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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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一)历史原因一.封建社会的影响。

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现在还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会有证据,就能破案。

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搞刑讯逼供的影响。

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哪个警察不打人?那些高度法制化的资本主义国家警察也搞刑讯逼供。

三.刑讯逼供是纠问式审判方式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强制权利的产物。

在纠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由消极的裁判者转化成为积极的追诉者,诉讼的目的就是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审讯的目的就是要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行的供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完整最可靠的证据,法律对口供的重视,促进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助长了刑讯逼供。

(二)根本原因:刑事诉讼制度缺陷一.我国并没有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反而在相当程度上还受有罪推定残余思想的支配。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规定可简称为“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罪从判定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合理因素,但绝不是国际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

因为真正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臵了一个“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

而“罪从判定”原则主要的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因此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的诉讼地位问题。

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很多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同时,有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观念尚存留于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中。

所谓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对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

依照该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侦查人员就会自认为“有权”采用某些“适当”的办法使其认罪,由此必然导致刑讯逼供。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关于防止刑讯逼供行为论文

关于防止刑讯逼供行为论文

论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行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此问题虽有法律明令禁止,学者专家及司法界人士也从多方面提出防范措施,但仍然在现实中严重存在且经常“曝光”,甚至在有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到了见怪不怪的程度。

由于刑讯逼供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和引发了不少其他社会问题,使得国家正常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尊严受到了严重损害。

有的国家和国际机构还以此在我国人权保护问题上大做文章。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在案件侦查阶段发生刑讯逼供行为,是当前一个具有相当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根本的措施有四条:一是要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制度,使刑讯逼供不能为。

二是要确立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使刑讯逼供者不想为。

三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采信制度,使刑讯逼供不必为。

四是要加强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刑讯逼供者不敢为。

一、如何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制度(一)《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原则规定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一些原则的规定。

这便使得侦查机关的审讯人员在具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没有严格规范的法律意义上的操作程序可循。

虽然公安部和最高检查《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制定的《公安机关办事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诉讼规则》)也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但仍然是原则性和粗线条的,有些关键的问题未予明确,故无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行。

(二)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防止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刑讯逼供行为,讯问制度中最关键的是要明确限定讯问地点和确定能真实记载和反映讯问情况的讯问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有权传唤、拘传、拘留犯罪嫌疑人。

但只规定了“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防范内容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

本文试图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及其危害性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希望本文对遏制刑讯逼供有所裨益。

关键词:遏制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刑讯逼供的根源㈠思想根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是人的意识有能能动的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它指导着人们的行动,所以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会有特定的思想根源作为基础,没有特定思想作为基础,这种社会现象就如没有地基的大厦,随时可能崩塌。

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在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环境中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必然有作为其生存土壤的特定思想。

那么刑讯逼供赖以生存的思想土壤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先入为主,假定有罪思想的存在。

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的遗毒,基本含义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①。

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象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可以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竟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后绝大多数都被判有罪,无罪的只是极个别的②。

2、追根溯源,封建特权思想长期的荼毒。

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皇帝至上,国家至上天经地义。

“重官轻民”,“先国家后个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等传统文化中的权力本位主义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

于是有部分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手中拥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从而出现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对策近年来,刑讯逼供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这些变态的做法往往会导致无辜者被判刑,而真正的罪犯却得以逍遥法外。

那么,造成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地应对这种现象?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探究一下造成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

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侦查人员依赖或者说过度依赖刑讯手段来进行侦查工作。

另外,由于缺乏重视人权法的意识和培养,一些警务人员对刑讯逼供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他们可能认为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破案方式。

此外,受到重案组织予以压力,一些警务人员会求助于非法手段,快速地完成案件的破案工作。

为了有效地解决刑讯逼供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人权法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其次,应该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戒。

警察和法官都有责任为了保护案件的公正和真相,拒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聆听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刑讯逼供案例。

最近,南京市公安局被曝出一起刑讯逼供事件。

该事件中,四名警察以暴力手段,将一名青少年按在地上殴打,企图从他口中获取供词。

在另外一起类似的案例中,北京某工程项目的一名领导被警察以刑讯手段逼供了一个压根不存在的罪名。

而在一些敏感性案件中,刑讯逼供问题则表现的更加突出,可能导致无数无辜者的冤假错案。

总之,刑讯逼供是一种极具破坏性和危害性的行为,我们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以减少和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法治进程以及加强对侦查人员从业标准的监督,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

除了加强法制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入手,采取措施来防止刑讯逼供。

比如,完善律师制度,授予律师在审讯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增加刑讯逼供的难度。

此外,加强对警察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对违反法律的警察实施严厉的惩罚,用法律的手段震慑那些想要通过刑讯逼供来达到快速执法的警察。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

