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固定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一种重要信贷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适用于企业购置房屋、厂房、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种生产经营资产的需要。
为保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并做到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定本《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一、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以保证贷款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精细化。
1. 抵押质押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物业或质押品作为担保来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物业或质押品进行评估、核实其所有权和可行性。
针对这类贷款,银行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物业或质押品的管理。
2. 押汇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货物或者贸易权利作为基础资产,企业向银行提出押汇贷款申请,银行发放资金后收回押汇凭证。
银行在发放押汇类贷款时需要先评估货物或贸易权利价值,确保其质量和可行性,然后审核企业的贸易合法性和信用状况,最后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1. 在审批各项信贷手续时,必须严格贯彻“五大原则”即:审批为人,风险为本;合法合规,信用至上;审批程序,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审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详尽;审批工作,应贯彻“三审三核”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为了避免资金占用过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银行在制定分期贷款方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避免超负荷负债;2.按贷款分期分批逐步发放,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3.贷款分期信息在银行内部需予以详细记录和统计管理。
3. 全程跟踪贷款风险,定期审核贷款项目的偿还状况。
银行在对贷款项目偿还状况进行评估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等。
三、风险控制由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特殊性和周期性较长,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十分必要。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 1 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和限额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章贷款管理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第二条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银行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负有风险控制职责,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开展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审核、审批、批准、放款和监管等环节,确保固定资产贷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银行应加强风险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减少风险,确保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正常运营。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和限额第六条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具有法律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三)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符合银行的规定;(四)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符合银行的规定;(五)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六)借款人同意银行针对其业务实行必要的监管、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的限额:(一)单笔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净资产的五成;(二)借款人的总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五成。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用款计划和担保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
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有效证件;(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三)拟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方案、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四)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征信报告。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和担保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控制,提供针对性意见并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建设或改造固定资产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应遵循合规、风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流向合法合规。
第四条
企业或个人在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信息,并承诺按时还款。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或个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资金需求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第七条
金融机构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后,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还款跟踪,确保贷款本息按时收回。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监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固定资产贷款定义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投资购置、修缮固定资产的贷款业务。
四、贷款条件1. 借款人资质: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健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
2. 担保物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应有充足的担保物,担保形式可以为抵押、质押等,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 贷款用途:借款人购置、修缮固定资产必须是在合法范围内,不得用于投机、赌博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
五、贷款审批流程1. 提出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资料审核: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格、担保物等进行审核,评估贷款风险。
3.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
4. 审批决策:金融机构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做出贷款审批决策。
5. 签订合同:经过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六、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应根据市场利率形势和风险评估确定。
2.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偿还本息。
七、贷款管理1. 资金监管:金融机构应做好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2.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对固定资产贷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八、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2. 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以上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定义、适用范围、贷款条件、贷款审核流程、还款方式等内容。
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方面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一、定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用于购买、建造或改造固定资产的贷款。
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不同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贷款条件银行在审批固定资产贷款时,应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综合考虑。
具体贷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状况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是评估其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
银行应该评估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等,并将其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依据。
2. 还款能力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是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的关键指标。
银行应该评估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并考虑其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3. 担保情况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物(如房产、机器设备等)作为贷款的担保是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的重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根据担保物的价值、流动性等进行评估,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担保物。
四、贷款审核流程银行在审核固定资产贷款时,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一般的审核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银行递交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包括申请表、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2.审核: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
3.上报: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上报至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4.审批:相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最终决策。
5.批准:一旦贷款申请审批通过,银行将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6.监督: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还款信息和财务报表。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拟承贷的融资总额度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调查、谁组织评估”、“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办理流程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第六条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0.10.27•【文号】农发行字[2000]19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发行字[2000]1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85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2000年固定资产购置指标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现将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发展银行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与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采购委员会和采购办公室。
采购委员会由行长、财会、监察、稽核和物品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是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辖内采购管理办法、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并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采购办公室设在财会部门,采购办公室由采购委员会组成部门的人员组成,是采购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日常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采购计划,收集、统计、发布采购信息,对集中采购进行发标、评标、定标、组织履约验收和货款的结算等工作。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以下两种:(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贷款;(二)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项目的贷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本行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对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本行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评审指引。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地区固定资产贷款的放款审查。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9-01-03 执行日期:1989-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效益,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列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营工业、国营农办工业、国营商办工业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固定资产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对固定资产贷款,从项目初选、评估到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监督、收回及效益考核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计划;坚持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事;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估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种类、用途和期限第五条基本建设贷款。
