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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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 年 第 1期 O2
论刑讯逼供 的危害
万 林 芳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讯 逼 供 是 司 法 实 践 中客 观 存 在 的 现 象 , 论 界 对 其 危 害 也 进 行 了研 究 , 系 统 的 对 其 危 害 进 行 研 究 的 并 不 刑 理 但
多 见 , 图在 从 宏 观 和微 观 两 个 主 要 方 面揭 示 刑 讯 逼 供 的 危 害性 , 试 以便 引 发 更 深入 的 思 考 。
关 键 词 : 讯 逼 供 ; 查 ; 害 刑 侦 危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2 —2 80 1 7— 18 2 1 ) 40 2 —1
为, 就是典型 的重 实体 、 轻程 序 , 口供 、 重 轻其 他证 据 的非理 2 微 观 上的危 害 性思维 这种靠摧 残 犯 罪 嫌 疑人 的 肉体 和精 神 获 得 的证 2 1 刑 讯 逼 供 对 被 害 者 及 其 亲 属 的 危 害 . 据 , 重 玷 污 了 司 法 的圣 神 性 , 与 司 法 正 当 性 相 违 背 。不 严 也 从 外 在 表 现 来 看 , 讯 逼 供 的 危 害 是 刑 讯 逼 供 给 受 讯 刑 但 与 司 法 程 序 限 制 国 家 权 力 , 止 国 家 机 关 滥 用 权 力 的 理 者 肉体 造 成 严 重 摧 残 。 例 如 佘 祥 林 杀 妻 案 中 的 余 祥 林 遭 体 防 念相 违背 , 而且也与 司法追求公正 的价值相违 背 。 罚毒 打 1 O天 1 O夜 , 身上处处 是伤痕 。从讯 问者 的心理角度
1 宏 观 上 的 危 害
1 1 损 害 司 法 程 序 的 正 当源自文库 .
侦 查 人 员 在 行 使 侦 查 权 时 不 能 有 主 观 上 的 偏 见 , 接 将 犯 直
罪 嫌 疑 人 认 定 为 有 罪 之 人 。 而 应 当 将 其 放 在 嫌 疑 人 的 角 严 程序 的正当性 的价 值就 是 程 序 的 中立 、 排他 、 性 、 理 可 度 , 格 按 照 法 律 的 要 求 对 其 采 取 相 关 的 侦 查 措 施 收 集 有 罪 或 无 罪 的证 据 。 然 而 现 实 中 , 讯 逼 供 就 是 侦 查 人 员 在 刑 操 作 、 等 参 与 、 治 、 时 终 结 和 公 开 。 通 过 正 当 程 序 达 平 自 及 主观上将犯罪 嫌疑 人认 定 为有 罪 之人 , 后 采取 相 应手 段 然 到宪法 的至信 、 尊 、 上 。司 法程 序的设 立 就是 为 了让 司 至 至 使 被 讯 问者 自认 其 罪 或 自证 其 罪 。 这 实 质 上 是 将 本 应 有 侦 法 机关协 调配合 、 互 制约 , 护公 民生 命 权利 、 身 自由 相 维 人 违 权利 、 财产权利 、 讼 权 利等 基本 权 利 , 障诉 讼 结果 的公 查 机 关 承 担 举 证 的 责 任 义 务 转 交 给 犯 罪 嫌 疑 人 , 背 了 无 诉 保 正性 。司法 机关对刑讯 逼供 的默许 或者 实施 刑讯 逼供 的行 罪推定原则 强调控方举证 的基本要求 。
1 2 破 坏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信 仰 .
