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如何变为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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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边沁与密尔

功利主义边沁与密尔

功利主义边沁与密尔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强调行为的正确与否应该根据其结果或后果来评判。

在功利主义的框架下,一个行为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它能够产生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而被认为是错误的,如果它会导致最大的痛苦或最大的损害。

边沁(Jeremy Bentham)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是功利主义的两位重要代表,他们对功利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发展。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他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即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应该根据它能够产生的最大幸福程度来评判。

边沁认为,幸福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所有的行为都应该以追求最大幸福为出发点。

他将幸福定义为“快乐的总和减去痛苦的总和”,并提出了一种计算幸福的方法,即通过对行为的后果进行量化,来确定其对幸福的贡献程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强调了个体的幸福和利益,他认为每个人的幸福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没有人的幸福比其他人的幸福更重要。

与边沁相比,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他认为边沁的功利主义过于简单和机械,忽视了人类的复杂性和精神层面的需求。

密尔提出了“质量幸福原则”,即幸福不仅仅是数量的问题,还涉及到幸福的质量。

他认为,人类的高级欢乐比低级欢乐更有价值,因此应该追求高级欢乐而不是简单追求快乐的数量。

密尔还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个体应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有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体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但他们的共同点是都强调了行为的后果和结果。

他们认为,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应该根据其对幸福和利益的贡献来评判,而不是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或动机。

他们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伦理学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提供了一种可以量化和评估行为的方法,为人们的行为决策提供了指导。

然而,功利主义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一方面,功利主义强调了结果的重要性,但忽视了行为的本身是否道德。

有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性不仅仅取决于其结果,还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幸福 (人类情感)划分为四个维度,满足、快乐、投入、意义。

幸福 (人类情感)划分为四个维度,满足、快乐、投入、意义。

幸福 (人类情感)幸福,是指一个人的需求得到满足而产生喜悦快乐与稳定的心理状态。

幸福感=R*满足感(R:幸福商)。

幸福划分为四个维度,满足、快乐、投入、意义。

每个维度的幸福都是好的,但是将浅层次的快乐转化为深远的满足感和持久的幸福感是一件益处更大的事情。

对于幸福的诠释涉及了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等多个学科。

幸福是在不幸之中解脱和以后与之形成对比才能感觉得到。

幸福,是在一定温饱和安全条件基础上,在社会生态环境下,拥有能产生幸福感的要素、机制、动力的生活和生活状态 。

幸福是一种主观感受,但是又与客观因素密切相关,它的发展变化表现为个体的特殊性,但它又在社会成长中遵循着普遍的客观规律,它既受内部因素影响,又受外部因素制约,涉及自然、社会、心理等方方面面。

幸福感(I)=R*满足感(R:幸福商),幸福(S)=幸福感(I)*时间(T)。

……我们深知“所谓人生的意义,全凭我们对于人生的了解”,而不是每天醒来就要奔跑的狮子、也不是每天醒来就是奔命的羚羊。

其实生活中的幸福很简单,不是金钱,不是权力。

而是小小的一些小事,家人能在一起吃饭是幸福,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就是幸福。

每个人身边都有幸福,只是还没有去发现。

幸福有时候只是那一瞬间的感动,会让一个人一直痴迷于此,幸福就是满足,幸福就是知足!一个人只有主动去找寻幸福,才会得到它。

中西哲学家对“幸福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精神的快乐为幸福”;有的主张“个人的快乐为幸福”;有的主张“全体的快乐为幸福”。

要素爱与被爱有的人虽然家财万贯,可是在茫茫人海中却没有遇到自己真正深爱的女孩,因此单纯以钱来评价一个人是否幸福是错误的。

一个男孩,在茫茫人海中幸运的遇到了真正深爱的女孩,和这个女孩彼此相爱、彼此依恋、彼此关心、彼此知心、一起生活,快乐的、健康的相守到百岁,这才是真正的幸福。

有一个心理测试:如果你深爱一个女孩,假如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此生无缘遇到这个女孩,但是可以有百亿元的家产,第二个选择:此生能在茫茫人海中遇到这个深爱的女孩,但是一辈子只能和她过普通的生活,你会怎样选择?安全感(1)情感的安全感:和所爱的人在一起,彼此深爱。

追求幸福权利 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追求幸福权利 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追求幸福权利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幸福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每个人都渴望过上幸福的生活。

不同的人对幸福的理解各不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然而,虽然幸福被认为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实现幸福的道路并不平坦。

本文将探讨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幸福的实现和副作用。

一、对幸福的理解幸福的定义因人而异,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都是独特的。

对于一些人来说,幸福意味着事业的成功和金钱的积累。

他们相信,通过取得成功和财富,他们能够获得安定和满足感,从而实现幸福。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幸福的理解更加深入,他们认为幸福是由内心的平静和满意感构成的。

这些人追求心灵的和谐,个人成长和人际关系的和睦,相信这才是真正的幸福。

二、追求幸福的权利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追求幸福是每个个体的天赋权利。

这是因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能够使自己快乐和满足的生活方式。

追求幸福的权利与自由选择的权利紧密相连,这是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基石。

正是这种权利使得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建立人生目标,并通过努力实现这些目标来获得幸福。

然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追求。

一方面,个人追求幸福的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另一方面,社会和法律也对个体行为进行着一定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幸福权利。

三、幸福的实现和副作用实现幸福并不是一条轻松的道路,它通常需要个人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克服困难。

