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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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粤海事通[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年4月25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桥区航道通航安全,保障船舶和桥梁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

第三条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航道管理部门、海事局、桥梁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航道维护:保持航道清洁,确保航道尺度符合要求。

(二)航标设置:按照规定设置航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航道整治:对航道进行整治,消除航道安全隐患。

(四)船舶航行:船舶应遵守航道规定,按照规定航线航行。

(五)桥梁防碰撞:加强桥梁防碰撞措施,确保桥梁安全。

第九条船舶进入桥区航道前,应进行以下检查:(一)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二)船员配备情况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船舶载重情况检查,确保船舶载重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条船舶在桥区航道航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

(二)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桥梁、船舶及其他障碍物发生碰撞。

(三)夜间航行时,应开启照明设备,确保航行安全。

(四)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海事局等部门应定期对桥区航道通航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遵守航道规定。

第十三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桥梁防碰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与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与作业与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八条游艇、游览船、广告船与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航行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船船队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船长50 m 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

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下列且船长50 m下列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

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 kn。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能够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关于邻近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

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 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航法

黄浦江航法

黄浦江航法1、在吴淞初涨前半小时至涨潮后半小时这段时间内,进入吴淞口的各类小船比较密集,船舶应备锚,控制好船速,经过101灯浮后,CH19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CH08向董家渡海事处报告何时到管制区。

2、自101灯浮至蕴藻浜之间,涨落潮流均冲向黄浦江西岸码头及张华浜码头,船舶至101灯浮附近进口,涨潮流要贴近101灯浮,至吴淞口引导灯桩一线后,首对吴淞口引导灯桩航行,航向250,控制好船位距黄埔江西岸100米以上,进蕴藻浜警戒区时,除101灯浮至105灯浮之间航段外,航行中船尾受涨潮流压的影响,首易左转。

105灯浮至106灯浮之间黄浦江东边一侧均为浅水区,不应靠近灯浮航行。

3、过106灯浮后进入军工路码头江面,右距军工路码头保持100左右航行,航行至军工路码头7泊位后,船舶进口航道渐渐开始左转,保持横距通过107灯浮,航经草临线时,CH19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动态。

4、上海石油公司码头至S18系船浮之间高桥弯道水域,深水区在黄浦江东侧,应避免在该处弯道交会或追越。

航行经上海原制盐厂码头时,重载船舶应靠近弯道分割线侧,避免船位落入108灯浮至S16系船浮连线右侧浅水区域,并不间断使用小舵角右舵,首保持右转,船位始终保持在航道中央稍偏右的进口航道,当转过高桥弯道后,首对着上海电力公司大烟囱,正横S20系船浮后,进入虬江码头江面,主航道在江中央,船舶保持右距虬江码头150米左右进口航道通过。

5、过虬江码头后,主航道由黄浦江西侧转向黄浦江东侧,B1—B37号系船浮筒在进口航道的西侧边界,B40—B43号系船浮筒在出口航道东侧边界,进口航道航行船舶注意10米等深线距B19—B30号系船浮筒100米以上,进口重载船右舷距上述浮筒不能小于120米,航行至B37号系船浮筒时,深水航道自浦东侧转向浦西侧,过了高阳路码头后,船位接近陆家嘴弯道,船速不宜太快,至轮渡泰公线应CH06报船舶动态。

6、过福州路外滩,航道渐渐由黄埔江西侧转向东侧,航行过陆家嘴弯道切记控制在缓流及平流时通过,以策安全。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沪海指挥〔2019〕34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指挥〔2019〕344号2019年12月30日文件解读:https:///zcjd/75464.jhtml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船舶试航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2019年12月30日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造或修理的船舶在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的试航活动。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由船舶修造企业组织试航的,船舶修造企业为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造企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试航活动的,不改变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为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前两款所称“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简称“试航责任单位”。

第五条船舶试航应当提前制定航行试验大纲,明确试航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

第六条船舶试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造的船舶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试航证书;(二)修理的船舶应当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结构、设施、设备等修理项目;(三)按规定配备船员,在船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额定乘员人数;(四)尚未取得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试航船舶,其配员应当满足同等级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五)完成系泊试验;(六)制定试航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七)按规定配备试航航经水域和试航作业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包括大桥建设期间的水上交通保障、航行安全管理、施工船舶的安全技术等要求。

第三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配备专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水上交通保障第四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定施工计划,并向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报备。

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施工船舶数量和类型等信息。

第五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水上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并接受水上交通管制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船只注意安全,禁止非施工船只进入施工区域。

