赔服务规范。
车险自律公约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及时、公正地处理保险事故,并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受益人。
4.争议解决机制。
车险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和索赔服务。
5.诚信经营。
保险公司要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车险自律公约的监督与执行车险自律公约的监督与执行由保险行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和检查。
保险行业主管机构通过抽查、核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其符合车险自律公约的要求。
2.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车险自律公约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主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3. 投诉处理。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或申诉,保险行业主管机构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车险自律公约
车险自律公约车险自律公约是指保险公司为了规范车险业务行为而制定的公约。
目的是为了保证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车险自律公约的制定是业内公司自愿作出的行为,它没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一般来说,车险自律公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清晰明确的产品设计与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车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承保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避免使用隐晦的词汇或者复杂的语句。
2、合理的价格: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车辆的价值、使用年限、使用地区等因素,合理设定保险费率,避免以低廉的价格吸引客户,后期再加收各种费用。
3、科学的理赔流程:保险公司应当在理赔处理方面严格按照业务要求操作,尽可能加强内部流程控制和监管,确保理赔过程公正公平、透明。
4、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客户,尽快处理理赔事宜,并保证理赔时效。
5、尊重客户:保险公司应当尊重客户的每一个合理要求,做到言行一致,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如果车险公司违反以上规定,可能会承担一定的经济罚款、行业处罚甚至停止业务资格。
车险自律公约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公约可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构建竞争良性发展的环境。
对于客户来说,可以提高保险服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降低潜在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车险自律公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保险公司应该更加重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提升服务水平,面向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车险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
对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说,遵守和执行该公约都是有益的。
我们期望未来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制定更加完善的自律公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2012版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浙江省(不含宁波)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级财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二条各保险机构在开展车险业务(包括电销、网销、门店销售等其他销售方式)时,除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车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以及各公司的承保政策外,承保时必须以行驶证原件或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为依据正确适用条款和费率,保单装订时将清晰的行驶证复印件或清晰的车辆登记证书(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副本后面备查,各类影像资料按浙江保监局相关规定上传备查;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约定:1.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
在投保单上具体记录所使用的费率调整系数,并提供投保人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和投保人的真实签名或盖章。
2.严禁拆分完整年度的保单;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且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车损险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例赔付,严禁误导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3.应根据条款规定,按行驶证核定载客数(驾驶员除外)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某个座位投保与总责任限额等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误导消费者以意外险代替车上人员责任险;另,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乘客的每座责任限额必须一致。
4.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文)、《关于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39号文)等文件之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遵守电话语言和销售行为规范,将电销产品的宣传重点放在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等服务方面,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以“电销产品比其他保险机构保费优惠15%”等片面比较性的语言进行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以“七折以下再打八五折”等突出价格优惠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落实《车险自律公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与《车险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一、车辆承保的基本原则1、交强险承保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其《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2、商业险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商业车险基准费率的30%。
3、、关于异地牌照投保的界定和受理。
一是车辆是异地牌照,而车主是天津市法人和自然人的(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车主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为准),车主提出投保要求的,可以承保。
二是车主和车辆牌照都是外地的,但长期驻津,车主要求在天津投保的,车主提供相应证明后,可以承保。
但天津市保险单能否在车辆落户地获得认可并通过验车,由车主自行解决,并不能退保。
承保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向车主讲清楚。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其他外地牌照车辆在我市经营车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均不能承保。
4、外地转保业务无原承保公司出具的上年保单及未出险证明的一律按新保车辆承保。
5、上一保期不足一年及脱保三个月以上的车辆投保不能享受续保费率优惠折扣。
