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讯逼供

合集下载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体或心理上的刑罚、威胁、恐吓等手段,以达到迫使他们供认或作假证的行为。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在司法过程中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冤假错案、信任危机、公众质疑等。

因此,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现状及不足目前,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和顽固性。

虽然我国对刑讯逼供的立法和行政规定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工作者采用刑讯逼供的行为。

同时,在严肃追究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研究的内容与思路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后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案例,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探究刑讯逼供的概念、形式和危害特点,通过案例析评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和影响。

2.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

分析司法实践中引发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操作规范、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

3.剖析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现状,并从法律、政策、执法机关、社会等多方面角度阐述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不足。

4.针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如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建立诉讼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四、研究的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强调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严重行为,有助于促进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有助于提高认识、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3.研究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有助于总结经验、广泛征集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持续改善和进步。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5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5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一)在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有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刑讯逼供是一种违背法律法规和人权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在活动中,我深入了解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和不合法性,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人权标准。

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加强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活动中,我了解到刑讯逼供往往是在执法人员监督不到或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发生的。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我们可以向广大群众普及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

只有广泛宣传,才能增加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度,形成舆论压力,进一步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

只有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才能够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全面整治。

因此,在活动中,我们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

总之,在“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到制止刑讯逼供的紧迫性。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二)参与了“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让我深切体会到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决心和努力。

以下是我的个人心得:首先,这次整治活动展示了我们国家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对被讯问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伤害。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2009.8(中)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史显超蒋泽用张振华摘要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最终以“死妻”再现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被当庭宣告无罪。

这起案件本身已经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然受到广泛关注还在于它唤起了我们对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刻反省。

本文认为,执法的公安机关违反法定侦察程序,司法机关违反法定审判程序,未能恪守程序正义,以及我国司法的不独立是导致这起冤案的主要原因。

下面,文中就以本案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危害及其预防,希望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以利于健全法制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程序正义证据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82-02一、对佘祥林案中违法程序的剖析佘祥林一案,因为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有罪推定而使其无辜入狱。

对此,荆门市政法委在对外的公开信中就此冤案发生的原因作出了如下总结:第一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第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对其刑讯逼供;第三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第四法医鉴定有误;第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①这一连串明显的错误、疑点最终也没有使佘祥林免受牢狱之灾,到底是何原由让这件完全可以避免的冤案还是发生了呢?笔者认为在此案中,公安机关行使侦察权时仅仅是为了结案、定罪而侦查,甚至将犯罪嫌疑人与罪犯划等号,先定罪后侦查,其侦查行为不是为了破案,而是为定罪提供“证据”。

这种先抓药后号脉的做法无疑是与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试想如果因为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而使无辜的人受到牢狱之灾,元凶却逍遥法外,怎么能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怎么预防犯罪?还有一点,就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传统,口供就是“证据之王”,这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较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

刑讯逼供的案例

刑讯逼供的案例

刑讯逼供的案例刑讯逼供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某种罪行,而采用非法的刑讯手段。

这种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是被严令禁止的,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

然而,刑讯逼供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下面就来谈谈几个关于刑讯逼供的案例。

案例一,无辜者被迫供认。

在某地,警方因一起重大案件进行侦查,却一直没有线索。

在压力下,他们将目光转向了一名看似可疑的年轻人。

在长时间的审讯中,警方采用了殴打、威胁等手段,最终逼迫这名年轻人供认了一桩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最终,这名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直到后来真凶浮出水面,他才得以洗脱冤屈。

案例二,虚假供词导致冤案。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被告人在长时间的刑讯中供认了一桩他根本没有参与的罪行。

由于他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最终他不得不承认了一个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然而,由于他的虚假供词,最终导致了一起冤案的发生,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而真凶却逍遥法外。

案例三,违法审讯导致案件破裂。

在一起案件中,警方为了尽快破案,采用了刑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然而,由于审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案件的破裂。

因为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供认了一些虚假的证词,导致了案件的进一步混乱,最终真相被掩盖,案件无法得以侦破。

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讯逼供的严重后果。

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甚至会导致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禁采用刑讯手段对待被告人,必须依法进行审讯,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也需要对刑讯逼供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浅谈刑讯逼供

