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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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知识产权

药品知识产权

药品知识产权随着医药科技的不断进步,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药品知识产权不仅对于药企的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也对于患者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药品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保护药品知识产权的措施和挑战。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对于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

药品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对于药企的财产保护,更是对于科学研究和创新的鼓励和激励。

只有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药企才能够获得合法的利益,推动更多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医药领域进行创新。

保护药品知识产权的首要措施是获得专利权。

专利是对于新发明的一种独占性保护,它为药品创新者提供了一定的时间窗口来回收研发成本和获得利润。

专利保护对于药品行业尤为重要,因为药物的研发和获批上市通常需要很长时间和大量资金投入。

专利制度的存在使得药企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从而更有动力进行创新。

此外,商标权的保护也是保护药品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药品市场中,药企的品牌形象和口碑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药企才能够更好地占据市场份额。

商标权的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挪用或者伪造药企的商标,保障药企的商业利益。

商业秘密是药企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商业秘密,以防止他人盗取或者披露核心商业机密。

药企在研发药品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专业知识和商业机密,这些信息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药企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些商业秘密,例如加强内部管理、签订保密协议,并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教育。

尽管有一系列保护措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依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药品的研发过程可能需要数年或者更长时间,而投入的研发经费也是巨大的。

要想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来申请专利,以及进行专利维护和维权。

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其次,跨国药企在跨国市场上保护知识产权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简述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

简述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

简述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field of pharmaceuticals is crucial for 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ensuring that creators of new drugs receive fair compensation for their efforts.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invest significant resources 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o bring new treatments to market, and str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essential to incentivize this innovation.在药品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确保新药的创造者得到应有的报酬至关重要。

制药公司在研发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将新药物推向市场,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这种创新至关重要。

There are several typ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can be used to protect pharmaceutical innovations, including patents, trademarks, copyrights, and trade secrets. Patents ar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 they provide exclusive rights to the inventors of new drugs for a set period of time, typically 20 years. This exclusivity allows companies to recoup theirinvestment 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y preventing others from copying or selling their drug without permission.有几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用来保护药品创新,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商业秘密。

药品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药品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药品知识产权名词解释药品知识产权(IP)指的是用于保护药品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的非法律的规定。

知识产权可以被用来保护药品的创造性成果,研发成果,以及可以实现这些成果的技术,如技术手段,工艺,以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

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药品法律和法规,以及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衡宇产权法律(简称IP法)赋予持有人和他们的授权人特定的权利。

一、专利法专利是一种特定的技术创新,其中客观上的科学发明或者实用的新技术必须作为一种创新的成果,而其中的创造性作用是显著的,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只要满足一定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药品的开发及研制设计的技术方法,作为专利的主题,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国家为了鼓励创新技术的发明者,赋予了他们专利的保护期限一定的专利权,以保护其创新性成果不受侵害,也便于创新技术的传播和发展。

二、商标法商标是一种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行为,只要药品能够被较好地组织和划分,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来保护它们。

商标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分辨和理解不同的商品,也是为了让生产者能够确定和合理地使用自己的品牌。

如果不采取措施来保护商标,那么可能会出现不正当竞争,从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影响药品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版权法版权法是用以保护技术发明者的精神成果的法律。

在药品行业,版权归属于技术发明者(例如,开发者,生产者,研究者),除非他们把版权转让给另一方,否则不能由第三方盗用。

例如,药品的说明和包装,药品中所涉及的一些文字、资料、图表、照片及药品分析报告等,这些非专有技术的可制作性结果都属于该技术发明者的版权所有。

四、其他知识产权法除上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外,药品行业还受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以及集成电路布图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例如,一些特有品种的药品,如中药,一旦被公开发表,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以保护其在市场和其他方面的独占性;一些采用集成电路实现的技术,也可以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以保护其创新成果。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作者:白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中药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一、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必要性(一)中药保护的发展现状以《本草纲目》为典型代表的中药知识体系在古代早已形成,一个验方往往凝结了众多医师或几代医师的心血和努力。

但这一特点也造成了该验方归属权难以辨明的弊端,也是这一弊端间接地导致了目前中药难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至今为止我国中药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生产中药的厂家众多,并且往往相互仿制。