无论是通过追求事业成功、经济独立,还是通过家庭的和谐和健康的身心状态,幸福都需要不断地追求和维持。

然而,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副作用。

一方面,过分追求幸福可能导致个人过度竞争和消极的心态。

当人们过分追求外在的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时,他们可能会为了达到目标而不择手段,丧失了原有的道德和人情味。

同时,对幸福的过度追求也可能导致个人过度焦虑和失落感,无法满足于现有的生活状态,因此永远无法达到真正的幸福。

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的句子

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的句子

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的句子1.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是一种自信的表现。

2.只有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才能活得更加开心。

3.每个人都有权利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4.不要为别人的期待而改变自己,只要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就好。

5.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就是最好的自我投资。

6.只有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才能真正地做自己。

7.永远不要忘记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这是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8.不要在意别人的眼光,只要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就好。

9.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是对自己最大的尊重。

10.只有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才不会后悔。

11.不管别人如何看待你,只要你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就够了。

12.有些事情可以忽视,但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绝对不应该。

13.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是永远不会过时的风格。

14.只有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才能散发出独特的魅力。

15.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是对生活最好的态度。

16.不要让外界的声音左右自己的选择,只要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就好。

17.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是对自己最好的礼物。

18.只有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才能真正享受生活。

19.不必追求完美,只要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就足够。

20.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是对自己的一种肯定。

21.只有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才能真正快乐。

22.不要活在别人的期待中,要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23.只有真实的自己才能让自己喜欢,要努力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24.不要因为别人的看法而改变,要坚定地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25.只有敢于做自己才能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26.不要羡慕别人的生活,要努力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27.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要发挥出来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28.改变只为让自己更幸福,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29.不要被社会规范束缚,要敢于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30.只有做自己才能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31.不要追求完美,要追求真实,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32.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特长,要发掘出来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论功利主义的刑法理论

论功利主义的刑法理论

论功利主义的刑法理论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追求最大幸福最大化或最大利益最大化。

在刑法领域中,功利主义被用来解决如何平衡社会正义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最大化整体利益的目标。

本文将探讨功利主义的刑法理论,并探讨其优点和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核心原则是追求最大利益最大化。

根据这一原则,刑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并预防和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

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刑法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最大幸福原则: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化整体社会的幸福感和福祉。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从而使整个社会受益。

2. 最大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包括受害者、社会大众和罪犯本人。

在权衡利益的过程中,应该追求最大化整体利益。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应该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确保刑罚的分配是公正的。

这意味着刑罚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以确保公平的惩罚和公正的复仇。

二、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优点1. 形成公正的刑罚体系:功利主义刑法理论通过追求最大化整体利益,可以帮助形成公正的刑罚体系。

刑罚的确定和执行应当依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保证刑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强调预防和治疗犯罪:功利主义刑法理论注重预防和治疗犯罪行为。

除了通过惩罚来制止犯罪活动外,功利主义主张通过矫正措施、康复措施和再教育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以避免再次犯罪。

3.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功利主义刑法理论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一个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局限性1. 忽视个体权利: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主要批评是其忽视了个体权利的重要性。

由于功利主义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个体的权利和尊严可能会被忽视或牺牲。

这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和不公正的刑罚。

伏尔泰的语录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伏尔泰的语录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伏尔泰的语录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伏尔泰的语录: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伏尔泰(Voltaire)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和作家。

他以其犀利的批判精神和独立思考而闻名于世。

伏尔泰的语录中,有一条非常有名的观点: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一观点代表了伏尔泰的个人主义和人权观念,同时也揭示了他对人类自由追求幸福不可剥夺的信念。

本文将逐一解析伏尔泰的语录,探讨其背后的思想含义。

首先,伏尔泰强调了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幸福作为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生最基本的目标之一。

无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文化背景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认为对自己而言最为幸福的生活。

这种权利基于人类的本质,即作为理性生物的人们渴望获得满足感和内心的平静。

伏尔泰的语录表达了对这种权利的肯定,强调了人类对幸福的追求是不可剥夺的。

其次,伏尔泰的语录体现了他的个人主义思想。

他认为每个人独立存在且具有多样性,无论其背景如何,都应该保留自主权和自由选择的权力。

这种个人主义观念与当时的封建制度和天赋神权思想形成鲜明对比。

在伏尔泰看来,人们应该摆脱束缚,追求自由和幸福。

他反对一切形式的压迫和不公正对待,主张个体的权利和尊严。

进一步地,伏尔泰的语录揭示了他对人权的关注和倡导。

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都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思想自由等。

伏尔泰主张建立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使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受任何限制或歧视。

他认为人权是不可侵犯的,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伏尔泰的语录还抨击了当时社会的不公正和偏见。

他反对对某些群体的歧视和剥夺权利的行为。

他批评了宗教迫害、政治专制和社会阶级的不平等等问题,呼吁消除这些不公正的现象,为每个人提供追求幸福的平等机会。

伏尔泰用他的批判精神和文字武器,对当时的社会现象进行了揭露和反思,为人权和平等立下了榜样。

与伏尔泰的语录相呼应的是他的行动。

他以自己的写作和活动,为人权和民主奋斗了一生。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申论作文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申论作文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申论作文全文共8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标题:【做个好公民,遵守法律】你们好,我是小明。

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关于遵守法律的事情。

你们可能会觉得这个话题很无聊,但请相信我,这真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哦!什么是法律呢?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规矩。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做一个好公民。

