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张学军模板
彩礼返还的调研报告范文
彩礼返还的调研报告范文彩礼返还的调研报告一、引言彩礼是中国婚礼文化中的一种传统习俗,是指男方在婚姻仪式中向女方家庭给予的一定财物。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彩礼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为了解彩礼返还的现状和人们对彩礼返还问题的态度,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0份。
问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受访者基本信息、彩礼返还情况、彩礼返还的态度等。
三、调研结果1.受访者基本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以已婚夫妇为主,占调查总人数的80%。
年龄段主要分布在25-35岁之间,占总人数的60%。
受访者的职业以普通员工为主,占总人数的45%。
2.彩礼返还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0%的受访者存在彩礼返还的情况。
其中,约有30%的受访者彩礼全额返还,17%的受访者只返还了部分彩礼,53%的受访者没有进行彩礼返还。
3.彩礼返还的态度对于彩礼返还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60%的受访者认为彩礼应该全部返还,认为这是一种尊重和平等的表现;25%的受访者认为部分返还即可,认为这是对于彩礼传统的延续;只有15%的受访者认为无需返还彩礼,认为彩礼是两家对婚姻的祝福。
四、讨论与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彩礼返还问题引起了不少人们的关注,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
首先,部分人认为彩礼应该全部返还,强调婚姻平等和尊重。
这无疑是与现代社会强调平等、公正的价值观相符合的。
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彩礼返还是一种义务和责任。
其次,还有一部分人认为部分返还即可,他们认为彩礼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应该保留。
这一观点可以理解为对于传统文化的尊重和延续的一种表现。
最后,有一部分人认为无需返还彩礼,他们认为彩礼是两家对婚姻的祝福。
这种观点体现了传统观念中的彩礼作为一种祝福和意愿的表达,不应该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交换。
五、结论彩礼返还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传统文化与现代价值观念的碰撞。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一
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本质上是婚姻关系中的经济交易。
彩礼是作为对女方的一种经济支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彩礼往往会演变成一种利
益交换或是商业交易。
许多人认为彩礼这种习俗没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彩礼还是涉及到
很多法律问题的。
彩礼的返还规制是指在各种情况下,彩礼返还给丈夫或者归还给女方。
在古代,婚姻
中的彩礼制度是可以返还的。
彩礼在婚姻过程中通常由丈夫或其家庭支付给新娘或其家族,以表示对婚姻中新娘的尊重和对待。
如果双方的婚姻没有达到一定的协议,彩礼应该返还
给男方或者女方。
如果男方不主动返还彩礼,就需要女方在法律层面上申请返还的权利。
彩礼的返还规制同样具有法律基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彩礼的支付方
在婚姻登记前无法支付彩礼,或被判定在婚后有过错,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将彩礼做出返还。
如果还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彩礼就被支付方或其家庭要求返还,那么彩礼应该被返还。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双方的婚姻没有达成某些协议,彩礼也应该被返还。
总之,彩礼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彩礼的返还同样有
着法律基础。
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避免彩礼成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交易或
者利益交换。
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
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风气也在不断地变化。
然而,在婚姻问题上,一些陈旧的观念仍然存在。
在很多地方,结婚仍然是男方支付彩礼给女方的习俗。
然而,由此引发的彩礼法律纠纷却也非常普遍。
许多人在离婚后,要求返还彩礼,导致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彩礼返还问题,旨在为法律制定者提出合理的规制建议。
一、彩礼概念维基百科中,彩礼被定义为“在婚姻中,男子或其家庭为了向女方或女方家庭支付的礼金或物品”,这种习俗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
在古代,由于女性社会地位较低,因此婚姻提供了女性改变其家庭和社会地位的机会。
男方支付彩礼可以表示他对女方的尊重和珍视,同时也可以帮助女方家庭提高财富地位,这种做法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随着时代的变化,彩礼的含义也产生了变化。
在一些地方,大量的婚姻和离婚法律问题及家庭纠纷都与彩礼相关。
这已经使彩礼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并促使人们反思该传统。
二、彩礼法律纠纷状况在彩礼问题上存在许多纠纷。
虽然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但主要纠纷如下:1.离婚要求返还彩礼当夫妻离婚时,女方或其家庭可能会要求男方返还彩礼。
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诉讼过程变得非常复杂。
法院在考虑此类案件时,通常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婚姻财产分配、彩礼的性质和金额、离婚原因和过错方等因素。
另外,返还问题还涉及到彩礼给男方家庭或馈赠给女方家庭的情况。
在前者中,男方不能强迫其家庭返还彩礼,因为这是男方家庭的财产。
在后者中,当丈夫在婚后去世时,法院可能需要决定男方家庭应该在何时和何种方式下返还彩礼。
2.拒绝支付彩礼在某些情况下,丈夫或其家庭可能会拒绝支付彩礼。
女方或其家庭可能会要求法院强制其支付。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此类要求,因为按照法律,男方并没有法律责任支付彩礼。
3.提高彩礼质量和数量的压力在某些情况下,女方和其家庭可能会承受丈夫和其家庭提高彩礼质量和数量的巨大压力。
这可能导致一些婚姻家庭矛盾,如家庭暴力、商业欺诈和其他犯罪行为。
论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在我国,给付彩礼的习俗有很深的历史背景,从古至今在人们的婚嫁环节中占据着重要的部分。
西周的“采择之礼”开启了彩礼给付的习俗,彩礼寄予了人们美好的希冀,并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更加注重彩礼的价值。
男方将数额较大的货币或贵重物品交付给女方以作为双方订立婚约的形式,包含着男女双方共同经营长久生活之意。
