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意义
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几点认识
编者按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存在行政执法内部的标准不一、执法不力问题,同时还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适应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
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本期策划“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专题,集中探讨如何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撰写的《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几点认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两者的统一谈了自己的看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伟民教授撰写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则提出,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司法“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罗霞撰写的《优化专利权保护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从专利权授权后的无效程序出发,以比较法的视野,探讨司法和行政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优势和趋势,以期探索改进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行政处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根据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案件(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按照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
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法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确保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适应新时代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中的争议解决管辖
中的争议解决管辖争议解决管辖是指当发生争议时,确定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审理该争议的权力。
在中国,争议解决管辖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本文将探讨争议解决管辖的背景和原则,并分析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一、争议解决管辖的背景争议解决管辖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在现代国家中,为了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和管辖原则。
这些法律旨在提供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争议解决管辖的原则1. 管辖权原则管辖权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审理争议的权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合同中的选择管辖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另行确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机构。
2. 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特定类型的争议由特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
比如知识产权纠纷通常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金融争议由金融法院或金融仲裁机构管辖。
这种原则可以提高审判机构对特定领域的专业性和专注度。
3. 可寻管辖原则可寻管辖原则是指当争议的当事人无法达成选择管辖协议时,根据具体争议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适当的管辖机构。
这种原则注重实质公正和便捷性,以确保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三、争议解决管辖的应用领域1. 民事争议民事争议是指两个或多个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益冲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争议的管辖权主要根据被告住所所在地确定。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特定的管辖法院。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争议,如不动产登记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2. 商事争议商事争议是指商业合同、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等商业领域中的权益冲突。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了商事争议的管辖原则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
3. 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益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2〕1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3号)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
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发明和创作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重大,不仅对个人和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本文将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方面,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经济意义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提供了保护创新成果和研发投入的动力。
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和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因素,通过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增加知识产出,推动经济的发展。
2. 保护知识资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来自于其拥有的知识资产,如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保护企业的核心知识资产不被他人侵权或抄袭,维护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商业利益。
3. 促进技术转移和合作: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的转移和合作。
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交易和许可,企业可以共享和获取技术,推动技术的快速传播和应用。
4. 促进国际贸易和竞争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国际贸易和竞争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吸引外国投资,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二、社会意义1.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购买正版产品可以获得更好的质量和服务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 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的构筑基础。
企业通过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展现其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企业价值。
3. 保护文化多样性: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
各国通过保护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创造和保护文化多样性,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4. 促进知识共享和开放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并非封闭和割裂的,相反,它为知识共享和开放创新提供了保障。
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者分享和交流知识,促进开放式创新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按照本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第二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2.在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其他应当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四条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商标权民事案件,包括: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7.其他商标案件。
(二)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包括: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6.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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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四年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现就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地域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管辖。
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和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分别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地域管辖规定
知识产权地域管辖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各类案件具体管辖如下:(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管辖问题是诉讼中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
结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笔者将广州各法院对一审及部分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加以整理、归纳和总结,并附一般管辖规定。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级别管辖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含)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含)的外观涉及专利、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4、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民商事案件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含2000万)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4、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5、期货纠纷案件;6、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广州中院集中管辖广州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第三人申请撤销广州中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苏高法[2017] 231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7] 23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明确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有效规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结合江苏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通知如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不服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广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通知第三条所涉案件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均衡、方便法院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三、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事项,按照省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执行。
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浅议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及其意义
浅议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及其意义
武玉琴;王美石;冷文燕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4(000)012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于2014年8月31日公布,引起业内对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的美好憧憬.本文认为,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在这三个法院的基础上,跨省管辖辐射周边地区,为将来设立最高司法水平的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打下基础.但由于法律制度层面的限制和我国的国情,此举仍处在制度探索阶段,这类知识产权法院仍属于地方性质的法院,且没有必要全面铺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仍任重而道远.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武玉琴;王美石;冷文燕
【作者单位】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议知识产权法院也应采取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J], 朱妙春
2.试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建立——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J], 胡淑珠
3.浅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管辖问题——以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试点为切入点
[J], 张明
4.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开辟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境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责使命与实践创新 [J], 罗东川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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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意义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意味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体现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不仅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相关权利。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现实意义。
本文叙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意味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体现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不仅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相关权利。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现实意义。
本文叙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介绍,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
根据《决定》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将以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为主,并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跨区域管辖。
这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革新。
据悉,《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
王闯表示,《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
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
这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
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三,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
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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