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1)
中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中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作者:刘兴树1 易华艳2来源:《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01期摘要:自然人破产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现代破产制度的起源。
为了完善市场主体体系、构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克服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难”,为了与国际破产规则接轨等,我国都很有必要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
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国情也具备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条件。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能力;必要性;阻力;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02一、中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主体体系,贯彻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平等的经济主体要求公平的竞争条件,平等的债权要求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
当债务主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时,法律应为之创设平等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同等的破产保护。
所以,市场经济体制蕴涵的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我们拓展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赋予自然人相应的破产资格,也惟有如此,自然人才能同商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样,成为真正成熟而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中的分子。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克服“执行难”,化解“三角债”,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稳定的需要。
执行难的案件在实际中大量存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消息称,我国法院一年审理民商事案件约有500万件,其中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有450万件。
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10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
许多执行案子由于债务人实在无力偿还而长期无法执行,致使社会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使债务人免除其事实上根本无法彻底清偿的债务,开始新的生活,也使不确定的经济关系得以稳定。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与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企业破产已经成为常态,而对于个人来说,一旦出现破产,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1. 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也会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如个人创业失败、个人借款无法偿还等问题。
若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保障,将可能导致个人负担过重,甚至面临生活困境。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为个人在破产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经济发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个人的破产风险得到缓解,有助于提高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其次,个人的破产救助也能够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让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3. 调节社会矛盾。
在社会分工日益明确的情况下,个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交互频繁,出现纠纷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解决在经济活动中所出现的纠纷,避免矛盾在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可行性1. 法律制度条件成熟。
在一定的历史和制度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尽管目前还没有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但已有的多项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起了很好的铺垫。
2. 改革试点经验丰富。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开展了一系列与改革有关的试点工作,如企业破产制度的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等。
这些尝试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和参考。
3. 社会需求旺盛。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势头依然不放缓,个人破产救助的刚性需求越来越旺盛。
这也促使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并加快完善相关制度。
总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我国市场经济成熟和法治进程发展的必然要求,也符合我国逐步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实现社会公正的总体目标。
【商法】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摘要: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则是这种社会现象的特殊调节手段。
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法》所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对自然人的法律规制一直处于真空状态,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的今天,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对此,本文就有关自然人破产、破产的必然与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可行性一、序言我国现行《破产法》所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企业,2006年8月通过的新《破产法》在破产适用范围上也仅增加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而自然人仍未囊括在内。
这一规定与解决我国实践中大量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十分不适应,将自然人排除在破产适用之外,不符合国际的惯例,也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上有扩张的必要。
二、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破产能力是之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的资格,也就是民事主体可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通常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前提,但由于《破产法》是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债务清偿程序,所以其适用的主体对象,也就是具有破产能力者,与就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各国《破产法》的规定从适用原则上讲,存在着两种立法主义,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
商自然人破产主义主张,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只对从事商事活动,即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商人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对一般人仍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解决,如意大利、比利时等国。
一般破产主义主张对所有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均适用破产程序解决,不因其是否是商人而有区别,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
随着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和个人消费信贷量的急速增长,债权债务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没有一部系统的《自然人破产法》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调整,就势必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使债权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迫在眉睫。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作者 简介 :凌 云 云 ( 1 9 9 3 一 ) ,女 ,山西 晋城 人 ,硕 士研 究 生 ,从 事 民商法 研究 。
BI AN JI ANG J I NG JI YU WEN HUA
团
边疆经 济与 文化 2 0 1 7 年第 2 期
二 、我 国关于 自然人破产制度 的模式选择
世界 各 国破 产法 的适用 对象大 体分 为两种 ,即商 人和一 般人 ,由此 自然形 成 了不 同的破产 主义 。商人 破 产主义 的模 式下破 产法 的调整对 象 只包括从 事交 易营利 的商 人 ,如 意大利 和 比利 时 ;而 一般 破产 主义对 自然人 的社会 属性 和行为 能力不作 要求 ,将商 人和 非商人 均纳入 破产法 的范 围 ,以 日本 为例 。 当然 ,在 以 上两种主义之外还存在着折衷破产主义 ,该种立法模式基本等同于一般主义 ,但破产程序的适用上又类似
( 哈尔滨师范大学 法学院 ,哈尔滨 1 5 0 0 2 5 )
摘 要 :建立 自然人破 产制度对于完善我 国的商事立法体 系,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人 际关 系以及促 进和谐社会 目 标 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我 国在 当前 国情下建立 自然人破产制度存在 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然人 破 产制度的模式选择应建立个人免责制度、建立失权和复权制度 ,以期为我 国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 关键词 : 自然A. a t 产; 许可免责 ;失权 ; 复权