以六味地黄丸为例,生产此药的厂家就有仲景、君山、九芝堂、同仁堂等数十家,十分不利于药物配方的推陈出新。

第二,许多中医大夫依据自身知识经验并在长期的实地验证下会形成很多卓有成效的验方,但因其仅仅适用于个人行医的范围,即使公开也有可能因没有得到权威验证而不被承认,以至于渐渐消亡。

温和”的特性逐渐被世界各国人民关注。

就使得很多海外企天然”“第三,中药以其“绿色”“业将目光投入到了中国的医药市场。

以日韩为代表,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将我国210个经典古方批准为医疗用药,汉方制剂的销量每年都在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

同时,韩国对我国中药古方的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早已展开。

国内中药市场经常会受到舶来药品的冲击。

(二)中药知识产权概念中医药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在中医药领域内的应用。

但具体什么是中药知识产权,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概念对其加以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传统医药”只是在民族发展的过程当中综合了信念、经验、文化传统等形成的知识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并将其运用于保障身体健康、预防治疗疾病等方面。

因此将中医药纳入了传统医药的范畴。

目前已有国家把“传统知识”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例如安第斯组织。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第12专题中定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所规定可以直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利,及无法直接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保护的中医药知识权利都称之为中医药知识产权。

国家中药保护方式的分类

国家中药保护方式的分类

国家中药保护方式的分类我国中药保护形式主要有:国家保密保护、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新药保护、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生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等。

这些保护方式容易混淆,本文分别介绍了各类保护方式的区别。

一、原产地产品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农业部等三个部门,均可批准原产地保护注册。

虽然注册保护的名称有所差别,但本质上基本相同。

企业可以注册一个部门的,也可三个部门都注册,具体注册哪个部门的,根据企业需要。

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

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生态原产地产品标志。

国家农业部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

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对生态产品的常见保护措施,原产地保护产品可贴原产地保护产品的相关标志,是产品质量保证的又一种权威证明方式,对于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取得更好效益发挥积极作用。

二、药品专利保护:国家专利局注册。

医药领域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三类。

1、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

医药发明专利又分为两大类:1)、产品发明,如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医疗器械等;2)、方法发明,如生产工艺、工作方法和用途发明。

2、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是指产品的形状、剂型等。

3、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指包装容器、外观等。

三、国家新药保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发新药证书。

第一类新药保护期为12年;第二、三类新药保护期为8年;第四、五类新药保护期为6年。

保护期过后不再续保。

四、国家中药保密品种:科技部和保密局批准分为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1、绝密级:(长期保密),其中又分为两类:1)绝密级药品品种:例如云南白药、片仔癀等药品。

2)绝密级药品技术:例如人工合成麝香、牛黄等技术。

2、机密级(保密期限不少于20年保密),保密范围:1)中成药的特殊生产工艺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关键技术。

2)药用动植物饲养、栽培等关键的技术;3)国家级和部级的中医药重点科技研究项目的关键技术。

医药行业的药物知识产权与专利保护

医药行业的药物知识产权与专利保护

医药行业的药物知识产权与专利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医药行业的药物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是因为药物知识产权的保护直接影响到医药科技的发展、创新药物的研发和生产,以及患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讨论医药行业的药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专利保护的方式以及相关政策的影响。

一、药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药物知识产权是指药物研发者拥有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保护药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创新与投入:药物研发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保障药物研发者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创新研发,从而推动医药科技的进步。

2. 确保质量与安全:药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仿制药的出现,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原研药企业能够通过合法渠道生产和销售药物,才能保证患者获得有效的治疗。

3. 保护患者权益:药物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防止盗版药品的流通,降低患者购买到伪劣或不合格药品的风险。

此外,药物的专利期限保护可以为药企提供足够的时间回收研发成本,从而降低药物价格。

二、专利保护的方式专利是一种法律保护,用于保护发明者的权益。

在医药行业,专利保护被广泛应用于保护药物的创新成果。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专利保护方式。

1.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最常见的一种药物专利保护。

它可以保护药物的新发现、新用途、新组合等。

发明专利通常有一定的专利期限,在这段期限内,其他企业无法生产和销售同样的药物,确保原研药企的独家权利。

2. 新药上市许可证:在某些国家,新药需要通过获取新药上市许可证来保护其创新成果。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那些无法满足专利申请条件或专利期限已过的药物。