在日新月异的今天,社会经济高速度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层面都愈加开放和活跃,个性突出,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涉及彩礼返还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并且其表现形式和返还的数额、范围都不同于以往。
由于司法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在逐步提升,国家法律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面临彩礼返还纠纷问题时,乐于用法维权。
由于彩礼返还纠纷牵涉到风俗习惯、繁杂的人情和案情,现今的法律法规在彩礼返还的部分未做更具体的规定,比较宽泛含混。
很久以来,不禁止不保护一直是我国对彩礼返还纠纷抱有的态度,颁布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内容的阐释让当事人在参考和诉讼时不易完全理解,易引起更大的纠纷和误解,同时法官的裁量权较大,容易产生同一类或相同案件被不同判罚的结果。
彩礼返还案件的处理结果若差别过大,会导致法律和法院的权威被削弱,婚姻纠纷和家庭、社会矛盾加大,破坏社会和谐。
本文阐述了彩礼返还目前存在的范围不明确、对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规定不明、“共同生活”和“生活困难”认定难、缺乏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适用与风俗习惯存在冲突、执法尺度不统一、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难以完全实现等司法实务中的不足。
笔者从身边发生的案例入手,从彩礼的内涵出发,对有关彩礼返还的社会规则和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并结合我国深厚的彩礼历史渊源和大量因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在立法需求和维护当事人利益等立场上,明确彩礼返还还应遵循的原则,并且对彩礼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从中找到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规范司法行为,以期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彩礼返还问题,保护当事人权益。
彩礼返还的调研报告格式
彩礼返还的调研报告格式彩礼返还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彩礼逐渐成为婚姻问题中的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解决彩礼问题对于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的影响,我们展开了一次关于彩礼返还现象的调研。
二、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
通过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中发放问卷,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三、调研结果1. 彩礼返还现象的存在调查结果表明,彩礼返还现象在目前的婚姻中相当普遍。
在受访者中,超过70%的人表示曾经收到过彩礼,并且其中超过50%的人进行了返还。
2. 彩礼返还的原因在调查问卷中,我们发现有很多不同的原因导致人们进行彩礼返还。
其中主要原因包括:夫妻关系不和谐,家庭经济重担过重,道德观念的变化等。
这些原因使得人们认识到彩礼对于婚姻的影响,进而选择返还。
3. 彩礼返还的方式根据调查结果,我们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返还,即双方协商一致将彩礼全额返还;另一种是部分返还,即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情况,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金额。
4. 彩礼返还的影响在调查中,我们也关注了彩礼返还对于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的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彩礼返还对于改善夫妻关系和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也有一部分受访者认为彩礼返还可能对于婆媳关系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调研结论调查结果表明,彩礼返还现象在现今的社会中已经很普遍,这一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夫妻关系不和谐以及道德观念的变化。
彩礼返还通过帮助夫妻改善关系和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返还过程中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影响婆媳关系。
因此,在推进彩礼返还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返还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建议和措施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对于彩礼返还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于彩礼返还的认识和意识。
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于彩礼返还的监管和保护。
3.建立彩礼返还机制,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帮助,引导合理返还。
中国彩礼返还制度的实证研究
中国彩礼返还制度的实证研究
彩礼,作为婚姻中的常态,指男女缔结婚姻前,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家庭的一定财物,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礼节性习俗。
在中国,彩礼广泛存活在乡村社会中,有着厚重的社会文化底蕴,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彩礼的价值大大增加,加之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有关彩礼返还的纠纷层出不穷。
然而我国《婚姻法》直接将彩礼排除在外,纠纷解决于法无据,违反婚约也便习以为常。
为弥补立法漏洞,2003年最高院颁布了司法解释二,彩礼返还纠纷有了法律依据。
但立法粗糙含混、内容简单笼统,与民间习俗不一致,未考虑到彩礼返还问题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点,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严重,极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综合分析不同地区法院的实例判决,具体观察地域文化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并最终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包括将“彩礼”地位合法化、将“共同生活”而非“登记结婚”作为彩礼返还的判断标准以及呼吁地方法院制定包含符合本地习俗的彩礼返还范围、比例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古代立法,引入过错原则并加大婚约成本等。
关于彩礼的认定与返还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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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规则研究