第七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上交通保障,避免施工对水上航行产生严重影响。

如需临时封闭航道或调整航道,需提前向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大桥施工期间相关航行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航道维护工作,确保航道畅通,及时清除施工过程中可能遗留的浮筒、浮标等障碍物。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九条大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组织施工船舶的安全技术工作,并确保施工船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船舶安全规定,做好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设施完好,船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船舶驾驶员,并确保驾驶员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件,且具备丰富的航行经验和熟悉施工区域的能力。

第十二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管理,确保施工船舶的数量和类型适应施工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水上交通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见度不良时,在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各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负责本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区域联防、果断处置为原则。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实行区域化管理,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由各区域负责单位决定并发布。

吴淞VTS覆盖区及附近水域由吴淞海事局负责。

洋山VTS 覆盖区海域由洋山港海事局负责。

黄浦江水域(107灯浮上游)由黄浦海事局负责(或杨浦、黄浦、闵行实行轮值制度)。

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时,区域负责单位应向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备,并通报各相关分支局。

跨区域联防由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指挥。

第二章通航标准第六条黄浦江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000 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 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七条长江上海段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0 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当北槽航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未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北槽航道,已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与吴淞VTS保持联系。

除挖泥船以外,正在施工的船舶应停止作业让出航道。

当北槽航道能见距离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时,挖泥船应谨慎作业;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停止作业。

第八条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1.12.01【实施日期】199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浦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交通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跨越黄浦江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大桥的设施管理、收费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称为大桥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海监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并配合大桥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大桥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五条大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大桥管理部门应合理安排养护、维修计划,确保养护、维修质量,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七条大桥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在施工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安全围栏,并相应设置车道引导标志,夜间应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使用反光安全标志。

第八条大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九条未经大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桥孔或其他设施;不得在大桥桥面及其附属设施上堆物、进行明火作业,或设置临时、永久性构筑物。

第十条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流漏、散落、飞扬杂物的,由大桥管理部门负责清理。

肇事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清理费。

第十一条凡需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进行各类公用设施维修的单位,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凡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建设或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大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船舶通过桥区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通过桥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在通过桥区水域时的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与桥梁碰撞事故的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船舶与港口安全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桥区水域界定桥区水域是指桥梁附近一定范围的水域,包括桥梁上下游各500米的水域,以及桥梁两侧各50米的水域。

2. 船舶通行规定(1)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船舶应提前了解桥区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尺度、通航限制等信息。

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保持足够的富余净空高度,确保船舶与桥梁及设施的安全。

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按照规定的通航桥孔通过,不得穿越非通航桥孔。

④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遵守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

⑤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保持与桥墩、桥墩承台边缘足够的安全距离。

⑥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密切关注天气、水位变化,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采取停泊、避让等措施。

(2)大型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①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龙骨以上最大高度-船舶吃水)(大桥净空高度-安全余量)(最高设计通航水位-通过时潮高)。

②船舶进出广州港保留的富裕水深还需满足以下要求: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浮航行时。

3. 船舶通行管理(1)海事部门应加强对桥区水域的巡航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2)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主动接受海事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处理(1)船舶与桥梁发生碰撞事故,应立即停车、停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船舶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3)船舶应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责任追究1. 船舶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船舶与桥梁碰撞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海事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 船舶通航前应提前进行航行计划和安全评估,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2. 船舶在通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道规则,保持良好的航行秩序,不得超速行驶或随意变更航向。

3. 船舶应配备完善的导航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能见度不佳的情况下,应当特别注意航行安全。

4. 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船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

5. 船舶在通航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6. 船舶的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船舶操作证书和资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7. 在特殊情况下,如临时封江、大型活动或施工作业等,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确保通航安全。

8. 船舶在通航过程中应严禁非法违规行为,如酒驾、超员等,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黄浦江通航的安全,提高船舶和乘客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也提醒广大船舶管理者和船员要时刻关注通航安全,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黄浦江是上海最重要的河流,是连接上海市区和外港的要道,承担着重要的货运和旅游交通作用。

为了保障黄浦江通航的安全,上海市的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制定和完善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从船舶管理、通航规则、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以确保船舶运行安全、保障航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黄浦江的生态环境。

船舶作为水上交通工具,具有特殊的运输属性,其运行安全直接关乎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因此,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的实施对于预防船舶事故、保障通航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继续分析一些常见的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9. 船舶在通航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防火防污设备有效、船舱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等,以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10. 船舶在经过特定港口区域或繁忙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通航规则和指引,如限速、避让规则等,确保船舶通航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名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交办海〔2018〕52发布机构:海事局号发文日期:2018年05月25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桥区水域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桥梁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应充分考虑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桥位和桥跨布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小桥梁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防撞能力等应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发展需要。