获得新药上市许可证后,其他企业无法获得相同的许可证来生产和销售该药物。

3. 数据保护:数据保护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机制,适用于新药上市后的保护措施。

通过在特定期限内对药物研发数据进行保护,其他企业在此期限内无法依赖该数据申请上市许可证。

浅析药品注册商标

浅析药品注册商标
北方药学 2 1 年第 9 02 卷第 6 期
7 7

药事管理 ・
浅析药 品注册 商标
胡 愈 (圳市瑞 深 铂丽亨市 场营销策 划有限公司 深圳 580 1 0 0)
摘要 : 文阐述药品商标 与通 用名 、 本 商品名的关 系, 药品普通商标 与驰名商标之间的 内涵 ; 于商标所蕴含 巨大的无形资产及 及 基 品牌价值 , 医药企业应重视 商标 注册 , 强化 自身保护 。
关键词 : 药品 商 标 通 用名 商品 名 驰 名 商 标
中图分类号 : 9 1 R 5
文献标识码 : B
12 1 0 — 0 7 0
药品商标 属于知识 产权 范畴 ,相对 于专 利保护 、行政保 也可能被作 为约定俗 成的通用名称来对待 。比如 “ 银黄”1 [ 是 3 , 护、 商业秘 密保护等 知识 产权保 护方式 , 商标保护 以保护期 可 金银花及 黄芩两药材 名称 的缩称 ,对 于消费者而言其商标识 至永久 的特点为商标权人所拥护 。 别 作用 不明显 ;银黄”类药 品的广泛生 产足以使 得相关公众 “ 注册商标按照 《 似商品和服务 区分表》 类 ,共分为 4 大 通过 “ 5 银黄 ” 指代 银黄类药品 。由此确定 “ 银黄 ” 已构成银 黄类 类, 每大类 中还划分出若 干小类 。人用药 品属于第五大类第一 药 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 最终该商标予 以撤销。 小类 (5 lo药品注册商标在批准 的类 别范 围内使用并受 到 OO 另外一个商标案例 , 有关散利痛商标之争。“ 散利痛 片” 为 种以乙酰氨基 酚为主 , 辅加 咖啡因和异丙安替 比林 的解热 、 法律保护。 商标 指商业 标识 或 商 品标识 ,英 文 “r e a ”或 者 镇 痛药 。1 8 Ta m r d k 9 8年被列人 四川省药 品标准 ,9 5 被类 为上海 19 年 “r d 。根据我 国现行《 Ba ” n 商标法)20 年版 ) (0 1 第八条 , 能 市药 品标准 。“ 任何 散利 痛” 商标 , 因为该药 品名称曾被收录入药品 够将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商 品与他人 的商 品区别开 地方标 准 , 而被认 为属于通用 名称 而被请求予以撤销商标。后 的可视 性标志 , 包括文 字、 图形 、 字母 、 数字 、 三维标志 和颜 色 因该名称作 为通 用名称被 国家标准取消 , 而重新命名为“ 复方 组合 ,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 合 , 均可 以作 为商标 申请 注册 。也就 对乙酰氨基酚片 ( ) 而最终被商评委维持注册。 I” I 是说 , 我国商标法将商标 限定 为可视性标志 。 1 . 品商标与药品商品名 2药 世界各 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可 以分 为两类 :注册 制度 和非 相对 于药品通用 名 ,药品 的商 品名体 现药品生产企业 的 注册制度。我 国实行商标 注册制度 。在该商标注册制度 中, 我 形象及其对商 品名称 的专属权 。 国以 自愿注册为主 , 唯有 人用药品与烟草制 品予 以强制注册 。 药 品商 品名 称是药品生产企业 在 申请注册药品时 ,根据 因为人用药品关系到公众 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也就是说 , 商标 自身需要而拟定 的药 品名称 。药 品商品名是 由国家药品监督 未予 以注册 的药 品进入市场流通将被视 为假药 、 劣药『 l 1 。药品 管理部 门按部门行政规章 的要求负 责登 记和管理。药品使 用 商标 主要存在于药品包装上 。