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宪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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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2008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 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事诉讼法(2008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事诉讼法(2008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事诉讼法(2008年)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诉》真题解析一、单选题33. 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B.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 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加害人对免责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对排污事实和受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4.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

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B. 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C.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D. 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中止。

《民诉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35. 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延考)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延考)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延考)单项选择题1.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 补正解释B. 当然解释C. 反对解释D. 缩小解释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选项A错误。

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选项B错误。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选项C错误。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选项D正确。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情报,主要指“信息、资讯、消息”。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2. 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 自首B. 坦白C. 立功D. 重大立功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视为。

2002-2011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

2002-2011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

2002-2011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1年)22.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

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2题)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D.宪法没有附则【答案】C【考点】我国宪法的结构【解析】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即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般包括序言、宪法正文、宪法附则三部分。

选项A说法正确。

宪法序言,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通常,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与内容的高度概括。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选项B说法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选项C说法错误。

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由于宪法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选项D说法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23.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3题)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答案】D【考点】宪法的效力【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选项B说法正确。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延考)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延考)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延考)真题解析一、单选题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抵销权属抗辩权B. 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 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 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类型。

选项A错误。

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选项B正确。

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选项C错误。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例如权利质权。

选项D错误。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被认为属于救济权,是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但是请求权不仅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还包括合同之债的履行请求权等,而后者即属于原权利。

2. 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 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 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 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选项A正确。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

选项B错误。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可知,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是不能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即便是向法院主张了,法院也不予受理。

选项C错误。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一、单选题1.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选项A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自主设立的,但也存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外情形。

选项B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可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亦可作为主体而存在。

选项C正确。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选项D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2.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 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 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的独立责任。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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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2008年)刑诉法单选21. 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

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

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A. 甲市法院B. 乙市法院C. 丙市法院D. 丁市法院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诉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黎明号”货轮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是丙市法院,因此,应由丙市法院行使管辖权。

22.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A. 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B.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C. 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D.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期间的重新计算。

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选项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选项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另外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即对于延期审理的情形,在延期审理情形消失后,应接着计算审限,只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而已。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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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单项选择题1.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 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 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选项A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甲明知孙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应按强奸罪处罚。

选项B表述正确。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

选项C表述正确。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侵害了合法的监护关系,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D表述正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三国法(2008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三国法(2008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三国法(2008年)单选题29.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

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联合国体系和国际法院管辖权。

选项A错误。

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联合国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B错误。

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选项C错误。

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

选项D正确。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30.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

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

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试卷三)
08年司考真题(卷三)在线练习版[答案与解析分开]:/exerlist-153-1.html
08年司考真题(前三卷)在线测试版[答案与解析分开]:/testlist-2-1.html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答案: 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学法网 ]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法经》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列于六篇中最后一篇的《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具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因此,A项表述正确。

魏明帝时改定刑制,作《魏律》。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最后,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迈进一大步。

因此,B项表述正确。

晋武帝时诏颁《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而到了《北齐律》时,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因此,C项表述错误,当选。

唐高宗时召集律学通才和重要官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解释。

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

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项。

(本题对我国古代法典结构体例进行了综合考查,要求考生不仅对重要的古代法典的内容、结构体例准确掌握,还应将它们进行比较,对比记忆。

例如《魏律》与《法经》相比,不仅结构上进行了改革,在内容上也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了法典;再如《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在结构上和内容上有了怎样的继承和发展等。

考生通过这样的纵向对比分析,不仅能加深记忆,还能掌握我国古代法典总则篇的《名例律》的形成过程,是三校授法制史时的重中之重。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延考)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延考)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延考)单选题;47. 我国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程序和行政审判程序三种。

关于审判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我国三种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是一样的B. 刑事审判程序的地位优于民事审判程序C. 我国三种审判程序的进程划分有所不同D. 民事审判程序与行政审判程序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相同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三大诉讼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

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关于不公开审理的制度是一样的,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关于不公开审理的制度规定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一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选项B错误。

三大诉讼的任务不同,审判的案件种类不同,关注的角度不同,因此,无法区分其地位的优先顺序。

选项C正确。

刑事审判的进程划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的进程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特别程序;行政审判的进程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选项D错误。

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行政审判程序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8. 下列哪一种情况不构成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A. 申请代理的事项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B.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又未按要求作出补充C.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自行委托了其他代理人D.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继承了一大笔遗产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援助制度。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一、参考答案: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

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参考答案: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三、参考答案: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制史(2008年延考)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制史(2008年延考)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制史(2008年延考)单选题:8. 关于《大清新刑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典B. 《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C. 《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完全属于资本主义刑法性质的内容D. 《大清新刑律》于1911年公布,但没有实施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大清新刑律》。

选项A、D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

《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可见《大清新刑律》并不是完全属于资本主义刑法性质的内容。

该刑律公布后并没有真正施行。

选项B说法正确。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罚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采用了一些诸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

9. 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

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B. 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C. 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D. 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南宋法律对绝户财产继承的规定。

根据南宋法律的规定,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所以在有继子和在室女的情况下,作为继子的乙有1/4的财产继承权,而作为在室女的丙有3/4的财产继承权。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93.根据《地⽅组织法》规定,关于乡镇⼈⼤主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乡镇⼈⼤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从本级⼈⼤代表中选出 B.乡镇⼈⼤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会议 C.乡镇⼈⼤主席在乡镇⼈⼤闭会期间,可以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 D.乡镇⼈⼤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会议主席团成员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乡镇⼈⼤主席的相关规定。

选项A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民代表⼤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民代表⼤会每届任期相同。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举⾏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的本级⼈民代表⼤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选项C错误。

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民代表⼤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94.根据《地⽅组织法》规定,关于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设⽴,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县⼈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B.县⼈民政府⼯作部门的设⽴、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批准,并报上⼀级⼈民政府备案 C.县⼈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民政府批准,可以设⽴若⼲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 D.县⼈民政府的⼯作部门受县⼈民政府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设⽴。

选项A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单选题;47.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B.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 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D. 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司法的功能、司法的特征。

选项A错误。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

选型B正确。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选项C错误。

该项表述的是司法的“终局性”而非“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性体现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选项D错误。

德国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

因此依然是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48.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 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 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 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项A错误。《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而不是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选项B错误。《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2.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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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宪法(2008年)
单选题:
12. 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 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 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宪法的结构。

我国的1982年《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其中并没有附则,而且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宪法》正文的第四章。

14. 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 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选项A错误。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对于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但无权改变。

选项B正确。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选项C错误。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选项D错误。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15.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 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 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村民委员会的设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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