为什么呢?这就需要从"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这句话来讲起了。

这句话的意思是,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法律就像是国家送给人民的一件礼物,是为了我们好。

比如说,我们每天上学的时候,都要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要看红绿灯。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很危险,可能会出车祸。

所以国家制定了交通法规,就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安全。

再比如说,我们不能去偷东西或者打人,这显而易见对吧?因为偷东西和打人都会伤害别人,让别人感到痛苦。

所以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禁止这种行为,就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利益,让大家都能过上安康幸福的生活。

你看,法律虽然有很多条文,但它们都是为了我们好。

只要我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就一定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当然啦,有时候法律会限制一些我们的自由,让我们感觉不太自在。

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有什么问题,相反,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的限制,我们的生活才会有秩序,社会才会安定团结。

想象一下,如果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那会怎么样呢?人们就会为所欲为,强者残暴欺负弱者,到处是混乱和暴力。

我们谁也无法获得幸福和安全。

所以,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

它代表了国家对人民的关怀与保护,是代谋我们幸福的重要工具。

世界上虽然有各种各样的法律,但无论是哪一个国家,法律的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人民幸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这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美德。

只有大家都尊重法律,才能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

反过来,一个社会如果人们违法乱纪,那这个社会就会陷入动荡和混乱之中,人民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伤害。

道德的四种一般类型

道德的四种一般类型

道德的四种一般类型如下:
1. 功利主义:这是一种以最大化幸福为目标的道德理论。

它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它对所有人的幸福产生的影响。

功利主义者会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即使这意味着牺牲个别人的幸福。

2. 权利伦理:这种道德理论关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它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言论自由等,这些权利不应受到侵犯。

权利伦理强调尊重他人的权利,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3. 德行伦理:这种道德理论关注个人的品质和品德。

它认为一个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他的品德和品质,如诚实、勇敢、公正等。

德行伦理学者强调个人应该努力培养良好的品德,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4. 义务伦理:这种道德理论关注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它认为一个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他履行了哪些义务和责任,如孝顺父母、尊敬师长等。

义务伦理学者强调个人应该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如何理解“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如何理解“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如何理解“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摘要:本文论述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观点,分析了它在促进社会发展、消除贫困和营造幸福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人权、幸福、社会发展、消除贫困、幸福社会。

正文:在当今世界,“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人权的观念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纽带。

拥有一个幸福、公平的社会环境,能够促进社会发展,消除贫困,营造幸福社会。

因此,保障人民幸福生活将成为当前各国政府改善社会环境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首先,确保人民幸福生活是一项公民权利。

它不仅包括食物、衣服、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而且包括自由、尊严和受保护的基本权利。

它也与教育、劳动和文化有关。

只有当人们获得必要的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时,才能实现真正的幸福生活。

其次,确保人民幸福生活有利于社会发展。

促进社会发展,必须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升个人和社会素质,从而达到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只有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才能得到更多的空间和条件去完善自己的生活,在这个动态的社会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

最后,确保人民幸福生活有助于消除贫困。

在当今世界,贫困问题仍然是社会非常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贫困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只有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环境,调节社会结构,消除贫困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观点,其在促进社会发展、消除贫困和创造幸福社会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成为当前各国政府改善社会环境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应用这一观点,各国政府首先应立足国情,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发展战略,加大人民幸福生活的投入,首先要有效地分配财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促进社会成员共同发展。

其次,要加强社会问题的解决,促进公平正义,精准扶贫,缩小贫富差距,解决贫困问题,为当地人民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

幸福是客观的辩论赛反方

幸福是客观的辩论赛反方

幸福是客观的辩论赛反方
幸福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在辩论中作为反方是可以被支持的。

首先,幸福已经成为了一个被大众广泛接受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听到有人谈论“幸福是什么”,或者谈论“我已经很幸福了”,这种语言已经成为了常见的语言现象。

这说明,幸福在人们的日常实践中是一种被广泛认知和信奉的概念。

其次,幸福是社会科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多年研究的对象,这使我们可以在科学研究中找到一些客观的证明。

例如,心理学家对幸福的研究表明,幸福不仅仅是情感上的感受,它也贯穿于人们的生活结构和行为表现之中,这些都可以通过实证研究得到证明。

再者,在文化、历史、宗教等方面,幸福也得到了广泛认同。

很多文化、历史和宗教传统强调了幸福,提出了幸福的标准和途径,并认为幸福是每个人应该争取的目标。

这些传统方面的跨文化一致性证明了幸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概念。

最后,幸福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到:“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及安全。

……一切人有权享有国际
公认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该等权利对于实现尽可能高度的自由和尊严不可或缺。

……”这说明,幸福不仅仅是一种生理上的需求,也是一种符合人类尊严的权利。

这一点,从道德层面上也证明了幸福的客观存在。

综上所述,幸福是客观存在的。

大众广泛接受和使用这一概念,科学实证和跨文化一致性都表明了幸福的客观存在,而且幸福是每个人应该争取的基本权利。

因此,幸福不是主观的感受,而是客观存在的概念。

高考作文:尊重规则,享有幸福的权利

高考作文:尊重规则,享有幸福的权利

高考作文:尊重规则,享有幸福的权利尊重规则,享有幸福的权利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而有序的系统,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人们创造出了一系列的规则与制度。

尊重规则不仅为每个人提供了约束与保护,还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和谐、公平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因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遵守规则,享有尊重规则的权利。

