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及其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同时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主要原因和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行政处罚执行难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处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执行中监管不到位,无法充分把握被处罚对象的行踪,导致处罚效果不佳。
2. 多头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往往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个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协作不充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3. 资金回收难:在某些情况下,被处罚单位不配合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到资金回收的处罚案件,更是存在回收难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导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制度不健全:当前的行政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执行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执行难。
2. 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较差,不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3. 缺乏威慑力: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对象的威慑力不足,让其对处罚采取抗拒态度,不予配合执行工作。
三、行政处罚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为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
以下是几个值得尝试的解决方案:1. 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互通,提高协作效率,减少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问题。
2.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执法威慑力,有效执行行政处罚。
3. 完善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明确执行程序和责任分工,加大对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4. 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处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论文提要: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
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
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
(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
(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八)加大执行力度。
(九)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以下正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
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建议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建议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使人们更加了解和认同法律,从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社会认同感。
这有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法律法规可能已经过时或不适应当前的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确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执行力度。
法院面对情况复杂的执行对象时,需要采取更加果断、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执行力度,打击逃避执行行为。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院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提高执行效率。
优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是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
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能够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第六、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解决跨国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执行案件中,各国法院需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跨国逃避执行行为。
通过与相关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协调行动,以维护国际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确保跨国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增强社会责任感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
媒体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关注法院执行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
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
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
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
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执行难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按照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要
求进行执行的现象。
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难题:当事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例如支付判决金额、赔偿金等。
2. 被执行人潜逃:当事人可能会逃离执行地区或国家,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3. 财产转移:当事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隐匿投资或
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4. 反手段扰乱执行: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扰乱执行过程,例如提出不实的异议、上诉或申请再审等。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
1.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采取罚款、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切实增强执行力度。
2.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梳理、公布,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有效追缴。
3. 设立执行专门机构: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加强对执行
难案件的专门化处理和监督。
4. 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降低执行难的发生率。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建立相互执行判决的机制,提高国际执行效力,解决因被执行人潜逃或财产转移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总的来说,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作机制和提升执行力度,以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民事裁定或者裁决不得执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展开探析,希望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规不够细化,导致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耗力。
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执行法律条文的不足也使得执行难题更加突出。
2. 执行程序复杂民事执行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手续繁杂,涉及到的程序和部门多,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而协调的难度使得执行难度不断增加。
3. 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由于执行对象可能会采取抵赖拖延的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比如转移财产、企图变更执行主体等手段,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4. 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司法机关在执行中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踪和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执行难题的加剧。
5. 社会风气不良社会风气不良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社会上流传的“官司难打、判决难执行”的片面观念,导致执行主体缺乏必要的执行意愿。
