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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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及限制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及限制

与逃逸致死这两种相关行为连结起来分析,肇事是引起抢救被害人义务的先前行为(在法律将这种抢救规定为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这种抢救义务就是法定义务与先前行为义务的竞合),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时,无论肇事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大小,均可以成立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若只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在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

就这种情况的立法规定方式,可以有两种可能,一是直接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二是规定为特殊的遗弃罪。

比较两者,规定为特殊遗弃罪较为合适。

一是该种情况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且为不作为,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相对要小,按故意杀人罪处理有可能会处罚过重;二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只有在造成死亡结果的时候才可以成罪,未造成死亡结果就无法处罚,这就可能轻纵犯罪。

若规定为特殊遗弃罪,就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在我国,遗弃罪只是对具有抚养义务的人规定的犯罪,其保护客体是公民的受抚养的权利。

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遗弃罪具有更一般的意义,在有义务者的遗弃罪中,不管这种义务的来源如何,只要义务者不履行义务,而使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就构成遗弃罪,若引起死亡结果的发生,则构成结果加重犯。

[6]这种立法方式有其合理性,对我国有借鉴价值。

最后看第一种情况。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为了逃避罪责或出于其他动机,发生犯意的转化,并在转化后的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作为或不作为的杀人行为,直接杀死被害人或将被害人移转至不易发现之处,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可以构成转化犯,直接按故意杀人罪处理比较合适。

通过以上分析再看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可以指出以下不足:行为上不分肇事与杀人,罪过上不分故意与过失,刑罚上的罪刑对应关系也难说科学,有必要予以修改。

但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仍应按刑法的规定处理,这就有必要尽快由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将第三罪刑阶段的主观罪过形式解释为兼含间接故意是比较合适的。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毕业论文答辩PPT: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原因和对策答辩

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毕业论文答辩PPT: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原因和对策答辩

(四) 注意细节
“天下大事,必 做于细。”写文 章亦是如此。细 节能反映出作者 对文章的投入程 度,反映出对相 关知识的掌握程 度。把握文章整 体方向的同时, 对细节进行完善, 可以很大程度上 提高文章的质量。
11
谢谢各位评审老师!
(四) 撰写终稿
根据导师修 改意见,对 行文语言再 次进行梳理 完善,确保 语言精练、 引用精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
三、论文内容简介 (一)刑讯逼供概述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三)刑讯逼供的原因 (四)刑讯逼供的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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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讯逼供概述
1.刑讯逼供的概念
狭义理解 广义理解
2.刑讯逼供的特征 3.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
南京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答辩
论刑讯逼供的 危害、原因和对策
答辩汇报纲要
一、选题动机 二、写作过程 三、论文内容简介 四、对论文的自我评价 五、写作心得体会
一、选题动机
(一)职业原因
此项研究与本人工 作领域有较密切关 系,对领导决策有 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社会原因
刑讯逼供是司法领域 的毒瘤,严重妨碍了 司法公正。在侵犯受 害者权益的同时,也 伤害了司法工作者的 社会形象。
特定的实施主体 特定的实施对象 特定的实施手段
特定的实施目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刑讯逼供仍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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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1.刑讯逼供是对 2.刑讯逼供是对 3.刑讯逼供是对 4.刑讯逼供是对 公民权利的践踏 司法公正的挑战 司法效率的阻碍 政府公信的打击
(1)刑讯逼供对受害 人的人权造成了侵害
(2)刑讯逼供对受害 人的亲属造成了伤害
则的宪法地位
排除规则
(2)完善外部制约机制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刑讯逼供的案例

刑讯逼供的案例

刑讯逼供的案例刑讯逼供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某种罪行,而采用非法的刑讯手段。

这种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是被严令禁止的,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