彩礼返还规则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彩礼制度逐渐被质疑,彩礼返还规则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关心的话题。
针对彩礼返还规则的研究逐渐深入,不断呼吁客观公正、合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三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彩礼返还纠纷2019年,广东一对男女因离婚而产生了彩礼返还的纠纷。
女方表示需要返还1万元的彩礼,而男方拒绝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男方需按一定比例返还彩礼。
这个案例说明了彩礼返还应该有明确的规则,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
法院的判决也表明了在离婚这个特殊情况下,需要有特别的规定。
案例二:政府部门倡导彩礼返还2018年,湖北省妇女儿童保护中心联合多个政府部门发起倡导“送彩礼,返彩礼”的活动,鼓励新人在结婚时返还彩礼,旨在消弭彩礼过多过高的现象,保障家庭的幸福稳定。
这个案例说明了政府部门在制定彩礼返还规则方面的积极作用。
政府倡导彩礼返还,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风尚,还能促进家庭和睦。
案例三:地方性法规制定彩礼返还规则2020年,海南省三亚市制定出台了《三亚市离婚彩礼返还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同时,还根据本地消费能力和文化传统,制定了不同的返还标准。
这个案例是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彩礼返还规则的成功案例。
地方性规定的彩礼返还标准能够更好地贴近当地文化背景和消费能力,更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总之,彩礼返还规则的研究正在不断进展。
合理公正的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风尚,促进家庭和谐。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相关规定,让彩礼制度更加明朗公正。
针对彩礼返还规则的研究,需要从多个方面出发,包括传统文化、法律法规、社会经济发展等。
只有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才能制定出合理的规定。
从传统文化方面来看,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俗之一,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家庭间的交流和照顾。
因此,在制定彩礼返还规则时,要尊重传统文化的特点和意义,不能简单地抹杀和否定。
但与此同时,在制定规则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变迁。
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对婚姻价值的变化,彩礼的金额和贡献已经不能再简单地解释为“交流和照顾”了。
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我国的彩礼制度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结婚时都会涉及到一笔金额不等的彩礼。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也变成了一种财务负担和社会问题。
尤其是在婚姻矛盾和纠纷出现时,往往就会涉及到彩礼的争议和纠纷。
因此,彩礼的法律纠纷返还规制成为了研究的焦点。
一、彩礼法规的现状我国现有的法规对彩礼的规制非常少,大多数城市和地区都没有对彩礼支付及其返还做出任何明确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婚礼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彩礼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明确。
二、彩礼案例1、某县农村彩礼纠纷案甲方家庭花费了约12万元为女儿买彩礼和筹备婚礼;儿子和媳妇婚后不到一年就离婚了。
甲方希望将已经给出的彩礼款退回,但是乙方不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甲方对彩礼的支付并非自愿的,因此应当返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对非自愿支付、不当得利的彩礼应当返还,依法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2、某市城市彩礼纠纷案甲方向乙方家庭支付了50万元彩礼,但由于婚姻矛盾,双方离婚。
离婚后,甲方向乙方索要彩礼的返还,但是乙方不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彩礼是合法的、自愿的,所以不应当返还。
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彩礼没有任何的不当得利行为,则无法要求返还。
3、某省城市彩礼纠纷案甲方向乙方家庭支付了60万元的彩礼,但是由于婚姻矛盾,双方离婚。
离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作为遣散费,同时也要求乙方将支付的彩礼全部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支付的遣散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彩礼的支付与是否有条件关联无关,因此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根据《解释》的规定,彩礼与离婚原因无关,因此不应作为离婚赔偿的组成部分。
三、结论彩礼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在现代社会中,彩礼问题成为了婚姻相关争议案件的一个主要标志。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彩礼的返还进行规制和处理。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彩礼已经不再只是一种习俗,而是涉及到法律、道德、公平等多方面的问题。
如何规范和约束彩礼制度,保障婚姻的平等和尊严,成为当代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分析彩礼制度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展望,为完善我国婚姻制度和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1.2 研究目的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礼习俗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提出了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明确彩礼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返还的具体规定,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
具体而言,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彩礼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在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中的定位。
本研究将通过对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分析现行法律对于彩礼返还的规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研究还将探讨彩礼的返还方式和具体操作规定,以期为彩礼返还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导。
