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鲁开凌韩宁徐英杰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未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帐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和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执行难”难在那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本来,民事执行的宗旨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使命。
但是,在交易信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特定环境下,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
具体来说,“执行难”的原因如下:1、企业经济不景气。
目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深层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
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债能力差。
有些企业已经破产,同时出现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破产,但已经难以为继,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很困难。
面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逃债有利、滤布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
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执行难”最大的原因。
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大控制资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却拖着迟迟不履行义务,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有的煽动群众抗拒。
执行在我们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房产过户手续,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协助办理。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浅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浅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因此,执行的过程必然是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的过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如果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一、什么是“执行难”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而另外一类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经过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然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案件。
对于第一类案件来说,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职能作用就是: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者抗拒执行、有关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或者人员不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干预正常的执行、以及法院自身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或者违法执行等情况,这一类案件从类别上来看,就是属于“执行难”案件。
第二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也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权益没有得以最终实现,但是从本质上来看,此类案件实则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主要指在判决、裁定、调解书(通常是民事)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虽然被执行人具有一定财产以及相应的履行能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了最终没有及时合理执行全部到位的情形。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
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
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
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
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无法有效实施判决的现象。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财产信息不透明。
被执行方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或者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使得执行方难以查控财产。
2.财产转移。
被执行方通过虚构债务关系、设立虚假企业等方式将财产转移,以逃避执行。
3.执行机制滞后。
现行的执行制度与实际情况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如执行程序繁琐、时限长、强制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执行效率。
4.执行成本高昂。
执行案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公告费、执行费等,而执行方需要预付这些费用,在未能成功执行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司法拖延。
一些法院对执行案件处理不力,无法及时审理案件或拖延时间,导致执行方耗费时间和精力。
面对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财产信息公开。
提高被执行方财产信息的公开性,建立健全财产信息查询系统,减少被执行方隐瞒财产信息的可能。
2.加强执行信息协作。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工商机关等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财产转移等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3.完善执行机制。
改革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专门机构的建设,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4.减少执行成本。
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为执行案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执行方的经济压力。
5.加强司法监督。
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执行案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判决或裁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依法获得法院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权益的情况。
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
那么,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一、被执行人资产隐匿。
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财产转移、隐匿,避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制造虚假债务、虚假债权,使申请执行人面临无法获得执行的情况。
二、执行成本高。
在进行执行时,可能需要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等较高,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因为缺乏资金而选择放弃执行。
三、执行程序繁琐。
执行程序繁琐、耗时长,往往会让申请执行人感到疲惫,失去继续执行的信心,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产生。
四、法院执行力度不足。
有时候,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大,不能及时有效地依法履行执行职责,也会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出现。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建立完善的资产信息公开制度。
可以建立全国范围的资产信息公开平台,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可以得到透明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执行人资产隐匿的情况,提高执行效率。
二、优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
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加强风险评估,合理分配执行费用,降低执行成本,激励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三、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时间,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信心,减少民事执行难的发生。
四、加强法院执行力度。
法院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执行工作的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就是对于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的一些探讨。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让每个公民都能在法治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了裁判但被执行人故意或无意拖延或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执行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决的效力和司法公正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以期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和规避该问题。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司法制度不完善。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在执行程序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程序操作规则的不清晰等原因,导致执行时常会陷入不确定性,容易出现执行难题。
2. 被执行人资产转移。
许多被执行人在知道自己将要被执行时,会涉及到资产的转移。
属于这方面的情况将自己的资产转移给了他人或者以其他名义存放。
这就使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变得困难。
3. 执法虚弱。
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一大原因。
对于执行程序中出现的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执行限制的程序改革也亟待进一步加强。
4. 法律意识不强。
在社会中存在一些被执行人对法律意识的漠视,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和其对法律的监督不够尊重,致使执行难题频发。
二、对策探析1. 健全司法制度。
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程序规则的明晰,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要加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的出台力度,进一步细化执行程序。
