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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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对被告人的非法逼询和施加的各种迫害手段达到供述罪行的目的的悖德行为。

刑讯逼供方式简单,效果却十分致命,可导致公民基本的人权和自由遭到破坏,对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法治建设等方面造成极大的危害。

刑讯逼供危害甚大。

首先,此举毒害人心,失去的不仅是孇表示信任,还包括其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检察官的公信力。

其次,被刑讯逼供的人可能会捏造罪名,给无辜的人罪成杀身之祸,常年囚禁到可怕的监狱里,或者被判死刑,甚至会丧失生命,这不仅是对个体人权的侵犯,更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侵害和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破坏。

最后,刑讯逼供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任意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会造成各种严重后果,从而扰乱整个社会的稳定。

刑讯逼供危害行之于年轻人尤其不可取,从更长远的社会观角度来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青少年刑讯逼供问题总是存在,令人不安。

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心理素质相对较弱,加上缺乏足够的教育和理解,他们很容易因为恐惧而承认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

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人会被误判而受到严重的刑事惩罚。

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刑讯逼供带来的巨大危害,积极采取措施去有步骤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需要对法律教育加强,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刑讯逼供的认识。

其次,严格落实律师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坚决打击各种非法采证的行为。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劳动营、拘留所等执法机关人员的监管,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综合能力。

最后,落实司法廉洁和主张司法公正、公正、公正,加大司法失误和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确保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总之,刑讯逼供是不能容忍的,它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权益,也伤害了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根本,针对刑讯逼供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普及、维护法律尊严、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完善司法机制和加强学校教育,共建一种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 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唐某在审讯 杨某时,自始至终目的都是为了逼取杨的口供,而 不是为了伤害杨的身体。杨某的损伤是在唐某逼取 口供时产生的,不是唐某出于故意伤害杨某的身体 所致。 当然,刑讯逼供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必须是 因刑讯逼供行为造成重伤、残疾,或因刑讯逼供行 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刑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 行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被告人庄汉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 年。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 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 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解释》的基本精神即对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以主体从 事的活动是否是公务活动、是否在履行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 并以此作为评判其能否构成渎职罪的决定性因素)而非以身 份论(即以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评判其能否构 成渎职罪最主要的依据)进行界定。故笔者认为《解释》的 精神应当同样适用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李某主观上有刑讯逼供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轻伤的后果,其社 会危害性比普通的故意伤害更加严重,不能仅仅因为李某的 身份不是正式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对其行使司法工作人员职 权的刑讯逼供行为不予认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 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浅谈刑讯逼供

浅谈刑讯逼供

刑 讯逼 供的原 因 ( 我 国现 行的法 律体 制不完 善 是刑讯 逼供 存在 的直接 原 因 一) 1 国刑事 诉讼 中没 有确立 无 罪推 定原 则 . 我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第 l 2条规 定 ,未经 人 民法 院依法 审判 , ” 任何 人不 能被确 定有 罪 ” 这 一规 定 仅能 说是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对 无罪 。 推 定原 则有 了一定 的吸 收 , 在 司法实 践 中, 而 无罪 推定 原则仍 不能 被 大 多数 的司法 工作 人员 所接 受 。况且 ,我 国立 法机 关的 一贯立 场 是” 既反 对有 罪推 定 , 也不赞 成无 罪推 定 ” 。 2我 国还没 有完 善 的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最 高 院在 对刑 事诉 讼法 若 干 问题解 释 中第 6 条 规 定 ,严禁 1 ” 以非法 的方 法 收集证据 ,凡经 查证确 实 属于采 用 刑讯 逼供或 者威 胁、 引诱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取得 的证 人证 言 、 害人 陈述 、 告人 欺 被 被 供 述 , 能作 为 定案 的根据 。” 不 然而 , 这仅 说 明我 国对 非法采 集 的 言词证 据不 予采 纳 , 司法 实践 中 , 在 尽管 是通 过刑 讯逼 供 的 口供 , 只 要能 证 明是客观 真实 的 , 可 能被法 庭采 纳并 作 为定罪 的根据 , 仍 这 就使 得侦 查人 员 的刑讯 逼供 行 为更无 后顾 之忧 。 强调 司法效 在 率 的口号下 , 在侦 查人 员急 于破案 的热 情 中 , 刑讯 逼供 之风将 更加