然而,刑讯逼供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下面就来谈谈几个关于刑讯逼供的案例。

案例一,无辜者被迫供认。

在某地,警方因一起重大案件进行侦查,却一直没有线索。

在压力下,他们将目光转向了一名看似可疑的年轻人。

在长时间的审讯中,警方采用了殴打、威胁等手段,最终逼迫这名年轻人供认了一桩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最终,这名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直到后来真凶浮出水面,他才得以洗脱冤屈。

案例二,虚假供词导致冤案。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被告人在长时间的刑讯中供认了一桩他根本没有参与的罪行。

由于他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最终他不得不承认了一个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然而,由于他的虚假供词,最终导致了一起冤案的发生,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而真凶却逍遥法外。

案例三,违法审讯导致案件破裂。

在一起案件中,警方为了尽快破案,采用了刑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然而,由于审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案件的破裂。

因为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供认了一些虚假的证词,导致了案件的进一步混乱,最终真相被掩盖,案件无法得以侦破。

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讯逼供的严重后果。

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甚至会导致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禁采用刑讯手段对待被告人,必须依法进行审讯,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也需要对刑讯逼供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浅论刑讯逼供

浅论刑讯逼供

抗的合理的制衡力。 我国法律规定 ‘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做
为 国家的执 法 机关 , 分别 担任 司法 的审 判 、 察 和侦 查 , 行互 相监 督 , 检 实 互相 制 约, 分工负 责 , 保证 准确 有 效 的 执行 法 律 ” 但在 司法 实 践 中往 以 , 往 有一 些环 节上 的脱 节和 其 他原 因 , 导致 对 刑 讯逼 供 的监 督往 往不 可能
行侵 犯 。
嫌疑 人招供 为止 , 刑讯 逼供 取的 口供 是定 案的 证据 , 用 这既 是封 建社 会产 生刑 讯 逼供 的原 因, 是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刑讯 逼供 的思 想 根源 。 也 2 、经济 落后 , 司法 投入 少。由于 刑事 案 件 多和 破 案 任 务重 , 政 府 而 拨 给 公安机 关 的在编 人 员少, 因而侦 查人 员数量 也相 应少 , 侦技 术设 备 刑 跟 不上 破 案的 需 要。 繁 重的 工作压 力下 , 查人 员对 口供 认识 偏面 , 在 侦 在
障。 三、 刑讯 逼供 的应 对策 略
刑 讯 逼供 , 指 司法 工作 人 员对 犯 罪 嫌疑 人 、 是 被告 人使 用 肉刑 或 者
变 相 肉刑 , 取 口供 的行 为 。 讯 逼 供 是 一种 违 法 的 , 逼 刑 不文 明的 执 法 行
为 , 执 法人 员知 法犯 法 的表现 , 坏 了法 律在 公众 心中是 神圣不 可侵 犯 是 破
和 法 律 保护 , 受 侵犯 。 不 司法 实 践 中, 讯 逼 供 往往 给 犯 罪 嫌 疑 人带 来 刑 极 大 的伤 害, 的无 法忍 受而 屈打 成招 , 迫承 认 自己有罪 , 有 被 结成 错案 、 冤 案 , 司法 公正 、 使 公平 , 能得 以体 现 , 罪嫌 疑 人 的合法 权 益 无法 保 不 犯

简论我国的刑讯逼供

简论我国的刑讯逼供

2010年09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9,201053简论我国的刑讯逼供□刘克亮(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随着赵作海案的出现,刑讯逼供案例又一次出现在我们面前。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这种古老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

本文试图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及其危害性进行分析,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遏制对策一、我国刑讯逼供的原因任何事物的产生和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产生的根源,不存在无源之水、也不存在无本之木。

古老野蛮的刑讯逼供至今的存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思想意识落后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会有特定的思想根源作为基础,没有特定思想作为基础。

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在人权社会发达的环境中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必然有其生存的土壤。

1.有罪推定思想。

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象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可以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竟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后绝大多数都被判有罪,无罪的只是极个别的[1]。

