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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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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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钟奕

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①,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为了禁止刑讯逼供,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易造成冤假错案。

长期以来,司法人员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了证据之王,错误认为只要嫌疑人招供了,案件就破了成为铁案了。于是,有的司法人员不惜一切代价逼取口供,产生了像佘祥林之类的冤案。办案人认为“证据已确”,但往往是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明犯罪的证据并不确定,或者存在诸多疑点。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也使真正的犯人逍遥法外,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危害。

(二)逼出来的口供真假混杂,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

①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

某些办案人把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看成是破案与定罪的主要依据。但是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因受不了这种讯问而屈打成招,而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存报复之心,谎报实情,迷惑办案人员,让办案人员的方向越走越远,使案情越来越复杂。

(三)刑讯逼供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及其成员的一举一动代表国家行为,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工作作风的良莠直接影响到国家形象。刑讯逼供的产生将会导致公安工作失去群众的支持。刑讯逼供虽然只发生在少数民警身上,但损害的是整个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群众对警察失去信任感。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就是落实或实现人民的愿望和意志,也是为人民服务最高准则的具体体现。而刑讯逼供案件的产生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四)刑讯逼供会损伤法律的权威,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刑讯逼供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容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负面情绪,从而反抗工作人员的查问,造成审讯困难的局面和消极改造的情绪。

二、刑讯逼供产生原因

(一)历史原因

1、封建社会实行“罪行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刑讯逼供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做法,中国奴隶制时代如何实行刑讯,已无文字记载可以考证,但《礼记·月令》中有如下

一段话:“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就是刑讯。要求在仲春之月停止肆掠,无疑表明在其他季节是允许。由此可见,以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在西周以前早已有之,只不过尚未像后来的封建法典中使之规范化。[3]

2、资产阶级国家废止了刑讯制度,但刑讯现象仍普遍存在。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中,一些启蒙思想家曾经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作了深刻的揭露和抨击。例如,意大利着名法学家切查理·贝卡利亚就曾机智地提出:“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代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4]尽管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对刑讯逼供的做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各资本主义国家都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然而在资本主义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却并未彻底禁绝,对犯罪嫌疑人体罚虐待和滥施刑讯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可见,这是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症。

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革命的进程中,“左”的指导思想曾经导致了极其严重的恶果,尤其是大搞刑讯逼供,使阶级斗争扩大化,把大批革命同志和无辜群众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造成很多的冤假错案,其教训极为惨痛。

(二)制度原因

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

1、刑事政策上,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同时在刑诉法草案修改草案中侦查的部分,同样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作答。草案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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