通过 商标 注册方式对药 品实施 商品名是 国际制药业惯例 , 正确使用商 品名 , 有利于提高药品 保护, 在十年保护期届满时 , 商标权 人及时续展 即可以再获得 质量 , 有利于药品监管 , 也有利 于指导 医生用药。 十年保 护期 限; 因续展 次数不 限 , 在及 时且顺 利续展情 况下 , 国家食 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发 出的 《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 商标权人可享有商标 的占有权 。 名称管理 的通 知》 国食药监 注[0 69 ) ( 2 0 ]9号 规定 , 除了新化学 1药品商标与通用名 、 商品名 的关 系 结构 、 新活性 成分 的药 物 , 以及持 有化合物专 利的药品外 , 其 药 品的名称细分 , 可以分为通用名 、 商品名 、 拼音名 、 英文 他品种 一律不得使用商 品名称 。按照药品注册相关规定 , 新药 名、 拉丁名和化学名等 , 中使 用最 多的是药 品的通用名与商 拟使用商品名 ,应 当由药 品生产企 业在 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 其 品名。 提 出; 也就是说 , 如果 申请 人在 申请 上述 3种新药时若 已经 申 1 药 品商标与药 品通用名 . 1 请使用商 品名 , 就需在 申请新药 时提 交商 标查询单[ 4 1 以不 。所 药 品通用名是 国家医药管 理局核 定 的药 品法定 名称 , 是 是所有的药 品都有商 品名 。比如说原料药没有商品名 , 中药没 药品 国际非专利名称 (N 的简称 ; 国际通用 的药品名称 、 有商 品名 , I N) 与 仿制药也没有商 品名 。到 目 为止 , 前 国家食 品药 品 我 国药典及 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药 品标 准 中的名称一 监管局批准的有 商品名的药品只 占药 品的 4 z %f 。 致。它的特点是通用性 , 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 可用 的 从法律层面看 , 在相关法律法规 中, 药品商品名” “ 并不是 名称。不 同的药品有不 同的药 品通用名 , 而同一种成分 相同配 个法律概念。在成为注册 商标 前 , 品商 品名” “ 药 是一个药物 方组成的药 品 , 通用名是相 同的。推行 通用名 的使用 , 利于避 的另一种通俗化 或者 区别 性名称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来 免“ 一药多名 ” 。按照卫 生部颁布 的《 处方管理办 法》 规定:0 7 保护商 品名 的合法性 和唯一性 ; 20 但是 通过注册 , 品商 品名变 药 年 5月起医生使用药 品通 用名开具处方 ,不 能使 用药 品的商 为一种受法律保 护 的“ 商标 ” 受《 , 商标法 》 护 , 时的“ 品 保 此 药 品名。 商 品名 ” 已经不是单纯 的“ 通俗 ” 或者“ 区别性 ” 叫法 , 而是一种 《 于在药品广告 中规范使 用药 品名 称 的通 知》 国药 监 注册商标 , 关 ( 能被用 到 同类 的一 系列 商品 中 , 比如 “ 息斯敏 ” 起 , 市[0 6 1 ) 2 0 1 6号 明确规定 , 2 在药 品广告 中宣传 注册商标 的 , 必 初用 于西安杨森 制药 有限 的阿司咪 唑片 ,现在也 用于该公 司 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的氯雷他定片 。 根据《 商标法》 1 条嘲 第 1 可知 , 在未取得显著特 征 , 不便 于 在 我国 , 商品名 的采用起 步较晚 , 早期也多见于合资企业 识别的情况下 , 仅有商 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 及 广东沿海 发达地区企业 , 而且 多数 以商标形式 出现旧 。作为 名称 , 其判断依据 , 主要依据有无 列入 《 中国药典》 。另外 , 多家 种法 律保 护屏障 ,来 中国进行销售 的境外企业或 国内外资 企业大量使 用、 且符合《 品商 品名称命名 原则》 药 的药品名称 , 企业都将 自己的药 品商 品名 10 0 %地注册为商标。在国家食品