浅谈刑讯逼供

刑 讯逼 供的原 因 ( 我 国现 行的法 律体 制不完 善 是刑讯 逼供 存在 的直接 原 因 一) 1 国刑事 诉讼 中没 有确立 无 罪推 定原 则 . 我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第 l 2条规 定 ,未经 人 民法 院依法 审判 , ” 任何 人不 能被确 定有 罪 ” 这 一规 定 仅能 说是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对 无罪 。 推 定原 则有 了一定 的吸 收 , 在 司法实 践 中, 而 无罪 推定 原则仍 不能 被 大 多数 的司法 工作 人员 所接 受 。况且 ,我 国立 法机 关的 一贯立 场 是” 既反 对有 罪推 定 , 也不赞 成无 罪推 定 ” 。 2我 国还没 有完 善 的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最 高 院在 对刑 事诉 讼法 若 干 问题解 释 中第 6 条 规 定 ,严禁 1 ” 以非法 的方 法 收集证据 ,凡经 查证确 实 属于采 用 刑讯 逼供或 者威 胁、 引诱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取得 的证 人证 言 、 害人 陈述 、 告人 欺 被 被 供 述 , 能作 为 定案 的根据 。” 不 然而 , 这仅 说 明我 国对 非法采 集 的 言词证 据不 予采 纳 , 司法 实践 中 , 在 尽管 是通 过刑 讯逼 供 的 口供 , 只 要能 证 明是客观 真实 的 , 可 能被法 庭采 纳并 作 为定罪 的根据 , 仍 这 就使 得侦 查人 员 的刑讯 逼供 行 为更无 后顾 之忧 。 强调 司法效 在 率 的口号下 , 在侦 查人 员急 于破案 的热 情 中 , 刑讯 逼供 之风将 更加


兴盛 。 3现有 的侦 查监 督体 制本 身不 严密 , . 导致 侦 查权 的滥用
我 国检 察机 关 是法律 监督 机关 , 但现 行 的检 查体 制还存 在着 许 多影响甚 至 阻碍检 查职 能充 分发 挥 的不 当之 处 , 得犯罪 嫌疑 使 人缺乏 必要 的与 国家 公权 力相 对抗 的合 理 的制衡 力 ,从而 导致侦 查权 的滥用 , 出现 刑讯 逼供 等现 象 。 ( 传 统诉 讼观 念 的消极 影 响是刑 讯逼 供存 在 的深层 原 因 二) 1 . 推定 思想 的影 响 有罪 有 罪推 定 是封 建纠 问式诉 讼运 作 的指 导思想 和基 本原 则 ,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先被 推定 为有 罪 , 是刑 讯逼 供得 以产生 的思想 被 这 根源, 也是 刑讯 逼供 至今 仍然难 以禁绝 的主 要原 因 。 在有 罪推 定 下 , 果被 告人提 不 出证 明 自己无 罪 , 他 就是有 罪 的。既 然是有 如 那 罪 的, 就应 该承 担证 明 自己有 罪 的责任 , 告人 不供述 , 官就 可 被 法 以通 过刑讯 逼供 强 迫其 自证有 罪 。可 见 , 罪推 定与 刑讯 逼供之 有 间存 在着逻 辑 上的必 然联 系 。我 国现 阶段虽 然 实行 的是控 审分 离 的诉讼 制度 , 有些 司法 工作人 员 在讯 问犯罪 嫌疑 人 时却抱 着” 但 被 讯 问者就 是罪 犯” 的心理 态度 , 讯 问进 行 的不 顺利 时 , 怀着对 当 便 犯罪 分子 不打 不招 的心态 , 施刑 讯 。 实 2 法 实践 中 的种种 错误 认 识的 只要 没 有造 成重 大人 身伤 亡 , 刑讯逼 供 是利 大 于弊 的; 是” 三 口供论 ” 认 为在 目前 我 国现 有 侦查 技术落 后 的情 , 况 下,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口供 , 刑事侦 查将 很 难进 行 。 ( ) 三 部分 司法工 作人 员 的素质 低也 是造成 刑讯 逼供 存在 的原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通常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自己所谓的罪行。