兴盛 。 3现有 的侦 查监 督体 制本 身不 严密 , . 导致 侦 查权 的滥用
我 国检 察机 关 是法律 监督 机关 , 但现 行 的检 查体 制还存 在着 许 多影响甚 至 阻碍检 查职 能充 分发 挥 的不 当之 处 , 得犯罪 嫌疑 使 人缺乏 必要 的与 国家 公权 力相 对抗 的合 理 的制衡 力 ,从而 导致侦 查权 的滥用 , 出现 刑讯 逼供 等现 象 。 ( 传 统诉 讼观 念 的消极 影 响是刑 讯逼 供存 在 的深层 原 因 二) 1 . 推定 思想 的影 响 有罪 有 罪推 定 是封 建纠 问式诉 讼运 作 的指 导思想 和基 本原 则 ,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先被 推定 为有 罪 , 是刑 讯逼 供得 以产生 的思想 被 这 根源, 也是 刑讯 逼供 至今 仍然难 以禁绝 的主 要原 因 。 在有 罪推 定 下 , 果被 告人提 不 出证 明 自己无 罪 , 他 就是有 罪 的。既 然是有 如 那 罪 的, 就应 该承 担证 明 自己有 罪 的责任 , 告人 不供述 , 官就 可 被 法 以通 过刑讯 逼供 强 迫其 自证有 罪 。可 见 , 罪推 定与 刑讯 逼供之 有 间存 在着逻 辑 上的必 然联 系 。我 国现 阶段虽 然 实行 的是控 审分 离 的诉讼 制度 , 有些 司法 工作人 员 在讯 问犯罪 嫌疑 人 时却抱 着” 但 被 讯 问者就 是罪 犯” 的心理 态度 , 讯 问进 行 的不 顺利 时 , 怀着对 当 便 犯罪 分子 不打 不招 的心态 , 施刑 讯 。 实 2 法 实践 中 的种种 错误 认 识的 只要 没 有造 成重 大人 身伤 亡 , 刑讯逼 供 是利 大 于弊 的; 是” 三 口供论 ” 认 为在 目前 我 国现 有 侦查 技术落 后 的情 , 况 下,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口供 , 刑事侦 查将 很 难进 行 。 ( ) 三 部分 司法工 作人 员 的素质 低也 是造成 刑讯 逼供 存在 的原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与拷问禁止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与拷问禁止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与拷问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和拷问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刑讯逼供和拷问禁止的理念在现代社会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和普遍遵守。

本文将就刑讯逼供与拷问禁止进行探讨,并对其历史、法律和实践层面进行分析。

一、刑讯逼供与拷问禁止的历史背景在古代社会,为了追求快速的审判和取得所谓“真实”的供词,往往使用了刑讯逼供和拷问的手段。

这种手段不仅违背人权,还容易导致错误认定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然而,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兴起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刑讯逼供和拷问逐渐受到质疑和否定。

二、刑讯逼供与拷问禁止的法律基础刑讯逼供和拷问禁止的法律基础在于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

宪法和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拷问。

例如,联合国《反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和拷问的原则。

三、刑讯逼供与拷问禁止的意义与重要性刑讯逼供和拷问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个人的人权,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通过刑讯逼供和拷问得到的供词往往是不可靠的,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而且,对被逼供者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长期的伤害。

因此,禁止刑讯逼供和拷问对于建设公正、和谐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四、刑讯逼供与拷问禁止的法律实践为了贯彻刑讯逼供和拷问禁止的原则,各国都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措施。