试论药品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试论药品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58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1期◆药事法苑试论药品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张雪梅宋晓亭李祖伦摘要:本文介绍了“驰名商标”概念和药品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对药品驰名商标的认定现状进行了剖析。

认为目前在认定中存在着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获取驰名商标、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常被驳回等问题。

提出了保护药品驰名商标需要重视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驰名商标战略的构想。

关键词:药品驰名商标;认定;保护on t he A f f i r m at i on and Pr ot ect i on of M edi cal Fam ous T r adem ar ksZ hang X uem ei Song X i aot i ng L i Z ul unA bst r a ct:T hi s paper pr esen t s t he c onc ept of f am ous t r a dem ar k and t he l egal sys t em f or t he pr ot ect i on of m edi ca l f am ous t r adem ar k,anal yz es t he cu r r en t s i t uat i on of i t s af f i r m at i on,t hus f i nds ou t t he pr obl e m s,s uc h as obt a i ni ng f am ous t r adem ar k by m aki ng l egal di s put es on pur pose,t he f r equent di sm i s sal of t he af f i r m at i on act i on f or a f am ous t r adem ar k,et e.,t hen s ubm i t s t he pr obl e m s t hat shoul d be pai d at t ent i o n t o i n t he pr ot ect i on of f a-m ous t r a dem a r k,and f am ous t r adem ar k t act i cs f or t he dr ug m anuf a ct ur i ng and s el l i ng ent er pri s es.K ey W or ds:f am ous m edi ca l t r adem ar k;af f i r m at i on;pr ot ect i on随着药品行业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已成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人用药品不需商标注册

人用药品不需商标注册

人用药品不需商标注册人用药品不需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取得商标权,将其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登记备案。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即是否注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但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卷烟,因其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者人身安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该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生产、销售。

为了与这些法律相呼应,商标法也作了相应规定。

应当注意:在2002年9月15日以前,实行强制注册的商品不仅包括烟草制品,还包括人用药品。

但在之后,人用药品不再受此限制,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相关知识如下:(1)1983年《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据此,该《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商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

但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规定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据此说明,《商标法》施行初期只对药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其他商品则采用自愿注册原则。

(2)1983年11月1日施行的《烟草专卖条例》第16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1992年1月1日施行《烟草专卖法》取代上述《烟草专卖条例》,该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3)1988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将烟草制品也纳入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

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药品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药品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药品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药品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向相关药品监管机构申请注册,以获得生产和销售药品的许可证。

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指保护创新药品研发者的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

在药品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保护创新药品研发者的权益。

药品注册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药品注册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价和审批程序。

首先,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药品注册申请材料,包括药品的成分、制剂工艺、生产工艺等信息。

这些信息将被药品监管机构进行评价和审查,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将获得注册许可证,才能在市场上生产和销售。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创新药品的研发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因此需要保护研发者的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创新药品的研发者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以保护其研发的新药的独占权。

专利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在专利保护期内生产和销售同类药品,从而保护研发者的利益。

除了专利保护,药品注册还需要考虑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例如,药品的商标可以作为企业的标识,起到区分其他药品的作用。

因此,药品注册时,企业需要申请商标保护,以确保其药品在市场上的独特性和识别度。

此外,药品的包装设计、产品外观等也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保护,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药品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涉及国内市场,还涉及国际市场。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已经超越国界,因此需要考虑国际上的法律规定。

国际上有一些国际组织和协议,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致力于药品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各国可以通过加入这些组织和签署相关协议,共同制定和遵守国际上的法律规定,以促进药品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我国药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保护药品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

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对于鼓励创新和促进药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关乎国家药品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保障。

本文将探讨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现状1.1 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我国正逐步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为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机构也在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1.2 专利保护的现状专利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但我国在药品专利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药品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给药品仿制品的出现提供了合法的依据,给创新药物研发带来一定的压力。

1.3 假冒药品的泛滥假冒药品的泛滥严重影响了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的存在导致创新药企受损,严重威胁着国民健康安全。

目前,我国政府加大打击假冒药品的力度,但尚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二、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2.1 专利审查和保护不完善我国在药品专利审查和保护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药品专利的申请被驳回,审查周期长,保护措施不完善,给仿制药带来了较大压力。

此外,一些创新药品难以申请到专利,也降低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2.2 高昂的药品研发和创新成本药品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但我国的药品研发和创新成本仍然较高。

这使得一些创新药品无法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同时也使得仿制药市场得以迅速崛起。

2.3 假冒药品的泛滥虽然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假冒药品的打击力度,但在地域广阔和监管力度不均等的情况下,假冒药品依然层出不穷。

这既是对患者权益的侵害,也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构成了极大威胁。

三、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3.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与国际接轨,提高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简介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简介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简介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备受关注。

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药企、医疗机构和患者群体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重要性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律和中国法律。

一、医药知识产权概述医药知识产权是指在医药领域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制度对创新性医药产品的独占性保护。