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被明确规定为非法,然而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这引发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首先,刑讯逼供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人权的核心是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而刑讯逼供剥夺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尊严和自由。

通过暴力和恐吓手段逼迫人们供认罪行,不仅违反了人权,也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在合法的程序下接受公正的审判,而不应该受到虐待和迫害。

其次,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受了长时间的折磨和虐待后,往往会丧失自我保护意识,为了减轻痛苦而承认自己所谓的罪行,即使实际上是无辜的。

这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侵犯了无辜人的权益,破坏了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刑讯逼供打击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而刑讯逼供的做法却是对法律的亵渎和伤害。

刑讯逼供给社会带来的是恐惧和不信任,使人们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和不满。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而刑讯逼供的存在阻碍了法治的实现。

最后,刑讯逼供也不利于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刑讯逼供往往是为了达到其中一种目的,譬如快速解决案件或满足其中一种政治需求。

然而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供词往往是虚假的,可能与真相相去甚远。

当真相被掩盖时,无辜的人可能被侵犯,真正的罪犯可能逍遥法外。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合法的证据和可靠的推理才能推动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总的来说,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不利于冤假错案查明、破坏法治社会建设以及不利于真相查明和正义的实现的做法。

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正、法治和人权的社会,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消除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加强法律和法治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认识,维护人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浅谈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之证明责任

浅谈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之证明责任

逼供 的证 明责任进 行探 讨 ,对 遏制 刑讯逼 供行 为 , 保 护犯 罪嫌 疑人 的合法 权益 ,促进 侦查行 为 的规范 化 ,完善刑 事诉讼 法制都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刑 讯 逼供 事实 证 明的特点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刑 讯 逼 供 是 否 存 在 的 证 明 ,实 际上 涉 及 两 方 面 的考 量 因 素 :一 是 侦 查 程 序 中 是 否遵 循 了 口供 自愿 的原 则 ,即 口供 是 否 是 在无 刑讯 逼 供 的情 况 下 取 得 ;二 是 侦查 机 关 是 否 存 在 滥 用 职 权 和 越 权 行 为 。我 国 的侦 查 活 动 是一 种 依 职权 进 行 的单 向公 权行 为 ,具 有 相 当的 隐蔽
刑 讯 逼 供作 为 一种 侵 犯 人 权 、破 坏法 治 的行 为 ,既存 在 于 中 国 ,也 存 在 于 世 界 各 国 。刑 讯 逼 供 既 是 一个 历 史 性 问题 ,也 是 一 个 现 实性 问题 。 在 中西 法 制史 上 ,刑 讯 作 为 侦 查 程 序 中 的一 种 合 法取 证方 式 ,大行其 道几 百年甚 至上 千年 ,虽 然现 代各 国在法 律 中都严 格禁止 刑讯 逼供 ,但在刑 事 司 法实 践 中仍存 在 大量 的秘密刑 讯和变 相刑讯 。 今 天 我们 批 判 刑 讯 逼 供 的主 要 论 点是 :这 种 方 式 实 际是 以强 制 手 段 逼 迫 一 个人 做 自我 归 罪 , 显 然 是 一 种 有 罪 推 定 的思 维 ,从 根本 上 违 背 了现 代 法 治 的基 本 要 求 。从 另 一个 角度 看 ,这 种 强 制 手 段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变 相 刑 罚 ,它 实质 上 是 在 侦 查 阶段 对 一 个 刑 事 责 任 尚未 最 终 确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施 加 的刑 罚 ,是 对 宪 法 所 确 立 的 “ 家尊 重 和 保 国 障人 权 ”原 则 的践 踏 。除 此 之 外 ,刑讯 逼 供 最 容 易 引 发 的 另一 个 后 果 就 是 被 刑 讯 人 的 翻供 。 口供 这 一 证 据种 类 本 身 就 具 有 易 变 性 和 不稳 定 性 的特 点 ,刑讯 逼 供 的存 在 无 疑 加 剧 了这 一 特征 ,大 量 翻供 现象 的 出现将严 重 影 响诉 讼 程序 的稳定 。 近 年 来 ,随着 民 主政 治 的 日益 开 明 、监 督 程 序 的逐渐完 善 ,大量 因刑讯 逼供 造成 的冤假错 案终 于 “ 出水 面 ” 。 近年 发 生 的云 南 杜 培 武案 和湖 浮 北佘 祥林 案 ,令 全 国震 惊 ! 律 界 震惊 ! 可 见 , 法 杜 绝 刑 讯 逼 供 的 目标依 然 “ 漫 漫 其 修 远 ” 。令 路 人 欣 慰 的是 ,随 着 对 刑讯 逼 供 个 案 的报 道 日渐 全 面 、深 入 ,司 法 高层 遏 制刑 讯 逼 供 的态 度 也 愈发 坚 决 。然 而 ,值 得 我们 注意 和 深 思 的是 ,刑 讯 逼 供 的证 明是 一个 十 分 复 杂 和棘 手 的现 实 问题 ,对 刑 讯 逼 供 事 实 的证 明 往往 很 难 完 成 ,这 是 造 成刑 讯 逼 供 屡 禁 不 止 的 一 个重 要 原 因 。 因此 ,对 刑讯

