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固定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一种重要信贷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适用于企业购置房屋、厂房、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种生产经营资产的需要。
为保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并做到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定本《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一、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以保证贷款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精细化。
1. 抵押质押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物业或质押品作为担保来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物业或质押品进行评估、核实其所有权和可行性。
针对这类贷款,银行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物业或质押品的管理。
2. 押汇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货物或者贸易权利作为基础资产,企业向银行提出押汇贷款申请,银行发放资金后收回押汇凭证。
银行在发放押汇类贷款时需要先评估货物或贸易权利价值,确保其质量和可行性,然后审核企业的贸易合法性和信用状况,最后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1. 在审批各项信贷手续时,必须严格贯彻“五大原则”即:审批为人,风险为本;合法合规,信用至上;审批程序,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审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详尽;审批工作,应贯彻“三审三核”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为了避免资金占用过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银行在制定分期贷款方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避免超负荷负债;2.按贷款分期分批逐步发放,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3.贷款分期信息在银行内部需予以详细记录和统计管理。
3. 全程跟踪贷款风险,定期审核贷款项目的偿还状况。
银行在对贷款项目偿还状况进行评估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等。
三、风险控制由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特殊性和周期性较长,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十分必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2.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本次修订总体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并对相关制度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 年第2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由本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本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贷款合法合规,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不得绕开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条件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本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12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本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及其项目。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授信对象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对象,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七条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为项目融资,应审慎授信:(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贷款金额应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资质以及我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一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ⅩⅩ银行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优质信贷业务,增强我行信贷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多样化用途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适用于公司客户在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或股东借款(非股本权益性投入)。
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置换建设该特定资产形成的银行贷款、以及用于该特定资产装修、维护等日常经营周转。
第四条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的管理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
(三)所经营的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有合法、完整、独立的特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五)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审计,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六)信用评级符合我行授信指引要求。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的特定资产主要包括:(一)能获取合法收费收入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以下简称公路)。
(二)能获取合法收费收入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基础设施)。
(三)能获取合法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的营利性不动产,包括写字楼、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其中商用房建筑面积应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类银行、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包括建筑工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谨慎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加强风险防范,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开展风险管理和评估,确保贷款回收率和贷款质量。
第六条对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追缴贷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通过评估、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并应当有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和内部管理体系。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据市场需求和借款人信用评价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九条在审查贷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防范“灰色借贷”和非法融资等风险。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中发现的造假、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贷前调查、风险评估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体系,对资金流向、业务数据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及计提坏账准备,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对于发生违约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权益,并通过司法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信用记录互通机制。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监督与管理,应当遵循“稳妥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遵守“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操作,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五条需要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第六条客户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当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贷款申请书、用途说明、抵押品资料等。
第七条银行接到客户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审,审核客户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初审通过后,银行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了解抵押品情况。
第九条现场考察完成后,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贷款申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第十条银行经风险评估后决定同意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期限等条款。
第十一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客户应当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当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跟进客户经营情况,保障贷款的正常回收。
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操作流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区分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监控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贷款质量。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定义、适用范围、贷款条件、贷款审核流程、还款方式等内容。
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方面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一、定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用于购买、建造或改造固定资产的贷款。
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不同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贷款条件银行在审批固定资产贷款时,应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综合考虑。
具体贷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状况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是评估其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
银行应该评估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等,并将其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依据。
2. 还款能力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是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的关键指标。
银行应该评估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并考虑其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3. 担保情况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物(如房产、机器设备等)作为贷款的担保是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的重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根据担保物的价值、流动性等进行评估,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担保物。