通过对彩礼返还的合理性进行探讨,本研究旨在为相关立法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落实。
本研究也将展望未来,探讨彩礼返还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彩礼被视为一种礼尚往来的传统,是新娘家庭送给新娘作为嫁妆的一种表示。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人们开始质疑彩礼的法律性质是否合法合理。
彩礼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到婚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禁止利用彩礼等方式对婚姻进行交易。
从法律上来说,彩礼不应该被视为合法的交易。
彩礼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一种不合法的交易方式,应当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监管。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俗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也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彩礼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深入研究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对于规范彩礼制度、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婚礼习俗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
彩礼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其是否应该返还以及如何返还都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对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和监管相对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进行研究,探讨现行规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并提出加强彩礼返还监管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彩礼返还制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2000字】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了解彩礼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彩礼返还的现状与问题,探讨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提出加强彩礼返还监管的措施。
通过对彩礼返还制度的研究,旨在引起社会对这一现象的重视,维护妇女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通过对未来发展方向的探讨,促进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参考和借鉴。
彩礼返还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护妇女权益,更在于规范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
希望本研究能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为彩礼返还制度的规范和发展贡献力量。
2. 正文2.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一种家族关系的确认。
通过彩礼的交换,既表示了新婚夫妇对彼此家庭的尊重和感谢,也体现了双方家庭之间的情谊和亲属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彩礼也是一种血缘关系和家族关系的确认,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层面。
彩礼的法律性质不仅仅是一种传统习俗和文化现象,更是一种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在现代社会,彩礼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和调整,但其法律性质和价值仍然有待深入探讨和研究。
关于彩礼返还若干问题研究——评《<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百家论点关于彩礼返还若干问题研究——评《<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翁慧敏(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摘要: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不断增多,该类型纠纷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案件事实复杂,而中国关于解决此类纠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条文内容宽泛,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使法官无法可依,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因此,笔者欲对《解释(二)》第十条进行分析,力求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彩礼返还;彩礼范围;彩礼的性质1引言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
2中国《婚姻法》对彩礼问题的规定中国《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首先,该条款具有其自身的特色,即将彩礼返还问题分成两个部分解决——婚前彩礼和婚后彩礼。
这样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加以区分,区别对待,使法官思路清晰从而更迅速地解决纠纷。
其次,该条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下文中笔者将分析其不妥之处。
3从程序法角度分析中国《婚姻法》对彩礼返还的规定3.1诉讼主体中国《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能够请求返还彩礼的人为“当事人”,但在实务中“当事人”的范围难以界定,提供彩礼一方的近亲属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法官断案带来不便。
毫无疑问的是交往或结婚的男女双方是案件的原、被告,因为彩礼的给付就是建立在男女双方交往或结婚的前提之下。
但是,给付彩礼的往往不是交往中的男女而是他们的父母等近亲属,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彩礼的父母及其近亲属能否参与到案件中来存在着争议。
离婚返还彩礼规章制度范本
离婚返还彩礼规章制度范本一、彩礼返还原则彩礼返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当协商处理财产问题,如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以依法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二、彩礼返还范围1. 实物:婚前双方协商确定的现金、金银首饰等实物彩礼;2. 财产:通过婚姻关系共同取得的固定资产、动产等;3. 情况:根据婚前办理彩礼的情况,包括是否已经全部或部分退还给新娘家庭。