二、对策探析1.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执行难题,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对执行程序和手续进行具体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和效力。
2. 简化执行程序针对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应当通过简化执行程序来减少执行难度,比如建立简化程序,减少程序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4. 加大惩戒力度针对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行为,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对执行对象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5. 宣传正能量针对社会风气不良的问题,应当加强宣传正能量,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执行意愿,积极参与到民事执行的工作中来。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法律、司法机关、执行对象和社会各界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和执法机构对于执行案件的力度也越来越强。
尽管如此,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成为司法工作中的一大瓶颈。
本文将从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原因1.财产性质不清、难以查找执行案件需要执行的财产往往有一定的流动性,尤其是在大额财产方面,其流动性更是大大加强。
很多被执行人会将财产进行隐藏,或改变财产名称,甚至把财产转移给亲戚朋友等人。
这些情况都使执行案件的难度大大加大。
2. 司法执法力度不够除了一些高调案件,大多数执行案件的执行执法力度较弱,关注度不够,很容易被执行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的执行。
3.司法资源短缺司法系统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实际上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而且,执行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而这些都是有限的、珍贵的资源。
4.法律法规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缺陷和漏洞,许多规定并不完善,执行可能会出现许多困难。
二、对策1.加强监管、提升执行力度加强对于执行案件的监管,提高执行工作的力度,对于其他不服从执行的恶意行为,必须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
2.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在执行穿透到相关制度时,需要更加严格把关,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3.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可以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能够有效地管理所有执行案件的信息,随时把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快速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影响案件的因素。
4. 强化司法资源的整合能力需要对司法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有效合作、共享资源,提升执行案件的效率,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5. 改善执行机制在执行机制方面,可以通过提升执行人员的职业素质、规范执行流程、完善执行方式来强化执行效果,提高执行成功率。
总之,执行难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4)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5)2.1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6)2.2 执行通知不到位 (7)2.3 强制措施不足 (9)2.4 信用惩戒效果有限 (10)三、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1)3.1 法律制度不完善 (13)3.2 执行体制不健全 (14)3.3 执行人员素质不高 (15)3.4 社会环境因素影响 (16)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对策探讨 (18)4.1 完善法律制度 (19)4.2 改革执行体制 (20)4.3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21)4.4 加强社会环境治理 (22)五、案例分析 (23)5.1 案例一 (24)5.2 案例二 (25)六、结论与展望 (26)6.1 结论总结 (27)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9)一、内容综述在当前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棘手的难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探讨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经济、法制环境、人文观念等多个层面。
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失,恶意逃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隐蔽,财产查控难度大,导致执行措施难以到位。
执行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执行装备落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综合施策。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使更多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优化执行权运行机制也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应当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民事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民事执行难原因及对策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执行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相对较少,执行程序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较弱,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二、执行成本高。
执行诉讼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执行成本,包括申请财产保全、委托评估、召唤证人、调取证据等费用,这对执行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恶意拖延。
一些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程序,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如财产转移、抵押、虚假隐瞒等,导致执行无法顺利进行。
四、执行机关执行力度不够。
一些执行机关对执行不重视,对被执行人的恶意拖欠不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针对以上原因,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一、健全法律制度。
加大执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强制执行的途径和措施,增加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活力。
二、降低执行成本。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对执行成本进行补贴或减免,为执行人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
三、加大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力度。
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对恶意拖欠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限制其消费和出境等,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
四、加强执行机关的执法力度。
加强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督促机制,提高执行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行水平,确保执行效力。
五、加强执行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
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平台,实现执行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加强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执行效率。
六、建立多元化执行方式。
除了传统的强制执行方式外,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如强制拍卖、合作协商、执行和解等,为执行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增加执行的成功率。
综上所述,民事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制度、降低执行成本、增加执行力度、加强失信惩戒等。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和措施,才能够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审判不公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审判过程可能受到不当干扰,导致审判不公。
这可能涉及到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审判程序的透明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官能够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涉,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2. 提高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3. 建立健全的上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上诉机会,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二、执行难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难以执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这可能涉及到执行机制和执行力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者的打击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律师执业环境问题:律师执业环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存在问题等。