第六条桥梁建设涉及码头、渡口、航道、锚地等搬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在桥梁施工前积极协调、落实到位.第七条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桥梁施工单位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施工期间,桥梁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良好的作业秩序,保障桥梁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一)配备相应安全和应急设施设备,落实专业力量,做好施工水域安全警戒和应急处置;(二)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和有关警示标志,并做好维护工作;(三)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与进度,优化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尽可能减小对通航水域的占用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四)加强施工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船员教育,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五)对水上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应制定并落实专项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维护措施。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航行注意事项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航行注意事项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航行注意事项引言: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复杂,易发生船舶偏离航道等碰撞事故。

具有以下风险特点:--航道狭窄,对船舶操纵的安全回旋余地带来限制。

--船舶流量大,对船舶安全操纵及避让带来极大风险。

--受限条件多,一旦发生船舶主机或舵机等失控险情,易造成重大的恶性事故。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一、101浮至107浮之间水域1、107浮下游是1号掉头区,经常会有大船掉头,事先应加强瞭望,掌握其动态后尽早联系协调,采取合理的通过方法,避免因避让进入反向航道通过。

2、注意张华浜锚地的锚泊小船,有时在风流的作用下会“打横”,小船船身摆进航道。

另外,还有进出锚地及浦东面泊位的船舶,务必加强瞭望。

3、注意进出口蕰藻浜的小船,出口时特别戒备前面同向的小船,有可能左转进入蕰藻浜。

进口时,提前减速,加强瞭望、戒备蕰藻浜驶出并出口黄浦江的小船。

4、出口过103浮时,注意观察前面同向的小船,及时与其联系,不要盲目从小船的左舷追越。

若情况允许,联系后确定小船左转进长江,可要求其将船位靠向江中,从其右舷追越。

5、冬季NW风较大,尤其是船舶顺水空载出口时,务必保持一定的用车,过105浮后,注意自身船位,即便前方的灯浮看着在右侧,由于航迹向与船首向存在夹角的关系,船位有可能已经离岸太近造成拖浅甚至搁浅。

避让小船时且不可距离101浮太近,以免被风下压碰触浮筒。

6、注意VHF11频道的开启及音量的合适调整并保持有效守听。

7、潮水涨末时,会有大量大船排队进吴淞口,进口时注意与前船保持合适的间距,及时联系,了解其动态,一般情况下,在过106浮之前不要盲目追越。

通过将要靠泊张华浜码头的船舶时,注意观察出口航道的情况,戒备“协助其靠泊的拖轮”有可能横出占用航道,还要考虑通过时拖轮排出流的影响。

8、船舶应尽量避开“新开河初涨及前2-3小时”时段进吴淞口,该时段有大量黄沙船并排航行进口,挤占航道。

海上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职责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上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海上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船舶的通航安全负全面责任。

4. 水上水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四、通航安全要求1.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

2.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船舶安全。

3. 船舶应当保持适航状态,定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

4. 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5. 船舶应当遵守防污染规定,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6. 水上水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监督检查1.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处理1. 船舶发生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调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3. 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桥区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桥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的尺度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梁通航孔的通航尺度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桥梁通航孔航行.船舶应根据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与桥梁通航孔桥跨结构梁底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与通航孔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区。

第五条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六条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水文测量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七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助航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二)加强了望,派人了头;(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四)配备VHF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九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区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船舶通过桥梁:(一)船舶尺度超过桥梁通航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 年)》的公告现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五条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悬挂国旗;(二)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且不得遮挡、涂改;(三)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四)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六条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船舶和黄浦江沿岸照射的灯光,应当不影响船舶的正常了望和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促进水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保障畅通、服务发展。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实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二)公安部门负责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域环境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四)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六)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通航安全管理;(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规定第七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通航安全规定:(一)按照船舶类型、吨位、航区、航线、航速、载重、吃水等要求,选择适合的船舶、排筏、设施;(二)船舶、排筏、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航行;(三)船舶、排筏、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四)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五)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六)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水域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水域;(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通航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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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桥区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桥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的尺度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梁通航孔的通航尺度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桥梁通航孔航行。

船舶应根据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与桥梁通航孔桥跨结构梁底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与通航孔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区。