浅谈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

浅谈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

和 遏制 刑 讯 逼 供 行 为 的发 生 可从 以 下 五 点 入 手 , 建 立 在 看 守所 集 中提 讯 制 度 , 讯 中 实行 审 讯 主 体 与 犯 罪嫌 疑 人 即 提
隔 离制度 . 实行 禁止在看 守所 以外对犯 罪嫌疑人进 行讯 问制度 , 并将在 看守所 以外产 生的讯 问材料视 为非 法证 据予 以排 除. 同时实行严格 的进入看守所身体检壹制度。
开 的、 密的、 秘 不透 明 的 。由此 , 当弱 小 的公 民私 权利
收 稿 日期 :06 0 - 5 20 - 2 1
作 者 简 介 : 阳 晶(9 8 )女 。 西新 余 人 , 西省 人 民检 察 院 记 者站 记 者 。 欧 17 - , 江 江

1 26・
维普资讯
活 动相伴 而生 . 二者 之间 的斗争 一 直就 没 有停 止 过 。
关 决 定 在 实践 中留置 盘 问地 点 绝 大部 分 都 在公 安 机 关 的办公 区域 以上 可知 , 犯罪 嫌 疑人 被传 唤 或拘
传 到公 安 机 关所 选择 的指 定场 所 ,亦 或 公 安 机关 的
在 侦查实 践 中 . 刑讯 逼供 的案件 仍 时有 发 生 。 因而 , 如何 杜绝 、 治 这个 顽 疾 , 成 为 了法 学 理 论 界 、 根 就 司 法 实务 界 的一个研 究热 点 。笔者 仅从 刑 讯逼 供产 生
第2 期 总 第 11期 0
浅谈减少和避免刑讯 逼供 的法律对 策
欧 阳 晶
( 江西省人 民检 察 院 记 者站 ,江西 南 昌 3 0 4 ) 3 0 7
摘要 : 在侦壹讯 问中, 刑讯 逼供 的案件仍 时有发 生。侦壹机关对犯 罪嫌疑人 的讯 问处 于不公 开或无法监督 的状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一、沉默权的概念和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二)沉默权的内容三、刑讯逼供的概念何为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的行为。

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在古代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吏;在国外,是指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我国现代,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中狱侦科的侦查人员和军队保卫部门办案的侦查员。

“被追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肉刑”,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如殴打、夹指、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

“变相肉刑”,是指罚站、罚跑、罚冻、罚晒、罚饿等。

“精神折磨”,是指用药剂催眠、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

“逼取”是指逼迫和获取。

“供认”,是指供述和承认其犯罪的行为。

“刑讯行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有的被规定为法定的取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国外法律规定是非法取供行为。

四、法律规定沉默权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客观要求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虽然适用的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是公安司法人员,但是,二者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保障司法文明和公正。

因此,二者之间是保障与被保障关系,制约与被制约关系。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以防止和制约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他们搞刑讯逼供,保障其人身和其他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沉默权是对刑讯逼供的制约,而严禁刑讯逼供又是对沉默权的保障。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就决定了在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同时规定该两项内容,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切实可行性。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沉默权原则。

