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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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号 : 9 D0 刑 讯 逼供 的原 因分 析
( ) 关 社 会 制 度 的 缺 失是 刑 讯 逼 供 的重 要 原 因 一 相
文献标识码 : A
一
、
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以沉默权于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 。这 种犯罪嫌疑人权利 和义务 的不平 衡性 为侦 查人 员进行 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 “ 空” 真 。当犯罪嫌 疑人没 有按照 侦查人 员的讯问供认犯罪 和回答 问题 时, 或者 侦查人员 觉得犯 罪嫌 疑人 的回答不符合 “ 要求 ” , 时 侦查人员便可 以认 为他 没 有 “ 实 回答 ” 从 而 采 取 种 种 手 段 强 迫 犯 罪 如 , 嫌疑人按其 意 图回答 问题 , 中难免 刑讯 逼供 。其 次 , 其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我 国尚未明确 。所 以 , 当实体 公正
4条第 2款也规定 : 凡受 刑事控告 者 , 未依法证 在 述是证据的一种 , 也是获取其 它证 据 的重要线索 , 因此 , 约第 1 在 侦 察 阶 段 口供 往 往 比 其 它 证 据 更 为 重 要 。在 团 伙 犯 实有罪之前应 有权被 视 为无 罪。只有 坚持无 罪推 定原 遏 罪 中, 自不 同案犯 的各 种证 据构 成强 有力 的证 据群 。 则才能在根本上 保 障被追 诉者 的人权 , 制刑 讯逼供 。 来 我们应该 在刑事 司法 实践 个基 本事 实 : 察工 作量 大 , 警 工作 时 间长 , 理 压力 此公约 的内容值得我们借鉴 , 心
性。
( ) 变 思 想 观 念 。 制刑 讯 逼供 现 象 一 转 遏
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要求在保 障人权 的前提下 , 笔 者认为可从 以下几 个方 面 升华 司法人 员 的工 作 理念 :
96年 1 2月 1 t 过 的 公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6 E通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察 破 案 就 是 收 集 证 据 , 疑 人 供 16 侦 嫌
( ) 国法 律 没 有 规定 沉 默权 制度 1我 沉默权是指被刑 事追诉 之人 对刑 事指 控保 持沉 默 的权利 , 这项权利在有关的 国际文件 和一些 国家 的法律 规定中 , 通常被表述 为 : 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 自己的证 “ 言或强迫承认犯 罪。 沉默作为一种 权利 , ” 意味着在保持
一
大 。他们 没有 可能在每个嫌疑人 身上耗 费很 多 的时间 , 强化无罪推定思想。 并且缺乏更为有效 的审讯 技术 。一方 面是 因为 我国审 ( J 善犯 罪 嫌 疑 人 沉 默 权 制 度 二 完 讯 技 术 研 究 应百度文库用滞 后 , 一 方 面 警 察 在 岗 业 务 培 训 机 会 另 刑事诉讼法第 9 3条 规 定 : 罪 嫌 疑 人 对 侦 查 人 员 犯
第 1 ( 2期 总第 4 ) 8期
Ⅳ0 2 & n r lNo 48 .1 e a .