通过建立起一系列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制度,可以鼓励创新和发明,促进医药科技的进步。

二、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 创新和研发鼓励: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创新和研发提供经济激励,使药企更有信心投入研发领域,从而推动医药科技进步。

2. 经济效益推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确保创新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市场,提高投资回报率,吸引更多资本投资医药产业。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健康权益。

4. 增强国际竞争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吸引了国际药企对中国市场的投资,也推动了国际间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进出口。

三、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该协议要求世界各国制定和执行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

2. 巴黎公约:该公约主要保护商标权,规定了各成员国间的商标保护和商标国际注册等事项。

3. 原产地规则:一些国际条约要求规定原产地规则,即必须在所涉国家内部申请该国的商标注册。

四、医药知识产权的中国法律保护1. 专利法:中国专利法规定了医药领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申请流程。

2. 商标法:中国商标法为医药企业提供商标保护,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

3. 著作权法: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医药领域的科研成果、专著等创作物的著作权,为创作者提供权益保护。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医药行业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行为进行了规制和制裁。

关于药品商标使用规定

关于药品商标使用规定

一、关于药品商标使用规定
根据最新颁布的《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已经取消了对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

不过许多医药企业为了提高药品的知名度、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保障药品质量、使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产生偏爱、认牌购买,所以仍然注册商标。

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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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 (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 布)
• 植物新品种的定义: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 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 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 命名的新品种。
• 保护的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 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术为20年,其他植 物15年。
• 一级保护:对特定的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 当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 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 二级保护:符合上述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 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的疾病有显 著疗效的;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 及特殊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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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 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一级保护品种分别 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二级保护品种 为七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 年实施,2001年修订。在此就未披露数 据和新药监测期做如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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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 关于未披露数据的保护:
• ·保护期: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许可 之日起6年。
• 保护的内容:获得生产或销售含有新型化 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 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 他数据。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目的:对该新药的安全 性继续进行监测,监测别的新药,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 进口。
• ·新药监测期的期限:自批准该新药生产之 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对于不同新药, 根据其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境内外 研究状况,确定不同的监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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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药发明专利,并且其中绝大多
数没有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也就 是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829件 中药发明专利也仅仅是在中国市场 有效,更令人遗憾的是在这2829件 中药发明专利中中药企业、科研院

药品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药品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药品知识产权名词解释药品知识产权(Pharmaceuti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指的是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是药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资产,能够保护研发者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促进药品创新和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其中,专利权(Patent Right)是最重要的一种药品知识产权。

专利权是指对于一种新发现的药物、制剂、制备方法、疗效等内容的专有权,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排他性使用和商业化销售的权利。

药品专利的有效期通常为20年,这意味着在专利保护期内,其他人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该专利药物,保护了研发者的投资回报和创新动力。

商标权(Trademark Right)是指与药品相关的商标名称、商标标志、商标字号等的专有权。

商标是药品区别于其他同类药品的标志,具有丰富的传播价值和商业价值。

药品商标的保护可以防止他人通过仿冒、假冒等手段混淆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版权(Copyright)是指药品相关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作品的专有权。

药品说明书、研究报告、宣传资料等都属于版权保护范围内。

药品版权的保护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行为,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推动科学研究和文化创新。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是指与药品相关的商业信息、技术秘密、生产工艺、销售策略等具有商业利益的保密信息。

药品生产企业通常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防止被竞争对手窃取,以保护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机密。

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药品创新和研发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的存在使得药品研发者能够获得合理回报,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投入。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能够阻止仿冒和假冒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药品研发创新,推动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药事管理与法规形考任务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形考任务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形考任务二摘要:一、药事管理与法规的概述1.药事管理的定义与重要性2.药品法规的分类与作用二、药品研发与管理1.药品研发的基本要求2.临床试验的监管3.药品注册与审批流程三、药品生产、经营与流通管理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3.药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四、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1.药品说明书的撰写要求2.药品标签的设计与管理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风险管理1.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与分类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3.风险管理策略与措施六、特殊药品的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2.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3.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管理七、药品知识产权保护1.药品专利的申请与保护2.药品商标的保护3.药品商业秘密的保护八、药品监管执法与处罚1.药品监管执法的依据与程序2.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3.药品监管执法的改进与展望正文:一、药事管理与法规的概述药事管理是指对药品的研发、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系列措施。