6、承保机动车辆必须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必须附合格证、购车发票复印件。
适用条款费率应与行驶证、购车发票标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7、车损险新车购置价以北京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数据为参照标准,不能下浮,折旧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停产车型可按同型号车对应价格承保。
8、“车队”是指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的企事业、机关车辆数超过5辆(含5辆) 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
人为将个人自用车辆组成的团车投保不能称之为车队。
9、更新出租车的处理程序。
新车在车管所落户时投保交强险获得新保单,原保单跟着旧车走。
当旧车获得新牌照以后,对原保单的车牌号、使用性质、车型进行批改。
本市范围内转让车辆的,对被保险人进行批改,但不能退保。
只有符合车辆转让出本市、车辆报废两项条件时,才能凭相关证明或外省市交强险保单办理退保手续。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版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02)版〉为进一步维护和规全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创建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行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以及保监局的相关规定,在遵守《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等七个自律文件的通知》的基础上,经各财产险公司协商一致后,制定《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0版)》(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公司开展车辆保险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损害行业利益。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文件,对境所有经营车辆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均有约束力,各签约公司必须遵守本《公约》相关规定。
第二章自律规章第一部分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承保险种自律规则第三条全省境所有新车和新保车辆(包括跨省异地车)投保商业险(包括招投标业务、车队业务、电销业务等各种渠道业务)一律按标准保费承保,凡是给予任何优惠下浮的一律视为违约。
电销业务广告在发布前3个工作日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审定。
新车定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距离签单日期不足10个月、且无法提供上年整年度保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或者使用临时移动证、临时牌照未办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均界定为新车。
新保车辆定义:无法提供上年省整年度商业险保单、且在商业险平台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界定为新保车辆。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续保时按照新保对待。
新保跨省异地车定义:是指首次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且在商业险平台上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挂外省牌照的车辆。
第四条通过查询“商业车险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对商业险出险次数、累计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的续保、省转保业务的商业险保费浮动比例实现直接挂钩。
如该折扣率限制与费率浮动因子使用自律规则冲突,依照第四条来认定是否违约。
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
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发言稿的背景和目的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三、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四、如何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五、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篇1正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在此发表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发言稿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由于法规不健全、行业自律意识薄弱等原因,保险行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
为此,我们必须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接下来,我要重点谈谈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一种行为准则,它是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执行自律公约,可以使行业成员在竞争中遵守公平规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根据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自律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遵循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三是公平竞争,四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五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
如何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呢?首先,行业成员要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将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其次,行业组织要加强对自律公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业成员的自律意识。
最后,要建立健全自律公约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最后,我要强调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
执行自律公约,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有利于维护行业形象,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执行自律公约,也是行业成员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
总之,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更加严格的自律,推动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篇2 目录一、介绍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三、如何有效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四、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和影响篇2正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在这里发表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
0429行业车险自律执行规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内部联系单
事由:2011年行业车险自律执行规定
各机构、各部门: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011年车险自律公约已发至各机构。
现根据自律的相关要求,自5月1日起,对承保工作做如下规定:
1、投保时必须先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录单。
如有特殊情况的,须事先向中支公司说明原因,在得到允许后在投保7日内后补。
同时各机构出单人员必须做好手工台账登记(格式见附件1),业务人员领取保单时签字确认,待收到行驶证时再由出单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签收。