2.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重官轻民","先国家后个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等传统文化中的权力本位主义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

部分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手中拥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从而出现刑讯逼供也是在所难免。

3.办案急功近利的思想。

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比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为破案不择手段,获取口供,省时省力,将破案的希望主要放在逼取口供上,而不是将主要力量放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运用科技手段收集其他证据上。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不人道的取证方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国内法律界,都对刑讯逼供表示强烈谴责。

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的定义、历史背景以及法律制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一、刑讯逼供的定义及历史背景刑讯逼供是指在审讯中,刑警或办案人员对嫌犯使用非正当手段、采取虐待、折磨的方式强迫嫌犯供认自己犯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审讯方式,那时的审讯往往没有法律保障,审讯者可以随意使用酷刑等手段来逼取嫌犯的口供。

然而,随着法治观念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升,刑讯逼供行为逐渐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限制。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及现状1. 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是对疑犯或罪犯基本人权的侵犯,违反了被告人的隐私权、尊严权和自由权。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嫌犯受到拷打、虐待等非正当手段,被迫供认冤罪,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3. 破坏公信力:刑讯逼供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使人民的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大打折扣。

然而,尽管刑讯逼供问题广受诟病,但在某些地区和一些极端情况下,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因为一些意识落后、法治观念不健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一些国家或地区仍然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证据,这就需要强化刑讯逼供问题的法律制约。

三、法律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制约1. 国内法律制约:在现代法治社会,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例如,中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方法取得口供或者证人证言。

”这一法律规定为打击刑讯逼供提供了依据。

2. 国际法制约:国际人权法也对刑讯逼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受酷刑,不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

”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法院也将刑讯逼供作为认定证据的不可靠因素,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

四、预防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1. 法律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人 20 0 4年 我 国 把 “ 国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确 写 进 了《 法 》 民 法 院 、 民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刑 事 诉 讼 … …必 须 以 明 宪 颁 司 部 修 改 后 的《 法 》 定 的 罪 行 法 定 基 本 原 则 规 定 “ 律 明 文 重 预 防 和 惩 处 , 布 了一 系 列 的 法 律 、 法 解 释 、 门规 定 , 刑 确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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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讯逼供 ; 刑 口供 ; 沉默 权 ; 事 诉 讼 刑
中图 分 类 号 : 1 . D9 5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9 2 —2 70 1 7 —1 8 2 0 ) 10 2 —2
集团大搞逼供 信 , 的许多 干部惨 遭迫 害 , 打成“ 徒 、 党 被 叛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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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革 命 ” 有 的 甚 至 含 冤 而 死 。另 一 方 面 因 为 逼 出来 的 反 ,
我 刑 禁 采 刑 讯 逼 供 , 指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使 口供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 国《 事 诉 讼 法 》 止 刑 讯 逼 供 , 取 是 被 被 用 肉刑 或 变 相 肉刑 逼 取 口 供 的 行 为 。 所 谓 “ 刑 ” 是 指 对 刑 讯 逼 供 方 法 取 得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 供 述 则 属 于 取 证 肉 ,
摘 要 : 禁 不 止 的 刑 讯 逼 供 严 重 干 扰 了司 法 公 正 , 重 影 响 了政 法 机 关 在 人 民群 众 心 目 中的 形 象 , 们 在 查 找 其 产 屡 严 我