五、排除非法证据效力是遏制刑讯逼供和落实沉默权原则的重要措施之一排除非法证据,即以法律形式禁止使用由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非任意自白)的证据效力,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措施。

对此,有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或者文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有 罪供述 ; 四法 医鉴定有 误 ; 五是在 起诉 和审判 时只重 视有 有犯 罪嫌疑人 沉默权 制度 、 捕和羁押 分立制度 、 第 第 逮 人身 检查制度 、 罪证 据 , 轻视 无罪辩 解 。 这一 连 串明显 的错误 、 点最终也没 有 律师 在场 制度 、 察 出庭作证 制度 、 0 疑 警 录音 录像制度 等 。
所 余 样林一案 , 因为侦 查人 员 的主观臆 断 。 有罪 推定而 使其 无 罪控制 的工具 , 有参与 刑事诉讼 活动的机 关和个人 也完全 是为 辜入狱 。 对此 , 门市 政法 委在对 外 的公开信 中就 此冤案 发生 的 了实现 这个 目标而 运作 , 害人 的权利 尚且得 不到保 护 , 荆 被 犯罪 嫌 原因作 出 了如下 总结 : 第一 没做 D A 鉴定 , N 公安机 关主 观确定 疑 人 、 告人 的权 利就 更不用 提 了。在这 种价 值背景 下 , 被 刑讯 逼
什么悬念, 之所以仍然受到广泛关注还在于它唤起 了我们对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刻反省.本文认为, 执法的公安机关 违反 法定侦察 程序, 法机 关违 反 法定 审判程 序, 司 未能恪 守程 序 正义 , 以及我 国 司法的 不独立是 导致这起 冤 案的主要原 因. 下面。 文中就以本案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 危害及其预防, 希望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 以利于健全法制和保障人权.
使余祥林 免受牢狱 之灾 , 底是 何原 由让这 件完全 可 以避免 的冤 到
案还 是发生 了昵 ?
三 、 讯逼 供的危 害 刑
( ) 一 刑讯 逼供对犯 罪嫌 疑人 的侵 害 如果 说我们 之前 对刑 讯逼供 的侵 害还 只停 留在其 残酷 的手
笔者认 为在此 案 中,公 安机 关行 使侦察 权 时仅仅是 为 了结

浅谈对于刑讯逼供的认识

浅谈对于刑讯逼供的认识
法律 正 义 成 了 司法界 以及 法 律 领 域人 所 关注 的 热 门话 题 。 关 键 词 :刑讯 逼 供 ;影 响 ;防御
2 0 0 3年张辉 、张 高平叔侄 二人 因杭州 “ 5 .1 9 ” 奸杀 案被 判入狱 ,1 0年之后 ,叔侄 终于 以分别获 得国家赔偿 金 1 1 0万元 而平反冤狱 。我们在庆 幸冤狱得 以平反 的同时 ,为我们 司法领 域频 频 发 生 的冤 假 错案 而瞠 目结 舌 。赵 作 海 案 件 、余 祥 林 案 件 、 周德 胜 刑 讯 逼 供 致 人 死 亡 案 ,还 有 未 等 真 凶 到 案 就 已 冤 死 刑 场 的聂 树 斌 。这 些 案 件 足 以说 明刑 讯 逼 供 , 司法 权 滥 用 并 非偶 然 。 在追 求 法 治 文 明 的今 天 ,被 称 之 为 司 法 落 后 表 现 之 一 的 刑 讯 逼 供 一再 被 推 向 司法 舆 论 的风 口浪 尖 。
三 、对 于刑 讯 逼 供 的 防御 与监 控
刑讯逼供罪 ,是指 司法工作人 员对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使 用肉刑或者变相 肉刑 ,逼供述 的行为。其 构成要件 :
( 一 ) 违 法 性构 成 要 件 包括 :
1 、危 害 行 为 :行 为 人 必 须 采用 了使 用 肉 刑 和 变 相 使 用 肉刑 的方法 ,对被 害人 的肉体 实施 了殴 打、捆绑等暴 力 ,或类似 于 暴 力 的 如冻 饿 等 精 神 上 的折 磨 。并 且 行 为 人有 逼 迫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作 出 口供 与 书 面 陈 述 的供 述 行 为 。 方 法 与 行 为 必 须 兼 备 , 否则不构成刑讯逼供 。 2 、行为对象 :公安 、司法机关将其作为嫌疑人 、被采 取刑 事逼迫手段逼 取供述 的人 ;刑事案 件的被告 人。成立本罪 不考 虑 嫌 疑 人 或被 告 人 实 施 的行 为是 否构 成 犯 罪 。 3 、危害后果 :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 疑人 、被告 人轻伤、重 伤 、或 者 死 亡 的 ;刑 讯 逼 供 情 节 严 重 ,导 致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自杀 、自残造成 重伤 、死亡 ,或者 精神 失 常 的 ;刑讯 逼供 , 造 成 冤 、假 、错案 的 ;其 他 4 、刑 法 上 的因 果 关 系 :上 述 的危 害 行 为 与危 害结 果 之 间 必 须 有 刑 法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浅谈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之证明责任