2 0 1 7年 第 2 期 ( 总第 1 5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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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 经济 与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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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信用消费逐渐成为一种常态。
与此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民众对金融消费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随之而来的是个人破产事件的增多,这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面对这一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探讨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和可能的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1.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让个人能够在面临经济困境时获得及时帮助,避免陷入无法自拔的负债循环。
在目前的民事法律中,对于个人破产事件的规定相对不足,很难有效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填补这一空白,实现保护个人权益的目的。
2. 促进经济发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个人经济风险,增加个人创业和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
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个人的冒险投资和创业意愿明显增加,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3. 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追讨债务,这不仅费时费力,还不能保证全额回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金融机构的损失。
4. 提升社会信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提升社会信用,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和金融行为。
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解决和重新规划,而不是通过逃避债务和非法手段,这有助于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整体社会的信用水平。
二、可行性1.借鉴国际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根据我国国情进行相应的改编。
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成功案例,可以尽快建立起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提高其可行性。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之前,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破产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个人在面临破产时能够获得公正的处理。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作者:赵丽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7期摘要随着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和个人消费信贷量的急速增长,债权债务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没有一部系统的《自然人破产法》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调整,就势必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这违背了破产制度的初衷。
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国际发展趋势,特别是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前期,还没有具体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债权人许可免责复权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53-01一、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加,个人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难避免经济上的大起大落,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来则可能进一步增加。
但在我国,并没有自然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悲剧,引发社会矛盾;根据日本官方的统计调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因破产自杀的每年约1300人,离家出走的每年约12000件。
银行索债不成,造成呆账坏账,成为影响金融体系安全的潜在炸弹。
因此,很有必要根据国际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破产法》。
(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成为“顾全大局”的理性选择如果自然人具有有破产能力,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自然人就可以通过破产免责,解除剩余债务,这相当于多数债权人共同来分担这部分剩余债务或者说多数债权人只是分别减少了自己的收益,而对于债务人来说,却有可能获得新生,重新投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去。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 引言1.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债务问题的日益突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而经法院判定破产,通过清算债务或者通过支付能力分期偿还债务的制度。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对于我国而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债权人利益,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
在本文中,将从定义个人破产制度、国际上的应用情况、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对个人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债务重组或减免,以帮助个人重建经济稳定与独立的制度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通常包括确定个人破产原因、进行债务清算、制定破产计划等程序和规定。
在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例如美国、英国、德国等。
这些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够帮助个人解决债务问题,还能够保护个人的基本生活和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导致许多个人在面临经济困境时无法有效解决债务问题,甚至陷入绝境无法自救。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迫切需要的,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行性较高,我国有成熟的法治体系和债权人保护制度,并且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符合国情,也具有良好的实施前景。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2.2 个人破产制度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在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置和运作方式有所不同,但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给予个人在财务困境中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思考江云芳(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253023)摘要: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基础,其他主体的破产制度是在自然人破产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当代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符合破产法的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破产制度的价值,而且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实现法律内部的协调,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实现主体间的平等保护有着不可获缺的意义。
从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长期经济发展实践等方面考虑,我国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必要性可行性引言“破产”一词最初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是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表示其丧失经营权的做法。
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经过十余载的修订,终于定稿成律,展现在世人面前。
然而,让我们遗憾的是在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即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最终没有被立法者所采纳。
其实,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的很成熟,它是普遍存在于各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一致认可和赞同。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概述自然人破产一般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其自己与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须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
最初起源于中世纪的破产制度,针对的主体主要就是自然人。
[1]世界各国对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不外乎有三种形式,即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中破产主义。
[2]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只适用商人而不适用于非商人的立法。
这一原则起源于法国商法典。
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所有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能力不因其为商人或非商人而有所差别。