三、彩礼返还流程1. 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彩礼返还申请;2. 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 调解:法院调解员或律师可以介入调解,协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4. 裁决: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的意见或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5. 返还:根据法院裁决,彩礼应返还给原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实行分割退还。
四、彩礼返还标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对于已经履行或者可以直接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不得反悔,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履行义务;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合同一方违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3. 若彩礼已全部或部分退还给新娘家庭,由新娘家庭依据双方协商的意见或者法院裁决进行返还。
五、彩礼返还责任1. 夫家违约:如果造成离婚的责任在夫家,夫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发还所有彩礼;2. 妻家违约:如果是由于妻家的过错导致离婚,妻家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当返还一部分或全部彩礼;3. 双方共同违约:如果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责任由双方分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退还。
六、彩礼返还时间1. 离婚时即刻:如果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需要即时退还,彩礼应在离婚时即刻归还;2. 分期返还:如果双方协商分期退还,应当确定明确的返还时间表;3. 拖延返还:若一方拖延不愿意归还,另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彩礼返还司法适用规则研究
彩礼返还司法适用规则研究作者:***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2期摘要: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习俗,源于西周时期,时至今日仍被十分看重,有时甚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婚姻的缔结。
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填补了婚姻法关于彩礼问题的空缺,但其本身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相关规定不够细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使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不能较好地得到解决。
本文试图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样本,对实务中的彩礼纠纷案件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彩礼返还;司法适用;法律完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32.0561 彩礼概述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彩礼这一习俗曾一度遭受批判,几近废止,但却在民间流传了下来。
当今社会中,在结婚时给付彩礼仍然相当流行,似乎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
从法律层面来看,“彩礼”并不是一种规范的法律用语。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彩礼纠纷案件时,案由一般都被称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彩礼纠纷”。
关于给付“彩礼”的性质,学界中存在多种学说:“证约定金说”认为,彩礼是婚约这一特殊合同的担保;“婚约从契约说”认为,彩礼是婚约这一主合同的从合同;“附条件赠予说”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两种;“所有权转移说”认为,对方接受给付的彩礼后即拥有对彩礼的所有权。
上述几种学说中,“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说”为通说,认为彩礼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
如果两人结为夫妻,彩礼则属于受赠人所有;但如果男女双方之间的婚约未成立或者被解除,则该赠予行为的解除条件达成,受赠人依法应当返还彩礼。
2 司法适用现状为了了解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有关彩礼返还案件的判决结果,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彩礼”“返还”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了湖南省2019年的35份裁判文书。
彩礼返还协议书样本
彩礼返还协议书样本甲方(返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就彩礼返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彩礼返还1.1 甲方同意返还乙方所给付的彩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或款项:- 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
1.2 返还的彩礼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完成。
1.3 返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金支付/物品归还等)。
第二条彩礼返还的条件2.1 甲方返还彩礼的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条件)。
2.2 若乙方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甲方有权拒绝返还彩礼。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 要求乙方满足彩礼返还的条件;- 在乙方满足条件后,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彩礼。
3.2 甲方的义务:-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返还彩礼;- 在返还过程中,保证彩礼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3 乙方的权利:- 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返还彩礼;- 在甲方返还彩礼后,确认彩礼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4 乙方的义务:- 满足甲方提出的彩礼返还条件;- 在甲方返还彩礼后,及时确认并接受彩礼。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返还彩礼,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未返还彩礼价值的___________%。