浅谈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之证明责任
刑讯逼供作为一 种侵犯人 权 、 破坏 法治 的行 为 , 既存 在 于中国, 也存在 于世界 。刑 讯逼 供既是 一个历 史性 问题 , 也 是一个现实性问题。在中西法制史 上 , 刑讯作 为侦查程序 中 的一种合法取证 方式 , 大行 其道几 百年甚 至上 千年 , 虽然 现
代各国在法 律中都严格禁止刑讯逼供 , 但在刑 事司法实践 中 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 讯。 今天我,#, ft f t l N刑讯逼供 的主要论 点是 : 这种方式实 际是 以强制手段逼迫 一个人做 自我归罪 , 显然是一 种有罪推定 的
供 的案件 中, 对刑 讯逼供 事实 的证 明往 往很难 完成 , 这直 接
造成 了刑讯逼供获 得的证 据在法庭 上难 以被 排除。在庭 审 过程 中, 即使被告人 提出 曾遭 受刑 讯逼供 的 申诉 , 官的做 法 法也常常是“ 录在案 , 后调查 ” 或 以“ 记 庭 , 是否 存在刑 讯逼
而, 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 的是 , 刑讯 逼供 的证 明是 一个 十分
复杂和棘手 的现实问题 , 对刑讯逼供事 实的证 明往往很 难完
成 , 是 造 成刑 讯 逼 供 屡 禁 不 止 的 ~ 个 重 要 原 因 。 因 此 , 这 对 收 稿 日期 :0 0— 3— 8 2 1 0 0
作者简 介: 洋, 安徽 芜湖人 , 钱 男,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诉讼 法专业侦查 学方 向博士研究生 , 南京市公安局干部。
刑 讯逼供 的证 明责任 , 以有效应 对 与遏制 刑讯逼 供 。 关键 词 : 事诉讼 ; 刑 刑讯 逼供 ; 明责任 证
中图分类 号 :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3 9 (0 0 0 0 8 0 952 0 9— 1 2 2 1 ) 3— 0 6— 3

浅析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浅析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前后不一致, 便被 认 为 是 不 老 实 、 辩 , 而对 其 刑讯 的“ 殊 照 顾 ” 狡 从 特 。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20. 0 93(中 )
{占 I 缸会 ; I
浅 析 安 民警 开 讯 逼 供 屡 巢 不 止 的 原 因 U

摘 要

刑讯 逼供素 为我 国法律 所禁止 , 司法 实践 中, 但 这一现 象却 屡禁 不止 。 文从历 史根 源 、 本 法律 制度 , 查 实践 、 侦 思想
便大打出手 。 . 2 法制观念淡薄, 犯罪嫌 疑人存在认知偏差。这是部 对
分 民警 在 认 知 方面 出现 的 Nhomakorabea 极 心 理 现 象 。 们 缺 乏法 制观 念 , 法 意 他 执
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 凭空主观认为嫌疑人都是有罪 的、 狡猾 的, 不打 不老实 , 不打不招, 不打破不 了案 。一旦嫌疑人为 自己辩解或其供述
( ) 安 民警 思 想 观 念 方 面 的原 因 一 公
1特权思想严重 。 . 部分民警认为 自己掌握着 国家权力 , 自恃高人