论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
拿 下
获 得 了犯 罪 人 的 有 罪供 进 其 他 证据 乜
就 会 相 应 找 到 所 以 逼 取 E 乜 成 为 亩 判 的 中 心 l侠 环 节 当 犯 罪嫌 疑 人 不 回 答 日 为莪 取 E 供 办 赛人 寸 l
员|采取硬性措施 9 逼 敬 口世
有 罪 .由此 造 成错 寨 . 当办 案 人 员 在 收 集 到 其 他
证 据可 供 查 明 案 件 真相 时 .往 往 凭 个 人 的认 识 和 判 断 要 求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作 出 符 台 自 己 判断 的 供 述 。 当 其 不 能 如 愿 以偿 时 .就 会 认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不 老 实 ,而 进 行 程 度 不 同 的刑 讯 逼 供 .
因 此 在 两 者 的共 同 影 响 下 . 就 使 的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谋取个人私 利.处罚太严会 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 的 目的 更 加 偏 向 惩 罚 犯 罪 在 人 权 得 不 到 充 分 保 极 性 因 此 .在 处 理 耐 要 么 设 法认 定 为一 般 违 法行 障 的前 提 下 .刑讯 逼 供 是 不 可避 免 的 新 中 国 的 法 为 ,要 么 想 法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 这些 错 误 作 法 不 仅 律 明确 规 定 严 禁 刑 讯 谨 供 ,并 以刑 罚 手 段 惩 处 刑 在 客 观 上 对 刑讯 逼 供 采 取 了 放 任态 度 ,而 且 在 一定 讯 逼 供 行 为 .但现 行 司 法 工 作 人 员却 认 为 口供 是 程 度 上助 长 了 刑讯 遥 供 5. 司法 投 人 的普 遍 不 足 ,侦 查 技 米 水 平 相 对 证 据 之王 “ ,把 口供 作 为破 案 的 关 键 因 此 .将 主 要 力量 用 在讯 问 嫌 疑 人 拿 下 口供 上 面 .认 为 一 旦 俄下.由于驸事 象件任务 巨 q .公安机关侦察A 晁数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查找其产生的原因的同时也要从根本上铲除这一毒瘤。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讯逼供这一陋习终将消失。

标签:刑讯逼供;口供;沉默权;刑事诉讼1 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所谓“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眠等。

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让公安司法人员所期待的口供。

由于目前有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长期存在,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确写进了《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在执法中,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或将其双手长时间吊铐,或采用绳索捆绑,或拳打脚踢……刑讯逼供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因为刑讯逼供行为常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以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如果发生这种结果,不仅要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又严重地损害了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手段,是指警方通过施加各种酷刑、虐待和威胁等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使其强制认罪。

它不仅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极大侵犯,也会导致司法错误和不公正的结果。

在世界范围内,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公认的违反人权的现象。

本文将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应对策略进行阐述。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 侵害人权:刑讯逼供是对被讯问者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双重侵犯。

被讯问者面临肉体、精神甚至性侵犯等多种形式的虐待,这不仅会造成创伤和伤害,更会对其身心健康和精神世界产生严重影响。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易导致的司法错误和不公正,不仅伤害被讯问者,更会随之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

如果误判发生,还将造成无辜者被迫承认罪名、审判强迫有罪、法律裁判不公等问题。

3. 损害社会形象:刑讯逼供不仅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更会损害整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在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中也容易引起强烈反响。

二、应对策略1. 加强警务培训:警务部门应引入更多以人权为基础的培训教育,提高信仰人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具体执行人权的技能,从而为警察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法律、道德、伦理支持。

2. 建立执法规范:各级法律部门必须明确和遵守行为规范、伦理标准和修身自律的制度和标准,以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在司法过程中,应相应采取各种手段,如推行录音录像和尽量减少询问时间,以及确定仅对涉及极端犯罪等极其特殊情况适当使用。

3. 加强监督机制:有监督机构需要建立及时、有效的监控、监督和反馈机构,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为被讯问者提供保护机制。

各级监督机关应制定相应制度和标准,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及时揭示、纠正和惩治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也是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阻碍。

因此,应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保护嫌疑人和被讯问者的人权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可以通过德育、道德教育等方面来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呼吁建立法治社会,建立文明社会。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②,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②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