来看 , 刑讯逼供 的危 害是 刑 讯 逼供 给受 讯 者 的心理 埋 上 了 刑 讯 逼 供 表 面 上 看 去 , 仅 是 一 种 讯 问 者 对 被 讯 问 者 挥 之 不 去 的 阴 霾 。重 庆 童 立 民“ 奸 杀 人 ” 中 的 被 讯 者 童 仅 强 案 实 施暴力 的行 为 , 但是 更 深层 的 去探 究 我们 会 发 现刑 讯 的 立 民 最 终 虽 被 无 罪 释 放 , 其 回 家 后 怕 见 生 人 , 常 闭 门 不 然 经 问题 不 单 是 刑 讯 与 被 刑 讯 者 的关 系 。 法 律 有 一 项 重 要 的 作 出, 其对外界 的恐 惧 心理 异 常严 重 。而 对 被讯 者家 属 的危 用 在于指引和规 制 人们 的 所作 所 为 , 养人 们 对 法律 的信 害 体 现 在 被 受 讯 的 家 属 时 常 会 承 受 社 会 的 压 力 。例 如 甘 肃 培 任 。刑讯逼供 的盛 行 , 将导致 人们 对法 律信任 的沦 陷 , 们 农 民何永 吉 、 其德 、 人 何 何其 明盗 窃案 , 个家 族 , 整 十几 口人 , 不 再 信 任 法 律 , 再 认 为 法 律 公 正 、 律 之 上 。遇 到 事 情 以 没 有 犯 罪 , 常 却 要 遭 受 询 问 的 “ 扰 ” 不 法 时 骚 。在 这 期 间 他 们 失 后 , 关 系 、 熟 人 才 是 “ 轨 ” 长 此 以 往 , 们 将 对 司 法 去 了 人 身 自 由 , 遭 受 刑 讯 的 折 磨 , 心 也 留 下 了 终 生 的 恐 找 找 正 。 人 常 内 机 关 失 去 信 任 , 而 丧 失 对 政 府 官 员 、 政 府 本 身 及 对 法 律 惧 ; 里 的讥 讽 和 取 笑 。 进 对 邻 的信任 , 国家 制度 产 生 不信 任 感 。最 终 导致 公 众 的信 仰 2 2 刑 讯 逼供 对 侦 查 机 关 及 其 侦 查 人 员 的 危 害 对 . 沦 陷 , 别 是 对 法 律 信 仰 的沦 陷 。 特 刑讯 逼供对侦 查机关 的危 害 : 当刑 讯逼 供未被 发现 时 , 13 违 背 宪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保 障 。 响 我 国 在 国 际 的 形 象 . 影 刑 讯 逼 供 就 是 癌 细 胞 一 样 , 整 个 侦 查 机 关 中 不 停 地 弥 漫 在 我 国《 宪法修 正 案 》 二 十 四条 明 确规 定 : 第 国家 尊重 和 和 复 制 着 。刑 讯 逼 供 被 曝 光 后 , 问 者 及 整 个 机 关 要 承 受 讯 保障人权 。这表 明 , 障人 权 已经 成 为 国家 的一 项 基本 义 巨 大 的 心 理 压 力 , 行 刑 讯 者 还 得 被 追 求 刑 事 责 任 , 担 巨 保 施 承 务, 任何 一项 国家 权力 都不 得侵 犯公 民 的人 权 。1 4 9 8年 的 大 物 质 赔 偿 , 时 施 行 刑 讯 者 家 庭 有 可 能 会 导 致 破 裂 。 余 同 《 界 人 权 宣 言 》 规 定 了 “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 、 由 和 人 身 祥林 案 件 中 , 个 社 会 对 京 山 县 公 安 局 提 出 了 非 议 , 山 县 世 , 人 自 整 京 安 全 ” “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 施 以 残 忍 的 、 人 道 的 或 在 很 长 ~ 段 时 间 内 将 会 成 为 刑 讯 逼 供 的 代 名 词 。 而 当年 承 ,任 或 不 侮辱性 的待遇或 刑罚 ” 。可 见《 界人 权 宣 言》 世 中都对 刑 讯 办佘祥林案件 的警察 潘 余 均更 是 不堪 忍受 社会 的言论 , 最 逼 供 予 以 排 斥 。1 6 9 6年 的 《 民 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终 用 死 逃 避 这 个 问 题 。