等, 管人” 自居, 以“ 者 执法中主观臆 断, 将国家赋予的职权 当作打人
的“ 权 ” 只要 犯 罪 嫌 疑 人 态 度 不 好 , 特 。 不顺 从 其 旨意 或 被 讥 讽 顶 撞 ,
观念、 自身素质等方面分析了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客观原因。 关键 词 刑讯 逼供 原 因 民警
中 图分类 号 : 904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o .0-1 10—5220)3 60 2
监督不力。公安机关 内部, 因科学的管理体制 尚未有效发挥作用, 较

浅谈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浅谈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墨墨慰I釜逸竺竺望型f叁箜I』圭垒盒浅谈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黄士轩摘要虽然刑讯逼供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已是当务之急。

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参照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沉默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2—03五年前的湖北荆州的佘祥林案、去年的云南晋宁李养明“躲猫猫”案以及今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余祥林案……湖北赵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证明是冤假错案,也都被事实证明,这些案件都是被刑讯逼供造成的。

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

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l条、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泛滥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其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根源1.封建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里,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他们动辄对嫌疑人施以杖责、鞭笞等手段,使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交代司法官员想要的口供,这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对于刑讯逼供的认识

对于刑讯逼供的认识

浅谈对于刑讯逼供的认识摘要:刑讯逼供一直一来都是被广为关注的话题。

近几年来,随着新闻媒体对于社会各个领域的监督介入,刑讯逼供问题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中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传统的文化思想依然对人民群众有所桎梏,对于政府以及司法部门的质疑,一直存于民众之中。

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除了让大家震惊之余,严禁刑讯逼供,维护程序公正,呼唤法律正义成了司法界以及法律领域人所关注的热门话题。

关键词:刑讯逼供;影响;防御2003年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因杭州“5.19”奸杀案被判入狱,10年之后,叔侄终于以分别获得国家赔偿金110万元而平反冤狱。

我们在庆幸冤狱得以平反的同时,为我们司法领域频频发生的冤假错案而瞠目结舌。

赵作海案件、佘祥林案件、周德胜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还有未等真凶到案就已冤死刑场的聂树斌。

这些案件足以说明刑讯逼供,司法权滥用并非偶然。

在追求法治文明的今天,被称之为司法落后表现之一的刑讯逼供一再被推向司法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刑讯逼供概述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一)违法性构成要件包括:1、危害行为:行为人必须采用了使用肉刑和变相使用肉刑的方法,对被害人的肉体实施了殴打、捆绑等暴力,或类似于暴力的如冻饿等精神上的折磨。

并且行为人有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口供与书面陈述的供述行为。

方法与行为必须兼备,否则不构成刑讯逼供。

2、行为对象:公安、司法机关将其作为嫌疑人、被采取刑事逼迫手段逼取供述的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成立本罪不考虑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危害后果: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其他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述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器械进行审问,如果符合案件需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不可能构成刑讯逼供。

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内容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公安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公安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

怎样理解“刑讯逼供”?

怎样理解“刑讯逼供”?

怎样理解“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相当于《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中的“酷刑”。

所谓酷刑,概括地说,就是“直接肉刑”和“精神折磨”。

最高法院《刑诉法适用解释》:“肉刑和变相肉刑”。

最高检察院《检察规则》第65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如何更准确的把握“刑讯逼供”?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要准确认定变相肉刑的范围。

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对变相肉刑的方法作出列举式规定。

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解决实践中变相肉刑认定难的问题,应当通过列举诸如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手段对变相肉刑作出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对变相肉刑作出列举式规定,理由是: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手段与变相肉刑不能划等号,判断是否属于刑讯逼供应当考虑诸多因素,而且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的程度在实践中难以量化,无法操作。

从规定内容看,《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但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采用冻、饿、晒、烤或疲劳讯问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而是为人民法院认定非法证据留下了合理的裁量空间。

