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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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技术支持等措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经营使用电梯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国家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责,人员配备要合理,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报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提出整改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沪市监特种〔2024〕310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2024年以来,全市发生多起电梯事故和重大舆情事件,导致多人受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暴露出本市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事件教训,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排查整治电梯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市局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针对当前电梯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深入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切实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行为,坚决清退一批低质失信企业,着力规范电梯行业秩序,有力推动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全力保障本市电梯安全运行。

二、工作任务(一)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在用电梯,要重点对以下电梯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轨道交通、商场超市、医院、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电梯,特别是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住宅电梯;故障较多、投诉举报较多的电梯;近两年被列入本市电梯维保质量与信用评价较差的单位所维护保养的电梯。

(二)排查整治内容。

1.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排查电梯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齐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制定完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电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电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电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沪质技监特〔2012〕633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电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2〕633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为保障国庆、中秋及“十八大”期间本市电梯运行安全,按照市政府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安全监管要求,我局决定在已部署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基础上,再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电梯安全大检查和隐患大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电梯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落实电梯生产、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电梯生产、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行为;严格落实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减少电梯使用故障,有效预防和控制电梯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此次检查的范围以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现场为主,重点突出轨道交通、车站、商场、旅游景点、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梯龄较长、故障率较高、投诉举报较多的高层住宅小区。

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专项检查的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日常安全监察以及国庆、中秋及“十八大”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认真开展电梯安全大检查,做到组织得力、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1.督促本区域内各电梯制造企业,根据近期电梯故障的特点,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进行有针对性地全面排查,同时在涉及本企业制造电梯出现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2.根据电梯施工告知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协同安监、建设等管理部门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电梯施工单位切实保障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同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约谈、处罚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沪质技监特[2012]342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2〕342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其他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运行安全、生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和维保质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1.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电梯安全运行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要按照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关于使用管理的要求,加大安全投入,保障维保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电梯维保工作的监督,以提高电梯运行可靠性、安全性。

2.维保单位对所维保的电梯维保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要按照《规则》、相关标准和维保合同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和计划,认真落实维保工作,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检工作,确保维保质量。

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

3.使用、维保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应对电梯突发事件的能力。

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电梯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发生困人等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维保单位应合理设置救援网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设备,确保及时完成救援,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使用、维保单位可以应用具有自动监测电梯安全性能参数、故障报警、困人应急救援通讯、维保工作记录等功能的电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况,提高电梯故障报警和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同时对维保工作起到辅助指引作用。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规划资源、交通、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依法建立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行业自律)本市电梯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以下工作:(一)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三)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教育培训;(四)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诚信建设;(五)配合开展技术鉴定、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沪府办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7日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上海是电梯拥有量全球第一的城市,电梯数量多、增长速度快、产业集聚度高、加装需求量大,每日乘梯超过1亿人次。

作为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电梯运行事关城市安全和社会民生。

近年来,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总体平稳可控,但随着电梯数量增多、设备老化,造成故障率和投诉率“双高”、困人事件持续增多、伤亡事故仍有发生,安全风险和隐患逐年增大。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进一步加强本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加快推进本市电梯安全管理系统改革和创新,推动电梯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真正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上海城市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改革和创新为主线,以安全、放心乘梯为目标,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智慧城市建设、平安上海建设、住宅小区“美丽家园”建设,以及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等工作要求,加强政策、法规和标准引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市场化机制,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服务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民生。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内部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电梯运行效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的电梯设备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梯设备基本要求第三条设备选用企业采购或更新电梯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选用的电梯设备应确保安全可靠、效率合理,并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设备安装1.电梯设备安装前,应对安装地方进行技术评估,并满足相关安全要求。

2.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依照电梯设备制造商的安装要求进行操作。

3.安装完成后,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验收合格才略投入使用。

第五条设备维护与保养1.企业应订立电梯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2.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电梯维护技能,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当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修,并依照维护和修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条设备检测与检修1.企业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和定期维护和修理。

2.检测和检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电梯各部件的安全性、运行平稳性、制动力等方面的检测。

3.检测和检修记录应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七条设备更新与淘汰1.企业应定期评估电梯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技术情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备更新和淘汰。

2.更新和淘汰的决策应基于专业机构的看法和技术引导,确保设备更新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电梯使用和维护人员的要求第八条操作人员培训1.企业应对电梯使用和维护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包含设备操作、故障排出、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操作人员培训应定期进行,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操作人员职责1.电梯操作人员应熟识电梯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2.操作人员应定期巡察电梯设备,及时排出设备故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3.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产品安全;同时细化产品技术资料,加强对维保单位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主动排查、消除已出厂产品存在的安全风险。