哲 理
P ls p y hio o h
21 第 1 0 0年 2期
Ⅳ0.1 01 22 0
试 论 刑讯 逼供 的 成 因及对 策
孟君 臧益 廷
( 1中 国 人 民公 安 大学 北 京 10 3 ; 台 大学 山东 烟 台 24 0 ) 0 0 8 2烟 6 0 5
() 1 刑讯 逼供犯罪 收益 高。 趋乐避苦是人 的本性 , 社会生 活中几乎所有 事件都 二 、 讯 逼 供 的 规 制 措 施 刑 可 以用“ 利益” 来解释 , 刑讯逼供更是 审讯 者利益权衡 的 为 了杜绝刑讯逼 , 同时切 实保障公 民的人身权 利和 结果。刑讯 逼供 的确是 “ 破案的有 效手 段” 这也正是其 , 民主权利 , 基于上述 刑讯逼 供原 因 , 本文 认为 现实 可行 存在的客观依 据 。在没 有更 为便捷 有 效的 侦讯方 法 的 的对 策 是 : 前提下 , 警察会 冒险采用非法但 有效 的方 法—— 刑讯逼 供。这虽然 冒险 , 但并不危 险。 ( ) 济条 件 的限制 增加 了刑 讯逼 供 的选 择 可能 2经
( ) 济 利 益 的 权 衡 与经 济条 件 的限 制 二 经
与程序正义发生矛盾 的时候 , 案件的实体 公正 自然 成为 其选择 的 目标 。从长远的角度看 , 这种 对程序价值 的无 视, 其恶劣影 响是深 远而恐 怖 的——体 系 的不 被信 任 ,
可 被 视 为 是 “ 性 中毒 ” 慢 的症 状 。 ( ) 司法 模 式 上 的原 因 2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4 6条规定 : 一切案 件 的判处 对
沉默和予以回答 ( 包括供述或辩解 ) 这两种选择 中 , 被刑 事追究之人有选 择的 自由。 () 2 对刑讯 逼供 违 法犯 罪行 为 的监督 查 处力 度不 够。 刑事诉讼法 9 条规定 : 问犯 罪嫌 疑人 时 , l 讯 侦查人 员不得少 于两人 , 在办案 实践 中, 但 只有 一个 侦查 员进 行 讯 问 的情 况 并 不 鲜 见 , 即使 讯 问 的 侦 查 员 不 少 于 两 人, 一般也只有 犯罪嫌 疑人 和侦 查人 员两 方 , 没有第 三 方在场监督 , 以遏制 刑讯 逼供 的发生 。还 有 , 难 由于司 法实践 中讯问的不 公开 性 , 使得 外部监 督 , 比如 检察 监 督 、 论监督等无法进行 。 舆
都要重证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有被 告 人供 不 只 述, 没有其他证据 的, 不能认定 被告人 有罪和处 以刑罚 ;
没有被告人供述 , 证据 充分 确实 的 , 可以认定 被告 人有 罪和处 以刑 罚。这 明确表 明 口供 不能 单独作 为定 案 的 依 据。但在侦查 活 动 中普遍 存 在着 口供—— 证据—— 口供 的侦查模式 即: 侦查 人员 通过 突审 拿下 口供 , 再去 获取其他证 据 , 以获取 的证据 来 印证 先 前获 取 的 口 再 供。
( ) 关 社 会 制 度 的 缺 失是 刑 讯 逼 供 的重 要 原 因 一 相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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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以沉默权于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 。这 种犯罪嫌疑人权利 和义务 的不平 衡性 为侦 查人 员进行 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 “ 空” 真 。当犯罪嫌 疑人没 有按照 侦查人 员的讯问供认犯罪 和回答 问题 时, 或者 侦查人员 觉得犯 罪嫌 疑人 的回答不符合 “ 要求 ” , 时 侦查人员便可 以认 为他 没 有 “ 实 回答 ” 从 而 采 取 种 种 手 段 强 迫 犯 罪 如 , 嫌疑人按其 意 图回答 问题 , 中难免 刑讯 逼供 。其 次 , 其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我 国尚未明确 。所 以 , 当实体 公正
4条第 2款也规定 : 凡受 刑事控告 者 , 未依法证 在 述是证据的一种 , 也是获取其 它证 据 的重要线索 , 因此 , 约第 1 在 侦 察 阶 段 口供 往 往 比 其 它 证 据 更 为 重 要 。在 团 伙 犯 实有罪之前应 有权被 视 为无 罪。只有 坚持无 罪推 定原 遏 罪 中, 自不 同案犯 的各 种证 据构 成强 有力 的证 据群 。 则才能在根本上 保 障被追 诉者 的人权 , 制刑 讯逼供 。 来 我们应该 在刑事 司法 实践 个基 本事 实 : 察工 作量 大 , 警 工作 时 间长 , 理 压力 此公约 的内容值得我们借鉴 , 心
性。
( ) 变 思 想 观 念 。 制刑 讯 逼供 现 象 一 转 遏
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要求在保 障人权 的前提下 , 笔 者认为可从 以下几 个方 面 升华 司法人 员 的工 作 理念 :
96年 1 2月 1 t 过 的 公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6 E通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察 破 案 就 是 收 集 证 据 , 疑 人 供 16 侦 嫌
( ) 国法 律 没 有 规定 沉 默权 制度 1我 沉默权是指被刑 事追诉 之人 对刑 事指 控保 持沉 默 的权利 , 这项权利在有关的 国际文件 和一些 国家 的法律 规定中 , 通常被表述 为 : 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 自己的证 “ 言或强迫承认犯 罪。 沉默作为一种 权利 , ” 意味着在保持
一
大 。他们 没有 可能在每个嫌疑人 身上耗 费很 多 的时间 , 强化无罪推定思想。 并且缺乏更为有效 的审讯 技术 。一方 面是 因为 我国审 ( J 善犯 罪 嫌 疑 人 沉 默 权 制 度 二 完 讯 技 术 研 究 应百度文库用滞 后 , 一 方 面 警 察 在 岗 业 务 培 训 机 会 另 刑事诉讼法第 9 3条 规 定 : 罪 嫌 疑 人 对 侦 查 人 员 犯
第 1 ( 2期 总第 4 ) 8期
Ⅳ0 2 & n r lNo 48 .1 e a .