例如,确立了严格的证据要求、规定了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等。

同时,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对违反禁止刑讯逼供和拷问的行为进行惩处。

五、应对刑讯逼供与拷问的挑战和困境尽管各国已经在法律层面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拷问,但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挑战和困境。

例如,司法权力过于集中、缺乏足够的监督机制和独立审查机构,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紧急状态和反恐斗争等也对刑讯逼供和拷问禁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六、刑讯逼供与拷问禁止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刑讯逼供和拷问禁止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人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刑讯逼供罪是⼀种对犯罪分⼦进⾏暴⼒威胁逼迫犯罪分⼦认供⾏为的⼀种犯罪。

那么,我国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案(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以上进⾏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罪的⽴案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械具等恶劣⼿段逼取⼝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段逼取⼝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被告⼈⾝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被告⼈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被告⼈⾃杀、⾃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标准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为往往给被害⼈的⾝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伤残甚⾄死亡。

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的不同。

本罪的⾏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被告⼈⼝供为⽬的,故意伤害罪的⾏为⼈是以损害他⼈⾝体健康为⽬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

本罪是⾏为⼈在⾏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伤害罪⼀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浅论刑讯逼供

浅论刑讯逼供

抗的合理的制衡力。 我国法律规定 ‘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做
为 国家的执 法 机关 , 分别 担任 司法 的审 判 、 察 和侦 查 , 行互 相监 督 , 检 实 互相 制 约, 分工负 责 , 保证 准确 有 效 的 执行 法 律 ” 但在 司法 实 践 中往 以 , 往 有一 些环 节上 的脱 节和 其 他原 因 , 导致 对 刑 讯逼 供 的监 督往 往不 可能
行侵 犯 。
嫌疑 人招供 为止 , 刑讯 逼供 取的 口供 是定 案的 证据 , 用 这既 是封 建社 会产 生刑 讯 逼供 的原 因, 是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刑讯 逼供 的思 想 根源 。 也 2 、经济 落后 , 司法 投入 少。由于 刑事 案 件 多和 破 案 任 务重 , 政 府 而 拨 给 公安机 关 的在编 人 员少, 因而侦 查人 员数量 也相 应少 , 侦技 术设 备 刑 跟 不上 破 案的 需 要。 繁 重的 工作压 力下 , 查人 员对 口供 认识 偏面 , 在 侦 在
障。 三、 刑讯 逼供 的应 对策 略
刑 讯 逼供 , 指 司法 工作 人 员对 犯 罪 嫌疑 人 、 是 被告 人使 用 肉刑 或 者
变 相 肉刑 , 取 口供 的行 为 。 讯 逼 供 是 一种 违 法 的 , 逼 刑 不文 明的 执 法 行
为 , 执 法人 员知 法犯 法 的表现 , 坏 了法 律在 公众 心中是 神圣不 可侵 犯 是 破
和 法 律 保护 , 受 侵犯 。 不 司法 实 践 中, 讯 逼 供 往往 给 犯 罪 嫌 疑 人带 来 刑 极 大 的伤 害, 的无 法忍 受而 屈打 成招 , 迫承 认 自己有罪 , 有 被 结成 错案 、 冤 案 , 司法 公正 、 使 公平 , 能得 以体 现 , 罪嫌 疑 人 的合法 权 益 无法 保 不 犯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和遏制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和遏制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和遏制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是历史和现实,国家与个人等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亦或说刑讯逼供是法治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必然而又暂时的产物。

以下,我将以中国为例,来说明其的产生原因。

1:中国自刑罚产生依赖,就伴随着刑讯逼供。

古代的严刑峻法,实行高压政策,从连坐法就可见一般。

加之官府的刑罚权没有限制,官员肆意妄为,为了自己的仕途,提高自己的办案速度,不惜发明了各种各样的惨无人道的刑讯工具。

中国的封建思想余毒未消,对现在的司法工作仍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国家法治的不完善。