4.2 若乙方未能满足甲方提出的彩礼返还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应返还彩礼价值的_______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既有的一个习俗。
其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婚礼仪式中的礼品、信物、家庭实物财产、现金等多种形式。
在中国古代,彩礼就是男方要给女方的财物。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一直饱受争议。
在此,我们进行一
系列的研究和讨论。
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在中国,由于彩礼
一直被视为一种传统习俗,法律上对彩礼的限制和监管并不太严格。
基本上按照过去的习惯,女方收到彩礼后就成为了婚姻的一部分。
如果有争议,男方就需要根据婚姻法等法律
规定,对彩礼进行返还或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彩礼被作为与婚姻无关的财产交易或婚姻期间的财产交易,因此,彩
礼的返还政策也会因此而发生变化。
例如,在一场婚姻关系结束后,彩礼可以被返还给最
终的捐赠者,或给新婚夫妇根据缔约赔偿条款返还。
同时,在国际婚姻之间,彩礼的返还规则也会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彩礼返回男方
的情况会更加普遍,因为在此情况下,男方会拥有家庭权利和财产。
在其他国家,彩礼将
直接返回女方,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更高。
结论。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二)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二)张学军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三)“彩礼”与“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间的关系1.“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解释依据文意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应做出以下解释:(1)“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也是以立法者或准立法者将“聘娶婚之性质”确定为“买卖婚”为前提的。
如果不将聘娶婚在性质上认定为买卖婚姻,“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也就无从谈起。
(2)获得该项财物也是以“索取”而不是对方“主动”或“自愿”给予为前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第2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最高法院《关于军人婚约和聘礼问题的复函》(1951年6月1日)明确指出,“如聘礼系由订婚人父母或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帮助或赠与”,则不属于“变相的买卖婚姻”;反之,如系“索取的财物”则属之。
依据1979年《民事意见》之有关规定,“……男女主动互相赠与和赠送对方父母的财物……”与“女方向男方要了许多财物,或父母从中要了一部分财物”具有根本区别。
(3)“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获得者应是女方本人。
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1条将“以索取对方一定的财物为结婚条件”认定为“变相的买卖婚姻”。
它比较明确地暗示着“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获得者是女方本人。
而1979年《民事意见》认为,“女方”的“父母”也可以是获得者。
这一规定不妥。
其理由是:①它不符合“聘娶婚”的特征。
“纯正的聘娶婚所异于现代志愿婚者,不过属于两族或两家之契约,非尽以男女两方之意志为主已耳。
” [1]换言之,双方结婚是为当事人双方本人或其家长所不反对的。
由于“纳采”(依据现代民法,在性质上应属附卜得吉兆为条件的同意)“问名”、“纳吉”(依据现代民法,在此时“婚约”已经成立)在先,而纳征(即交付聘财)在后,还由于“纳征”只不过起是否“许嫁”,即婚约是否成立的“证明”作用,因此聘财的交付其实是建立在合意基础之上的。
彩礼返还协议书范本(范本文)
彩礼返还协议书范本范本目录•1. 背景介绍•2. 相关定义•3. 彩礼返还协议–3.1 返还原因–3.2 返还金额–3.3 返还条件–3.4 返还支付方式•4. 生效与终止•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 其他条款•7. 附则1. 背景介绍2. 相关定义•出嫁方:指接受彩礼并出嫁的一方。
•付与方:指彩礼的付出方。
•彩礼:指结婚时一方付给对方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3. 彩礼返还协议3.1 返还原因•双方自愿离婚;•出嫁方或付与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婚姻破裂;•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
3.2 返还金额彩礼返还的金额为双方同意的彩礼总额。
3.3 返还条件1.返还应在离婚生效后立即进行;2.出嫁方对彩礼进行物质消费的部分不能要求返还;3.如出嫁方已使用彩礼购买共同财产,则彩礼金额应从共同财产中扣除。
3.4 返还支付方式•一次性返还:彩礼返还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付与方,并由付与方确认收到;•分期返还:彩礼返还金额分期支付给付与方,每期返还的金额应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并由付与方确认收到。
4. 生效与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双方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协议;2.双方发生重大纠纷,经过调解无法解决,协议自动终止。
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应遵守双方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相关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解决。
6. 其他条款•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本协议的一切解释权归双方所有。
7. 附则本范本仅供参考使用,双方在签署前应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并确定具体条款内容。
调解彩礼返还协议书模板
调解彩礼返还协议书模板甲方(彩礼支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彩礼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乙方因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就彩礼返还事宜进行协商;2.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彩礼返还1. 乙方同意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彩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返还彩礼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3. 返还彩礼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天内。