2. 增加执法力度。
应当加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被执行人资产追缴的力度。
也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构,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水平。
3. 完善执行限制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法院对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改革,提高效率和执行水平。
4. 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尊重,从而降低执行难题的发生。
5. 增加司法保障力度。
增加对执行机构的保障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和监管水平,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执行难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按照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要
求进行执行的现象。
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难题:当事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例如支付判决金额、赔偿金等。
2. 被执行人潜逃:当事人可能会逃离执行地区或国家,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3. 财产转移:当事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隐匿投资或
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4. 反手段扰乱执行: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扰乱执行过程,例如提出不实的异议、上诉或申请再审等。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
1.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采取罚款、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切实增强执行力度。
2.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梳理、公布,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有效追缴。
3. 设立执行专门机构: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加强对执行
难案件的专门化处理和监督。
4. 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降低执行难的发生率。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建立相互执行判决的机制,提高国际执行效力,解决因被执行人潜逃或财产转移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总的来说,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作机制和提升执行力度,以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和执法机构对于执行案件的力度也越来越强。
尽管如此,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成为司法工作中的一大瓶颈。
本文将从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原因1.财产性质不清、难以查找执行案件需要执行的财产往往有一定的流动性,尤其是在大额财产方面,其流动性更是大大加强。
很多被执行人会将财产进行隐藏,或改变财产名称,甚至把财产转移给亲戚朋友等人。
这些情况都使执行案件的难度大大加大。
2. 司法执法力度不够除了一些高调案件,大多数执行案件的执行执法力度较弱,关注度不够,很容易被执行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的执行。
3.司法资源短缺司法系统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实际上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而且,执行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而这些都是有限的、珍贵的资源。
4.法律法规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缺陷和漏洞,许多规定并不完善,执行可能会出现许多困难。
二、对策1.加强监管、提升执行力度加强对于执行案件的监管,提高执行工作的力度,对于其他不服从执行的恶意行为,必须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
2.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在执行穿透到相关制度时,需要更加严格把关,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3.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可以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能够有效地管理所有执行案件的信息,随时把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快速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影响案件的因素。
4. 强化司法资源的整合能力需要对司法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有效合作、共享资源,提升执行案件的效率,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5. 改善执行机制在执行机制方面,可以通过提升执行人员的职业素质、规范执行流程、完善执行方式来强化执行效果,提高执行成功率。
总之,执行难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无法顺利执行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法律的威信和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探析。
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环境不完善。
执行难的根本问题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现行法律制度中有许多缺陷,如执行程序复杂、时间周期长等,都成为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执行成本高。
执行一项民事判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一些申请执行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负担这些成本,导致执行难问题的产生。
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当事人对于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程序的繁琐性缺乏了解,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致使执行难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相关部门执法不力。
执行民事判决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而一些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针对执行难问题,有以下几个对策可以采取。
完善法律环境。
加强对法律和执行程序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
建立起多个部门的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推进执行工作。
第二,降低执行成本。
通过简化执行程序、减少执行环节和流程,降低执行成本,使更多的人能够承担得起执行费用。
可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为那些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加强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
通过加大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使其了解和认同法律的重要性,提高执行效果。
第四,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对于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严肃追责和惩处,确保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民事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原因多种多样,解决的难度也较大。
但只有通过多个方面的努力和改革,才能逐渐解决这一问题,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执行难的成因以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的成因以及解决办法执行工作中,一些已经生效的案件判决的执行,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等问题。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专门发出文件就法院执行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并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此迈入新纪元。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笔者试图就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和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执行难”的成因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之难可归结为四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形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
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有的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
个别领导甚至赤裸裸地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强有力的支柱和后台老板。
执行中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为了部门利益,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
例如,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和村委会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难度较大。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农业人口享受村民待遇纠纷逐年上升,处理这类问题,农民抵触情绪较大。
村委办,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借贷不能偿还,村委往往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骨干,法院执行始终面临着政府的行政干预。
另外,前些年,党政机关开办了大量,现在这些按规定已退出市场,尽管已停止和注销了,但上级开办单位往往应承担资金虚投,抽逃资金或清算的法律责任。
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浅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目录】一、执行难的原因(一)执行体制不完善(二)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三)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质装备落后,也是形成执行难的客观因素(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一)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范化管理1.案情分析要透彻2.思想疏导要到位3.强制措施要恰当4.沟通反馈要及时(二)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三)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四)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论文摘要】本文对案件执行过程中,体制不完善,全国法院内部没有建立一个协调统一执行机构、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资装备落后等方面提出了形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针对上述因素,提出了解决案件“执行难”对策:要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划化管理。