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手段,是指警方通过施加各种酷刑、虐待和威胁等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使其强制认罪。

它不仅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极大侵犯,也会导致司法错误和不公正的结果。

在世界范围内,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公认的违反人权的现象。

本文将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应对策略进行阐述。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 侵害人权:刑讯逼供是对被讯问者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双重侵犯。

被讯问者面临肉体、精神甚至性侵犯等多种形式的虐待,这不仅会造成创伤和伤害,更会对其身心健康和精神世界产生严重影响。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易导致的司法错误和不公正,不仅伤害被讯问者,更会随之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

如果误判发生,还将造成无辜者被迫承认罪名、审判强迫有罪、法律裁判不公等问题。

3. 损害社会形象:刑讯逼供不仅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更会损害整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在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中也容易引起强烈反响。

二、应对策略1. 加强警务培训:警务部门应引入更多以人权为基础的培训教育,提高信仰人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具体执行人权的技能,从而为警察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法律、道德、伦理支持。

2. 建立执法规范:各级法律部门必须明确和遵守行为规范、伦理标准和修身自律的制度和标准,以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在司法过程中,应相应采取各种手段,如推行录音录像和尽量减少询问时间,以及确定仅对涉及极端犯罪等极其特殊情况适当使用。

3. 加强监督机制:有监督机构需要建立及时、有效的监控、监督和反馈机构,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为被讯问者提供保护机制。

各级监督机关应制定相应制度和标准,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及时揭示、纠正和惩治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也是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阻碍。

因此,应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保护嫌疑人和被讯问者的人权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可以通过德育、道德教育等方面来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呼吁建立法治社会,建立文明社会。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深刻历史原因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基本实行的是“口供决狱”的诉讼制度,认为犯供至关紧要。

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权力,对待革命者大肆采取刑讯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依旧存在。

2、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后果,但却有利于快速破案;三是“口供论”,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的认识存在不合逻辑的观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当不能如愿破案时,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4、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但是审判时仍然会以口供为中心,将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

(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期间,不仅与亲属、律师无法见面,就是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现场监督。

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

(3)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不力。

对有刑讯逼供现象的人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刑讯逼供是因工作需要,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5、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国家给予司法机关可支配资源相对有限。

由于刑事案件任务重,公安机关侦察人员数量又较少,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在人少、案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因急于完成任务,在办案时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逼取口供。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对策一、刑讯逼供概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非法性和残酷性给涉案的被刑讯者带来不可恢复的身心创伤,对法治建设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

刑法学前驱贝卡里亚就曾说:“刑讯逼供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思想观念上的原因1.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直接来源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用何种方法实施,所以他们的供述能够直接、详细的反映案件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虽然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同样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但与之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的亲历性更强,对有关犯罪的过程、情节及犯罪的主观状态也更为了解,因此口供较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直接证据的证明范围更大。

直接逼取口供,侦查人员就可以直奔侦查目标,减少无效劳动,缩短破案时间。

因此刑讯逼供被看做是一种便捷、有效、经济的手段。

2.有罪推定思想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同样也是导致刑讯的又一思想毒瘤。

有罪推定简单说来就是在司法程序最终定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的推定。

有罪推定原则虽然在立法上早已摒弃,但在现实侦查活动中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活力。

这根源于我国古代传统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

当有罪推定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加之破案压力等因素的催化,为追求破案效率,侦查人员带着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野蛮办法,而忽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最后造成冤假错案。

3.重打击,轻保护思想重打击轻保护是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

在强调打击犯罪的思想影响下,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很难注重对其权利的保护。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当前,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从近年来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出来的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案件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不少的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妨碍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进程,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也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实现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等部门三令五申地发文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但是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那么在我国刑讯逼供如此难以根绝其根源何在?它又有什么危害呢?为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我们又要采取哪些措施呢?[关键词]刑讯逼供,概念特征,产生根源,社会危害,防范措施[正文]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和特征1、刑讯逼供的概念2、刑讯逼供的特征(1)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2)刑讯逼供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刑讯逼供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4)刑讯逼供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5)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司法者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1、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不是静止的仅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而是存在于整个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刑讯逼供也不例外。

2、刑讯逼供产生的现实根源(1)证据制度的不完善(2)警力严重不足,侦查设备、技术跟不上办案的发展需要(3)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4)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5)“无罪推定”原则的不确立3、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1)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2)“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3)部分办案人员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三、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1、刑讯逼供损害司法公正2、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制基础3、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人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4、刑讯逼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5、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实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四、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2、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3、加强执法售货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是减少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根本。