第二条返还方式1. 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彩礼金额返还给甲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若返还彩礼为物品,乙方应将物品完好无损地交付给甲方,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返还彩礼,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返还金额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2.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接收彩礼,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接收金额的______%作为保管费用。
第四条争议解决1. 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等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第五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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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张学军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一)张学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上传时间: -4-5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1年10 月8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 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1 年12月3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之规定, ”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 [1]而给付的”聘金或聘礼” , 依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②”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2] ③”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依据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 在婚姻法施行后给付的聘金或聘礼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①对于”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原则上均应将其因此所得财物没收, 并得酌情处罚” (第3条)。
就何谓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79 年2月2日)(以下简称为1979年《民事意见》)”(三)买卖婚姻问题”第4段规定了以下两项: 1)”对尚未结婚或者结婚时间不久, 情节较轻的, 其财物可不予没收。
其中确因买卖婚姻造成了男方生产、生活上的严重困难, 可让收受财物的人酌情返还一部。
但不能因返还财物妨碍婚姻自由, 或者再次造成买卖婚姻; ” 2)”对共同生活多年、生有子女的买卖婚姻, 其财物不予没收, 也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以下简称为1984 年《民事意见》)第17条依然规定, ”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 离婚时, 原则上依法收缴” ; ②对于”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得斟酌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予以没收, 并得予当事人以教育或必要的惩处” ( 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2条)。
1979年《民事意见》彻底改变了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2 条的立场。
它规定, ”那种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 但女方向男方要了许多财物, 或父母从中要了一部分财物的……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
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 1984 年《民事意见》第18 条规定,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离婚时, 如结婚时间不长, 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以下简称为1993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意见》)第19条第1款与之相同。
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没收”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和”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的立法理由是: ”给付的一方就不单纯是一个受骗的人, 而自己也有了违法行为” ( 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 ; ③对于”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原则上均不许请求返还。
但如给付之一方在经济上特别困难而收受之一方又有返还能力者, 则在确保婚姻自由的前提下, 得对给付之一方酌予照顾, 判令收受之一方返还全部或一部” ( 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 4 条)。
1993 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意见》第19条第2 款规定,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 能够按赠与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2 月25日)(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 条第 1 款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第2款规定: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既然在法律效力方面”彩礼”和”聘金或聘礼”如此地不同, 那么《婚姻法解释(二)》第10 条所称的”彩礼”与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所称的”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赠与性质的” 聘金或聘礼之间是什么关系? 返还彩礼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有过错方是否能够请求返还? 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二、”彩礼”与相关财物之间的关系(一)彩礼的解释按照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 《婚姻法解释(二)》第10 条第 1 款所称的”彩礼”应做出以下解释: (1)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
”就给付人而言, 既能够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能够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包括其父母兄弟。