对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故意冻、饿、晒、烤或疲劳讯问等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是否对被告人在肉体上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或者对被告人身体造成的损伤和严重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证据。

·典型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6集登载的“吴毅、朱蓓娅贪污案”二要准确把握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程度要求。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程度要求,并非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收集的供述都要予以排除,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也就是非法方法与取得供述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才予以排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刑讯逼供
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权利,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本文将从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不健全、刑讯人员素质、经济技术等等诸多方面来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以及其危害和遏制措施。

关键词:刑讯逼供构成要素屡禁不止原因危害遏制措施
正文: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的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臻于完善。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冲突或纠纷解决机制,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历史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曲折进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重在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许多制度设计简单、粗糙而不合理,涉讼公民的相关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逐渐由惩罚、控制犯罪转向保障和维护人权,刑
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日益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总体趋势。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印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

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津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

如何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现实成因的透析,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已经成为各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在提倡依去治国的现代中国。

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禁而不止,已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陨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在当前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

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会是单一的价值目标。

而是一个多种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

近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已经深深地影响到刑事斥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在设计刑事诉讼制度时,不得不更多地关注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

在此基础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

正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其基本的涵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罪犯罪的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上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

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

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如果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不人道或有损人的尊严等,那么这样的程序仍然不是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必须有助于实现理性、人道、尊严等“善”或曰价值。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

尽管其在某些情形下的采用可能会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但这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前提和代价的,其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摧残折磨有悖于程序的人道性。

不符合正当程序观念的要求。

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在。

都是对刑事诉讼追求正当程序这一价值目标的极大损害。

(二)刑讯逼供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可以说,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少数司法官员深信刑讯逼供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从而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

在此,我们无意否认刑讯逼供对发现实体真实的个案意义。

但是,我们需要理性地沉思与审视的是:刑讯逼供是否有助于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

其实,刑讯逼供对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是有前提和条件的。

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第一,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

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因而只有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所作的口供,才是对真实案情的陈述,才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才能作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下所作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从理论上讲,只有在上述两个前提和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讯逼供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才是可能的。

但是从刑事诉讼机制的运作机理来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机制并不能确保这两个前提和条件的实现。

首先,从侦查机制来看,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而仅仅是嫌疑人;侦查权运作的结果既可能是查明案情、查获罪犯,也可能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侦查机制的运作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
人都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

从侦查逻辑上说,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正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侦查程序要予以确认的事实,是侦查机制运作的结论而非前提,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作为刑讯逼供发现实体真实的前提条件,无疑是倒果为因。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犯罪行为人的情形,刑讯逼供就可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正如贝卡利亚所说:“无辜者被屈打成招为罪犯,这种事真是不胜枚举”。

在日本每年在侦查阶段有40%多的刑事被疑案件被作不起诉处理,试想,如果对这40%多的刑事被疑案件中的嫌疑人都进行刑讯逼供,该造成多少冤假错案,可能整个侦查机制都会运转失灵,还谈何发现实体真实;其次,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审讯手段,其自身机能并不足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作出客观真实的供述。

刑讯逼是想让痉挛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但是,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自由,软弱的无辜者可能因为经受不住刑讯的折磨而自认有罪,而强壮的罪犯则可能因为抵御住痛苦而拒不认罪。

这样,刑讯逼供只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可见,刑讯逼供尽管可能发现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比如犯罪嫌疑人正好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而又抵御不住刑讯的痛苦而招认)。

但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分析,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本身并无发现实体真实的机能,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刑讯逼供不但无助于反而会妨害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

(三)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的重
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变化直接体现着刑事诉讼文明化、民主化的进程,而表征这一文明进程的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纵观刑事司法发展的历史,可以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是检验其司法价值目标的重要尺度。

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息息相关的。

三、遏制措施:
四、结语
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刑讯逼供亦如此。

防治刑讯逼供,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

在不具备激烈变革的条件下,社会改革注定是渐进的和不彻底的。

如何不过分超前而又不迁就于现实,是对难以把握的矛盾。

要彻底根治刑讯逼供这个顽疾,决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侦查部门也要彻底改变现有的侦查讯问模式,注重保障人权上,逐步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也正因为此,消灭刑讯逼供,任重道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