对策建议:1. 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2.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建设,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3. 加强与律师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司法效率问题:司法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对策建议:1. 优化司法资源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推广数字化技术应用,提高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3. 加强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拖延办案的法官和律师进行问责处理。
五、司法监督问题:司法监督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足等。
这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出现。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实现,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实现。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3篇)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3篇)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精选3篇)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篇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提案人: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
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
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
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
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
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
被执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
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
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
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成因:1.社会原因: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执行难问题屡禁不止。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意识淡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执行难的出现。
2.司法原因:一些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够。
可能是由于执行力量不足或执行方式不当,导致民事诉讼执行出现困难,甚至出现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多次但仍然逍遥法外的情况。
3.法律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不够完善。
执行程序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财产查控、拍卖程序等,容易被执行人利用,导致执行难。
4.制度原因: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行问题审查与追责措施不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等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监督与追责措施不够力度,导致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形成执行难的局面。
二、对策:1.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人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严明的法治环境。
2.完善执行制度。
加强对执行程序的,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
建立规范、高效的财产查控和拍卖制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提高执行效率。
3.加强司法力量建设。
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执行能力。
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督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执行质量评估机制。
4.建立执行问题追责机制。
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和追责,对失职渎职的执行人员进行问责,形成监督执行的有效机制。
5.加强执法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加强执法部门的协调管理,形成高效的合力,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解决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制度,加强司法力量建设,建立追责机制,加强执法部门协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发生。
浅谈我国执行难问题的危害、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谈我国执行难问题的危害、原因及解决对策作者:褚腾来源:《卷宗》2016年第10期随着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更多样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依靠司法途径解决各类纠纷俨然成为了社会的共识。
公正的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程序则是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决定着“纸上权利”能不能得到最终实现,这对于法律权威和国家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执行难却成为了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明确提到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全国两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1 法院执行难的危害1.1 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成为一纸空文“穷死不能打官司”,反应了人民群众对于我国司法工作的普遍印象。
为了得到公正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往往消耗巨大的精力财力,从聘请律师到调查取证,从一审到二审,从二审到再审,每一个环节当事人都是步履维艰,花在官司上的钱远超过诉讼标的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经历千难万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法院判决、裁定的方式得到确认,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将会直接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拖几年很有可能会使一个小康家庭转向贫困,会使一个优秀企业走向破产。
1.2 司法、法律权威的树立严重受损人民法院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的国家机关,如果当事人通过最为信赖的司法途径得到最终的裁判,而生效判决、裁定国家司法机关确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会使胜诉当事人对法律、对司法甚至对国家的执政能力产生质疑,极易使胜诉当事人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产生暴力救济或者采取同样的不正当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损害司法、法律权威的树立,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1.3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难以推进全国每年几百万的案件需要执行,每个案件都有不止几个当事人得到关注,如果人们口口相传的是官司打了白打,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长此以往,可能将导致整个社会信用意识的淡漠、沦丧,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更会无从谈起。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与建议
的几个关 系。五是规范执 行行 为, 自觉 接 受各 方监督 。要广泛 实现执 法公开 , 高 提 真 接受 当事人和利 害关 系人 及社会监 督 ,
到 实 现 。 四 是要 妥 善 处理 与 执 行 工 作 相 关
容 乐观 。 在 不 断 打 造 法 治 社 会 、 信 社 会 诚
的今天 , 许多影响和 制约执行工作 顺利开 展的因素还未得到彻底解决。二是执行 干 警的法律素养 、 职业水准和敬 业精神 等还 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三是涉
行政与法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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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问题 的现状 与建议
◎文/ 白银 喜