虽说当前中国已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毫无疑问的是其中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对人权的不重视,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人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但几千年来人治思想的盛行,司法工作人员乃至于整个社会群体思想僵化,漠视人权。

3: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

我国的刑事诉讼工作有许多鲜明的特点,如意侦查审讯为中心。

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过多的依赖前期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成果,后续的工作都像是对侦查结果的一次次重复叙述。

所以导致侦查阶段的压力增大,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口供,保障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

不惜超越法律,滥用私权。

4:思想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

法律在完善,最终也是靠人去实施。

所以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

几千年来,司法工作人员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打击犯罪是她们的天职,再加上本身工作就具有一定暴力性质,久而久之,他们就产生了一种偏激的情绪,只要有嫌疑,一定是罪犯,一定要其受罚。

再加上上级的压力和盲目追求破案的指标,他们就自觉或不自觉的超越法律进行刑讯逼供。

那么刑讯逼供的危害有哪些呢?1: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之下,精神和肉体收到双重打击,意志薄弱,很容易说出与事实相反的话以避免严刑拷打。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刑讯逼供是指透过残酷的体罚、虐待、折磨或其他形式的非人道手段,强迫被告人作伪证供述。

虽然刑讯逼供在现代社会中被严令禁止,然而,仍有部分地区或国家存在这种不人道的做法。

我们对刑讯逼供的存在以及对其的反思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对人权的侵犯、司法公正的破坏和法治的亵渎。

刑讯逼供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权力滥用的国家和地区,一些司法体系的不完善也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司法系统存在腐败和不公正的情况时,刑讯逼供更容易发生。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成评级指标或完成任务,可能会利用刑讯逼供来迅速破案。

这种激进的行为是对公正审判的背离,也是对被告人和受害者的不公平对待。

刑讯逼供的使用不仅违反了人权,也导致了错误的定罪。

在受到刑讯逼供的威胁下,被告人常常被迫承认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

这种供词是不可靠的,因为它是在极度的恐惧和痛苦的情况下得出的。

因此,使用刑讯逼供来作为审判依据是不科学和不公正的,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定罪。

刑讯逼供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原则。

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有权利依法沉默和不自证其罪,也有权利避免受到虐待和残酷对待。

然而,刑讯逼供违背了这些权利,无视了被告人的尊严和身体健康。

这种强迫手段剥夺了被告人的自由意识和自主权,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础。

为了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数评审判程序中的弱点并加以改进。

审讯过程应当透明化,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地保护,并且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来监督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遏制腐败的行为。

其次,法律法规应当严禁刑讯逼供,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的严厉约束和制裁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手段,必须向违法者传递出对于此类行为的零容忍的信息。

此外,公众教育也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重要步骤。

通过教育活动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于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人们对刑讯逼供的谴责和抵抗力。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破坏司法公正的严重问题。

探究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

探究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简称最
高 法解 释 )中第 6 1 条 、《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讼 规则 》( 简称 最高检 规 则 )第 1 4 0条 等法律 条文均 有 明确 规 定禁 止刑 讯 逼供 ,但 在 司法 实践 中 ,刑讯 逼供 仍普 遍存 在并 没有 因为 《 刑 事 诉讼法 》有 了禁 止 的规 定 而销 声 匿迹 。这是 与建 设社 会主 义法 治社会 的 目标背 道而 驰 的。
行 为严重 的侵 犯 了犯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的人身权 利和 民主权 利 。
1 刑 诉 现 状
当代 中国 的法 律 体系 正处 于一 个 以实 体法 为主 的大 阶段 。三 部程 序法 的存 在 ,虽有 据可 查 ,但实 际落 实程 度 也有 明显 的差 异 。相 比民事 诉讼 ,刑 事 诉讼 与行 政诉讼 不 论在 执行 难度 、执 行情 况 ,还是 立 法科 学 性上 都有着 不 小 的差 距 。
等等 ,虽然不是肉刑,但残酷程度更甚,不过实际效果也是 明显 的,这在大众看来,实在是百利而无

