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一)应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二)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后评价。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仅限总行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办理.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条件第五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国家对拟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八)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资本金已到位(具体资本金本例为: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河内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九)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当日企业登记信息表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立项文件;(六)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批文和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及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协议;(七)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八)贷款担保和其他保证措施证明资料。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固定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一种重要信贷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适用于企业购置房屋、厂房、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种生产经营资产的需要。
为保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并做到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定本《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一、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以保证贷款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精细化。
1. 抵押质押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物业或质押品作为担保来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物业或质押品进行评估、核实其所有权和可行性。
针对这类贷款,银行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物业或质押品的管理。
2. 押汇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货物或者贸易权利作为基础资产,企业向银行提出押汇贷款申请,银行发放资金后收回押汇凭证。
银行在发放押汇类贷款时需要先评估货物或贸易权利价值,确保其质量和可行性,然后审核企业的贸易合法性和信用状况,最后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1. 在审批各项信贷手续时,必须严格贯彻“五大原则”即:审批为人,风险为本;合法合规,信用至上;审批程序,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审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详尽;审批工作,应贯彻“三审三核”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为了避免资金占用过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银行在制定分期贷款方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避免超负荷负债;2.按贷款分期分批逐步发放,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3.贷款分期信息在银行内部需予以详细记录和统计管理。
3. 全程跟踪贷款风险,定期审核贷款项目的偿还状况。
银行在对贷款项目偿还状况进行评估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等。
三、风险控制由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特殊性和周期性较长,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十分必要。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㊂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㊁审慎经营㊁平等自愿㊁公平诚信的原则㊂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㊂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㊁行业㊁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㊂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㊁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㊁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㊂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㊁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㊁土地㊁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㊁完整㊁有效㊂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㊂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㊂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完整性和有效性㊂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㊂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㊁项目发起人㊁项目合规性㊁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㊁项目产品市场㊁项目融资方案㊁还款来源可靠性㊁担保㊁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㊂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㊁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㊂第四章 合同签订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㊁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㊂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㊁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㊁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㊂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㊁期限㊁利率㊁用途㊁支付㊁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㊂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㊁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㊂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㊂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㊁真实㊁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㊁分立㊁股权转让㊁对外投资㊁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㊂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㊁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㊁未遵守承诺事项㊁申贷文件信息失真㊁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㊂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㊂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㊂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㊂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㊂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㊂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㊂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㊂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㊂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㊂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㊁凭证查验㊁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㊂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㊂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㊂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㊁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㊁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㊂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㊂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㊂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㊂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㊂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㊂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㊂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㊂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㊂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㊂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㊂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㊁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㊂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㊁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㊁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㊂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㊂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㊂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㊂。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贷款金额应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资质以及我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遵守“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操作,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五条需要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第六条客户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当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贷款申请书、用途说明、抵押品资料等。
第七条银行接到客户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审,审核客户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初审通过后,银行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了解抵押品情况。
第九条现场考察完成后,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贷款申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第十条银行经风险评估后决定同意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期限等条款。
第十一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客户应当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当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跟进客户经营情况,保障贷款的正常回收。
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操作流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区分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监控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贷款质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中国银监会公告日期 2009-07-27作者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定义、适用范围、贷款条件、贷款审核流程、还款方式等内容。
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方面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一、定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用于购买、建造或改造固定资产的贷款。
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不同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贷款条件银行在审批固定资产贷款时,应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综合考虑。
具体贷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状况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是评估其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
银行应该评估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等,并将其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依据。
2. 还款能力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是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的关键指标。
银行应该评估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并考虑其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3. 担保情况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物(如房产、机器设备等)作为贷款的担保是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的重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根据担保物的价值、流动性等进行评估,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担保物。
四、贷款审核流程银行在审核固定资产贷款时,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一般的审核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银行递交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包括申请表、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2.审核: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
3.上报: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上报至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4.审批:相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最终决策。
5.批准:一旦贷款申请审批通过,银行将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6.监督: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还款信息和财务报表。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2023修正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易转化为现金的长期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器等。
为了满足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提供固定资产贷款。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制定本《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 定义- 固定资产:指企业长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易转化为现金的资产。
- 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建设、改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 借款人:指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 贷款机构:指提供固定资产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3. 申请与审批3.1 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人;-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提供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合法出资证明及相关证件。
3.2 申请材料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表;- 贷款用途说明;- 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联系复印件;- 贷款还款能力证明;- 相关合同、方案及验收报告。
3.3 审批程序贷款机构收到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 贷款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和真实有效;2. 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3.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4. 发放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
4. 贷款管理4.1 贷款额度和利率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4.2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金额相同,包括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每期还款本金相同,利息逐期减少;- 按季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4.3 贷款监管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逾期还款、欺诈等问题。
对于严重逾期的借款人,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cc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关于实施本办法的产品范围《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并按用途将其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含土地储备贷款)等产品品种。
对于日后需要专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总行将在《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二、关于贷款发放和付款审核的帖子银监会制度要求各行“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独立系指独立于信贷经营岗。
目前我行的贷款发放审核岗已经做到与经营岗位分离,新制度实施后可继续由贷款发放审核岗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
在新系统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量增加,各分行可以将一定金额内的非首次发放和支付审核从当前的四步改为CC两步,即客户经理进行初始审核后,将由贷款发放和支付审计岗进行审计,而不由其各自的主管进行审计。
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分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独立确定,报总行备案。
在保证岗位独立的前提下,各分支机构可自行探索提高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效率的途径,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三、关于贷款人的委托支付在贷款人受托支付下,借款人应提交证明其支付事项真实存在的交易资料(一般为商品(劳务)合同或发票),贷款发放前需要对借款人的支付事项进行逐笔审核,确保其支付对象与提交的交易资料一致,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并应根据情况主动分析其支付事项是否为贷款项目所需。
贷款发放和支付批准后,按照《贷款支付通知》的格式填写《贷款支付通知》,并一并提交会计部。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于贷款发放后需要及时支付,原则上不能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因此应主要采用汇兑和主动付款支票的方式对外支付。
四、关于借款人的独立付款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允许贷款发放后的贷款转存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但此模式下仍需要支付审核。
具体的做法是:借款人在提款时以清单的形式说明该次提款的计划用途,经办行在放款前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清单中没有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金额标准(小额支付标准)的事项。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类银行、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包括建筑工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谨慎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加强风险防范,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开展风险管理和评估,确保贷款回收率和贷款质量。
第六条对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追缴贷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通过评估、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并应当有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和内部管理体系。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据市场需求和借款人信用评价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九条在审查贷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防范“灰色借贷”和非法融资等风险。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中发现的造假、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贷前调查、风险评估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体系,对资金流向、业务数据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及计提坏账准备,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对于发生违约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权益,并通过司法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信用记录互通机制。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监督与管理,应当遵循“稳妥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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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 年第2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由本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本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贷款合法合规,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不得绕开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循环使
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条件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本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12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本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及其项目。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授信对象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对象,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七条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为项目融资,应审慎授信: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八条授信对象申请本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符
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本行规定的以下授信条件:
(一)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一般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符合本行资格要求的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并具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四)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办妥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五)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六)已经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