首先案件分析要透彻,其次思想疏导要到位,再次强制措施要恰当,沟通反馈要及时;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又阐述了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商事纠纷案件骤增,从而导致执行积案越来越多。
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不到及时兑现,原本庄严的法律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执行声誉,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虽然中央出台相关文件,各级人民法院投入了极大的精力,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客观地讲只是得到缓解,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执行难”成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那么形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们又有哪些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方法呢?一、执行难的形成原因(一)执行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全国法院内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第一篇: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民商案件中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案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利益的实现,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最终途径是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审判的保障,衡量一个地方司法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
近年来,各级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执行大会战,集中执行战役,零点行动,执行年”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本文就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如下浅析。
一、执行难的原因分析1、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漠,致使人难找,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空隙逃避债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由于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往往采取逃避的方式,外出打工或全家外逃下落不明,或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或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采取以死相要挟等暴力手段阻碍执行。
2、公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负责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单 1位和个人法制意识低下,不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臵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致使案件执行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期。
3、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案件因涉及到地方某个部门或企业时,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
4、申请执行人不积极主动提供线索,举证不力,致使案件无从执行。
5、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对当事人起不到震慑作用,形成恶性循环是执行难的原因,有的当事人宁可被法院拘留,也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1、必须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
执行人员的素质高低是决定执行工作的关键,首先执行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掌握法律、法规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才能使执行工作迎刃而解。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的问题。
这一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给全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民事执行难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以促进全社会民事执行的有效进行。
一、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1.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尽管有着许多关于民事执行的立法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足之处。
一些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不明确、不完备,导致执行难的情况时有发生。
2.被执行人资产转移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转移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从中获取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被执行人会采取非法手段将自己的资产转移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隐匿,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执行环节繁琐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程序繁琐、周期长,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执行程序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执行的效率不高,从而给执行权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着执行不力的情况,导致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解决办法1.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修正。
这不仅包括对原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进一步明确,还需要对执行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提高执行的效率。
2.加强财产查控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的资产转移行为,可以加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工作。
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的查控,可以有效减少被执行人对资产进行转移的可能性,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优化执行程序当前的执行程序较为繁琐,可以通过加快执行程序的速度,优化执行环节,以提高执行的效率。
适时引入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的智能化、高效化,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执行难的现状(一)“无序执行期” (二)“粗放执行期” (三)“理智执行期”。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执行难形成原因:(一)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难消除,执行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
(二)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引起的社会人员流,被执行人难找。
(三)债务履行能力差。
(四)法律规定不健全,强制执行立法滞后。
(五)执行体制不健全,措施乏力。
(六)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
(七)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八)司法独立性不强,权威性缺乏(九)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难求,执行工作举步维艰。
(十)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适应要求。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的方法。
(二)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加强执行工作。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执行人员的艰苦努力,一定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司法永保权威,法律永保威严。
浅析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执行难的现状(一)现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97年以前受理的二审、再审等案件进行认真清理,限期审结,共审结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1400余件,并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审结了超审限的案件36万余件。
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9年全国法院新收的执行案件达478.8万件,执行到位的案件仅有269.2万件,执行率仅为56.2%。
在这种情况下,探寻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一、原因分析1.财产不足一些被执行人拖欠债务的原因在于财产不足,无法支付债务。
此时,法院前来执行也无法解决问题。
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很多借款人原本就财政困难,借贷时也缺乏充分考虑,自己的生后并没有做好好规划。
一旦出现经济问题,家庭财产不足,就会发生债务无法归还的情况。
2.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执行手续的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很多情况下出现法律空白,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此外,执行程序繁琐复杂,执行的难度增加,给被执行人的逃避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因此,应加强有关执行的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
3.人才不足执行人员需上门执行,不少时候,当执行员与被执行人互动时,会遭到对方的威胁或阻挠,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有相关的经验和技能。
而这些经由是高居的、不断练习和摸索出来的,因此,人才的稀缺也是影响执行能力的主要原因。
二、对策分析1.修订法规,加强执行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是保障执行成功的前提,目前有关执行手续的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这样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加强有关执行的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效率司法机关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收集各种局部信息和调查身份证明、不动产、车辆、活动轨迹、财产信息中,因此信息化的建设不可或缺。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这样可以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执行的难度,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力量。