可 见 刑 讯 逼 供 对 侦 查 机 关 及 侦 查 人 公 第 7条 规 定 :对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加 以酷 刑 或 施 以 残 忍 的 、 “ 不 员 的 危 害 也 是 异 常 巨 大 的 。 人道或侮辱 性 的待 遇或 处 罚 。 第 1 ” o条规 定 : 所 有 被剥 夺 2 3 刑 讯 逼 供 对 案 件 以 外 其 他 人 的 危 害 “ . 自由的人应给予人 道及尊重 其 固有 的人格 尊严 的待 遇 。除 刑讯 逼供的产 生 , 导 致案 件 以外 其他 人 对侦 查机 关 将 特殊情 况外 , 被控告 的人应与 被判 罪的人 隔离 开 , 并应 给 予 执法过程 及我法 治认 知 的扭 曲。在刑 讯 逼供 的影 响下 , 人 适合 于未判罪者 身份的分别 待 遇。 可 见无 论是 我国 宪法 还 们会认 为老实交代 案情 的人依 旧要 承受法 律给 予相 应的惩 ” 是世 界各 国法律 及联合 国宪法都 对刑讯 逼供 的 手段 予 以否 罚 , 坚 决 否认 自 己行 为 违 法 的 , 不 交 代 自 己 犯 罪 的 情 形 而 拒 认, 刑讯 逼供行 为 明显 是 与这 些 条文 相 违背 。 当前 我 国刑 的话 , 可 能 会 被 无 罪 释 放 。 因 此 , 些 投 机 者 , 别 是 累 有 一 特 讯 逼供之 风依 旧盛行 , 长此 以往 , 对我 国在 国际 的形象 产 犯 、 犯 就 会 形 成 强 烈 的 抗 拒 心 理 , 此 来 达 到 逃 避 司 法 机 将 惯 以 生极为不 利的影响 。 关 追究责任 的 目的 ; 沮丧心理 , 讯逼供 是 以一种 犯罪 来对 刑 14 违 背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抗 另 一 种 犯 罪 , 反 了 程 序 理 性 原 则 。 长 此 以往 , 种 情 形 违 这 无罪 推定原则 的 基本 内涵 就是 在 刑事 诉讼 过 程 中, 任 将严重损害 了人们 对 司法 程 序正 义功 能 的预 期 , 而使 无 从 何 受 到 刑 事 追 诉 的 人 , 经 法 庭 终 审 判 决 为 有 罪 之 前 , 不 罪 者 处 于 比 有 罪 者 更 坏 的 境 地 。 未 均 能认 为推定其 有罪 。侦 查 过 程 中 , 罪 推定 原 则就 是 要求 无
2 l 年 第 1期 O2
论刑讯逼供 的危害
万 林 芳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讯 逼 供 是 司 法 实 践 中客 观 存 在 的 现 象 , 论 界 对 其 危 害 也 进 行 了研 究 , 系 统 的 对 其 危 害 进 行 研 究 的 并 不 刑 理 但
多 见 , 图在 从 宏 观 和微 观 两 个 主 要 方 面揭 示 刑 讯 逼 供 的 危 害性 , 试 以便 引 发 更 深入 的 思 考 。
关 键 词 : 讯 逼 供 ; 查 ; 害 刑 侦 危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2 —2 80 1 7— 18 2 1 ) 40 2 —1
为, 就是典型 的重 实体 、 轻程 序 , 口供 、 重 轻其 他证 据 的非理 2 微 观 上的危 害 性思维 这种靠摧 残 犯 罪 嫌 疑人 的 肉体 和精 神 获 得 的证 2 1 刑 讯 逼 供 对 被 害 者 及 其 亲 属 的 危 害 . 据 , 重 玷 污 了 司 法 的圣 神 性 , 与 司 法 正 当 性 相 违 背 。不 严 也 从 外 在 表 现 来 看 , 讯 逼 供 的 危 害 是 刑 讯 逼 供 给 受 讯 刑 但 与 司 法 程 序 限 制 国 家 权 力 , 止 国 家 机 关 滥 用 权 力 的 理 者 肉体 造 成 严 重 摧 残 。 例 如 佘 祥 林 杀 妻 案 中 的 余 祥 林 遭 体 防 念相 违背 , 而且也与 司法追求公正 的价值相违 背 。 罚毒 打 1 O天 1 O夜 , 身上处处 是伤痕 。从讯 问者 的心理角度
1 宏 观 上 的 危 害
1 1 损 害 司 法 程 序 的 正 当源自文库 .
