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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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10-6-111:14:28【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
(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耗、减排的要求;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
(五)项目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六)项目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率,贷款偿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
(七)对影响项目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
(八)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九)单项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财政能力。主要分析GDP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等。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部门同意偿还项目建设贷款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贷款条件落实。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贷前条件。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按要求到位,项目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项目资本金已按约定的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项目建设有关证照应办理齐全。
第十七条贷款支付管理。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开户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开设贷款支付回笼专户,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开户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支付凭证主要包括:
(一)土建工程类: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服务类: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八条严格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对总投资减少的,应相应
调减项目贷款,不得减少项目资本金;导致总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应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弥补。对不能追加项目资本金的,不得追加项目贷款。如出现减少项目资本金,非经营性项目补贴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担保方式或抵(质)押标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开户行应暂缓贷款发放,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项目建设竣工后,有权审批行应及时进行项目后评价,应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后评价结论作为后续信贷支持的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投产后监督。项目投产运营后,应重点关注主要设备运转情况、生产达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监测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要求加强项目监督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
第二十条贷款展期。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台帐管理。开户行应逐项目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台帐,客户经理要逐笔序时记录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本息的收回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简称配套流动资金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指为满足项目投产第1年内营运资金需求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还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应纳入借款人一般融资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二)一般应在项目投产前单独报批。项目在1年内可投产或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发放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可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报批。
(三)贷款额度应按照项目评估测算的流动资金、资本金比例确定,并根据项目达产率、项目产品市场状况、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等合理调整。
(四)应根据项目实际投产进度发放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或完成情况、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技术及市场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严重偏离且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得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五)对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改建类项目或不需投入营运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类项目,不得发放配套流资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开发性贷款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