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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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复习提纲一.客观题来自02至10年司考二.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材料分析三.主观题部分(关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在我的分享里去看看,用于自由理论)需要结合ppt看,这最多是理论补充1.法律价值论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到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2)法律价值的概念张文显:(1)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冀、希求或者美'好的东西,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2)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落脚于法律本身内在价值或者叫形式价值(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朱景文:法的目的价值最为根本,应该说是发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法的形式价值则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的认识,服务于价值目的的实现。

3)自由主义价值为何具有普适性自由主义价值观:自由、平等、民主自由指:一个人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阻碍早期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密尔洛克卢梭等强调消极自由,自由是不受人干涉,是反专制的新自由主义格林罗尔斯等强调积极自由,个人可以做什么的自由,但是强调政府的保障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家研究的深入,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概念。

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

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

在英文里,自由的上述表述分别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

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

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意志、行为所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与约束作用,具体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有五个方面:1、法律对于行为人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2、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评价作用3、法律对于人们相互之间如何行为的预测作用4、法律对于社会一般公众的教育作用5、法律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作用二、法律的社会作用有哪些?答: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的社会作用包含维护阶级统治的和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这两个方面,具体而言:1、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体现在:(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如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生态平衡等方面;(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以立法保障劳动条件和调节交易行为;(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总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政治统治的基础在于执行某种社会职能,因此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与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并不矛盾,前者能够促进和保障后者的实现。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有哪些?答: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观点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主义”,是对法律作用的客观理性认识,具体而言,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主要指法律的概括性、滞后性、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具体性、特殊性和变动性之间的对应困难。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包括哪些?答:法的价值之间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发生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冲突,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4、人民利益原则四、法律制定的特征包括哪些?答:法律的制定也称为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或论述题(补充)1.法的本质是什么?(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分类有什么?(1)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法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6)公法和私法。

存在于民法法系中。

是其划分部门法的基础3.法的效力范围有那些?答: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点。

答: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③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5.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 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答:法律解释中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地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1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1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版。

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一、填空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历时性研究——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共时性研究——比较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2、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的应用法学3.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制定和认可两种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及意识形态3、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基本成分。

4、法律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种因素。

5、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

6、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8、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

9、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

10.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11、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

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为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

1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14.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力与义务,以权利与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15、从法的一般原理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16、指引作用有两种 1.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仰制一定行为。

不确定性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预测作用可以预先知晓活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

17.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18、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9、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0、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或权利和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理学简答题全

法理学简答题全

简述法的转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的移植的必要性。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1、自觉性。

是在理解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其实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现、整合和实现渊源价值,从而实现预期的法或法制度。

2、自发型。

是盲目地、被动地在某种动因的促动下,消极地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了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的特定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法律义务一般不具有制裁性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题队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简述法律传统与传统法律的关系?法律传统是有传统法律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种法律文化和精神,它与传统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传统法律是法律传统得以孕育和形成的母体。

传统法律是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即是一种制度规范体系,也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观念。

作为制度规范体系的传统法律只能在其生长的社会中发挥作用,一旦传统社会解体,它就要退出历史舞台。

而传统法律制度中蕴含的精神或文化,则可以与后世的法律制度相结合,成为现代法律生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怎样理解法律责任的竞会?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

特点: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改行为符合两个或连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有哪些?1、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八)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又称罗马法系五大法学家:指罗马帝国时代五位法学家,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莫迪斯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简答题1.法学研究的大体方式:第一,标准分析法;第二,社会实证方式;第三,价值分析方式。

2.法学研究的具体方式:①社会调查的方式②历史考察的方式③经济分析的方式④比较分析的方式⑤语义说明的方式。

3.学习法律面对的三个现象:一是法律,即标准本身,二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状态,三是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即法的价值)。

4.法律方式:熟悉标准、事实和价值的方式。

5.法理学的任务:一是为部门法学提供给用与实践方面的指导,帮忙分析和论证部门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或疑难案件;二是回应社会制度建构和法治实践;三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丰硕进展奉献法学思想。

6.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一,法理学有助于咱们树立法学的世界观。

第二,法理学是形成法律角色的思维方式的基础。

第三,法理学仍是学习和把握各部门法律知识的钥匙。

第四,法理学还能够为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据。

7.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①行政权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那么具有被动性。

②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类社会矛盾眼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偏向性,而司法权那么具有中立性。

③行政权更注重权利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利进程的形式性④行政权在进展与转变的社会形式中具有应变性,而司法权具有稳固性⑤而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

⑥行政权主体职业的非法律性,司法权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⑦行政权效劳的非终极性且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效劳的终极性且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⑧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且治理关系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且治理关系上那么是非服从性的权利。

8.司法独立的职业保障:①经济保障制度⑴高薪制⑵薪金不得减少制⑶优厚的退休金制度②身份保障制度⑴任期制与终身制⑵关于法官的调动⑶严格操纵的辞退制度③高标准的法官选任制度⑴法官的任职资格⑵法官的选拔方式④严格操纵的惩戒制度⑤其他保障制度:法官的司法宽免权、法官对其因履行职责所获知的秘密享有免征权等。