药事管理的重要性在于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药品法规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药品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药品研发与管理药品研发的基本要求包括遵循伦理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合规开展临床试验等。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各期临床试验有不同的目的和规定。

药品注册与审批流程包括申报、受理、审评、审批、注册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药品生产、经营与流通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可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企业建立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流通环节的管理主要包括药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规范操作。

四、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药品说明书是药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应包含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

2024年浅析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

2024年浅析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

2024年浅析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药品名称是指用于标识药品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的词汇或词组。

药品名称的主要功能是帮助消费者识别药品,了解其成分、功效和使用方法。

商标权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药品市场中,药品名称和商标权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们对于药品品牌的建立、市场推广和消费者认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药品名称和商标权之间往往存在潜在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源于药品名称的通用性和商标权的专有性之间的矛盾。

药品名称通常要求简洁、易懂,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而商标权则要求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因此,当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在表达方式或内涵上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纠纷。

冲突的产生原因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命名规范不统一。

目前,各国对于药品名称和商标命名的规定和标准尚未完全一致,导致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和冲突。

利益驱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药品生产企业和商家往往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通过不当手段侵占他人商标权,或将药品名称与已有商标混淆,导致冲突产生。

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对药品信息和市场动态的掌握有限,难以有效识别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差异,从而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冲突的影响分析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对各方利益和市场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首先,冲突导致药品品牌形象受损,降低了消费者对药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

其次,冲突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

最后,冲突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利于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冲突解决方法针对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方法: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药品名称和商标命名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监管力度。

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名称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药经营企业品标识管理制度

药经营企业品标识管理制度

药经营企业品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经营企业品标识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保护商标持有人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药经营企业品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合法、规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内容:本制度所称品标识,指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的商标、注册商标、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标识。

第五条原则:品标识管理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规范、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责任: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药经营企业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品标识的真实、合法、规范。

第七条处罚:对于违反品标识管理制度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失信药品生产经营者名单,限制或停止其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审批:药品的品标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文号进行标识。

第二章品标识管理第九条真实性:药经营企业应对药品品标识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条合法性:药经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准确性:药经营企业应确保品标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不得发生错标、错批、漏标、错唛等情况。

第十二条规范性:药品品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出现错误、模糊、杂乱等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检查内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经营企业品标识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品标识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

第十四条检查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查、监督抽样检验、抽检、举报等方式进行品标识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义务:药经营企业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品标识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监管措施:对于发现的品标识问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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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他人的商标相混 同
显著性
商标能吸引消费者认牌 购物,给经营者带来丰 厚的利润
价值性
独占性
注册图标所有人对其商 标具有专有权、独占权
特征
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 工具
竞争性
依附性
只有附着在商品上用来表明 商品来源并区别其他同类商 品的标志才是商标
分类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知名商标
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
构成 平面商标 立体商标
使用对象
作用功能
知名度
是否注册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联合商标
注册商标
一般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
平面商标 数字商标以及文字和图形结合的 组合商标
立体商标
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者表示服
务特征的外形组成的商标
用于服务行业,以便于其他 服务行业想区别的标记
药品商标
药品商标
特殊要求
医药行业的属性即健康
消费者
政府部门
标的规范化管理 ,监督药品 质量,稳定我国医药经济发 展,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Chapter 3
药品商标权
目 录 / contents
01
药品商标权的定义
02
药品商标注册
03
药品商标权的内容
定义
药品商标权是指医药商标所有人对其在国家商标局 依法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是获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审理情况
2006年1月27日,商标局发出《关于“丁桂”商标有关问题
的批复》(商标案字[2006]第13号,以下简称《批复》),认
定三楚公司侵权。2006年2月23日,三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就《批复》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4月12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予以维持。2006年 7月6日,三楚公司 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局,2006年9月1日,法院作出一
“ ”是“注册”的英文“register”的缩写, 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为该商标已在国 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 过,成为注册商标。
“TM”是英语单词“Trade Mark”首写字母 的缩写。TM标志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 它与R不同,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 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 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 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 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药品商标权的维护
药品商标权的维护,主要是指药品生
产经营者通过正确使用商标和加强商
标管理,维护企业商标的信誉和形象, 提升上报的价值,防止商标被通用化, 维护企业对于注册商标长期稳定的专 用权,以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
药品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
01
03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 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02
04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 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商标通过续展注册可得到永久 性保护
案例分析
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药品名称冲突引起的一起 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大致如下: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是山西亚宝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公司”) 2002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片剂、贴剂、膏剂商 品,商标专用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2005年8月,亚
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 的《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 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 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 为限。
药品商标注册的条件
药品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禁止性规定
01
必须与医药行业属 性相吻合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时应当附
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02 03 04
药品商标不得使用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标叙述性
词汇多,不易把 握
功能与作用
生产企业
药品 表彰药品来源、广告宣传;
消费者
政府部门
凝聚企业经营中积累的商誉;
创新专利药品配合以商标保 护,是医药企业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策
性、安全性、生命性。 药品商标不得使用对药 品特征具有直接描述性 的文字,否则容易使药
01 02 03 04
必须与医药行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相吻合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时应当 附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商标不得使 用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标叙述性词汇 多,不易把握
品商标同药品通用名称
造成混淆,可能造成医 生和患者的误用。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时, 应当附送药品监督管理
01
必须与医药行业属 性相吻合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时应当附
02 03
04
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商标不得使用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标叙述性词汇 多,不易把握
药品商标是企业和企 业产品的信誉、质量、 安全、有效的代名词。 所以,药品商标叙述 性词汇多,不易把握, 商标标志的设计,一 定要从企业的自身形 象出发,使药品商标 真正能够体现企业的 精神理念。
药品商标保护
黄子涵 卢雪 李天娇 周珺瑶
START
Contents
目录
商标简介 药品商标
01 02
03
04
药品商标权
药品商标侵权的保护