尊重规则,首先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尊重。

在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网络中。

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下,人们的需求才能够得到满足,社会才能够正常运转。

社会规则就像一把手,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思考。

只有遵循规则,我们才能够在这个网络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获得应有的权益。

比如,遵守红绿灯规则,可以保障我们的出行安全;遵守合同法规则,可以使商业交易变得更加公正和有序。

只有尊重规则,我们才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身的价值。

尊重规则,其次是表达对他人的尊重和理解。

在一个多元、复杂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权利与利益。

规则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更是为了保护他人。

尊重规则意味着我们愿意放弃一部分的自由,换取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尊重规则是一种社会契约,代表了着我们对他人权利的关心和尊重。

比如,遵守交通规则可以使道路更加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遵守法律规定可以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尊严。

只有尊重规则,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充满尊重和理解的社会环境,建立起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

尊重规则,还意味着尊重自身的权益和尊严。

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一种权力的制约和保护。

尊重规则可以保障我们的权益,让我们在社会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主动权。

只有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获得享受幸福的权利。

例如,遵守学校的规则,我们可以得到良好的教育,培养自己的能力和品德;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我们才能够在职场中获得公正的机会和回报。

只有尊重规则,我们才能够用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然而,尊重规则并不是盲目遵从,更需要有对规则的思考和质疑。

幸福是否是辩论辩题

幸福是否是辩论辩题

幸福是否是辩论辩题正方,幸福是辩论辩题。

幸福是每个人都追求的目标,它是人生的最终目标和意义。

幸福是一种内心的满足和快乐,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的一种积极评价。

首先,幸福是每个人的权利,作为人类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所说,“生命、自由和幸福追求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因此,幸福是辩论的辩题,因为它关乎每个人的生活和权利。

其次,幸福是社会发展的目标。

一个幸福的社会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是每个人都得到满足的社会。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幸福是社会的最高目标。

”因此,幸福是辩论的辩题,因为它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幸福是人类文明的追求。

人类文明的发展离不开对幸福的追求,幸福是人类文明的最终目标。

正如孟子所说,“仁者乐山,智者乐水。

”因此,幸福是辩论的辩题,因为它关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反方,幸福不是辩论辩题。

幸福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幸福感受和追求。

因此,幸福不适合作为辩论的辩题。

首先,幸福是一个个体的感受,无法进行客观的评判和比较。

正如尼采所说,“幸福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

”因此,幸福不适合作为辩论的辩题,因为它是一个主观的个体感受。

其次,幸福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无法用简单的标准来衡量。

每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是多样化的,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

正如弗洛姆所说,“幸福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

”因此,幸福不适合作为辩论的辩题,因为它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

最后,幸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无法用静态的标准来衡量。

幸福是一个随着时间和环境变化的过程,无法用固定的标准来衡量。

正如罗素所说,“幸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因此,幸福不适合作为辩论的辩题,因为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总结,从正方和反方的角度来看,幸福是一个复杂而多维度的概念,它既关乎个体的感受和追求,也关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幸福是一个值得辩论的辩题,它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思考和探讨。

幸福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幸福中的辩论辩题

幸福中的辩论辩题

幸福中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幸福中的辩论辩题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

幸福不仅是个人的追求,也是社会的追求,因为一个幸福的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和繁荣。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幸福,并努力为之奋斗。

首先,幸福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所说,“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这表明幸福是人类的天赋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

其次,幸福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当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民都能享受到幸福时,这个社会就会更加稳定和繁荣。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幸福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社会的最终目标。

”只有当社会大多数人民都能享受到幸福时,这个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进步。

最后,幸福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幸福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之一。

从古至今,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和领袖都强调了幸福的重要性。

例如,孔子曾说过,“求之不得,安知幸福?”这句话表明了幸福对人类生活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幸福中的辩论辩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幸福不仅是个人的追求,也是社会的追求。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努力为实现社会大多数人民的幸福而奋斗。

反方辩手:幸福中的辩论辩题并不是那么重要,因为幸福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幸福有不同的定义。

因此,幸福并不是一个可以被客观评判的标准,也不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首先,幸福是主观的。

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都是不同的,有些人认为物质享受是幸福,有些人认为精神追求是幸福。

因此,幸福并不是一个可以被客观评判的标准,也不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其次,追求幸福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有些人为了追求幸福可能会不择手段,甚至伤害他人。

例如,一些人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可能会不择手段地追逐金钱,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

因此,过分追求幸福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最后,幸福并不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家庭幸福的家庭平等

家庭幸福的家庭平等

家庭幸福的家庭平等家庭是每个人生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家庭幸福则是每个人都渴望实现的目标。

然而,要实现家庭的幸福,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家庭平等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现家庭幸福。

一、家庭平等的重要性家庭平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家庭平等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

在平等的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会被其他家庭成员压制或忽视。

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沟通,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这将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和亲近感,进而增强家庭的凝聚力。

2. 促进家庭成员的个人成长。

在平等的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都有机会发展自己的兴趣和才能。

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事物,并得到支持和鼓励。

这将帮助他们发展自己的潜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实现个人成长和发展。

3. 培养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自立能力。

在平等的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需要学会照顾自己和关心他人,培养自己的责任感和自立能力。

这将使他们成为独立、坚强和有责任心的人,为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做出贡献。

二、实现家庭平等的方法为了实现家庭的平等,家庭成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建立平等的决策机制。

家庭中的决策应该是基于平等和共识的原则。

在重大决策之前,家庭成员可以共同商讨,并充分听取每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平等的决策机制,可以确保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2. 分担家庭责任。

家庭事务应该是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责任。

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该分担家庭中的各种责任,包括家务劳动、照顾孩子、关心老人等。

通过共同分担责任,可以减轻单一成员的负担,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团结。

3. 尊重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

家庭成员应相互尊重和理解,不干涉对方的个人选择和自由。

每个家庭成员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目标,在家庭中享受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辩论中的个人幸福和社会福祉哪个更重要?