侦 查 人 员 在 行 使 侦 查 权 时 不 能 有 主 观 上 的 偏 见 , 接 将 犯 直
罪 嫌 疑 人 认 定 为 有 罪 之 人 。 而 应 当 将 其 放 在 嫌 疑 人 的 角 严 程序 的正当性 的价 值就 是 程 序 的 中立 、 排他 、 性 、 理 可 度 , 格 按 照 法 律 的 要 求 对 其 采 取 相 关 的 侦 查 措 施 收 集 有 罪 或 无 罪 的证 据 。 然 而 现 实 中 , 讯 逼 供 就 是 侦 查 人 员 在 刑 操 作 、 等 参 与 、 治 、 时 终 结 和 公 开 。 通 过 正 当 程 序 达 平 自 及 主观上将犯罪 嫌疑 人认 定 为有 罪 之人 , 后 采取 相 应手 段 然 到宪法 的至信 、 尊 、 上 。司 法程 序的设 立 就是 为 了让 司 至 至 使 被 讯 问者 自认 其 罪 或 自证 其 罪 。 这 实 质 上 是 将 本 应 有 侦 法 机关协 调配合 、 互 制约 , 护公 民生 命 权利 、 身 自由 相 维 人 违 权利 、 财产权利 、 讼 权 利等 基本 权 利 , 障诉 讼 结果 的公 查 机 关 承 担 举 证 的 责 任 义 务 转 交 给 犯 罪 嫌 疑 人 , 背 了 无 诉 保 正性 。司法 机关对刑讯 逼供 的默许 或者 实施 刑讯 逼供 的行 罪推定原则 强调控方举证 的基本要求 。
1 2 破 坏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信 仰 .
来看 , 刑讯逼供 的危 害是 刑 讯 逼供 给受 讯 者 的心理 埋 上 了 刑 讯 逼 供 表 面 上 看 去 , 仅 是 一 种 讯 问 者 对 被 讯 问 者 挥 之 不 去 的 阴 霾 。重 庆 童 立 民“ 奸 杀 人 ” 中 的 被 讯 者 童 仅 强 案 实 施暴力 的行 为 , 但是 更 深层 的 去探 究 我们 会 发 现刑 讯 的 立 民 最 终 虽 被 无 罪 释 放 , 其 回 家 后 怕 见 生 人 , 常 闭 门 不 然 经 问题 不 单 是 刑 讯 与 被 刑 讯 者 的关 系 。 法 律 有 一 项 重 要 的 作 出, 其对外界 的恐 惧 心理 异 常严 重 。而 对 被讯 者家 属 的危 用 在于指引和规 制 人们 的 所作 所 为 , 养人 们 对 法律 的信 害 体 现 在 被 受 讯 的 家 属 时 常 会 承 受 社 会 的 压 力 。例 如 甘 肃 培 任 。刑讯逼供 的盛 行 , 将导致 人们 对法 律信任 的沦 陷 , 们 农 民何永 吉 、 其德 、 人 何 何其 明盗 窃案 , 个家 族 , 整 十几 口人 , 不 再 信 任 法 律 , 再 认 为 法 律 公 正 、 律 之 上 。遇 到 事 情 以 没 有 犯 罪 , 常 却 要 遭 受 询 问 的 “ 扰 ” 不 法 时 骚 。在 这 期 间 他 们 失 后 , 关 系 、 熟 人 才 是 “ 轨 ” 长 此 以 往 , 们 将 对 司 法 去 了 人 身 自 由 , 遭 受 刑 讯 的 折 磨 , 心 也 留 下 了 终 生 的 恐 找 找 正 。 人 常 内 机 关 失 去 信 任 , 而 丧 失 对 政 府 官 员 、 政 府 本 身 及 对 法 律 惧 ; 里 的讥 讽 和 取 笑 。 进 对 邻 的信任 , 国家 制度 产 生 不信 任 感 。最 终 导致 公 众 的信 仰 2 2 刑 讯 逼供 对 侦 查 机 关 及 其 侦 查 人 员 的 危 害 对 . 沦 陷 , 别 是 对 法 律 信 仰 的沦 陷 。 特 刑讯 逼供对侦 查机关 的危 害 : 当刑 讯逼 供未被 发现 时 , 13 违 背 宪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保 障 。 响 我 国 在 国 际 的 形 象 . 影 刑 讯 逼 供 就 是 癌 细 胞 一 样 , 整 个 侦 查 机 关 中 不 停 地 弥 漫 在 我 国《 宪法修 正 案 》 二 十 四条 明 确规 定 : 第 国家 尊重 和 和 复 制 着 。