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当前,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从近年来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出来的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案件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不少的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妨碍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进程,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也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实现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等部门三令五申地发文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但是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那么在我国刑讯逼供如此难以根绝其根源何在?它又有什么危害呢?为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我们又要采取哪些措施呢?[关键词]刑讯逼供,概念特征,产生根源,社会危害,防范措施[正文]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和特征1、刑讯逼供的概念2、刑讯逼供的特征(1)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2)刑讯逼供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刑讯逼供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4)刑讯逼供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5)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司法者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1、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不是静止的仅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而是存在于整个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刑讯逼供也不例外。

2、刑讯逼供产生的现实根源(1)证据制度的不完善(2)警力严重不足,侦查设备、技术跟不上办案的发展需要(3)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4)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5)“无罪推定”原则的不确立3、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1)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2)“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3)部分办案人员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三、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1、刑讯逼供损害司法公正2、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制基础3、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人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4、刑讯逼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5、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实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四、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2、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3、加强执法售货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是减少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根本。

刑讯逼供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讯逼供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讯逼供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时期,刑讯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一个典型特点。

但是在现代社会,刑讯逼供是绝对不允许的,还有可能触犯刑讯逼供罪,那么具体来说刑讯逼供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

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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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破 坏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信 仰 .
来看 , 刑讯逼供 的危 害是 刑 讯 逼供 给受 讯 者 的心理 埋 上 了 刑 讯 逼 供 表 面 上 看 去 , 仅 是 一 种 讯 问 者 对 被 讯 问 者 挥 之 不 去 的 阴 霾 。重 庆 童 立 民“ 奸 杀 人 ” 中 的 被 讯 者 童 仅 强 案 实 施暴力 的行 为 , 但是 更 深层 的 去探 究 我们 会 发 现刑 讯 的 立 民 最 终 虽 被 无 罪 释 放 , 其 回 家 后 怕 见 生 人 , 常 闭 门 不 然 经 问题 不 单 是 刑 讯 与 被 刑 讯 者 的关 系 。 法 律 有 一 项 重 要 的 作 出, 其对外界 的恐 惧 心理 异 常严 重 。而 对 被讯 者家 属 的危 用 在于指引和规 制 人们 的 所作 所 为 , 养人 们 对 法律 的信 害 体 现 在 被 受 讯 的 家 属 时 常 会 承 受 社 会 的 压 力 。例 如 甘 肃 培 任 。刑讯逼供 的盛 行 , 将导致 人们 对法 律信任 的沦 陷 , 们 农 民何永 吉 、 其德 、 人 何 何其 明盗 窃案 , 个家 族 , 整 十几 口人 , 不 再 信 任 法 律 , 再 认 为 法 律 公 正 、 律 之 上 。遇 到 事 情 以 没 有 犯 罪 , 常 却 要 遭 受 询 问 的 “ 扰 ” 不 法 时 骚 。在 这 期 间 他 们 失 后 , 关 系 、 熟 人 才 是 “ 轨 ” 长 此 以 往 , 们 将 对 司 法 去 了 人 身 自 由 , 遭 受 刑 讯 的 折 磨 , 心 也 留 下 了 终 生 的 恐 找 找 正 。 人 常 内 机 关 失 去 信 任 , 而 丧 失 对 政 府 官 员 、 政 府 本 身 及 对 法 律 惧 ; 里 的讥 讽 和 取 笑 。 进 对 邻 的信任 , 国家 制度 产 生 不信 任 感 。最 终 导致 公 众 的信 仰 2 2 刑 讯 逼供 对 侦 查 机 关 及 其 侦 查 人 员 的 危 害 对 . 沦 陷 , 别 是 对 法 律 信 仰 的沦 陷 。 特 刑讯 逼供对侦 查机关 的危 害 : 当刑 讯逼 供未被 发现 时 , 13 违 背 宪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保 障 。 响 我 国 在 国 际 的 形 象 . 影 刑 讯 逼 供 就 是 癌 细 胞 一 样 , 整 个 侦 查 机 关 中 不 停 地 弥 漫 在 我 国《 宪法修 正 案 》 二 十 四条 明 确规 定 : 第 国家 尊重 和 和 复 制 着 。刑 讯 逼 供 被 曝 光 后 , 问 者 及 整 个 机 关 要 承 受 讯 保障人权 。这表 明 , 障人 权 已经 成 为 国家 的一 项 基本 义 巨 大 的 心 理 压 力 , 行 刑 讯 者 还 得 被 追 求 刑 事 责 任 , 担 巨 保 施 承 务, 任何 一项 国家 权力 都不 得侵 犯公 民 的人 权 。1 4 9 8年 的 大 物 质 赔 偿 , 时 施 行 刑 讯 者 家 庭 有 可 能 会 导 致 破 裂 。 余 同 《 界 人 权 宣 言 》 规 定 了 “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 、 由 和 人 身 祥林 案 件 中 , 个 社 会 对 京 山 县 公 安 局 提 出 了 非 议 , 山 县 世 , 人 自 整 京 安 全 ” “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 施 以 残 忍 的 、 人 道 的 或 在 很 长 ~ 段 时 间 内 将 会 成 为 刑 讯 逼 供 的 代 名 词 。 而 当年 承 ,任 或 不 侮辱性 的待遇或 刑罚 ” 。可 见《 界人 权 宣 言》 世 中都对 刑 讯 办佘祥林案件 的警察 潘 余 均更 是 不堪 忍受 社会 的言论 , 最 逼 供 予 以 排 斥 。1 6 9 6年 的 《 民 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终 用 死 逃 避 这 个 问 题 。可 见 刑 讯 逼 供 对 侦 查 机 关 及 侦 查 人 公 第 7条 规 定 :对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加 以酷 刑 或 施 以 残 忍 的 、 “ 不 员 的 危 害 也 是 异 常 巨 大 的 。 