用途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购置设备及部分土建“三材”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个别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六条技术改造贷款。
用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农村电力工业贷款。
限用于小型水电、火电、热电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及部分土建资金的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统一的贷款利率,并定期收息。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三章项目贷款的申请和审查评估第十条企业向农业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二、实行独立核算,已在或愿意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三、能落实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四、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有符合规定的财产抵押和担保措施,并参加财产保险。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8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8日农发行字[2001]18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农发行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农发行字[2001]13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农发行字[2001]107号)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管理,有效控制基建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基建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发展银行基建是指系统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培训用房。
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迁建、改建、购买等。
基建管理是指对建设项且从申请立项到交付使用或付款购买整个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基建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
各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实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建筑面积”四控制的目标。
第四条农业发展银行基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农发银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品创新整合。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修建、改建及扩建企业固定资产的贷款。
为了有效管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保证银行金融风险的可控性和安全性,银行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一、贷款申请和实施
1. 申请方向银行提供项目概要,包括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概况等信息。
2. 银行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对其资信状况、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
3. 银行需要对融资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获得的货币价值。
4. 银行需要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
5. 银行与客户确认融资方案和贷款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
6. 银行应落实相关贷款资料的储存和保管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二、还款管理
1. 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案,对客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2. 银行将定期核对贷款余额和利息收益,及时调整贷款与利息利率,降低贷款风险。
3. 银行需要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贷款还款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控制,避免贷款违约和资产流失。
4. 银行应落实抵押质押物的查验、评估、监督以及解除抵押质押的程序,以保障银行权益。
5. 银行在发现贷款违约和资产欺诈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约客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
1. 银行需要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整个贷款风险管理体系的监督和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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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定义1.固定资产: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管理活动并具有持续使用功能、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价值较高的实物资产。
2.贷款方:指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
3.借款方:指接受贷款支持的企业。
第二条贷款用途1.借款方应以贷款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改造、升级、维修等相关事宜。
2.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法买卖、赌博等行为。
第三条贷款额度1.贷款方根据借款方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2.借款方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确定贷款额度并进行使用,不得超出贷款额度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还款方式1.借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确保还款能力。
第五条利率和费用1.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2.借款方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手续费、担保费等费用。
第六条贷款管理1.借款方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按照约定使用、维护固定资产。
2.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违约处理1.若借款方逾期未还款,贷款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方责任,并计收逾期利息。
2.借款方还款能力出现重大问题,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其他1.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履行的真实性、合法性。
2.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以上内容自双方共同商讨后生效。
借款方(盖章)贷款方(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一条定义1.固定资产: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管理活动并具有持续使用功能、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价值较高的实物资产。
2.贷款方:指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
3.借款方:指接受贷款支持的企业。
第二条贷款用途1.借款方应以贷款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改造、升级、维修等相关事宜。
2.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法买卖、赌博等行为。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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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10-6-111:14:28【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
(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耗、减排的要求;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
(五)项目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六)项目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率,贷款偿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
(七)对影响项目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
(八)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九)单项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财政能力。
主要分析GDP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等。
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部门同意偿还项目建设贷款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贷款条件落实。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贷前条件。
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按要求到位,项目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项目资本金已按约定的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项目建设有关证照应办理齐全。
第十七条贷款支付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开户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开设贷款支付回笼专户,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开户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支付凭证主要包括:
(一)土建工程类: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服务类: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八条严格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对总投资减少的,应相应
调减项目贷款,不得减少项目资本金;导致总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应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弥补。
对不能追加项目资本金的,不得追加项目贷款。
如出现减少项目资本金,非经营性项目补贴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担保方式或抵(质)押标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开户行应暂缓贷款发放,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
项目建设竣工后,有权审批行应及时进行项目后评价,应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
后评价结论作为后续信贷支持的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投产后监督。
项目投产运营后,应重点关注主要设备运转情况、生产达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监测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要求加强项目监督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
第二十条贷款展期。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台帐管理。
开户行应逐项目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台帐,客户经理要逐笔序时记录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本息的收回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简称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指为满足项目投产第1年内营运资金需求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还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应纳入借款人一般融资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二)一般应在项目投产前单独报批。
项目在1年内可投产或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发放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可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报批。
(三)贷款额度应按照项目评估测算的流动资金、资本金比例确定,并根据项目达产率、项目产品市场状况、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等合理调整。
(四)应根据项目实际投产进度发放贷款。
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或完成情况、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技术及市场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严重偏离且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得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五)对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改建类项目或不需投入营运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类项目,不得发放配套流资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开发性贷款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