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返利销售的节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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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返利销售的节税思路
一家空调销售公司常年向某电器商场供货,该公司老板感慨利润不高,与同行业平均税负比较,其增值税税负要高出1.5个百分点。
笔者翻看该公司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向商场供应的空调,售价比零售价高13%左右,高出部分并未形成实际利润,商场定期与其结算货款时,按照结算价款10%收取返利,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店庆费、促销费、信息费等。
对于结算的返利,商场为其开具了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就其他促销费开具了服务业发票。
商场的作法并不违反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采购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其他促销费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这种开票模式造成一种表象,销售公司净利很少,可是毛利很高,未扣除返利的销售收入无形中拔高了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那么,该销售公司的这种开票模式能否变通呢?其实有两种方式可以实现:
一是销售方开具销售折让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