如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回行驶证的,则相应保单不再发放销售费用,而该业务人员日后一律先提供行驶证,再出单,不允许后补。
2、根据自律公约第二章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在投保单第二页“商业险费率系数信息”栏中须根据实际录单所使用的费率系数进行填写,不得空缺。
3、车险业务续保周期从起保日前90天缩短为30天,即投保日不得早于原保单到期日的前30天。
请各业务人员合理安排展业时间。
4、浙江车险自律执行车辆属地原则,即车辆号牌属于哪个地区的,则必须按车辆属地的自律规定承保,例如一绍兴号牌的车辆在本地行驶并向我司投保,在录单时就必须按绍兴当地自律规定进行录入。
(浙江省各地区自律要点请见附件2)
5、用于驾驶教练的车辆,如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的,按非营业承保;如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营业”的,按营业承保。
请各机构认真学习、及时宣导、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保险行业在为机动车车主提供保险服务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车主权益,需要建立一套自律规则,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为此,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于近日发布,旨在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背景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是指车主购买的针对机动车辆的保险产品。
车辆投保保险可以在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
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规则内容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其以书面形式告知车主。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以免发生纠纷。
2. 保险费率公正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将其公示。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市场竞争原则,确保保险费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理赔服务高效便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理赔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
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应能够及时申请理赔并获得合理赔偿。
4.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响应车主的报案和理赔请求。
在突发事件中,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救援和赔偿工作,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5. 保险产品信息透明:保险公司应当向车主提供明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免除责任和赔偿额度等。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全面了解产品信息,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6. 保险公司合规运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三、规则的实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在试行期间需认真遵守规则内容,确保规则的有效实施。
同时,在试行期间,保险公司及车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以不断完善规则内容。
四、规则的意义和影响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制定依据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制定依据1. 引言说到保险,大家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那份看似遥不可及的保障,还是每年一张一张的保单?其实,保险就像一把伞,平时放在一边,关键时刻却能撑起一片天。
不过,伞不可能没把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可得好好聊聊。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就像那把保护伞,确保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2. 自律公约的必要性2.1 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首先,咱们得明白,消费者的权益可不是说说而已。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理应对消费者的权益多加关注。
这个公约就像一条红线,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遵循的原则,比如透明度、诚实守信和服务质量。
这就像是在打游戏,只有每个玩家都遵守规则,才能玩得痛快。
大家都能心知肚明,保险到底是什么,能为自己带来什么样的保障。
2.2 增强行业的信誉再者,自律公约的制定,还有助于增强整个行业的信誉。
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能感受到保险的公正和透明,买保险的热情自然就会高涨,市场也会更加繁荣。
这就好比一条好水流淌,大家纷纷来捧场,整个村子都热闹起来。
反之,若是不遵守规则,消费者就会有抵触心理,那整个行业的口碑都得砸了。
谁还敢轻易把钱交给你?3. 制定依据3.1 法律法规的支持说到制定依据,咱们得看看法律法规。
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法律,就为消费者的权益保驾护航。
保险行业也不例外,相关法律条款就像是那座大山,给自律公约提供了厚实的基础。
在法律的指引下,保险公司必须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负责。
这就好比开车上路,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后果可就不堪设想。
3.2 行业规范的引导另外,行业内部的规范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各大保险协会、监管机构都在不断发声,推动行业的自律。
就像一个大家庭,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确保每一个成员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通过借鉴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保险行业也能找到合适的自律方向。
毕竟,好的经验能让人少走弯路,帮助大家更快适应变化。
保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正式?其实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为了保护咱老百姓的利益,自己做的一个“自我约束”的承诺。
就像你买了保险,本来是希望能遇到个靠谱的公司,但有时候你也难免担心,万一出了事,保险公司耍赖,不赔钱咋办?别急,这个自律公约就能给你点“安全感”,让你安心不少。
咱们先从头说起,什么是这个“自律公约”?顾名思义,自律就是自己管自己,保险公司要对自己承诺的服务负责,不能随便抛弃顾客,更不能在你需要的时候推三阻四、找借口不赔。
这就像咱们说的“做人要有底线”,保险公司也得有个准则,不能过于“自私”,把消费者的权益当空气。
它是保险行业内部的一个“自我要求”,确保在行业里面有规则可循,而不是各自为政,鱼龙混杂,大家都乱做。
有了这个自律公约,保险公司就得确保客户的各种权益不受侵害。
你买了保险,就是为了保障自己,别看它是纸上谈兵,万一真遇到风险,保险就得按约定给你赔偿,不能拖拖拉拉,更不能因为什么繁琐的条款绕过去。
如果哪家公司敢耍小聪明,说自己是“不赔不退”,那简直是“有脸没脸”了!这个自律公约就是要把这样的行为“拉黑”,让那些想歪门邪道的公司没机会。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这个公约有用吗?放心,它可不是个“空头支票”。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了公约,受害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这就像是给了你一个“武器”,让你在保险纠纷中不至于被人“吃掉”。
甚至,公约里还规定了如果发生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会受到行业的处罚,真的是“有法可依”,不给你“摸鱼”的机会。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哎,保险公司既然都签了这种公约,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这个自律公约虽然保证了大方向的安全,但你也不能完全依赖它。