害 的。
3 避 免刑讯逼 供的一些思考
刑 讯完 毕 ,该 招 的招 ,该判 的判 ,社 会 风气 一 片大好 , 民生安 定 。但此 时 社会又 提 出了质疑 ,如
此 不加 限制 的放 任 公安 机关 违 法侦 查 ,要置 我 国司法 正义 于何 处 。
不得 。一方面,对撬不开口的嫌疑人不采取暴力手段,是根本无法侦破案件的,实体正义不存;另一 方面 ,如果刑讯逼供获得 了证词,按照程序而言似乎又不能算是有效的证据而对嫌疑人加 以控诉,程
序 正 义不 存 。到 了现 在 ,为 了应对 此种 尴 尬 ,两 高 的解 释一 个一 个 的下达 ,刑讯逼 供 的方法 也 早 已超 脱 纯 肉刑 的 限制 ,达到 了 肉眼所 不 能及 的刑 讯领 域 。 以重庆 打 黑 期间 为例 ,重 大 黑社会 组 织 的头 目被逮捕 后 ,按 常理 是必 须进 行刑 讯逼 供 的 ,如若 不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内容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思想,制度,经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笔者以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

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力可言。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体制大多是学习的德国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兼顾保障人权。

对我国遏制刑讯逼供法律机制的考察和反思

对我国遏制刑讯逼供法律机制的考察和反思
关 于 严 惩 严
第 2 7卷 第 4期 21年7 02 月 Βιβλιοθήκη 江 苏 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0URNAL OF JANGS P I U 0L CE OF I R I F CE COLL EGE
Vo1 27 No 4 . .

I l . 01 uY2 2

刑事法研 究 ・
对我 国遏制刑 讯逼供法律机制 的考 察和反思

21.
关对 于遏制 刑 讯逼供 的态 度 。1 7 9 9年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首 次规 定 了 “ 刑讯 逼供 罪 ”∞ ,并用 “ 严
禁 ”明确 表 明 了坚 决反对 刑 讯逼供 行 为 的态度 。但是 ,“ 禁 ”规定 仅为 宣示 性 、口号 型语 言,没 有规 严
王 明 明

要 :我 国 l7 至 2 1 年 有 关遏制 刑讯 逼供 的规 范性条款 虽然数 量 不少 ,但 大多 不具 可操 99年 01
作性 ,只表明立法者的一种姿态,其后果是 未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2 1 年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通 02 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 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讯问的时间地点、讯 问时录音录像等 制度 都有 明确 规 定 , 同时对 遏 制刑讯 逼 供 的法律 机制 进行 了诸 多改进 与完善 ,但 有 关遏制 刑讯 逼供 的 法律机制仍存在诸 多制度上的不足与缺憾。只有通过科学合理 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设计 ,以法约束执法 者 的行 为 ,才 能真 正有 效 遏制 刑讯 逼供 。 关键 词 :刑讯 逼供 刑 事诉 讼 法 法律机 制
定进 一步 的程 序 性制 裁措施 ,因此 在 司法实 践 中不具 可操 作性 ,“ 严禁 ”只 能沦为 口头 上 的 “ 言禁 ” 。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一、沉默权的概念和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二)沉默权的内容三、刑讯逼供的概念何为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的行为。

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在古代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吏;在国外,是指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我国现代,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中狱侦科的侦查人员和军队保卫部门办案的侦查员。

“被追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肉刑”,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如殴打、夹指、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

“变相肉刑”,是指罚站、罚跑、罚冻、罚晒、罚饿等。

“精神折磨”,是指用药剂催眠、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

“逼取”是指逼迫和获取。

“供认”,是指供述和承认其犯罪的行为。

“刑讯行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有的被规定为法定的取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国外法律规定是非法取供行为。