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预防

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预防

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预防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现代法治对公平、公正、公开有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种种原因,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屡禁不止,因此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常发生,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格格不入。

因此,分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危害,探讨刑讯逼供的预防和遏制,成了理论界的热点话题。

标签:刑讯逼供;成因;对策D91 刑讯逼供的原因1.1 思想根源(1)有罪推定思想的遗毒。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审判的一项重大原则,是整个社会大的发展趋势,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学者们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有很多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刑诉法的规定模棱两可,没有从根本上排除有罪推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刑诉法的这条规定表明我国刑事审判正在向无罪推定靠近。

众说周知,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指的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首先都被假定有罪,然后再寻找各种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在这种司法制度下,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据”,尽快破案,往往会采用殴打、剥夺睡眠、强光照射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

近些年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案无疑都是有罪思想遗毒的结果。

(2)特权思想的影响。

由于我国受封建社会制度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官重民轻”、“皇权至高无上”等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而且这种方法在部分司法官员思想中已形成定式思维。

在封建社会,残酷的刑讯下,受讯人忍受不了惨痛的折磨,不得不屈服,同时还把刑讯逼供作为获取口供的合法手段。

司法人员受封建证据制度的影响,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才是最有力的证据,即使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不例外。

这就难以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1.2 制度原因(1)“不得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刑讯逼供是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产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程序正义的非法取证方式。

这种古老而野蛮的诉讼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却屡禁不止,这一现象引起世界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尽管在法律中已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由于传统司法观念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极大地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地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应对策略在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一)从观念层面看,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原因。

表现在:①有罪推定的思想。

②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

鉴于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在我国侦察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是最简便、最有效的破案途径,为追究破案率,而过分依赖口供,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应有的保护。

③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

为达到这一目的,不惜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为代价,置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不顾,为追求结果公正而践踏程序正义。

(二)从侦察机关的角度看:侦察机关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

现实中侦察机关在刑事侦察活动中有较大的权力,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表现在:①刑事诉讼法没有充分赋予检察机关对侦察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它对侦察机关的监督仅为书面监督和事后监督,仅仅体现在纠正消极立案行为、批准逮捕、补充侦察等有限的几个条款中,而且,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意见、要求,如发现违法情况,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发现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补充侦察等,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侦察机关不采纳意见、要求时,检察机关可以使用的惩罚方法,使得这一监督缺乏实际约束力。

同时,检察机关采用书面监督的方式很难起到实际的监督作用,因为侦察机关的违法行为在自己移送的案卷中很难反映出来,而事后监督的方式容易导致证明违法侦察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灭失,监督的及时性也没有体现出来。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供认实情,采用肉体上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不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经过法官开庭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手段上的简单暴力在一些被加害者身上,仅仅一些简单的肢体折磨,便足以逼使被害人供出真相。

然而这种物理上的虐待是非常不人性化的。

尽管它可能让人对案情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但这完全是以被害者的权益为代价的。

2. 牵扯到高额奖金有一些公安这样的单位,会给予追捕“全职做底”的民警或刑警,为摆脱工作无效的“压力”,提供了一个挣高额奖金、升职加薪的方式。

在确保自己的“成功”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许多种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来获得所期望的人均破案数,以达到达到额外奖金的目的。

3. 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在一些未经法官审查的情况下,判刑是不合法的。

刑讯逼供产生的后果是,被害人会在被逼供的同时接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样的审判是不合规的,不遵守法定程序。

在不公正的司法下,案件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的真相,而是建立在被逼供的供词之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公众,以及提供更为严格的法治教育,来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这可以有效地使公众在面临权益被侵犯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2. 采取科技手段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支持调查。

这些证据来自公共网络和公众记录,以及现代刑侦设备的利用,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权益。

3.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使用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在得到证实之后,应该严惩不贷,使用更高级别的惩罚,例如开除、判刑等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很好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司法公正。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拥有积极的职业道德,并理解他们应经常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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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①,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为了禁止刑讯逼供,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一、刑讯逼供的危害(一)刑讯逼供易造成冤假错案。

长期以来,司法人员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了证据之王,错误认为只要嫌疑人招供了,案件就破了成为铁案了。

于是,有的司法人员不惜一切代价逼取口供,产生了像佘祥林之类的冤案。

办案人认为“证据已确”,但往往是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明犯罪的证据并不确定,或者存在诸多疑点。

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也使真正的犯人逍遥法外,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危害。

(二)逼出来的口供真假混杂,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

①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

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某些办案人把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看成是破案与定罪的主要依据。