并于2011年5月底前将具体落实情况汇总上报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主动加强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的联系,深入了解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技术,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按照《上海市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专项安全检查表》(附表1)的要求对所维护保养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维护保养要求落实到每一台设备。

同时要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负荷试验,确保工作制动器和附加制动器工作可靠。

并于2011年5月底前将具体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设备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要积极督促检查制造和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并对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确认,做好文明乘梯的宣传和安全警示工作,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要针对人流高峰区域和时段研究制定专项措施,切实做好疏导、引导乘客的工作,确保乘客正确、有序、安全地乘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41

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41

《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电梯安全技术监察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旨在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交流电力驱动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电梯)。

2.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单位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3. 电梯安全技术监察是指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环节进行的技术监督和管理。

二、制造1. 电梯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等级。

2.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并提供合格的产品。

3. 电梯制造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并执行产品质量控制程序。

4.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电梯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安装1. 电梯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装许可证和资质等级。

2. 电梯安装单位应对所安装的电梯质量负责,并提供合格的安装服务。

3. 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安装质量控制程序。

4. 电梯安装单位应对所安装的电梯进行调试,并取得调试合格证书。

四、改造1. 电梯改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改造许可证和资质等级。

2. 电梯改造单位应对所改造的电梯质量负责,并提供合格的改造服务。

3. 电梯改造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改造质量控制程序。

4. 电梯改造单位应对所改造的电梯进行调试,并取得调试合格证书。

五、维修1. 电梯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和资质等级。

2. 电梯维修单位应对所维修的电梯质量负责,并提供合格的维修服务。

3. 电梯维修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维修质量控制程序。

4. 电梯维修单位应对所维修的电梯进行调试,并取得调试合格证书。

六、使用1.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沪市监特种〔2021〕346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认真吸取今年本市商业公共场所连续发生的电梯安全事件教训,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安心乘梯守护行动”等专项工作,切实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心乘梯,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商业公共场所(含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展览馆等)电梯安全各方责任,全面推进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积极推广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电梯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严厉打击电梯使用管理、维保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电梯使用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意识,营造安全乘梯、安心乘梯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使用安全管理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各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全面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全力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要结合本场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持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加大日常巡查频次,每天巡查频次不低于2次,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5-02-27【生效时间】2015-04-01【关键词】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电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采用先进技术)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电梯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1]689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电梯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1]689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电梯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电梯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1〕689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近期,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电梯使用维保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821号以下简称821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奥的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重点场所电梯安全监管,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电梯使用环节专项整治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电梯维保单位要按照821号文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重点对电梯的制动器、超载保护装置、各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门锁、紧急报警装置和自动扶梯的主机固定和驱动链条(含其他驱动方式)、制动器、附加制动器、防逆转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逐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维修更换,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防止设备带隐患运行。

二、电梯使用单位要按照821号文和《规则》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认真进行日常巡查,做好监督维护保养工作;要对维保单位进行的自查情况进行确认,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应该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轨道交通、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该交由维保技术能力强、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专业电梯维修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二)2024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二)2024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二)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分别阐述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大点:电梯的设备维护1.1 定期巡检电梯的主要部件,包括轿厢、操作按钮等。

1.2 检查并更换电梯绳索和制动器,确保其正常工作。

1.3 清理电梯井道内的积水和杂物,防止对电梯运行造成影响。

1.4 定期检查电梯的限速器和安全装置,确保其可靠性。

1.5 检修电梯的电气系统,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二大点:电梯的安全使用2.1 建立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制度,告知业主和使用者相关规定。

2.2 加强对电梯内部的物品放置和搬运管理,避免对电梯设备造成损害。

2.3 强调使用电梯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不超载、不乱按按钮等。

2.4 加强对电梯乘坐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2.5 设立应急呼叫装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求助。

第三大点:电梯的事故预防3.1 定期组织电梯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3.2 加强电梯的日常巡检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3.3 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电梯内部情况的监控和记录。

3.4 加强对电梯制造和维护单位的监督,确保其修理、更换零部件等工作符合标准。

3.5 建立电梯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大点:电梯的日常维护4.1 加强电梯的全面保养和检修,包括替换液压油、润滑部件等。