四、法律规定沉默权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客观要求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虽然适用的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是公安司法人员,但是,二者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保障司法文明和公正。

因此,二者之间是保障与被保障关系,制约与被制约关系。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以防止和制约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他们搞刑讯逼供,保障其人身和其他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沉默权是对刑讯逼供的制约,而严禁刑讯逼供又是对沉默权的保障。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就决定了在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同时规定该两项内容,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切实可行性。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沉默权原则。

五、排除非法证据效力是遏制刑讯逼供和落实沉默权原则的重要措施之一排除非法证据,即以法律形式禁止使用由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非任意自白)的证据效力,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措施。

对此,有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或者文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查找其产生的原因的同时也要从根本上铲除这一毒瘤。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讯逼供这一陋习终将消失。

标签:刑讯逼供;口供;沉默权;刑事诉讼1 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所谓“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眠等。

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让公安司法人员所期待的口供。

由于目前有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长期存在,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确写进了《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在执法中,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或将其双手长时间吊铐,或采用绳索捆绑,或拳打脚踢……刑讯逼供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因为刑讯逼供行为常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以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如果发生这种结果,不仅要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又严重地损害了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刑讯逼供的对策分析

刑讯逼供的对策分析
然后现今 社会 的犯罪特 点复 杂, 往往涉 及到 高智 能高科技 犯 从 发现真 实 的角度 上看 , 刑讯逼 供 并不 是迅速 、 准确 破案 的 罪 , 目前 的侦查机 关 , 而 尤其 是基层机 关 的设备相 当陈 旧 , 无法 应 良药 。反而 由于 其暴 力性 和残 忍性 ,往 往 导致无 辜 的人甘 愿认 付 日新月 异的各 种犯 罪 , 因此 务必 加大对 硬件 的投 入 。 成为侦 查 罪, 而真 正的罪 犯却 逍遥 法外 , 为社 会 的安定 增加 了隐患 。 二 、 制刑 讯逼 供 的程序 保障措 施 遏 ( ) 立无 罪推 定 和不 自证其 罪原 则 , 一 确 引入沉 默权 制度
刑 讯逼 供对 程序 正义 和真 实 的发现 都有 不 可估 量 的损害 。
就程 序 正义而 言 , 讯逼 供是 以一种犯罪 来 对抗 另一种 犯罪 , 刑 违 供他 们 的破案 能力 , 到 即使没 有 口供 也 能破案 的 目的 。 然 口 达 既 反 了程序 理性 原则 , 它严 重侵 犯 了一个 公 民, 即使 是罪犯 也应享 供不 再是破 案的唯 一切入 点, 侦查人 员也 就不会 再去不 择手 段的 有 的受 宪法保 护 的人权 。而 司法 人员 知法犯 法 , 用私 刑 , 大 获取 口供 。 滥 极 地损害 了司法机 关的威信 , 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 带来 了消极影 响。 对
和 纠正侦 查违 法 的作用大 大折 扣 。 因此 , 改革现 行 的检警 关系 应
现 了一 点精 神, 见其 在人 权保 障上发 挥什 么实 际作用 。 未 在我 国 ,
后 果 。在面 对司 法人 员 的不 法 侵害 时, 无任 何 防御 的能力 。
被 追诉 人 必须 回答 司法 人 员的提 问并且 要承 担不 予配合 的法 律 律 监督 的滞后 性 , 与程度 的有 限性及 活 动 的被动性 , 参 使其 预 防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摘要】刑讯逼供是指以暴力、虐待等手段迫使被讯问者作伪证或者强迫其承认罪行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人权,还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虽然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

执法机构应该坚决反对和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加强监督和纠错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尊重法律规定和尊重人权。