9.法律程序对司法权的约束作用要紧体此刻哪些方面:第一,法律程序是限制审判权的重要机制。

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氏族:氏族是原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

特点1,氏族完全按血缘亲属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

3.在氏族社会存在的绝大部分历史时期内,具体地说就是在父系氏族产生之前,氏族都是一个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一种是组织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其中,氏族大会是直接的原始民主的管理形式,另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氏族组织机构和氏族习惯构成了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三、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组织确立起来的。

2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五、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两者体现得一直不同。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4两者使用的范围不同。

六、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依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七、奴隶制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1否认奴隶劳动者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八、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体现的原则: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九、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的不同。

2法律结构的不同。

法理学期末辅导

法理学期末辅导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律就是 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反映的 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代表着的是统治阶级的 整体利益,而不是纯粹的某个利益,更不是个别 人的任性。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 阶级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能过筛选,经以国家 机关把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客观化法律规定,即“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法与宗教
为什么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原因:①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不能采用
简单的强制办法是不能奏效的。宗教产生的根源在于 人们对制约自己行为的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不理解, 在于科学的不发达和社会的不平等,只有随着科学的 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解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宗教信仰 问题。 ②宗教具有群众基础和民族性。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 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相联系,处理不好就会伤害 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
③实践证明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但不会削弱 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 结;反之,在宗教信仰问题上处理得不好,就会激化 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④宗教信仰不仅是宗教问题,而且是文化问题,与不 同国家、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息 息相关。
法与道德区别
二者相辅相成,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 的。统治阶级就是通过法律告诉人们的行为规范, 进而达到治理国家(维护阶级的统治)。
七、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产生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
始社会,以习惯作为行为规则,以后由于经济、 阶级等因素,才产生阶级意义上的法。在未来的 共产主义社会,也同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二)历史类型 根据唯物史观,法的发展可分为四种历史类型, 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 法。

法理学所有名词解释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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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所的名词解释1、法学的专业分析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它解决法学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体系中的关键问题。

2、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枝学科的专门学问。

3、法: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的标准,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执政意志并最终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4、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主体对社会客体的关系和这种关系中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6、正义:就是对主体精神和行为都给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伦理规范。

7、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形成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8、法的功能:是法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有影响的功用和性能。

9、法的调整功能:是法具有的以法律形式来规范社会关系和功用和性能,是法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10、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和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给以保护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11、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和源流关系的差异,以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接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12、民法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不(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世界各国和地区法的总称,13、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各国和地区法的统称。

14、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的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15、法的移植:是指在不同的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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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第一章法学的根本概念根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章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种类,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依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力量与行为力量,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大事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识并能够运用:法学的根本学问、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特征(标准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其次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章(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规章与语言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章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依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理学——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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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Ⅱ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立法第一节立法的概念与立法体制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①立法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②立法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的活动。

③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④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立法体制的概念: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4、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第二节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的指导思想: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及至废止法律。

2、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

3、立法的基本原则:①科学性原则 1)理性化2)合理化3)主观符合客观②适时性原则③民主化原则④合宪性原则 1)职权的合宪性2)内容的合宪性3)程序的合宪性⑤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⑥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及时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⑦既要立足本国和现实,又要大胆借鉴、吸收历史和别国经验相结合原则等。

第三节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1、立法程序:法的创制程序,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创制活动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2、按照法的创制的种类,有两种类型的立法程序,即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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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参考重点1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隐藏在“法的现象”背后的法的深层的稳定不变的部分,是法所特有的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质的规定性。

2法的价值:与法的事实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法的另一种存在,即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和参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3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4演绎推理:源于逻辑学上基本的演绎推理思维,即是从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小前提即法律事实,推出判决即判决结果。

5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6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后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

其目的一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另一为社会控制作用或阶级统治作用。

7人权:又叫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8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9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10法律基本属性:(1)普遍性和特殊性: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法的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强调。

(2)阶级性和公共性:阶级社会存在的法律带有阶级倾向和烙印,但是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行为规范,决定不可能为某一阶级服务,而必须管理社会公众事务。

(3)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是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是一种实体性规范;法律对人为实现某一法律目的规定了可采取的方式、方法、措施等一系列的程序,因而其是一种程序性规范。

(4)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从立法和执法角度强调其法的确定性;从法律规则的客观实在性和法律内容中不确定或含糊观点等的角度强调法的不确定性。

(5)法律遵守的自觉性和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一方面要求民众自觉遵守法律,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强制性的遵守。

11法律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作用:(1)合理安排产权:产权是所有社会活动的基础和目的,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产权,会对社会资源以及其衍生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是所有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而通过统一、普遍、明确、规范、权威的法律制度安排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以此达成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