这一原则为近代英国,德国立法所倡导,现在已推广到许多国家,成为现代破产法的立法趋势。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作者:于静来源:《商情》2013年第03期【摘要】2010年“玉树大地震”后,关于受损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谁承担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由于我国没有有关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够依法核销相关贷款,但受灾群众显然无力还款。
在我国应该建立起类似美国、港台地区那样的个人破产制度,使在自然灾害中失去财产的人们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清理不能清偿的债务,促使灾民们重建家园,开始新的生活。
本文是针对于我国为何需要构建以及如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破产制度贷款债务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个人破产制度,又称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
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个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从各国破产法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规定在美国破产法第7章、13章等章节中。
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个人破产法都是其重要内容。
从破产实践角度来看,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在整个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
《个人破产法》不仅可以使债务人积极采取措施偿还债务。
而且超过一定期限后,对于善意的债务人就所剩余债务予以豁免,使之得到解脱,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破产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目前已经进入一个贷款消费时代,而贷款的法律风险和个人不理性的消费行为,都会使得自然人破产问题越来越多。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信用体系的支持。
但是,破产制度同时也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正常现象,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综合管理水平。
目前信用环境的缺失不能成为推迟立法的理由,相反,加快个人破产的立法可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债务问题逐渐得到广泛关注。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此时,一个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个人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阐述。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管理程序,但对于个人破产问题的规定却很不完善。
当个人陷入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时,不但会给其本人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扰,也会对借款方和整个经济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规范个人破产的处理程序,划定各方权益的边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在个人破产问题上主要依靠民间解决,但这种方式存在着很多弊端。
一方面,个人在债务纠纷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债权人的压迫和侵害;个人破产时无法得到恰当的保护和协助,可能面临丧失全部财产甚至生活来源的风险。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个人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和基本生活权益。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和创新。
当前,我国正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消费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个人债务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导致消费能力下降,也会给个人创新和创业带来绝望和困扰。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和动力,鼓励他们继续积极消费和创新,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国际经验表明,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可以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也积累了一定的破产案例经验。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相对顺利地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借助已有的法律和制度资源开展工作,提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要】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缺乏,导致许多个人面临经济危机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在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可行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需要牢固意识到,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应该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框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制度建设、国际经验、现状、问题、助力、长期过程1. 引言1.1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为个人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清偿债务、重新开始的法律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保护个人财产免受债权人追债的侵害,同时也为个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来摆脱债务困境。
个人破产制度通常包括清算债务、保护个人基本生活需求、重新规划个人财务状况等内容。
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人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地进行债务清理,避免了恶性循环的产生,同时也让个人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和经济稳定。
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为个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1.2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可以说是比较滞后和不完善的。
目前,我国在个人破产领域还没有明确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那些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可以进行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却没有专门的破产制度适用。
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一旦个人面临财务危机无法偿还债务,往往只能被迫背负沉重债务继续生活或者选择逃避债务,这不仅对个人经济造成长期影响,也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摘 要】06 20 年颁布的破产法无疑完善了破产法律制度, 但在对待自然人破产能力问题上却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可以说是新破产法的遗憾。建立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 是与国际接轨的呼唤, 也有利于建 设和谐社会。
【 关键词 】 自然人破产能力 破产法; 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 :939 D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o — 2320 )7一 2.— 1 l 9 88 (o90 o4 0 0 4
2o o 9年 7月
大 众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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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13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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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建 立 自然 人破 产制 度 的 必要 性
张 婷
( 北 政 法 大学 , 西西 安 7O 3 西 陕 l6 )
我国于 l 9 94年就 已经开 始起 草新的 《 破产法》 历 经 l , , 2年 司法实 务界和学术界都对扩大债 务人的破产能力达成了识 , 但就 大 到何种 程度 、 新法适用的 范围~ 直存在争议。其中主要表现在新法对 自然人和 非法人企业的适用 问题上 。2 0 0 6年 8月 2 7日颁 布的新 《 破产法 》 排除 了建立 自然人破 产的制度 , 在第二条明确规定 :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 到期 “ 债务 。 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 者明显缺乏 清偿 能力的 , 照本 依 法规定 清理债 务。这就 表明了新《 ” 破产法> 的适用 范围为所 有的企业 法 人, 并不包括 自然人。笔者认为新《 产法> 破 虽然有 很多的突 破和进步 ,
展。
2我 国建 立 自然人 破产 制 度 不 会 导 致 自然 人 以破 产 逃 避 债 务
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摘要:自然人破产是现代破产制度的起源,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但对于自然人破产能力的问题,我国当前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这样的做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本文从破产法的历史渊源与基础理论入手,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在当前国情下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论述,为构建适合我国现实需要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做出一定贡献。
关键词:破产法;自然人破产;破产能力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219-0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自然人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的制度设计,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和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也只是时间问题。