刑讯逼供问题需得到更多关注和曝光,推动司法机关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对于从事刑讯逼供的人员,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刑讯逼供、法律、执法机构、禁止、现状、应对措施、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解决、关注、揭露1. 引言1.1 刑讯逼供的定义刑讯逼供是指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执法机关为了追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获取所谓的“真相”,采取非法、暴力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恐吓、虐待、折磨,迫使其做出所需的供述或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有悖于法律的原则和人权的尊严,更可能导致错误的定罪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对被告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有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刑讯逼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挑战和践踏,也是司法领域中的一大败坏。

对于这种行为,社会各界应当高度关注并加以严厉谴责,共同呼吁依法办案、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公正。

1.2 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被逼供者的身心折磨和侵犯上。

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被逼供者往往遭受到种种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包括殴打、电击、强迫灌食辣椒水等恶劣手段。

这些残忍的行为不仅会给被逼供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给其心理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导致恐惧、焦虑、抑郁甚至创伤后应激障碍等问题。

刑讯逼供还容易导致错误的案件判决,因为被逼供者往往会出于承受不了折磨的考虑而不得不承认自己并未实施的罪行,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违反了人权和法律原则,还给社会和司法系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应当得到严厉打击和防范。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与证据排除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与证据排除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与证据排除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与证据排除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是指警方或办案机关采用暴力、威胁、虐待等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而证据排除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某些证据来源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合法的证据获取方式,法庭应该排除这些非法证据,以保障司法公正与人权尊重。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与防范刑讯逼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权,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被迫供词往往不真实,以满足警方的要求,导致对无辜者的定罪和刑罚。

为防范刑讯逼供,我国法律规定了许多保护群体的法律制度,在侦查阶段强调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禁止刑讯逼供。

法律措施:2003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警、侦查人员等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进行审讯”均构成刑讯逼供罪,并对刑讯逼供给予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提供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人权教育:持续加强人权意识教育,对警察、办案人员进行人权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其法律素养和维护人权的意识。

监督机制:加强对警察、办案人员的监督,建立举报渠道,便于人民群众举报刑讯逼供行为,确保监督的及时有效。

二、证据排除的原则与实践证据排除是为保障司法公正,防止非法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影响案件的结论。

在证据排除中,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法庭不得在判断案件时使用非法或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果实禁止原则:凡是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也应当排除,确保证据链的合法和无污染性。

重要性原则:如果非法证据对案件的结论具有重要影响,那么应当将非法证据以及其派生证据全部排除。

合理性原则:根据案件和证据的特点,综合考虑排除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与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与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与刑讯逼供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建设在我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规范的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莫过于刑讯逼供。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法与刑讯逼供进行一定的探讨与思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与规章,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原则。

然而,尽管刑事诉讼法已经对取证、审讯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刑讯逼供问题依然存在,其本质上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的。

刑讯逼供的行为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建设。

刑讯逼供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一些问题的产生和现实的压力。

首先,一些执法人员对案件侦破的压力较大,为了取得快速的进展,他们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比如使用肢体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从而达到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的目的。

其次,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自身情感压力、唇枪舌战下的力不从心,可能会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虚假供词。

这一点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建议,即在审讯过程中谨防刑讯逼供,保证审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要解决刑讯逼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与创新。

首先是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杜绝使用刑讯逼供的行为。

其次,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要激励公民积极参与监督事务,加强对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这样一来,执法人员的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的规范与制约。

此外,引入科学技术手段也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

通过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记录审讯过程,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录音和摄像的使用不仅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还可以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从而推动刑事诉讼的公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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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刑讯逼供也是如此。

刑讯逼供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层次原因,防治与遏制刑讯逼供,决不是几个规则或几部法律的规制所能解决的,它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

【关键词】刑讯逼供产生原因对策分析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日臻完善。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冲突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历史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曲折进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重在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许多制度设计简单、粗糙且不合理,涉讼公民的相关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逐渐由惩罚、控制犯罪转向保障和维护人权,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日益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总体趋势。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残留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仍然禁而不绝。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一般情况下,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都是基于对产生问题的原因的正确认识。