近年 来 ,执 行 难 ” 直 是 困扰 人 民 法 “ 一 院 工作 的 突 出 问题 ,执 行 难 ” “ 问题 若 得 不 到切 实 解 决 , 产 生 的一 些 重 大 社 会 负 面 其 与 在 经 济 领 域 和 其 他 社 会 领 域 进 行 的 改 职 业 当 作 事业 , 于 攻 坚 , 克 服 困难 上 敢 在 革 有 着 巨大 的差 别 。 而 在 法 院 内部 , 行 执 比 身 手 , 破 解 难 题 上 见 高 低 。 二 是 用 足 在 工作 改 革相 对 落 后 于 审 判 方面 的改 革 。 五 用 好 法 律 赋 予 的 强 制 措 施 , 实加 大 执 行 切
和 引导 全 体执 行 干 警 充 分认 清面 临 的形 势 穷 尽 强 制 执 行 和 穷尽 制 裁 措 施 四 个 方 面
是 执行 工作 所面 临 的外部 环 境 不
和肩负的重任 , 正确对待和及时整改执行工
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9年全国法院新收的执行案件达478.8万件,执行到位的案件仅有269.2万件,执行率仅为56.2%。
在这种情况下,探寻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一、原因分析1.财产不足一些被执行人拖欠债务的原因在于财产不足,无法支付债务。
此时,法院前来执行也无法解决问题。
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很多借款人原本就财政困难,借贷时也缺乏充分考虑,自己的生后并没有做好好规划。
一旦出现经济问题,家庭财产不足,就会发生债务无法归还的情况。
2.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执行手续的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很多情况下出现法律空白,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此外,执行程序繁琐复杂,执行的难度增加,给被执行人的逃避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因此,应加强有关执行的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
3.人才不足执行人员需上门执行,不少时候,当执行员与被执行人互动时,会遭到对方的威胁或阻挠,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有相关的经验和技能。
而这些经由是高居的、不断练习和摸索出来的,因此,人才的稀缺也是影响执行能力的主要原因。
二、对策分析1.修订法规,加强执行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是保障执行成功的前提,目前有关执行手续的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这样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加强有关执行的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效率司法机关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收集各种局部信息和调查身份证明、不动产、车辆、活动轨迹、财产信息中,因此信息化的建设不可或缺。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这样可以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执行的难度,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力量。
3.不断提高人才素质和执行能力执行人员需要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技能,才能够在实际执行中更好地发挥其实际作用。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的工作,也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而且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
执行难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发布了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近阶段,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1.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2.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部门及个人,为了金钱、人情、关系,或从地方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多方阻挠。
二、执行难的形成原因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形成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其成因也决非一种,而是众多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混杂一处,经过长时间“发酵酿造”而成的。
1.现行法律的缺陷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
如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
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司法执行难的汇报材料
关于司法执行难的汇报材料
司法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困扰司法体系的难题,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困扰和烦恼。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也深感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近期,我们对司法执行难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研究,现将调查结果向大家做一份汇报。
首先,我们发现司法执行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案件的当事人不配合执行,拒不履行判决决定;二是被执行人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等逃避执行;三是执行程序繁琐复杂,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执行结果难以实现。
这些问题导致了执行难度增加,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其次,我们认为解决司法执行难的关键在于加强执行力度和措施。
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调查力度,确保执行的有力性和及时性;同时,要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判决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我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二是加强协调合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执行协作机制,提升执行效率;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机制建设,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总而言之,解决司法执行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力求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司法执行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法治社会。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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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及其对策景汉朝 卢子娟内容提要: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
在现阶段,执行难有其必然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
解决的方案,是实行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
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司法权地方化,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关键词:执行 问题 对策当前,“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1〕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困扰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从去年“执行年”以来,〔2〕“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影响。
但是,解决“执行难”是个大课题,决非朝夕之功,其中许多基本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如究竟什么是“执行难”?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解决“执行难”应当采取哪些对策等等。
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一探讨。
一究竟什么是“执行难”?这是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
而实际上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比较准确的答案。
社会上理解的“执行难”和法院、执行人员讲的“执行难”,其含义有较大的差异。
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和实现。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更应当全部“兑现”。
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属于“执行难”。
这其中有些应该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甚至是不予执行,有一些义务人根本就没有·124· 〔1〕〔2〕199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
从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大规模的以清理执行积案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年”活动。
据有关部门透露,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系统未执行案件达85万多件,涉及标的金额2590多亿元。
引自金永熙:《法院执行实务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页。
景汉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卢子娟,河北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主任编辑。
“执行难”及其对策偿付能力等等,均不在其考虑的范围之内。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这种理解有一定道理,但这不是科学意义上的“执行难”。