哲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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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 1 0 0年 2期
Ⅳ0.1 01 22 0
试 论 刑讯 逼供 的 成 因及对 策
孟君 臧益 廷
( 1中 国 人 民公 安 大学 北 京 10 3 ; 台 大学 山东 烟 台 24 0 ) 0 0 8 2烟 6 0 5
() 1 刑讯 逼供犯罪 收益 高。 趋乐避苦是人 的本性 , 社会生 活中几乎所有 事件都 二 、 讯 逼 供 的 规 制 措 施 刑 可 以用“ 利益” 来解释 , 刑讯逼供更是 审讯 者利益权衡 的 为 了杜绝刑讯逼 , 同时切 实保障公 民的人身权 利和 结果。刑讯 逼供 的确是 “ 破案的有 效手 段” 这也正是其 , 民主权利 , 基于上述 刑讯逼 供原 因 , 本文 认为 现实 可行 存在的客观依 据 。在没 有更 为便捷 有 效的 侦讯方 法 的 的对 策 是 : 前提下 , 警察会 冒险采用非法但 有效 的方 法—— 刑讯逼 供。这虽然 冒险 , 但并不危 险。 ( ) 济条 件 的限制 增加 了刑 讯逼 供 的选 择 可能 2经
( ) 济 利 益 的 权 衡 与经 济条 件 的限 制 二 经
与程序正义发生矛盾 的时候 , 案件的实体 公正 自然 成为 其选择 的 目标 。从长远的角度看 , 这种 对程序价值 的无 视, 其恶劣影 响是深 远而恐 怖 的——体 系 的不 被信 任 ,
可 被 视 为 是 “ 性 中毒 ” 慢 的症 状 。 ( ) 司法 模 式 上 的原 因 2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4 6条规定 : 一切案 件 的判处 对
沉默和予以回答 ( 包括供述或辩解 ) 这两种选择 中 , 被刑 事追究之人有选 择的 自由。 () 2 对刑讯 逼供 违 法犯 罪行 为 的监督 查 处力 度不 够。 刑事诉讼法 9 条规定 : 问犯 罪嫌 疑人 时 , l 讯 侦查人 员不得少 于两人 , 在办案 实践 中, 但 只有 一个 侦查 员进 行 讯 问 的情 况 并 不 鲜 见 , 即使 讯 问 的 侦 查 员 不 少 于 两 人, 一般也只有 犯罪嫌 疑人 和侦 查人 员两 方 , 没有第 三 方在场监督 , 以遏制 刑讯 逼供 的发生 。还 有 , 难 由于司 法实践 中讯问的不 公开 性 , 使得 外部监 督 , 比如 检察 监 督 、 论监督等无法进行 。 舆
都要重证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有被 告 人供 不 只 述, 没有其他证据 的, 不能认定 被告人 有罪和处 以刑罚 ;
没有被告人供述 , 证据 充分 确实 的 , 可以认定 被告 人有 罪和处 以刑 罚。这 明确表 明 口供 不能 单独作 为定 案 的 依 据。但在侦查 活 动 中普遍 存 在着 口供—— 证据—— 口供 的侦查模式 即: 侦查 人员 通过 突审 拿下 口供 , 再去 获取其他证 据 , 以获取 的证据 来 印证 先 前获 取 的 口 再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