毕竟,世上哪有百分之百的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若某个公司为了省钱,出一些低价诱导你投保,可能就藏着猫腻。
所以,咱们作为消费者也要睁大眼睛,签合同前,最好还是把条款好好看看,别一时图便宜,结果坑了自己。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起草说明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起草说明保险行业,听着就让人觉得有点复杂吧?其实啊,这里边的消费权益保护可不是一件小事。
咱们经常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保险不就是为了给我们未来留条后路嘛。
谁也不想因为小小的误解或者信息不对称,掉进了“保险坑”里,对吧?这不,大家伙儿心里都得有个数,咱们的权益得好好保护,得有个自律公约。
想象一下,老李买了一份保险,想着将来万一出事儿,保险公司能给自己撑腰。
结果呢,一看条款,哎呀,原来有些责任不在理赔范围里。
说好的保障呢?这就让人心里很不舒服。
为啥会这样?因为信息没传递好,没告诉大家真正需要注意的点。
咱们这自律公约,正是为了把这些潜在的“坑”给填上,让大家都能明明白白地买保险,清清楚楚地享受权益。
说到自律,听起来好像是个很严肃的话题,但其实也没那么死板。
自律就像是人和人之间的约定俗成,大家心里都有个谱。
保险公司得主动去透明化,不让消费者觉得自己像被蒙在鼓里。
啥意思呢?就是不能把条款写得那么晦涩难懂。
看着那些法律条款,咱们有时候恨不得把它们用放大镜再仔细看看,真是晕头转向。
自律公约里得提倡简明易懂,普通人也能看懂的条款,这样一来,大家心里也能多点踏实。
再说说投诉机制。
大家买保险总是希望能用上,但万一出现问题,得有个地方能说理。
就像咱们吃饭,吃到不合口味的菜,肯定得跟老板说说。
保险公司也得有这样的“反馈窗口”。
自律公约里应该明确,消费者有问题,投诉一定能得到回应,真真切切地解决问题,而不是一拖再拖,让人心凉。
这种反馈机制不光是给消费者一个保障,对保险公司也是个提升机会。
大家一起进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信息披露也很重要。
咱们都知道,保险可不是一锤子买卖。
老百姓可能会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需求。
保险公司要定期给消费者推送信息,告诉大家目前的保障状态、未来可能的调整。
这就像每年都要给家里的保养做个检查,确保一切运转良好。
消费者能在这种信息的引导下,自己作出明智的选择。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在保险的海洋里,轻松游泳,而不是被浪打得东倒西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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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章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约定,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抽调科级以上业务(含理赔)、财务人员各一名,组成“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成员由专职人员和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如个别公司确实抽不出检查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检查小组根据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授权对杭州地区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车险自律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通过暗访、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业内和社会的举报进行核查。
(举报需提供确凿证据)第三条检查小组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接受检查任务,具体检查工作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不得单独行动。
检查小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被查公司派驻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检查小组成员可以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检查,若要被查公司提供的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须由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提取,检查小组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不得转交给他人。
第五条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场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公司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确认,对违约事项出具“违约处理及整改建议书”并提交行业协会。
被检查公司如有异议,检查小组应当场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由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合议决定,并报请浙江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六条建立举报登记制度,由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车险自律方面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函,交由检查小组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一经查实立即处理。
第七条遵守检查纪律,检查小组人员必须依照公约规定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履行检查责职,不散布违背公约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接受被检查公司的宴请和礼物。
第八条严守保密制度,检查小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举报投诉人、被检查单位和客户资料、检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
不得在检查时搜集被查公司的经营数据、摘录被查公司的业务情况,也不得将检查情况通报本公司,更不得未经允许接受媒体采访。
检查小组人员若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将退回原公司,并对派出公司作行业通报的处理。
第九条自律检查小组的日常费用开支、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等费用在违约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摊,各种费用开支与违约金的收支由行业协会管理,每年年底定期公布一次。
第二章执行细则第十条为了便于监督和检查,各公司应及时将最新调整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在一周内报送行业协会,以作为自律公约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例行普查,行业协会在检查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公司,被检查公司因特殊情况(保监局、总公司、财税、审计等在该时间段检查)不能接受检查的,须通知行业协会另行安排。
被检查公司接受检查时应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浙江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3.保单卷宗(保单副本)、保费发票;4.财务凭证、财务报表;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检查);6.代理业务台账、代理协议、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7、赔案;8.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如抽查将临时通知公司。
第十二条“公约”中第二章自律规约中第四条、第十二条违约行为的界定和掌握:1.被检查时段的保单及相应批单必须连号,并有相应的保单、批单领退、注销登记薄,否则视为违约;2.未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和浙江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一律视为违约;3.车辆风险调整系数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浮动。