辩论中的个人幸福和社会福祉哪个更重要?

辩论中的个人幸福和社会福祉哪个更重要?正方辩手观点,个人幸福更重要。

个人幸福是每个人追求的目标,而社会福祉只是个人幸福的一种表现。

个人幸福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的,而社会福祉往往需要个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换取。

因此,个人幸福应当被视为更重要的价值。

首先,个人幸福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伟大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曾说过,“人人生而自由,而且享有平等的权利。

”个人幸福是每个人生而享有的权利,而社会福祉只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幸福而存在的。

如果个人幸福被牺牲来追求社会福祉,那么社会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其次,个人幸福是社会福祉的基础。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福祉。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曾说过,“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社会才能够实现共同的福祉。

因此,个人幸福应当被视为更重要的价值。

最后,个人幸福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社会才能够实现持续的发展。

伟大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过,“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就像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社会才能够实现持续的进步。

因此,个人幸福应当被视为更重要的价值。

综上所述,个人幸福应当被视为更重要的价值。

个人幸福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社会福祉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因此,我们应当致力于保障每个人的幸福,而不是为了追求虚无的社会福祉而牺牲个人的幸福。

反方辩手观点,社会福祉更重要。

社会福祉是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是所有个人幸福的总和。

个人幸福只是社会福祉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人的幸福需要建立在整个社会的福祉基础上。

因此,社会福祉应当被视为更重要的价值。

首先,社会福祉是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

伟大的法国哲学家卢梭曾说过,“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幸福。

”只有整个社会的福祉得到保障,每个人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幸福。

如果个人幸福被放在社会福祉之上,那么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亚里士多德理想类型的三个标准

亚里士多德理想类型的三个标准

亚里士多德理想类型的三个标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他对伦理学和政治学的贡献深远。

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Nicomachean Ethics)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的理想类型,主要包括幸福生活、美德和公正。

这三个标准构成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基石,对于人类生活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启示。

1. 幸福生活(Eudaimonia)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幸福(Eudaimonia)。

幸福生活不仅仅是感性上的快乐,而是一种全面、持久的幸福,是一个人在一生中的整体成就和充实。

1.1 完整而活跃的生活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生活是通过完整而活跃的生活来实现的。

这并不仅仅是指寻求感官上的愉悦,而是通过思考、创造、社交等各个层面的活动,使个体在各个方面都能够得到发展和满足。

1.2 德行与美德的实践实现幸福生活的过程中,德行和美德的实践是至关重要的。

德行不仅仅是遵循规范和规则,更是对于良好品质和道德的养成。

通过善行和美德的实践,个体才能够达到内在的满足和完善。

1.3 自我实现和目标达成幸福生活还涉及到个体的自我实现和目标的达成。

个体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并通过努力和行动来实现这些目标,从而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

2. 美德(Virtue)亚里士多德将美德定义为在行为中的适度,即适度的行为在极端的两个极端之间。

他主张美德是通过适度而平衡的方式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极端的过度或不足。

2.1 中庸之道美德强调中庸之道,避免过度和不足的极端。

例如,勇敢是一种美德,但过度的勇敢可能演变成鲁莽,不足的勇敢可能演变成胆怯。

通过适度的行为,个体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环境。

2.2 道德品质的培养美德不是先天的,而是通过教育和实践培养而成的。

个体需要通过模仿和学习,逐渐养成适度和美德的习惯。

这也强调了教育在塑造人格和道德中的重要性。

2.3 美德与幸福的关联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和幸福是紧密关联的。

美德的实践不仅是为了符合社会规范,更是为了个体的幸福生活。

为了权利机关算尽的句子

为了权利机关算尽的句子

为了权利机关算尽的句子1、智者为官,替国分忧,为民解难,鞠躬尽瘁,一生尽得平安。

愚人居吏,为己谋财,弄权求利,机关算尽,永世难求幸福。

2、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

3、伊兰笨口拙舌,不辨菽麦,哪及姐姐冰雪聪明,机关算尽。

4、跑在最后的人,最应应感谢对手,感谢打击和折磨你的小人---你有权处心积虑,你可以绞尽脑汁,但或许机关算尽……5、这些东西使一些人不甘寂寞,望眼欲穿,机关算尽,跃跃欲试。