一、自然人破产的历史渊源与立法模式(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自然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代的债务执行制度。
远古时期,债权人自力救济盛行且一般采取人身执行为主的方式,随着文明的进步,野蛮的人身执行逐渐被财产执行替代。
最早体现破产法特征的制度当属古罗马诉讼程序中的财产委付制度,这项制度被认为是现代破产制度的雏形、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萌芽。
中世纪前期的欧洲,自力救济依旧盛行,其时常以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混乱与失衡。
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吸收了罗马法财产委付制度的精髓,建立了商事破产制度,并最先制定成文破产法,规定只有商人才具备破产资格。
纵观整个破产制度的发展史,破产法的适用源于自然人,而自然人破产又贯穿于破产法的始终。
虽然不同时期对于“自然人”范围的认定不尽相同,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本源地位却从未动摇过。
(二)“自然人破产”概念的界定与立法模式的探讨对于“自然人”这一概念范围的界定可以说是划分破产制度立法主义的标准。
总览各国立法,主要有两种破产制度,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
前者区分商人与非商人的资格,商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适用破产法解决,非商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适用一般的民事执行法,②如比利时《破产法》的规定。
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要:20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破产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企业破产法》并不包含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时至今日,在《企业破产法》实行的十几年间,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与世界经济接轨。
市场主体的范围也在扩大,个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常见,随之而来的还有由此产生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泌要性;可行性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河北经贸大学郑立民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现状近几年,我国的学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呈现上升的趋势。
通过知网搜索可知,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论文逐年增多,尤其是与2018年相比,2019年的学术关注度环比增长率为267%O这也为我们研究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想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就要确定个人破产的概念和主体范围。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对个人进行破产宣告以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状态”叫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规范下,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以无法偿清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其一定的清偿义务。
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一般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只包括从事商业经济活动的人,即商人,在我国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中的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但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否可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个人”,仍然存在争议。
有的人不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成为个人破产的主体。
"个人破产应该排除农村村民的破产适用,因农村村民的收入来源复杂,难以确定其是否达到破产的标准”叫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不仅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商人,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个人破产中的主体。
在当今的消费观念中,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尤其在年轻人中常见。
论现阶段我国建立自然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现阶段我国建立自然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者:华红艳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破产法在第一次提交审议的时候增加了它的适用范围,把自然人企业破产纳入了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在第二次提交审议的时候却把增加的范围给删除了。
那么,在我们现阶段,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到底应该有多大呢?我们该不该规定自然人企业破产呢?不管是从我国的现状还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不管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还是自然人企业本身来看,实行自然人企业都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破产法;自然人企业破产;商自然人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9-0014-01一、确立自然人企业破产有其必然性首先,可以这么说,破产是市场主体一个重要的退出机制,使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要求。
而破产制度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对债务人债务的豁免。
在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一个市场主体不仅血本无归,而且欠下了累累的债务是,如果这个主体是一个企业法人,那么最严重的后果也无非是破产使得法人消灭,但是同时无法清偿的债务也随之消灭,但是如果这个市场主体是自然人企业的话,情况可就有了根本的不同。
商自然人因为无限责任而要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包袱步履维艰,直到他偿还完所有的债务为止。
市场经济的平等性不仅只是要有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使进入市场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而且在创造平等机会的同时也应当给平等主体都享有一个公平合理的退出机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企业都应当是平等和一致的,商自然人企业同样应当享有豁免的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自然人企业的出现更是迫切的要求能够的倒法律的保护。
其次,在一个市场主体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时候就需要一个有效的制度或机制来权衡这种状况之下的利益。
我们的破产法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共利益多重利益之兼顾的立法思想的。
确定自然人企业破产可以使得善意的破产人能够有一次脱胎换骨、重整河山的机会。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个人破产是指由于个人经济、生活等原因导致无法清偿债务,致使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甚至自身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
目前,我国并没有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这给受害者及其债权人都带来了很多困难。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备受关注。
一、必要性1. 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情况下,如果个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清偿债务,可能会导致家庭财产被查封、拍卖,甚至身心遭受严重打击。
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一个合法合理的破产途径。
2. 促进经济发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那些想创业但害怕失败的人会更加愿意尝试,这对于激发民间创业活力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促进消费活动,因为人们不再害怕失去一切。
3. 维护社会稳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维护社会稳定。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个人如果陷入经济困境,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来规避债务,这无疑会加剧社会不安定因素。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可行性1. 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
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有了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可以学习他们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适合的制度。
2. 建立专门的机构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
该机构可以负责审核申请、进行咨询、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等工作,为破产程序提供专业支持。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的健全是制度建立的基础,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总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它不仅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还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专门的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浅议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作者:陈圆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目前我国破产法中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我国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借鉴先进立法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考虑确立自由财产制度、许可免责制度、复权制度等。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基本制度作者简介:陈圆圆,浙江工业大学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58-02自然人破产是指自然人有法定的破产原因时,经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执行其除自由财产外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我国是否应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争论始于20世纪90年代,该争论一直贯穿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修订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定,但最后还是没有把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