刑 讯 逼 供 被 曝 光 后 , 问 者 及 整 个 机 关 要 承 受 讯 保障人权 。这表 明 , 障人 权 已经 成 为 国家 的一 项 基本 义 巨 大 的 心 理 压 力 , 行 刑 讯 者 还 得 被 追 求 刑 事 责 任 , 担 巨 保 施 承 务, 任何 一项 国家 权力 都不 得侵 犯公 民 的人 权 。1 4 9 8年 的 大 物 质 赔 偿 , 时 施 行 刑 讯 者 家 庭 有 可 能 会 导 致 破 裂 。 余 同 《 界 人 权 宣 言 》 规 定 了 “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 、 由 和 人 身 祥林 案 件 中 , 个 社 会 对 京 山 县 公 安 局 提 出 了 非 议 , 山 县 世 , 人 自 整 京 安 全 ” “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 施 以 残 忍 的 、 人 道 的 或 在 很 长 ~ 段 时 间 内 将 会 成 为 刑 讯 逼 供 的 代 名 词 。 而 当年 承 ,任 或 不 侮辱性 的待遇或 刑罚 ” 。可 见《 界人 权 宣 言》 世 中都对 刑 讯 办佘祥林案件 的警察 潘 余 均更 是 不堪 忍受 社会 的言论 , 最 逼 供 予 以 排 斥 。1 6 9 6年 的 《 民 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终 用 死 逃 避 这 个 问 题 。可 见 刑 讯 逼 供 对 侦 查 机 关 及 侦 查 人 公 第 7条 规 定 :对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加 以酷 刑 或 施 以 残 忍 的 、 “ 不 员 的 危 害 也 是 异 常 巨 大 的 。 人道或侮辱 性 的待 遇或 处 罚 。 第 1 ” o条规 定 : 所 有 被剥 夺 2 3 刑 讯 逼 供 对 案 件 以 外 其 他 人 的 危 害 “ . 自由的人应给予人 道及尊重 其 固有 的人格 尊严 的待 遇 。除 刑讯 逼供的产 生 , 导 致案 件 以外 其他 人 对侦 查机 关 将 特殊情 况外 , 被控告 的人应与 被判 罪的人 隔离 开 , 并应 给 予 执法过程 及我法 治认 知 的扭 曲。在刑 讯 逼供 的影 响下 , 人 适合 于未判罪者 身份的分别 待 遇。 可 见无 论是 我国 宪法 还 们会认 为老实交代 案情 的人依 旧要 承受法 律给 予相 应的惩 ” 是世 界各 国法律 及联合 国宪法都 对刑讯 逼供 的 手段 予 以否 罚 , 坚 决 否认 自 己行 为 违 法 的 , 不 交 代 自 己 犯 罪 的 情 形 而 拒 认, 刑讯 逼供行 为 明显 是 与这 些 条文 相 违背 。 当前 我 国刑 的话 , 可 能 会 被 无 罪 释 放 。 因 此 , 些 投 机 者 , 别 是 累 有 一 特 讯 逼供之 风依 旧盛行 , 长此 以往 , 对我 国在 国际 的形象 产 犯 、 犯 就 会 形 成 强 烈 的 抗 拒 心 理 , 此 来 达 到 逃 避 司 法 机 将 惯 以 生极为不 利的影响 。 关 追究责任 的 目的 ; 沮丧心理 , 讯逼供 是 以一种 犯罪 来对 刑 14 违 背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抗 另 一 种 犯 罪 , 反 了 程 序 理 性 原 则 。 长 此 以往 , 种 情 形 违 这 无罪 推定原则 的 基本 内涵 就是 在 刑事 诉讼 过 程 中, 任 将严重损害 了人们 对 司法 程 序正 义功 能 的预 期 , 而使 无 从 何 受 到 刑 事 追 诉 的 人 , 经 法 庭 终 审 判 决 为 有 罪 之 前 , 不 罪 者 处 于 比 有 罪 者 更 坏 的 境 地 。 未 均 能认 为推定其 有罪 。侦 查 过 程 中 , 罪 推定 原 则就 是 要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