4.2 清洁电梯设备和内部装饰,保持其整洁与美观。

4.3 定期更换电梯内的照明设备,确保乘坐安全和顺畅。

4.4 检查并维护电梯的通信设备,确保与外界的正常联系。

4.5 检查电梯的运行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五大点:电梯的监督和检查5.1 加强对电梯的定期检测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

5.2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法。

5.3 加强对电梯维修和维护人员的资质要求,确保其专业能力。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梯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电梯的管理和维护也成为城市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一、电梯的分类和等级电梯根据用途和运行方式,分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根据使用场所,分为住宅电梯、公共电梯和特种电梯。

根据运行速度和高度,分为低速电梯、中速电梯和高速电梯。

根据运行质量和安全等级,分为一类电梯、二类电梯和三类电梯。

二、电梯的设计、安装和验收电梯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安装和验收。

电梯安装前,应进行地基勘察和结构设计,确保电梯安装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电梯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的电梯维护公司进行,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和保养,检查电梯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四、电梯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应对。

电梯内应设置紧急电话和安全提示装置,方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呼叫救援。

电梯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公司进行处理,禁止私自修理或改装电梯。

五、电梯的强制报废和更新电梯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废或更新。

电梯报废前,应进行彻底检查和维修,确保电梯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更新电梯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新型电梯,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六、电梯的责任和处罚电梯的责任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维修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管理单位应对电梯的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

维修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电梯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但同时也是一种高风险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对人身安全和生命造成严重的威逼。

因此,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特别紧要。

本文将从立法、监管、日常管理等方面介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一、立法方面1.法律法规的完善订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电梯安全的首要任务。

国家应当完善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订立统一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同时,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订立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本地区电梯的监管和管理。

2.追究责任制度电梯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必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制度,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电梯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二、监管方面1.明确监管机构电梯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是由政府建立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全部电梯的安全监督工作。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梯信息系统,实现电梯的全程监管,同时对电梯企业的审核和考核进行有效的监管。

2.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确保电梯安全的紧要手段。

监管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抽查、定期审核等方式,对电梯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监督。

发觉问题适时予以矫正和整改,加强对电梯企业的监管力度。

3.加强信息公开为加强公众对电梯安全的重视程度,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信息的公开度。

在监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平台上公布电梯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电梯维保记录、电梯安全事故等信息,便利业主、用户、企业等对电梯的安全情况进行了解。

三、日常管理方面1.企业监督管理电梯企业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控体系及应急处理规程,严格择业、培训和考核,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及用户的安全出行。

2.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必要措施。

电梯企业应当依照电梯生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求,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订立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电梯的安全性。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梯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常见的交通工具,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电梯也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电梯的监察与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二、监察法律基础电梯安全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规明确规定,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监察与管理范围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等环节。

2. 《电梯安全条例》该条例是对电梯安全监察的具体细化,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电梯的安全和质量标准;•电梯的制造、安装、维护、改造等方面的要求;•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电梯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要求等。

3. 《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是对电梯行业的技术标准的统一规范,包括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及检测等各个环节,保障了电梯的使用安全和质量。

三、监察职责划分电梯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合作,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具体划分如下: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梯制造企业进行注册和备案;•对电梯销售企业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对电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

2.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电梯建设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备案管理;•进行电梯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监督;•对电梯的维修和安全检测进行监督管理。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从制造到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电梯的年度检验、定期检修、故障维修等业务进行监督;•对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四、监察工作要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于规范电梯的装修、安装、维护和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 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工序和质量标准进行。

制造企业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安全条例》等规定进行责任承担。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广泛应用于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场所。

但是由于电梯技术的复杂性和使用人群的广泛性,电梯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以保障电梯使用者的安全。

电梯安全监察的责任方按照《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安全监察的责任方主要有以下两个:1.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是指电梯所在场所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员。

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对电梯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消缺,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对电梯进行安全管理,确保电梯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对电梯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当发生电梯故障或意外时,要立即进行处理,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2.监察机构:监察机构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电梯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是否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电梯故障或者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和修改电梯安全技术标准。

电梯安全监察的内容电梯安全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电梯防坠安全装置的使用:电梯防坠安全装置是电梯上行和下行时,为防止电梯脱离导轨或坠落而设立的一种安全装置。

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梯防坠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2.电梯驾驶室的安全装置的使用:电梯驾驶室的安全装置是指在电梯驾驶室内,为防止意外打开电梯门和保证电梯驾驶员的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安全装置。