现距上次破产法的修订已经过去十年了,社会各方面的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近年来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数量的飙升以及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的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而引起的一系列不良反应使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讨论再度升温。
因此有必要对是否启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重新进行审视,笔者在此拟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希望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一、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一)有利于保障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赋予债务人重新发展的机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相关行政审批权的不断下放,自然人参与市场活动的门槛不断下降,我国目前的个人商行为可以说是遍地开花,但由于个体经济规模小、资金有限,很容易被市场的竞争所淘汰。
但我国没有相应的退出机制,很多债务人因一次“跌倒”而终生难以“翻身”,例如经济危机时,媒体经常报导一些民营企业家因背负债务而跳楼、跑路的新闻。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破产问题日益突出。
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金融风险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我国普通百姓面临破产的可能性越来越高。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了当今时代的必然需求。
本文将从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必要性1. 保障个人财产权利在我国,个人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遇到破产问题时,现行法律对于个人破产的保护却存在一定的不足。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利,避免个人在面临破产问题时陷入无助状态。
2. 缓解社会压力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个人破产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
如果没有相关的破产制度,很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缓解社会压力,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个人破产问题不仅会给个人带来困扰,也会给整个经济系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经济发展。
4. 完善法治体系二、可行性1. 国际经验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
这些国家的破产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已经证明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
2. 法律支持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经济法等方面的法律都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
只要结合实际情况,修订相关法律,即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确保其可行性。
3. 社会需求当前,我国的社会需求已经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很多人认识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对此表示支持。
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生存压力加大,个人也面临着各种非预期风险,如病痛、失业、投资失败等,导致财务风险加剧,破产风险增大。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行的方案等方面进行问题探讨和思考。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个人权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现有法律制度,即便是企业破产,也会优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而个人则往往会面临财产、生存等多方面的困境。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可以保障个人财产权益,降低破产对当事人的影响。
同时,也能够保证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二)缓解社会矛盾社会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缓解社会矛盾。
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破产的个人来说,如果没有破产制度的保障,他们可能会转而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会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产生。
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通过法制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提高社会信誉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提高社会信誉度。
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机制的保障,那么一旦某个人债务追不上,其他人就很难信任他。
而如果有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保障,那么人们就可以更加信任彼此,而这对于社会的整个信誉度来说非常重要。
(一)认知度不足当前,大部分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度还比较低,很多人还是在使用其他途径来解决自己的破产问题。
因此,需要提升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度,让大众知道破产的流程、程序及影响。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的个人破产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条款。
因此,需要加紧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够更加完善、健全。
(三)财产追回难度大经历过破产的人,以及他们的信任人对法律的信心有所缺失,制度运作的公正性备受质疑,导致财产追回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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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1)内容摘要:自然人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破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但是,我国在20XX年将《破产法》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自然人被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没有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
本文试图分析和论证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进而对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现实性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其自己与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破产制度起源和发展的进程来看,“破产”一词最初于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是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表示其丧失经营资格的做法,针对的破产主体主要就是自然人。
可见,最初的破产法的范围仅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才是破产法的最原始形态,法人破产是在自然人破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立法实践中,自然人破产也是世界诸多国家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自然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大体有三种立法体例,即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商人,非商人不具有破产能力。
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意大利、法国、比利时等国家。
一般破产主义,是指无论对商人还是对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
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德国、日本等国家。
折衷破产主义是一般破产主义特殊形态,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但是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破产程序。
采取该立法主义的国家则主要有葡萄牙、巴西等国。
总的来说,一般破产主义更加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本质要求,现今一般破产主义已成为国际上破产立法的趋势,关于个人破产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且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也十分完善。
20O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现行破产法适用的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自然人中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虽然现行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破产制度,但其第135条规定却无疑在法人破产制中撕开了一道口子,使我们看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些曙光。