brand
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将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 服务与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 开来的,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商标的构 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 标志或颜色组合,也可以是上述这些要素的组 合。
略。
生产企业
药品
对于药品,药品商标又是
消费者
政府部门
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
是药品质量的保证。名牌
药品,意味着质量、承诺 着信誉、象征着市场。
生产企业
药品 区别商品,标示质量:
消费者
政府部门
消费者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所 代表的药品质量和厂家信誉, 正确地选择使用安全有效的
药品。
生产企业
药品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医药商
药品商标权的内容
01 专有使用权
02 禁止权
03 转让权
04 许可权
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 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
指药品商标权人在法律 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
的医药商品或服务上使 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 用为代价,通过合同的方 用的核准注册商标的权 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商标 册商标有偿或无偿转让 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 利 专有权的权利 的权利 标的权力
03
04
仅仅直接表示药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 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注册,但是经过 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除外
药品商标注册的流程
药品商标注册的使用
药品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 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专用权以 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 为限。药品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 还须遵守药品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 27条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 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 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 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 一。”
宝公司向武汉市工商局投诉称:武汉市三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楚公司”)在其生产的治疗儿童腹泻的“腹泻贴”上使用了“丁桂宝”、“丁 桂姜”字样,并在其右上方标注“TM”(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
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
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 权)。标记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准确定性,湖北省工商 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湖北省工商局关于“丁桂宝”商标是否侵犯”丁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示》。
01
必须与医药行业属 性相吻合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时
部门发给的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且必须经过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审批注册后方可使用。
02 应当附送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 03 04
药品商标不得使用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标叙述性词汇 多,不易把握
药品通用名是国家核定的药 品法定名称,与国际通用的 药品名称、我国药典及国家 药品标准中的名称一致,是 多家企业生产共同使用的约 定俗成的名称,是反映该药 品的适应症、主要原料的名 称。这些名称用于指导生产 企业、医生、患者使用,不 能由任何一家企业注册。因 此,药物通用名不能作为商 标注册。
3.自我保护和消费者的社会保护 商标权人通过配备商标管理人员,采用各种预防措施,在 发生侵权时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题主保护请求。 商标权人的自我保护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没有 商标权人自我保护的配合,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难以启动 和运行。 消费者的维权打假行为,对商标权也可起到间接的保护作 用。
审判决,维持商标局的《批复》。
药品商标保护的三种形式
医药商标侵权的保护,包括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自我保
护和消费者的社会保护。
1.行政保护 医药商标侵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商标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 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2.司法保护 医药商标侵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 理商标侵权案件,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
药品商标侵权的保护
药品商标侵权
医药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有效 的医药商标专用使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五种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 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 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 等便利条件的; (3)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使用 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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