而法院、执行人员理解的“执行难”与此不同,其着眼点是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如当地政府的干预、当事人的逃避和抗拒、协助执行单位不协助,甚至某些群众的围攻等等。
这是目前“执行难”的表现之一,但不是问题的全部,它与社会公众理解的“执行难”,内容上有一定交叉,但着眼点不同,差异较大。
如果把解决“执行难”的重点仅仅放在这方面,最终将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
笔者提出第三种意见,即现在要解决的“执行难”,其着眼点是要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下大力解决那些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
就案件来说,它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判决、调解、裁定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过自动履行期,进入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相应的偿付能力;(3)该案未予执行。
这样的案件才能列入“执行难”的范围。
就未予执行的原因来说,它可能是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种干预、当事人逃避或抗拒等,也可能是法院内部工作拖拉、不重视,甚至是“人情”、“关系”所致。
要搞清楚“执行难”的含义,还必须明确这样几点:第一,正确认识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的案件。
被执行人具有偿付能力是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执行人除了其生活所需之外,没有任何财产,那就不属于“执行难”,而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作为市场主体,任何人都可能会遇到这种风险,而且应当承担这种风险。
这里有一个生存权和债权的关系问题,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生存权重于债权,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不能兼顾的时候,就只有“两利相权取其重”了。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践中有一些被执行人并不是真正没有偿付能力,而是由于“地缘”、“人缘”等因素,个别执行人员将其认定为无偿付能力,从而使其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这是违法的。
当然,也有一些被执行人实际上有偿付能力,但由于其隐匿财产难以发现,虽经法院搜查等亦无法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其财产线索,否则只能以无偿付能力对待。
第二,目前受整个经济大气候的影响,不少企业经营不善,有的甚至濒临倒闭。
对此国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治理整顿,诸如重组、兼并、破产等。
对这类企业的执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有些虽然经营不善,但并未完全陷入没有偿付能力的境地,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应当列入“执行难”的范围,想办法予以执行;有些企业严重经营不善,确实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或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其破产。
依据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根据自己享有的债权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债务人的财产。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满足很少的一部分债权,有的甚至得不到偿付。
这不应再认为是“执行难”要求法院执行;还有一类企业,确实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但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予以重整,想尽一切办法使其“起死回生”。
对此债权人应当将眼光放长远一点,适当给其一定的时间,待其情况好转后再申请执行,或者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付。
第三,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不予执行的,不应列入“执行难”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判决、裁定、调解无一例外地都必须执行。
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仲裁裁决··125属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应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
所有这些均不应列入“执行难”的范围。
二笔者认为,“执行难”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现象,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它并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的问题。
为什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没有“执行难”?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的问题不突出?我们应该放开眼界,将“执行难”问题放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放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大背景下来考察。
在计划经济时代,全社会的经济交往和经济生活都由国家计划来安排,每个企业面对的都是国家计划,而不是市场。
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都是“按部就班”的,没有这么多的纠纷案件,也没有这么多判决需要执行,当然就不存在“执行难”问题。
西方国家多是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法治社会中人们的法制观念较强,法官是社会的精英群体,有很高的公信度,司法在全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
一般来说,即便当事人不同意判决结果,他也认为判决是应当履行的,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较少,“执行难”问题自然也不突出。
而我们现在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是从非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时期。
在这个阶段,既摆脱了原来的计划经济,又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真正的信用意识又没有完全形成,经济纠纷大量增加。
同时,我们的社会、民众、官员等都没有足够的法制意识,司法也没有应有的权威,有些人判决了也不履行,甚至执行时又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或对抗,再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执行难”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执行难”问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解决这一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
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搞清导致“执行难”的原因。
对此,不少学者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有的归纳为:人们执行法律的意识不强,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执行人员素质不高、重审判轻执行、义务协助单位不积极协助、不重视委托执行、对抗法行为查处不力等等。
〔3〕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一般都认为是地方保护主义,并大力倡导克服之。
〔4〕对此笔者认为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首先,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实际上我们将它理解得太宽泛,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边装”。
比如,有的法院到外地去执行案件,要求当地法院协助,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关系找到当地法院说情,导致这个案件未能执行。
又如外地法院到某县去执行案件,该县县长是被执行人的亲戚,由于他的干扰此案未能执行。
这些都被认为是地方保护主义。
其实,类似情况根本不属于地方保护主义,·126·法学研究 2000年第5期〔3〕〔4〕参见陈光中主编:《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页。
前引〔1〕,金永熙书,第487页以下。
实际是“地缘”、“人缘”关系的影响,个别的还可能是“关系案”、“人情案”。
搞地方保护主义的人不应当是为了自己的“关系”、“人情”而干扰执行,而应当是出于“公心”,确实是为了保护某个地方的利益。
比如某法院去外地执行某个大企业,该企业的职工闹事、围攻、阻塞交通等,当地有关领导不去做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教育其依法行事,偿还债务,而是依仗职权不让法院执行,这种情况才属于地方保护主义。
实践中,把一些因为“人情”、“关系”等因素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的情况归于地方保护主义,混淆了概念,扩大了其范围,不利于正确分析把握导致“执行难”的真正原因,这是十分有害的。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有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只要有区域经济就会有地方保护主义。
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
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比如说县长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又是当地人民选举的,县长、代表必须代表、维护当地人民的利益,否则,人们就不会选举他,选举了也有权罢免,所以他千方百计保护地方利益也是自然的。
再比如说地方法院。
所谓地方法院,理论上讲它应当是国家设在地方上的法院,是国家的而不是地方的法院,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受地方的干预。
但实际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机构产生于地方,院长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经费也是同级政府拨付的。
在这种体制下,它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