人道或侮辱 性 的待 遇或 处 罚 。 第 1 ” o条规 定 : 所 有 被剥 夺 2 3 刑 讯 逼 供 对 案 件 以 外 其 他 人 的 危 害 “ . 自由的人应给予人 道及尊重 其 固有 的人格 尊严 的待 遇 。除 刑讯 逼供的产 生 , 导 致案 件 以外 其他 人 对侦 查机 关 将 特殊情 况外 , 被控告 的人应与 被判 罪的人 隔离 开 , 并应 给 予 执法过程 及我法 治认 知 的扭 曲。在刑 讯 逼供 的影 响下 , 人 适合 于未判罪者 身份的分别 待 遇。 可 见无 论是 我国 宪法 还 们会认 为老实交代 案情 的人依 旧要 承受法 律给 予相 应的惩 ” 是世 界各 国法律 及联合 国宪法都 对刑讯 逼供 的 手段 予 以否 罚 , 坚 决 否认 自 己行 为 违 法 的 , 不 交 代 自 己 犯 罪 的 情 形 而 拒 认, 刑讯 逼供行 为 明显 是 与这 些 条文 相 违背 。 当前 我 国刑 的话 , 可 能 会 被 无 罪 释 放 。 因 此 , 些 投 机 者 , 别 是 累 有 一 特 讯 逼供之 风依 旧盛行 , 长此 以往 , 对我 国在 国际 的形象 产 犯 、 犯 就 会 形 成 强 烈 的 抗 拒 心 理 , 此 来 达 到 逃 避 司 法 机 将 惯 以 生极为不 利的影响 。 关 追究责任 的 目的 ; 沮丧心理 , 讯逼供 是 以一种 犯罪 来对 刑 14 违 背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抗 另 一 种 犯 罪 , 反 了 程 序 理 性 原 则 。 长 此 以往 , 种 情 形 违 这 无罪 推定原则 的 基本 内涵 就是 在 刑事 诉讼 过 程 中, 任 将严重损害 了人们 对 司法 程 序正 义功 能 的预 期 , 而使 无 从 何 受 到 刑 事 追 诉 的 人 , 经 法 庭 终 审 判 决 为 有 罪 之 前 , 不 罪 者 处 于 比 有 罪 者 更 坏 的 境 地 。 未 均 能认 为推定其 有罪 。侦 查 过 程 中 , 罪 推定 原 则就 是 要求 无
为, 就是典型 的重 实体 、 轻程 序 , 口供 、 重 轻其 他证 据 的非理 2 微 观 上的危 害 性思维 这种靠摧 残 犯 罪 嫌 疑人 的 肉体 和精 神 获 得 的证 2 1 刑 讯 逼 供 对 被 害 者 及 其 亲 属 的 危 害 . 据 , 重 玷 污 了 司 法 的圣 神 性 , 与 司 法 正 当 性 相 违 背 。不 严 也 从 外 在 表 现 来 看 , 讯 逼 供 的 危 害 是 刑 讯 逼 供 给 受 讯 刑 但 与 司 法 程 序 限 制 国 家 权 力 , 止 国 家 机 关 滥 用 权 力 的 理 者 肉体 造 成 严 重 摧 残 。 例 如 佘 祥 林 杀 妻 案 中 的 余 祥 林 遭 体 防 念相 违背 , 而且也与 司法追求公正 的价值相违 背 。 罚毒 打 1 O天 1 O夜 , 身上处处 是伤痕 。从讯 问者 的心理角度
现代商贸工 业 Mo enB s e a eId s y dr ui sTrd n ut ns r
2 l 年 第 1期 O2
论刑讯逼供 的危害
万 林 芳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讯 逼 供 是 司 法 实 践 中客 观 存 在 的 现 象 , 论 界 对 其 危 害 也 进 行 了研 究 , 系 统 的 对 其 危 害 进 行 研 究 的 并 不 刑 理 但
1 宏 上 的 危 害
1 1 损 害 司 法 程 序 的 正 当性 .
侦 查 人 员 在 行 使 侦 查 权 时 不 能 有 主 观 上 的 偏 见 , 接 将 犯 直
罪 嫌 疑 人 认 定 为 有 罪 之 人 。 而 应 当 将 其 放 在 嫌 疑 人 的 角 严 程序 的正当性 的价 值就 是 程 序 的 中立 、 排他 、 性 、 理 可 度 , 格 按 照 法 律 的 要 求 对 其 采 取 相 关 的 侦 查 措 施 收 集 有 罪 或 无 罪 的证 据 。 然 而 现 实 中 , 讯 逼 供 就 是 侦 查 人 员 在 刑 操 作 、 等 参 与 、 治 、 时 终 结 和 公 开 。 通 过 正 当 程 序 达 平 自 及 主观上将犯罪 嫌疑 人认 定 为有 罪 之人 , 后 采取 相 应手 段 然 到宪法 的至信 、 尊 、 上 。司 法程 序的设 立 就是 为 了让 司 至 至 使 被 讯 问者 自认 其 罪 或 自证 其 罪 。 这 实 质 上 是 将 本 应 有 侦 法 机关协 调配合 、 互 制约 , 护公 民生 命 权利 、 身 自由 相 维 人 违 权利 、 财产权利 、 讼 权 利等 基本 权 利 , 障诉 讼 结果 的公 查 机 关 承 担 举 证 的 责 任 义 务 转 交 给 犯 罪 嫌 疑 人 , 背 了 无 诉 保 正性 。司法 机关对刑讯 逼供 的默许 或者 实施 刑讯 逼供 的行 罪推定原则 强调控方举证 的基本要求 。
多 见 , 图在 从 宏 观 和微 观 两 个 主 要 方 面揭 示 刑 讯 逼 供 的 危 害性 , 试 以便 引 发 更 深入 的 思 考 。
关 键 词 : 讯 逼 供 ; 查 ; 害 刑 侦 危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2 —2 80 1 7— 18 2 1 ) 40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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