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已有的讨论似乎有公式可套: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上讲是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差、水平低,对刑讯逼供在认识上有错误,认为刑讯逼供只要不出人命即无大碍;从客观上讲,一方面是封建社会流毒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刑讯逼供的影响,另。

到印证:自诉案件因实行不告不理,原、被告双方地位、权利、义务完全平等,法院对追究犯罪相对公诉案件比较消极,所以在自诉案件中绝少有刑讯逼供现象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体现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职能的分工,界限十分清晰。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可以不起诉。

由此可见,调查取证的责任主要是警察而不是检察官、更不是由法院来承担。

在我国,绝大多数事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来完成,所以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直接展开调查的警察与被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之间,而不会发生在检察官或法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案件的侦查人员素质低、水平差,所以才去搞刑讯逼供,可这又如何解释个别素质极低、水平极差的检察官、法官,他们徇私枉法、草菅人命、枉法裁判,但却极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当然这其中有侦查人员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侦查人员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他的角色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

侦查工作是起诉、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这与法官、检察官又有所不同。

大多数案件在艰难的侦查过程中,警方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乃至生命,在某些情况下,警察与犯罪者已成为你死我活、势不两立的对立双方,尤其是面对着自己亲手抓获的罪大恶极的现行犯时,警察一面要维护正义、收集充分的证据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一面正还要告诉对方可以保持沉默、可以聘请律师与警方对抗,这是怎样的一种矛盾?当警方在使用合法正当的手段不能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时,对权力的滥用----刑讯逼供也就出现了。

由此可见,刑讯逼供这一现象的存在,从人的因素方面讲,并不单纯是素质、水平所决定的,更重要的在于它是特定的角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矛盾的体现。

三、对口供的倚重是刑讯逼供的直接诱因
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案;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供述,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照样可以定案。

言下之意,口供不是定案的必备条件,但一个案件如果没有嫌疑人的供述,又没有其他可靠的直接证据,定案又谈何容易!因而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口供的重要性是在其他实物证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被突显出来的,是案件的“证据之源”,比如一起单人作案的杀人案,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显然至关重要,因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最为了解,调查者一旦取得口供,便掌握了取得其他证据的线索,如被害人的尸体、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的下落等等。

反过来,即使找到被害人的尸体、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的下落,往往也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印证和“补强”。

所以,司法实践中,为省时省力,侦查人员往往把主要精力用于撬开嫌疑人的嘴,只要嫌疑人一供述,案子就算破了大半。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把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必要证据,如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就明文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中国古代也有“无供不录案”等诉讼原则。

对口供如此的倚重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且不说包公“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即使是现代明文社会仍然因为对口供的过分倚重而使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调查实物证据侦破的案件少之又少,因此,在许多时候,侦查中的刑讯逼供常常是侦查机关基于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如,在流窜作案、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罪犯的许多行为都处于一种只有犯罪嫌疑人心里清楚而侦查人员不可知的状态,这也常常使刑讯逼供成了方便的、有时也是唯一的调查手段。

又如,在许多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财务制度、行业纪律不健全,甚至形同虚设,而使得罪犯有机会在资金帐面上进行“伪造”掩饰,进而使案发后的书面证据几乎难以查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定程度的拷讯,使案犯进行自我交代往往就是获取线索或“补强”证据的关键。

四、遏制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刑讯逼供的防治与遏制,诸如律师在场制度、警察出庭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司法审查等司法规则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固然不可或缺,然而,刑讯逼供这一践踏人权与破坏法治的恶疾,决不是几个规则或几部法律的规制所能根除的。

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文化现象。

刑讯逼供是数千年诉讼文化的沉积,它的根本解决没有文化建设的成功不可。

我们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摧生出具有人文主义意蕴的“仁者爱人”、“德主刑辅”等儒家文化传统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

这也给了我们一些信息:国家机器的强大已经足以容忍某些漏网之渔的存在,一小撮侥幸逃脱法律判裁者根本不足以危害到国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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