四、贷款审核流程银行在审核固定资产贷款时,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一般的审核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银行递交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包括申请表、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2.审核: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
3.上报: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上报至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4.审批:相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最终决策。
5.批准:一旦贷款申请审批通过,银行将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6.监督: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还款信息和财务报表。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中国银行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修建、改建及扩建企业固定资产的贷款。
为了有效管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保证银行金融风险的可控性和安全性,银行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一、贷款申请和实施
1. 申请方向银行提供项目概要,包括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概况等信息。
2. 银行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对其资信状况、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
3. 银行需要对融资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获得的货币价值。
4. 银行需要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
5. 银行与客户确认融资方案和贷款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
6. 银行应落实相关贷款资料的储存和保管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二、还款管理
1. 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案,对客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2. 银行将定期核对贷款余额和利息收益,及时调整贷款与利息利率,降低贷款风险。
3. 银行需要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贷款还款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控制,避免贷款违约和资产流失。
4. 银行应落实抵押质押物的查验、评估、监督以及解除抵押质押的程序,以保障银行权益。
5. 银行在发现贷款违约和资产欺诈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约客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
1. 银行需要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整个贷款风险管理体系的监督和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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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政策,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合规用途,不得以一笔贷款对应两个及以上项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申请金额应符合本行资本约束及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及控制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已建xx项目的再融资不得超过项目当前的负债性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应以合理测算的借款人(或项目)未来收入现金流情况具体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贷款方式及担保要求第十三条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一)信用;(二)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三)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四)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
上述项目资产包括项目形xx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形xx的收费权等所有符合法定抵(质)押条件的资产。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一)借款人符合本行信用贷款的一般条件;(二)以借款人整体现金流还款,且不属于项目融资;(三)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融资至少应当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押”的方式。
对建设及建xx风险较大的项目,本行不承担建设期风险,在项目建设期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方式,其中“其他担保”除项目发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尚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六条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对项目经营施加影响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但股权价值在计算担保率时不应计入。
第十七条借款人不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不满足本行担保率规定的,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或“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的方式。
第十八条以本贷款形xx固定资产及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原则应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本行须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不能xx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本行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类,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执行固定利率。
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单方面提前还款的,应于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对于借款人因经营现金流富裕而提前还款的,原则可不收取补偿费;对于借款人通过其他银行或其它融资方式再融资而提前还款的,须支付补偿费。
借款人未于提前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的,应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办理之前应原则由经办行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级。
对能够提供经本行认可且变现、代偿能力强的担保的,可不要求强制评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流程分为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价、申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一节受理与尽职调查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资格审查;(二)申请额度初核,如出现贷款申请与额度授信不一致、额度不足等,应及时调整;(三)收集基础材料并做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后,应开展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一)调查借款人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础资料及项目基本情况(借款人应明确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以及项目陈述的可靠性);(二)持续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含项目法定手续取得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项目现金流、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形xx后流动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预期可行性等);(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含资金投入及来源);(四)项目承包商、设备制造商、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方以及项目产品核心用户等项目相关方的资信和实力;(五)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调查。
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按照本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规范形xx贷款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核。
第二节风险评价第二十七条在对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进行风险评价基础上,尚需对项目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及项目保险等内在因素,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进行现金流偿债能力风险评价。
第三节申报与审批第二十九条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尽职调查及项目评估情况提交调查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xx审查报告;一并提交审批。
第三十条本行各级信审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及确定贷款实施方案。
第四节合同签订第三十一条审批完xx后,客户经理根据已确认的合同要素按照本行标准合同使用管理规定填写合同。
第三十二条格式文本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承诺费、补偿费标准;(二)贷款担保、发放与支付方式,以及提款条件;(三)贷款发放与还款帐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帐户及对帐户的监控措施;(四)借款人承诺;(五)风险处置方式及违约条款;(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所使用合同均应为本行所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若有双方所约定内容格式合同未涵盖的要素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
第五节发放与支付第三十四条客户经理岗及放款岗分别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和审核;对公会计负责贷款的上帐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贷款发放是指本行将贷款由内部贷款账户划至借款人存款账户的过程;贷款支付是指借款人存款账户内的借款资金对外支付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用于办理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帐户或专门帐户,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七条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九条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贷款支付审核内容包括:(一)明确支付金额、时间、对象、方式及经办账户;(二)上述支付内容与申请提交的交易合同的一致性;(三)交易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四)合同项下商品达标情况的判断(只针对复杂项目融资,合同中已明确采购商品的标准)。
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
第四十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1、与第三方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务合同和(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2、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交易合同+付款凭证;3、书面提款申请。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1、借款人提交的商务合同和(或)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将原件退还借款人;2、借款人申请的支付事项与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认为可以支付的,提出初审意见,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客户经理或经营主责任人认为不能支付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