6、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买房人再机关算尽,也难免百密一疏,碰上糟心的事儿。

7、落日悠悠,夜幕柔柔,吾之心绪,颇多哀愁,夺比虚伪,不念旧友,机关算尽,徒增吾忧,愿开西风,散尽我愁。

8、落日悠悠,夜幕柔柔,吾之心绪,颇多哀愁,夺比虚伪,不念旧友,机关算尽,徒增吾忧,愿开西风,散尽我愁。

9、一步一个局,机关算尽如何,步步为营如何,终究逃离不了岁月的侵蚀。

10、我机关算尽,却算漏了自己,也算漏了你。

11、那时天下未曾动荡,我天下极速神行电光,举世无双;后来乱世苍茫,算尽机关阁楼闯,不相让。

12、心计是浅,心机是深处心积虑,费尽心机,就是心机,是第一人“心计”,作胸有成竹,善于统筹谋划讲,比如说,汗之张良,可谓有心计者也。

“心机”,城府也,刘邦可谓颇有心机者也。

红楼梦中,探春以“心计”容,宝钗则以“心机”容。

由此观之,“心机”一词,在感情色彩上更趋贬义。

心计:有计算的才能。

内心考虑的周全,有计谋。

例:此人做事很有心计。

心机:机关算尽、费尽心机,用计谋和心思去取得自己不应该得到的事物的。

心机,跟城府相关心计,跟心眼相关心计是聪明,心机要智慧心机更高级点,有点谋略的意思范增相对刘邦,只有心计刘邦是心机,他明知是鸿连心计都没有,只能是傻乎乎的。

13、闭一扇门,机关算尽世人恨,生死阵,与世隔绝世间尘,曾有白衣佳人,奈何算计太深,人口传,无情绝爱负心人。

【入局人】进一座城,满目萧然似枯藤,无人问,秋风飒飒忽闻声,公子如玉温润,一见深种情根,太相思,心碎致死薄命人。

成为人的权利 书

成为人的权利 书

成为人的权利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成为人的权利书》在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里,每个人都有着独特的人生和成长经历。

作为人类的一员,我们所拥有的共同权利却是平等而珍贵的。

这些权利,被整理成为一部“成为人的权利书”,旨在保障每个人在尊严、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一、尊重个体尊严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被视为独一无二的个体,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我们拥有自我决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生活方式、职业和伴侣。

无论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年龄或其他身份认同如何,我们都应当被尊重和接受。

二、享有基本权利的权利在“成为人的权利书”中,包括了受教育的权利、健康的权利、居住的权利、饮食的权利等等。

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以便能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起责任,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这些权利。

三、追求幸福的权利除了基本权利之外,每个人还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

这包括了追求人生目标、追求自己的热爱、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等等。

无论是从事何种工作、从事何种兴趣爱好,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幸福之路。

四、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五、维护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成为人的权利书”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维护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表达意见、自由选择信仰、自由行动的权利。

我们也应当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不受社会地位和财富的影响。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个体。

我们应当以平等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愿“成为人的权利书”能够引导我们走向尊重他人、关爱社会的价值观念,让每一个人都能成为自由、平等、尊严的人。

第二篇示例:成为人的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就拥有的。

作为人类的一员,我们有权争取自由、平等以及尊严。

这些权利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基石,任何一种形式的侵犯都将受到谴责。

成为人的权利书,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旨在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尊严。

我为家庭幸福做的事

我为家庭幸福做的事

我为家庭幸福做的事家庭幸福是每个人都追求的目标,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我也努力为家庭的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

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为家庭幸福所做的事情。

我积极参与家庭事务。

家庭是一个共同的组织,每个成员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我会主动参与家庭的日常事务,比如做家务、购物、照顾小动物等等。

我相信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该为家庭的运转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样才能让家庭更加和谐幸福。

我注重与家人的沟通交流。

沟通是家庭幸福的重要保障。

我努力与家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倾听他们的想法和需求,与他们分享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我经常与父母、兄弟姐妹一起开展各种活动,如一起看电影、聊天、旅行等等。

通过良好的沟通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彼此,增进感情,从而使家庭更加幸福美满。

第三,我注重家庭成员的健康和幸福。

家庭成员的健康是家庭幸福的基础。

我会关心家人的身体健康,提醒他们注意饮食、锻炼和休息。

我会陪伴家人去医院体检,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良好。

此外,我也会关心家人的心理健康,与他们交谈,倾听他们的烦恼和困惑,给予他们支持和鼓励。

只有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家庭才能真正幸福。

第四,我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和意愿。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和追求,我尊重家人的个人权利和意愿。

我不会强加我的意愿给他们,而是尊重他们的选择。

我会与家人共同商讨重要决策,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尊重他们的选择。

家庭成员的平等和自由是家庭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注重家庭的团结和和谐。

家庭的团结是家庭幸福的基石。

我会尽力与家人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纷争。

我会主动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相处。

我相信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和谐是实现家庭幸福的重要条件。

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我努力为家庭幸福做出贡献。

我积极参与家庭事务,注重与家人的沟通交流,关心家人的健康和幸福,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和意愿,注重家庭的团结和和谐。

我相信只有每个家庭成员都为家庭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家庭才能真正幸福美满。

我将继续努力,为家庭的幸福而努力。

功利论名词解释

功利论名词解释

功利论名词解释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强调在决策和行动中追求最大功利,即最大化幸福和最小化痛苦。

该理论认为,一个行动或决策的价值应该根据它对整个社会或多数人的幸福程度的影响来衡量。

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是“最大幸福原则”,即追求最大化行动后的总体幸福感。

根据这一原则,行动或决策的伦理性取决于其造成的后果,而不是行动本身或意图。

如果一个行动或决策最终促进了幸福的增加,那么它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

功利主义强调公正、公平和普遍性。

它认为每个人的幸福都应该被重视,并且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被平等对待。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功利主义主张采取最大化幸福的行动,不只是对个人的利益,而是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进行权衡。