第五条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六条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水文测量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七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助航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二)加强了望,派人了头;(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四)配备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九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区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船舶通过桥梁:(一)船舶尺度超过桥梁通航尺度。

(二)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视程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

(三)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辅通航孔;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主通航孔。

(四)禁止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在夜间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

禁止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五)禁止吊拖船队、总长度超过120米的其他拖轮船队通过桥梁主通航孔;禁止拖轮船队及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通过桥梁辅通航孔。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梁通航孔及其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追越、调头、横越、逆向行驶等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停泊、作业第十二条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有碍桥区通航安全的作业。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锚泊时,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发布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区水域。

第十三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测量、疏浚、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十五条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还应在规定的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六条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桥区安全。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建立和健全桥梁防碰撞安全管理机制、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并落实以下桥梁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批复文件,桥区航道和助航标志等技术资料,桥区水域水深、流速、流向等水文资料;(二)按需要设置和维护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区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定期测量、跟踪,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区水域满足通航标准;(四)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桥区水域的安全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桥区通航技术条件,按办法划定桥区水域和禁航水域,公布桥梁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助航标志等相关通航要素。

第二十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时,应在规定的频道有效值守。

配备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按办法需要报告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须通过桥梁的船舶计划书面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总吨、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宽度、实际吃水、计划通过的通航孔名称、预计抵达桥区水域时间、危险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

第二十三条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桥区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船舶、设施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开展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桥区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现场巡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桥梁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检查,督促桥梁管理单位、船舶以及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桥梁安全。

第二十八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桥区水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和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桥梁,是指跨越江、海水域,供铁路、道路、渠道、管线等使用的水上建筑物。

(二)桥区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

(三)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三)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是指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附件和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其他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黄浦江各大桥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要求一、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下列有关通航高度的要求:(一)航经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高桥潮位应小于52米;(二)航经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三)航经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四)航经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7米;(五)航经闵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43.8米;(六)航经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低于29.5米;(七)航经闵浦二桥主通航孔(北侧)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低于28米。

二、桥区水域范围辖区黄浦江各跨江大桥的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两侧90米之内水域。

三、船舶航经奉浦大桥、闵浦二桥的船舶,还应遵守各通航孔的通航要求:(一)奉浦大桥1.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上驶时,应从北孔通过;当中孔无大型船舶行驶时,可视情况从中孔通过;2.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下驶时,应从南孔通过;3.大型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中孔航行。

(二)闵浦二桥1.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主通航孔(北侧)航行。

2. 闵浦二桥副通航孔(南侧)禁止船舶航行。

附件2上海长江大桥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要求一、上海长江大桥共设通航孔5处及大桥东西侧禁航水域,各通航孔自南向北依次排列。

1号通航孔:满足5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西向东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46米,净空高度36米。

2号通航孔:满足3万吨级集装箱及5万吨级散货船通航要求;单孔双向通航,净空宽度585米,净空高度52.7米。

3号通航孔:满足5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东向西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46米,净空高度36米。

4号通航孔:满足3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西向东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02米,净空高度25米。

5号通航孔:满足3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东向西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02米,净空高度25米。

上海长江大桥通航孔净空高度起算点当地历史最高潮位。

通过上海长江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4.5米及以上的富裕高度。

二、上海长江大桥禁航水域是指上海长江大桥东侧、西侧各禁航灯浮及各点连线之间的水域。

大桥设置两个禁航水域:1号禁航水域(1号通航孔以南水域),2号禁航水域(3号通航孔以北水域)。

禁止一切船舶进入大桥禁航水域,海事主管机关核准的船舶除外。

(一)大桥1号禁航水域为以下各点连线之间的水域:1、A点,位于31°26′23″N,121°43′43″E;2、大桥1号通航孔南侧桥墩;3、B点,位于31°25′21″N,121°45′13″E;4、长禁3号灯浮;5、长禁4号灯浮;6、C点,位于31°24′20″N,121°44′16″E;7、D点,位于31°24′42″N,121°43′16″E;8、长禁5号灯浮;9、长禁6号灯浮。

(二)大桥2号禁航水域为以下各点连线之间的水域:1、A点,位于31°26′47″N,121°44′06″E;2、大桥3号通航孔北侧桥墩;3、B点,位于31°25′46″N,121°45′36″E;4、长禁2号灯浮;5、长禁1号灯浮;6、410号灯浮;7、大桥10号灯浮;8、大桥4号通航孔南侧桥墩;9、大桥12号灯浮;10、长禁9号灯浮;11、长禁8号灯浮;12、长禁7号灯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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