但是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因受不了这种讯问而屈打成招,而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存报复之心,谎报实情,迷惑办案人员,让办案人员的方向越走越远,使案情越来越复杂。

(三)刑讯逼供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及其成员的一举一动代表国家行为,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工作作风的良莠直接影响到国家形象。

刑讯逼供的产生将会导致公安工作失去群众的支持。

刑讯逼供虽然只发生在少数民警身上,但损害的是整个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群众对警察失去信任感。

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就是落实或实现人民的愿望和意志,也是为人民服务最高准则的具体体现。

而刑讯逼供案件的产生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四)刑讯逼供会损伤法律的权威,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刑讯逼供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容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负面情绪,从而反抗工作人员的查问,造成审讯困难的局面和消极改造的情绪。

二、刑讯逼供产生原因(一)历史原因1、封建社会实行“罪行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

刑讯逼供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做法,中国奴隶制时代如何实行刑讯,已无文字记载可以考证,但《礼记·月令》中有如下一段话:“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肆掠”就是刑讯。

要求在仲春之月停止肆掠,无疑表明在其他季节是允许。

由此可见,以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在西周以前早已有之,只不过尚未像后来的封建法典中使之规范化。

[3]2、资产阶级国家废止了刑讯制度,但刑讯现象仍普遍存在。

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中,一些启蒙思想家曾经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作了深刻的揭露和抨击。

例如,意大利着名法学家切查理·贝卡利亚就曾机智地提出:“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代与否已经无所谓了。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

”[4]尽管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对刑讯逼供的做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各资本主义国家都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然而在资本主义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却并未彻底禁绝,对犯罪嫌疑人体罚虐待和滥施刑讯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可见,这是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症。

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革命的进程中,“左”的指导思想曾经导致了极其严重的恶果,尤其是大搞刑讯逼供,使阶级斗争扩大化,把大批革命同志和无辜群众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造成很多的冤假错案,其教训极为惨痛。

(二)制度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

1、刑事政策上,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同时在刑诉法草案修改草案中侦查的部分,同样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作答。

草案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

”把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却又要如实回答,这两者相互矛盾。

强迫反对自证其罪是不可以被自证其罪,却是应当如实供述,也就是说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条款一定会被架空,也就是说写上了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实践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与指控时,必须如实回答。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回答,这条规定就给了侦查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权力。

因为怎么样才算“如实回答”都是由侦查人员说了算,一旦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侦查工作,抗拒回答或欺骗他们,自然免不了暴力相加,刑讯逼供了。

2、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

而此次的草案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了一个亮点,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极有积极意义的,为预防刑讯逼供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此次的草案的通过还需要一段等待的时间,现在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确定非法证据排除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国人大网 2011-08-30①3、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

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录像监控制制度、侦与押分离的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缺失,就缺少了对侦查人员权利的限制,扩大的他们的权利范围,从而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为了尽快破案,过分依赖口供而肆无忌惮的对待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导致了刑讯逼供的盛行。

(三)其他原因1、执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人权、法治观念淡薄。

许多执法人员认为他们的任务就是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使他们承认其所犯罪行的过程。

在审讯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使用任何手段来对付犯罪嫌疑人。

许多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都认为警察在调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是正常的。

犯罪嫌疑人人权、法治意识淡薄,使他们在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

犯罪嫌疑人的不反抗,更加助长了执法人员的气焰,这是导致了刑讯逼供的盛行的原因之一。

在酷刑事件发生后,人们往往不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而只是"工作中的错误"或"好心办坏事".司法机关也不愿意查处,甚至包庇那些实施酷刑的警察。

这种倾向使得实施酷刑者更加肆无忌惮,使酷刑事件越来越多。

①2、讯问制度改革真正的阻力来自于司法观念的惯性,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上,是否愿意把保护人权放在第一位。

具体来说,就是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存在两难矛盾的前提下,是选择宁纵不枉还是宁枉不纵。

这个问题在立法中早已作了回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就是选择了宁纵不枉。

现在的问题是在面对具体①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f/22830132.html 2006-11-03案件的时候,执法方法不力。

众多的冤案的出现,都是司法部门侵犯人权、宁枉不纵的结果。

[5]3、司法投入低,侦查部门装备落后。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犯罪的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也随之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技术装备却没有随之更新。

落后的装备打击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增长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使侦查水平相对低下,导致了他们把突破疑难案件的期望寄予刑讯逼供上。

三、刑讯逼供的预防对策(一)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

1、彻底确立和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

2011年8月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诉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草案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有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②、第四十九条则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同时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确立了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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