””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包括其亲属”;[3] (2)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
”一般来讲, 这种彩礼的给付, 都是非自愿的, 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4]因此, 这种彩礼的给付”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
如果就后者发生纠纷, ”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当初所为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 现已经履行完毕的, 则是一件普通的赠与纠纷案件;” [5] (3) 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
彩礼在”现实生活中, 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 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
” [6](4)彩礼在数额上往往很大。
”给付的彩礼, 多为金钱, 也有一些贵重物品。
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 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
但普遍看来, 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 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 不得不全家举债, 负担较重。
” [7] (5)彩礼尽管在性质上不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可是有时候有交叉。
”彩礼, 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 [8] 尽管”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 , 可是”这时, 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已经被比其行为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吸收, 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民间风俗, 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 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处理就作为包办买卖婚姻被禁止, 而不再是简单的彩礼应否返还问题。
” [9]综上所述, 彩礼能够定义为已经应该作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被禁止、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依据收受主体的不同, 它能够分为”女方获得的彩礼”和”女方亲属获得的彩礼”两类; 依据财产的表现形式不同, 能够分为”贵重物品式的彩礼”和”金钱式的彩礼”两类。
(二)彩礼与”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间的关系1.”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解释按照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 ”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 聘金或聘礼应做出以下解释: (1)”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是以立法者或准立法者将”聘娶婚之性质”确定为”买卖婚”为前提的。
中国长期以来均实行聘娶婚。
”周兴以后, 既于礼制上奠定聘娶婚之基础, 汉、唐以来, 复于法制上保障聘娶婚之程序,故后期型之嫁娶方法,实以聘娶为主遇有不经聘娶之方法而卖婚者,法律亦大都予以禁止……虽有时于聘娶婚中杂人掠夺或买卖之行为, 此不过两种方法之结合, 仍以聘娶方法为外壳, 亦不得谓其即为掠夺婚或买卖婚也。
” [10] ”聘娶婚之意义””即系以媒妁往来传婚姻之言, 纳币而为婚约之形成, 告鬼神藉示婚姻为两族之事, 则父母之命自亦在其中矣。
” [11] ”聘娶婚之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两面性。
”聘娶婚虽以买卖婚为其渊源, 且留有买卖婚之痕迹甚强; 然既以‘聘'与‘买'分, 并依‘礼'而成之, 即不得再以买卖关系,解释聘娶婚之性质也……固为契约,契约不限于买卖; 斯婚约亦不得即认为买卖。
纳征因此证婚约之成立而已, 玄熏束帛非身价也……观于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之请求, 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是断, 而所谓聘财者, 并不拘多少, 即受绢帛一尺以上亦然, 可知其更远于买卖形式, 而为纯正的婚约关系矣。
故纯正的聘娶婚所异于现代志愿婚者, 不过属于两族或两家之契约, 非尽以男女两方之意志为主已耳。
” [12]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一直明确地或默示地将”聘娶婚之性质”确定(”指为” )为买卖婚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1年12月26 日)第8 条规定, ”……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
”它很可能就是第 1 条”……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的具体化。
” 1942 年, 赤水县政府二届二次议员大会经过‘严禁买卖婚姻'法律议案。
但在该法律议案的实施中, 政府发现‘暗中偷卖、偷买依然发生'。
赤水县查出几起买卖婚姻案,但买卖婚姻的得款‘是否由公家没收'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故上报边区政府, 边区政府将呈文移边区高等法院。
”边区高等法院《对于赤水县询问买卖婚姻价值款应否没收问题的意见》指出:制度的改进, 是要随一般的教育文化生活的提高, 方能得到实际的效果, 如果文盲生活, 尚未达到某一阶段, 而骤然绳以严峻的法律, 就会发生以下的事态: ①公布的法律与隐蔽的事实, 有完全处于相反的趋势, 结果, 不合法的事实, 并不能减少, 而法律徒成为扰民之具。
②特别是在边区的环境,与顽区相接近,政府取缔检查如果过严, 一般无知的人民, 容易对政府引起不满, 无形中发生一种远心力, 离避边区, 去到顽区作婚姻买卖行为, 所谓为丛驱爵, 是值得注意的。
③婚姻上的聘礼,在法律上势难予以一定数目的限制,富家多出, 贫家少出。
当前边币贬值, 一万元边币, 合之从前现银, 不过值得三、四百元, 表面数目虽大, 实际上不过够办衣物首饰数事, 我们如果硬指为是买卖婚姻的代价, 是不足以折服人的” , 因此, ” 在审判上关于这类的事件, 是采取以下的适应方法: ①是以非亲告不理为原则。
②如果发生纠纷,成为诉讼,法院只审查她们的婚姻本质上有无瑕疵, 如男女婚姻资格, 是否重婚, 年龄是否相当, 女方是否同意, 手续是否全事, 是否威胁、抢夺、诱骗。
如婚姻本质上无瑕疵, 聘礼数目虽多, 亦是有效。
如有瑕疵, 即应宣告婚姻无效, 聘礼返还不予没收。
该项司法解释尽管出于某些考虑最终未将聘礼作为买卖婚姻的价款予以没收, 可是它的确试图将聘娶婚定性为买卖婚姻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 1945”年, 陕甘宁边区的”绥德司法处”在其”总结材料”中指出, ”陕北一般婚姻多系旧式的买卖婚姻, 一般男子要娶一个女人非花一定的聘礼不可(此话固然不能一概而论) , 但事实上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是这样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