功利主义的决策方法是基于计算幸福和痛苦的后果。

它鼓励量化和衡量影响幸福或痛苦的因素,并将其用于决策过程中。

这种衡量可以基于各种指标,如快乐、满足、生存质量等。

然而,功利主义也面临一些批评。

首先,它可能忽视个体的权利和尊严。

由于追求最大化幸福,功利主义有时可能会无视一些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将其视为达到整体幸福的牺牲品。

此外,功利主义也可能导致某些不公正的后果。

因为强调追求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有时可能会导致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少数群体中的利益可能会被大多数人的利益所压倒。

最后,功利主义也存在一个困难的问题,即如何确定和衡量幸福。

人们对于幸福的概念和感受是多样化和主观的,所以如何公正地衡量幸福感成为一个挑战。

综上所述,功利主义是一种以追求最大化幸福为基础的伦理理论。

它关注行动和决策的后果,并试图通过衡量幸福与痛苦的影响来进行决策。

然而,它也有一些限制,包括可能忽视个体权利和尊严、导致不公正的后果以及衡量幸福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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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如何变为一种权利?透过《幸福的历史》的分析石伟2013-04-02 19:42:33 来源:《求是学刊》(哈尔滨)2012年5期【作者简介】石伟,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从事法哲学研究,重庆401120。

【内容提要】追求并拥有幸福,如同追求自由、平等一样,是世界各国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幸福权的形成,却不是一以贯之的。

在西方思想史上,“幸福”有着不同的面相,自古希腊以降,历经数千年不断的观念转换,最终形成了幸福是一种权利的观念。

幸福权是一种主观性的权利,与人的个体性有关,因此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幸福权。

在中国语境中,幸福权的形成有特定的历史根基和历史沉淀。

【关键词】幸福权/天赋人权/观念演变/《幸福的历史》18世纪的欧洲和美洲,弥漫着一股启蒙的风潮。

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被视为不证自明的真理,为众多知识分子所追捧。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第二部分伊始,明确指出:“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由此,追求幸福的权利成为了一种新的权利话语。

一、何谓“幸福权”幸福权,具体言之,即追求并拥有幸福的权利。

在语义构成上,与自由权、平等权一样,都是追求并拥有某项价值的一种权利表述。

与美国《独立宣言》类似,日本宪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

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

”可见,在宪法性文本中,幸福权是得到确认的。

20世纪70年代南亚不丹王国国王提出了国民幸福指数(Gross National Happiness,简称GNH),作为用数字指标衡量人民主观幸福感的创举。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用GNH来评价一个国家国民的主观幸福感受。

幸福指数也被视为体现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其中“主观幸福感”是最常用的术语。

[1]比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幸福=效用/欲望的公式中,“欲望”本身即一种明显的主观要素。

由此可以看出,幸福权是一种主观的权利。

这一观点,也可以在我国著名人权学者徐显明教授的著述中得以佐证。

其认为幸福权是“基于人的本性而自具的一种本能”,“不准予人们追求幸福,是对人的本性的压抑”。

[2]值得追问的是,享有幸福权的途径和目的是什么呢?所谓途径,乃是如何达至幸福权。

这是幸福权的首要问题。

这个问题,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认识。

总的来看,幸福从人之外的运气和命运到人可以通过德行修养达到类似于神的善和美,再到来世幸福与尘世幸福的分野,最终到尘世幸福的真正出现,完成了幸福从客观状态到主观状态的演进。

在启蒙时期,延续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的人的凸显,将人置于尘世幸福的绝对感召之下。

换言之,人在尘世追求幸福成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

所谓目的,乃是达至何种幸福权。

这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感官之福与智性之福。

在启蒙时期,人之为人的真正提出,尘世欲望被视为正当的立场将感官快乐真正带入了幸福之中。

在这个过程中,洛克、霍布斯、边沁都是非常重要的推动者。

相对于提倡感官快乐,卢梭、康德等人则是强调理性达至智性之福的重要人士。

其二,少数人之福、多数人之福与所有人之福。

在史诗时期和古典时期,能够追求并拥有幸福的人并不多,在中世纪后期,“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决定了幸福的对象是所有人,而不是少数人。

这一观念,在启蒙时期得到了彻底贯彻——人生而平等,在幸福面前也不例外。

幸福是给予所有人的,至少是最大多数人的。

然而,“幸福权”的形成,却不是一以贯之的。

在西方思想史上,“幸福”有着不同的面相,自古希腊以降,历经数千年不断的观念转换,最终形成了幸福是一种权利的观念。

二、“幸福权”的发生在思想史中,大多可以将整个思想划分为几个时期,如古希腊时期、古罗马时期、中世纪时期、启蒙时期、后现代时期等等。

从思想本身看来,在这几个不同时期之间,有着思想的渐次演变。

作为一种观念史,“幸福”的历史同样不能逃脱这一规律。

《幸福的历史》一书将幸福的历史划分为四个时期:史诗时期、古典时期、中世纪时期、启蒙时期。

最终在启蒙时期,“幸福”完成了权利话语的确立。

[3](P8)(一)史诗时期在“幸福”的历史中,关于“幸福”最早的讨论大概可以从希罗多德的《历史》中记载的一则对话中找到。

这则对话的双方是梭伦与克洛伊索斯。

对话中,作为吕底亚王国的国王,克洛伊索斯认为自己是最幸福的,而梭伦却认为是战死沙场的泰洛斯。

[3](P11)为何一个在壮年之际命丧沙场,撒手抛下妻儿的年轻人,却被认为是最幸福的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当时的幸福被认为与运气(luck)或命运(fate)密切相关。