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将自然人纳入调整范围。
对此,有人认为,自然人破产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为目前我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不是超前消费,还没形成个人破产的市场;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制度,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银行体制建设也不完备,个人破产的监控难以实施;最后个人破产会给一些人逃避责任提供方便。
也有人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自然人,真正做到自然人与法人在债权债务清理程序上的平等,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逐渐发生转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自然人破产是大势所趋。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产水平逐步提高,物质需求也在大幅度增加,尤其近年来,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消费者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置房屋、汽车等消费品,并提供耐用消费品及办公设备、教育等各种领域的信贷服务,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个人资产不断增加。
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营利,营利必然会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个人消费借贷债务日益膨胀,自然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如果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在个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出现逃废债行为,损害社会信用基础。
因此,很有必要尽快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规范自然人破产问题。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破产强调的是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概括地、一般地强制执行,使有效成立的破产债权得到共同满足。
由于我国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债权人要么通过私力救济自己的权利,要么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民事执行程序来保护债权。
当自然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可能出现转移、隐匿资产等逃债行为,或者有选择地偿还债务,或者恶意拖欠。
私力救济会导致非法拘禁或绑架人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为法律所不容。
就算债权人依靠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破产债务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在先的当事人的债权优先受偿,对于申请在后的当事人而言就失去了公平偿债的机会。
此外,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现象长期存在,使得司法尊严和司法秩序受到损害和威胁。
这些都影响着全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的私法原则。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运用破产手段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债权人利益。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破产制度发展到近代社会,破产法的保障本位开始由传统破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方向倾斜。
破产制度除了强调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强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可以根据破产免责规定来免除自身无力清偿的债务。
当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却不能适用破产,自然人应对自己的债务永远承担无限责任,不管债务人何时获得财产,都要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债务,直到还清全部债务,这对自然人来讲显然缺乏公正性。
如果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给予自然人选择破产的机会,债务人获得对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豁免,使自然人能摆脱债务的困扰,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摆脱出来,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要求国内法与国际法互相融通。
自然人破产法已经成为国际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一般人破产主义代表了世界破产法的方向和趋势。
随着我国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有关破产法律与国际立法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的需要也日益突显。
如果我们仍然排斥自然人破产,势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许多冲突,阻碍扩大对外开放。
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加强外国国际经贸交往和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性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慎重考察自然人破产现实可行性,必然要结合考虑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有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施该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当缓行。
尽管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尽管存在诸多障碍,但不足以成为否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理由,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充分现实可行性。
首先,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和有利条件。
随着人们对物权认识的深入和20XX年物权法的颁布,使得自然人财产状况逐渐清晰,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能够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
现今,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之中,这对掌握自然人的个人资信状况,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笔者认为,虽然自然人信用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基础,但是并非一定要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体系体制完全健全完备之后才讨论自然人破产的可行性。
其次,我国已建立了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
自然人破产结果使得破产人信誉受损,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国家应帮助破产人走出困境,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再就业制度以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破产人和社会减轻了负担,帮助破产人重新起步,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再次,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会导致自然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
允许自然人破产绝不是放任逃债欺诈行为,更不是无原则免除债务清偿责任,只有那些无违法行为的债务人对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债务才能获得免责。
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欺诈行为或损害公平清偿行为。
最后,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国外及其他地区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已经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这能够为我国自然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我们应当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效经验和理论成果,实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我国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三、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考虑到与法人主体的差异,尽量减少破产带来弊端,构建更为严谨科学的自然人破产体系。
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实现其法律价值,笔者认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实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和存款实名制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密切联系,自然人破产后容易出现个人财产隐匿和非法转移,这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带来极大的困难。
笔者认为,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才能解决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问题。
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特定层次或特殊行业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由此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破产人的财产范围,从而使破产人的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界限严格区别开来,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清晰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并将财产用于破产分配。
同时,鉴于我国个人财产相当大的部分是银行存款,因此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十分必要。
20XX年4月l目起我国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通过存款实名制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并可以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