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梯驾驶室的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3.电梯旁听员的设置和作业:旁听员是指在电梯运行时,监督电梯运行情况和紧急情况处理的一种人员。

使用单位要设置专职旁听员,并对旁听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电梯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使用单位要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电梯的运行质量。

特别是保养电梯提升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要进一步加强检查。

结语电梯安全监察是保障人们出行安全的重要手段。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电梯工业》
【年(卷),期】2006(007)001
【摘要】为了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2-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85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J],
2.《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介绍 [J], 赵广立
3.重点突出强化责任构筑电梯安全管理网络——解读《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J], 欧阳惠卿;薛季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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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日期】2004-05-15【生效日期】2004-08-01【所属类别】地方法律法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本市建设、公安、安全监察、工商、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区(县)质量技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条(许可管理)电梯的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六条(电梯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损失程度。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生产单位的质量要求)电梯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禁止制造、安装存在产品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梯。

第八条(电梯出厂的证明文件)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以及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第九条(制造单位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二)提供急需的电梯备品备件;(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

第十条(禁止转借证书)电梯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借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的质量责任)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电梯产品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和其他标识,并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监局备案。

电梯销售单位销售进口电梯的,应当持制造商委托代理的证明材料以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市质量技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禁止销售的产品)禁止销售下列电梯产品:(一)无电梯制造许可证的;(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制造单位不能提供技术资料的;(四)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五)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产品。

第十三条(施工前的告知)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将拟进行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

第十四条(质量自检和监督检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的全过程实行质量自检,并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售后服务)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质量合格书,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保养的规范)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所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电梯产品的维修零部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七条(改造、重大维修的规范)电梯的改造、重大维修,应当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原则,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改造技术规范,由市质量技监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购的电梯产品系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且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国家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三)向使用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并附有齐全的各项证书,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电梯运行基本条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运行条件:(一)在电梯轿厢显着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二)有电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三)使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能够满足相应的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员;(二)根据产品特点和公共场所安全需要,配备电梯驾驶员;(三)制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四)对存有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整改;(五)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书面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安全状态;(六)在电梯发生事故时,按抢险救援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

第二十一条(在用电梯的年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电梯专职安全管理员的责任)电梯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记录,督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做好质量检查和相关保养记录;(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三角钥匙、机房钥匙;(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四)发现电梯运行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作出暂停使用的建议,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乘客的行为规范)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二)乘坐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五)运载超重货物乘坐电梯;(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论证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论证:(一)在用电梯因建筑结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等客观条件限制,市、区(县)质量技监局认为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二)电梯改造单位认为在用电梯涉及主参数改变的;(三)电梯维修单位认为在用电梯需要进行重大维修的。

第二十五条(报废)经检验机构论证,电梯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变更和注销)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办理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或者电梯报废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或者报废的3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七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制度建设)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二)管理人员安全质量责任制;(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保养说明书提供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保存期不低于3年的保养记录。

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至少每15日对电梯及安全设施进行一次预防性保养;(二)每月不少于1次对安全装置、钢丝绳、制动器、接触器和其他运转部件的外观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三)每半年对安全装置、限速器、缓冲器进行1次安全试验;(四)每年进行1次机械制动器的制动能力试验;(五)每年不少于1次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告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轿厢的显着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电话。

第三十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义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一)发现电梯故障及时予以排除;(二)在接到电梯关人故障报告后的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排险救援;(三)对故障难以消除的,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将电梯交付使用。

对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特殊情形的保养)对原制造单位被注销、原品牌型号已改变或者品牌难以确认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委托取得国家规定资格的其他电梯生产单位进行。

第五章检验机构管理第三十二条(机构的职责)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电梯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技术鉴定和安全技术论证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检验责任)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二)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要求;(三)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四)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便利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安全技术论证的程序)检验机构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安全技术论证申请后,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审组,对电梯的安全情况予以论证。

专家组作出评审意见后,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签发安全技术论证结果报告书,并抄报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

电梯经论证可以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技术鉴定;经论证无法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应当作出停止使用、予以报废的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验和检验的费用)检验机构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第三十六条(隐患的告知和报告)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被检验单位。

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电梯安全运行的严重事故隐患时,除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外,有权先行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并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安全监察)市、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安全监察,具体包括:(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二)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市、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根据需要,对电梯实施专项安全监察,具体包括:(一)对电梯产品的主要安全部件实施安全质量抽查;(二)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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