3.不断提高人才素质和执行能力执行人员需要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技能,才能够在实际执行中更好地发挥其实际作用。
制度执行难剖析与解决之法
制度执行难剖析与解决之法在管理实践中,很多公司都曾遭遇过制度执行难的困扰。
即使制度规定得再细致、完善,但在执行时依然会遭遇各种问题和阻力,导致制度最终难以真正执行起来。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剖析制度执行难的原因,以及如何想方设法去解决这种问题呢?制度执行难的原因意识形态不匹配意识形态不匹配是制度执行难的典型原因之一。
在企业内部,员工或领导者的思想和价值观的不统一,会导致他们对制度的诠释和执行存在分歧。
例如,某家公司规定加班不能超过每天两小时,但是领导者本着“期望超额完成工作”,就经常让下属加班到深夜。
因此,造成制度执行难就是因为在领导者和员工之间出现了“意识形态不匹配”。
信息不对称在企业内部,尤其是大型公司,信息和决策往往不会完全流通。
如果领导者制定了一项新的管理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并没有完全公开、透明,也没有清楚地告知下属和员工,或者没有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指导,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
也就是说,制度执行的难处就在于信息不对称,使得下属或员工对新的制度一知半解,想要全面执行制度就会遇到阻力。
缺乏监管和奖励机制通常来说,制度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奖惩机制。
如果企业中的领导者和员工都感到无所谓,没有必要跟随与执行相应的制度,那么纵使这些制度再合理再完善,也很难得到完全的执行。
需要的是一个能够有效监督和奖励上述方案的监管和奖惩机制。
如何解决制度执行难?加强沟通解决制度执行难的第一步,就是要建立透明开放的沟通渠道。
这种渠道可以通过内部论坛、公告栏、公司网站和内部邮件等多种方式实现。
为了有利于减少员工、领导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新的制度应该要及时公布和传达给全体人员,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提升大家的意识,并为工作中提供更方便的体验。
建立监管机制为了能确保公司制度的有效执行,必须建立一整套相应的监管机制。
监管方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建立,例如:制度督查、报表统计、更加细致的绩效考核,以及举行一些每月例行的工作会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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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发展与协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鲁开凌韩宁徐英杰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未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帐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一)立法上的缺陷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很多,权限也很大。
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
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
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
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
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
他可以一边过着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的生活;一边对着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装穷。
装穷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对他的执行无法进行。
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虽然我们可以从侧面了解他有履行能力,但我们无法取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
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调整的后果。
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
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无法实施。
(二)宏观上,社会上的不利因素,这往往归结于执法方面的原因。
的确法律的初衷总是美好的,但是结果的不如意通常就是在执法环节,我国社会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在社会上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不利于执法的若干因素。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调解及法律上赋予强制执行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者采取抗拒行为,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或部门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
3、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由于执行法官人员编制不足,一个地方基层法院的执行庭法官每年个人要承担大量的执行案件工作,往往把一件案件的执行排到半年之后,而且是一个执行员同时兼顾几件案件的执行的情况比比皆是。
4、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即使现在的最新司法解释也存在着一定漏洞!如“对拟拍卖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为何不同意进行评估该不该说明理由是不是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甚至和第三者互相勾结转移国有和集体财产、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利益提供了便利等也值得商讨。
(1)5、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这方面很大原因是因为法院系统的财政并没有独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政府官员的谦虚态度可见一斑,同时在党的领导法院的建设上往往表现是在具体的案件上而不是从宏观上领导也是其中的原因。
例如:查询到单位帐户上有存款并予以冻结,往往因当事人向其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后,冻结的存款也无法扣划。
6、涉企涉府案件的大量存在,以及企业和政府的履行能力的下降,也给执行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众所周知,在执行案件中,最难执行的案件就是涉及企业和涉及政府的案件,由于该类案件的申请人大多数是自然人,对其个人利益看的比较重,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要求比较强烈,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到法院找、和承办人吵闹、越级上访的比较多,但是由于企业和政府的履行能力差,相当一部分法定代表人特权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案件难以执行。
因该类案件不能执行,致使权利人大吵大闹、越级上访,不但影响了执行工作,而且影响到法院的整体工作,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7、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并不是所有不能执结的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履行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大有人在。
由于对存款情况不能有效控制或无法掌握,很多被执行人的存款在银行长利息,被执行人整日吃喝玩乐,但就是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因无法查到其存款情况无能为力。
再如,由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不严,被执行人只要外出躲起来,人民法院就会因查不到其下落而无法执行。
(三)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一部统一的执行法典迟迟没有出台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力度,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29条规定过于粗略,即使加上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远远不能适应现在日益复杂的执行情况,导致法官面对很多情况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在连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大可以得过且过,导致执行力度严重不足,“现在执行制度规定分散,且内容少,可操作性不强”(1)。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的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它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上述主要规定内容相当分散、缺失严重。
比如对执行担保、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目前只是要求各法院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办理,而没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对无故推诿拒不接受或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及个人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疏漏,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继而影响了当事人合法诉权的即时实现。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计算”,但该条未对委托法院办理齐全手续的期限予以限制,这就不可避免法院之间由于种种原因对该规定互相推诿、扯皮,由此而造成执行期的拖沓。
(四)法院裁判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明确等原因法律文书出现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出现“执行难”的现象还为数不少,常常有执行员抱怨“根本没法执行”,就是这种情况,这是法院自己给自己带来的“绊脚石”。
在司法实践中,审执分离、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将造成执行困难。
虽然法律法规是从宏观上看社会,但我们的法官往往缺乏处理生活的艺术,太重视死的法律条文而不能充分调动每一件具体案件的机动性。
因此,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利于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操作。
在作出的法律文书给执行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解决执行难的可行之策:(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执行工作的立法滞后,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则无矩,使执行工作随意性很强;但如果法条不全,处理某些问题时,也会无法可依。
我们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最主要的法律内容。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
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
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经验制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