费率优惠总和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每个子险的优惠超过其对应子险基准费率的30%,视为违约;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外地牌照的车辆在浙江省境内承保交强险、商业险,必须按照浙江的费率执行。
严禁使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严禁以服务的名义赠送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费。
4.车辆种类原则上以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为准。
不得套用车辆种类,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小货车按客车;货车(包括自卸车)按特种车;特种车按货车承保;大吨位货车按小吨位货车;多座位客车按少座位客车;家用车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业用车;营业用车按非营业用车;农用货车按拖拉机等承保方式。
(1)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行驶证载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的,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2)营业用客车的界定:用于出租、租赁、公交、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均属于营业客车。
间接方式是指机动车不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但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间或将机动车租借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且承租人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对于旅游公司的客车统一按行驶证承保,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等明确为非营业用途的,可以按非营业车承保,如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如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的一律按营业车承保。
所有人为“汽车租赁公司”或“汽车出租公司”的机动车,无论承租方的单位性质、租赁用途以及租赁期限,均执行“营业出租租赁”客(货)车费率。
城市公交车和公路客运车的区分原则上以行驶证为准,若行驶证不明确的,则以该行驶证车主、被保险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来划分,是公交系统主管的按城市公交承保,是运管部门主管的则按公路客运承保。
城市公交车的座位数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载客数承保,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3)营业用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
(4)运输类企业车辆(包括物流公司、运输公司)均应按营业性质承保(若按非营业性质承保,则必须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明)。
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以下客车允许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5)个人货车按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明确的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如未明确使用性质,则以1.5吨为界,1.5吨以下的个人货车可以按非营业承保,1.5吨及以上的个人货车应按营业性货车承保。
若按非营业性质承保,则必须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明。
(6)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水泥泵车。
(7)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洒水车、散装水泥车、吸污车。
(8)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囚车、运钞车、殡葬车。
(9)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10)半挂式货车分主车和挂车两个牌照、两张行驶证,挂车的行驶证上载明有发动机号的,按同吨位的货车承保;挂车的行驶证上无发动机号的,按同吨位货车的50%承保。
装置有油罐、气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费率的50%承保。
(11)教练车、邮政局、快递公司的运送车按非营业性质承保。
(12)保温车按相应吨位的货车承保。
(13)摩托车按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14)军用客车暂时按党政机关费率承保,军用货车按非营业货车承保。
5.严禁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扩展保险责任(如“用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同一体,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等语句混淆理赔规定等行为)。
6、各公司必须根据条款规定,按行驶证核定载客数(驾驶员除外)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某个座位投保与总责任限额等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也不得用意外险代替车上人员责任险。
7.符合批准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未明折明扣,而采用暗扣的,视为违约。
8、编造假赔案、虚增赔案损失均属于违约行为(如:串通修理厂扩大赔案损失)。
在保单、条款中载明的免赔额、免赔率在理赔中没有实际扣除的(如:已承保了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而未在赔案中扣除保单载明的可选免赔额的),属于违约行为。
在理赔时违反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各项正常约定的,属于违约行为。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9.保单上注明的新车购置价低于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出10%)或低于保单附件中车主的新车购车发票金额,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公约”中第二章自律规约中第六条至第十条违约行为的界定和掌握:1.手续费必须按“公约”的规定在财务手续费科目列支,其他科目不得列支给中介机构任何费用,必须有手续费支付台账,否则视为违约。
2.逐单对应支付手续费,每单不得超过相应比例,超过相应比例视为违约;财务手续费科目列支的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相应比例,否则视为违约。
6月11日起(含6月11日)签订的保单,手续费支付比例按“公约”规定的比例执行。
3.手续费支付前提是保费必须全额到账,否则视为违约。
4.手续费支付给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转账支付。
支付给个人代理人允许现金支付,个人代理人资格必须真实有效,支付手续费必须经代理人本人签章(手续费通过银行直接打卡支付给代理人本人的支付方式除外)。
各公司应建立真实的个人代理人业务台账和手续费支付台账,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代理人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须建档备查。
否则视为违约。
5.批改退费必须有被保险人签章的批改申请书和批单一并附在保单后,被保险人为个人需附上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虚假批单退费。
保单起保后30天之内因客户原因收不进保费作退保处理的,可不附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6.保单起保后7天之内(含7天)允许注销(交强险除外),7天以后不允许注销,只能作退保处理。
注销、退保业务,都必须收回所有保险单证。
7.凡是空白保单领用超过2个月没有回销又不能说明去向的;保费未及时入账的,已交费生效的保单副本未正常归档的,一律视为撕单、埋单。
签发的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与保险公司的保单副本、保费发票存根联不一致,视为鸳鸯单、套开发票;以上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
8.为了达到违规退费和掩盖违规退费的目的,将保单保费与实交保费的差额,用后期别的保单保费填补以保持与财务账面一致,造成所交保费的投保人名称与保单上客户名称不符使部分保单欠费现象,视为违规退费。
9.所有赔款支付必须转账支付(受益人为个人的除外),现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为个人时必须有个人客户的签章,否则视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