(3)科学和规范交易规则:在当前任何的经济活动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法律作为一种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规则,可有效的激发社会活力,增加社会财富。

12自由离不开法律的理由:(1)自由离不开必然,而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正是一种必然。

(2)自由的含义是自主,而法律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公共意志,而公共意志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分,意味着按照法律办事正是自主。

(3)自由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之间必有冲突,而法律正是人们所寻到的和普遍接受的一个划分人们之间的自由的合理界限的标准。

(4)法律能凭借公共权力,从而使自由的保护有可靠的保证。

(5)法律可以把自由与自由实现的条件有机的结合起来,防止人们片面理解自由。

(6)法律可以防止来自国家工作人员和个人违法犯罪活动对自由的侵犯。

(7)自由是历史的,阶级的自由必须由反映其意志的法律来规定和保护。

13马克思主义法律观:(1)法与法律是不同的。

(2)作为公共的行为准则的法律,与其他行为准则相比,本质上是一种行为意志和国家意志,而由于在有阶级的社会里国家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所以它体现的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作为一种意志,虽然其形式是主观的,但是其内容是客观的,它与意志主体所在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与其经济状况关系密切.14法起源的规律:(1)法的产生与国家的产生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其根本原因都是私有制的产生及相应的阶级分化。

(2)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

(4)法是在道德、习惯、宗教规则等多种社会调整手段由混合一体到逐步分化的过程中产生的。

15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16法治基本原则:包括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实体性规则:(1)公民的生存与安全规则(2)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原则(3)社会共同福利原则(4)国家的和平与发展原则(5)社会正义原则。

程序性规则:(1)法律至上原则(2)普遍性规则,体现在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中。

(3)可行性原则,体现在公布之法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自治性原则,体现在法治在整个法律体系及其运作空间与状态上的独立状态。

17法律解释的意义:(1)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

(2)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4)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18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从整体来讲,一方面法律受到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政治起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政治从一定程度上也受法律的制约,法律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1)法律反映政治,并以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内容,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的变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往往受制于政治的发展变化,体现在政治关系、政治体制。

政治活动等发生变化时,法律也随之发生变化。

(3)法律规范政治行为,法律促进政治的发展。

(4)法律划分政治权力,法律解决政治问题。

19法治与人治的区别::(1)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2)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3)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20法律的正义价值:(1)法律能最全面和最准确的表达所在社会人们普遍公认的对正义的看法和要求,因为它是社会通过比较民主的办法在对大家意愿集中的基础上所制定的公共的行为准则。

(2)法律能直接使用国家权力机构,这不仅能使正义的实现有最大的强力保障,而且由于国家有一套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法律,从而能使正义的要求比较准确的表达出来,也能给违反正义的行为以最有力的惩罚,使正义所要求的秩序迅速恢复。

(3)司法正义是保障法律正义得以实现的手段、方式和途径等。

司法正义也可以称之为诉讼正义,是指法律公正地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和纠纷,并将法律合理地适用于属于它们规定的所有人。

立法正义是通过立法的方式用人们公认的、以及长期形成的公平规则来分配权利和义务,并以此确立正义。

立法正义实际上是一种实质正义。

2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2)法的优越性是相对的。

(3)法律的滞后性。

(4)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其他社会规范。

(5)制定法有缺陷和漏洞。

22对实在法的三种评价:(1)合法性评价:①可以分为权限和程序两个方面:权限指某人或组织是否有制定或执行某种法律的权力;程序指它或他们在进行立法或执法活动时是否遵照法定程序。

②下一级法律不得有悖于上一级法律,所有的法律不得有悖于宪法,也就是说不得违宪。

(2)合道德性评价或正义性评:①实质是要审查法律的内在权威性,其目的是求“善”,以使法律这种由公共权威机关所发布的行为准则。

②对实在法的“道德性”进行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社会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最根本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法的根本精神之所在,而实际中存在的法律很少达到这一要求。

不对其“道德性”进行评价,不指出其背离公认的价值观念的方面,就不能促使其不断改善,就不能使人们以正确的态度去对待已公布的法律,从而会使统治者可以在法的名义下肆无忌惮地牟取私利,使法律逐渐变成与土匪头子的命令无异的东西,即完全丧失其道义基础和偏离正义精神。

(3)合理性评:①合逻辑性,这包括思维的合逻辑性和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统一性。

②可预测性,即行为的法律结果的可知性、非神秘感。

③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可操作性要求法律不流于抽象的原则,而能为人们提供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有些法律还要有与之配套的辅助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有效性则要求所制定的法律能对人们带来实际效果,而不只作为一种摆设。

④实质合理性评价主要是对法律的内容和目的进行评价,其评价的标准是事物的主体和规律,是真理,即人们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

形式合理性评价主要是从法律的内在结构和外在形式等方面进行评价。

这一评价又可以分为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法律自身几个方面。

23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价值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

24法律方法: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论证。

25法系:指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和共同的历史渊源或文化传统的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统称。

2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3)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4)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5)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6)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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