具体到克洛伊索斯与泰洛斯的比较,这种幸福观就相当明显了。

泰洛斯安然度过了一生的种种考验,带着荣耀和美德离开人世;克洛伊索斯虽然盛极一时,但是未得善终,后来他和他的王国双双败亡。

这反映了这种幸福观:人并不能控制或追求幸福,而幸福要交给人之外的因素来决定。

史诗时期,希罗多德是用olbios或者eudaimon来指称幸福。

这与当时的makarios意义十分接近,一般都可以被翻译成blessed。

其中,eudaimon是由eu(好的)和daimon(神祇、精灵)组成。

[3](P13)因此,从词源学意义上可以看出,幸福eudaimon是受到daimon的影响的,即受到人之外的因素的极大影响。

此处的人之外的因素包括偶然的运气和必然的命运,但相同的是两者都是人不能自我控制的,都存在于人之外。

①(二)古典时期古典时期,已经不同于荷马和赫西俄德的史诗时期。

在这个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才是思想的主导。

我们知道,在一般的思想史中,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人作为师徒三代,有着共同的特点:对德行的强调。

他们都认为通过教育,可以节制不正确的欲望,最终达到类似神一样的善与美,也即人可以享有幸福。

从运气或命运到人的德行修养,从人之外到人之内,可以看出,从史诗时期到古典时期的幸福观有着多么大的变化。

值得提出的是,从幸福的形成路径来看,德行修养所达至的类似神一样的善与美,是形而上意义的,绝对不是身体感官意义上的。

但是,以上三人是否都仅仅强调这种形而上的幸福呢?答案是否定的。

苏格拉底与柏拉图都仅仅强调了这种智性之福,而亚里士多德却作了折中。

固然,亚里士多德承认通过最高的德行(努斯)进行沉思,实现类似神一样的幸福,而且他认为这是主要的幸福。

但是,在他看来,享乐的生活和政治的生活分别带来的财富、健康和荣誉对人而言也并非完全无用。

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中,就存在着两种不同方向的幸福理念。

这一点,对于后世幸福观的分野具有巨大的意义。

②可见,在古典时期,德行的强调使得人自己的作用得以逐渐显现,尽管有亚里士多德式的悖论,但是整体的趋势是将幸福放在了人可以把握可以欲求的价值位阶上。

(三)中世纪时期中世纪早期,基督教认为是受难和殉道,而不是享乐,才是幸福的真谛。

与古罗马长期的反基督教立场相关,耶稣要在十字架上受难,而这种殉道乃是一种对幸福的邀请。

公元203年,佩尔佩都亚、菲丽西达遭受迫害时的英勇无畏和“出于喜乐而不是恐惧”的身体微微颤抖,正是虔诚的基督徒对殉道达至幸福的真实认识。

[3](P76-77)这种幸福乃是永恒的福气,是对古典时期的俗世一生的幸福的全面超越,为的就是永世无尽的永恒的福气。

相比而言,尘世受难就是为了来世的永恒幸福。

相应的,朝拜即是希望在尘世瞥见瞬间的天堂之福。

比如,公元4世纪的奥古斯丁强调对伊甸园原罪的救赎,主要还是强调人之外的上帝因素。

“正像奥古斯丁反复强调的,真正的幸福是‘上帝的恩赐’。

”[3](P103)这与苏格拉底、柏拉图一脉截然不同。

但是在中世纪后期,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对奥古斯丁与苏格拉底两派的思想予以了重要的折中。

一方面,他遵循奥古斯丁,主张“‘真正的幸福’在这一生中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他依从苏格拉底,主张沉思真理从而“某种部分的幸福可以在此生实现”。

[3](P122-124)他一方面主张奥古斯丁的“上帝”力量,但是另一方面也强调了人的自然德行的作用。

另外,阿奎那区分了完全的幸福和不完全的幸福,这与亚里士多德关于智性之福与感官之福的区分十分类似。

(四)启蒙时期公元15世纪,人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正如达林·麦马翁所洞见的,“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是真正的‘个体’,而且具有‘现代性’,充满了可能性和潜力,能够为他们自己规划人生的方向,而不必在长期累积起来的基督教迷思的重负之下踉跄而行”[3](P137)。

公元15、16世纪,路德、加尔文等人削弱了原罪论,认为尘世幸福乃是上帝的恩典。

充分享有这些,正是对上帝的“信”。

这本身也构成了“义”(自由即罪的赦免)[3](P154-162)。

也正是因为路德等人极大的贡献,使得后人在讨论尘世幸福时有了坚实的思想史基础。

公元17世纪,洛克主张白板论乃是经验主义的体现,但是在这个基础上,天赋观念的革除仅仅是它作用的一部分,基督教的原罪舍弃才真正是它在幸福史上的贡献。

这一观点的得来无疑要归功于路德等人的工作。

但是,洛克的幸福观中,尘世的幸福已然不是路德等人所言的上帝的恩典,而是人类自身的引力(欲望)的驱动。

[3](P171-172)于是,洛克开启了将尘世幸福完全归于感官快乐的序幕,从此幸福变成了一种感官快乐,而不是智性之福。

人好好在尘世享福就是正当的,就是符合德行的。

到了18世纪,伏尔泰的一句“尘世乐园就是我所在的地方”[3](P182),完全将尘世幸福凸现出来。

与此相关的认识还有,幸福已经变成了一种普遍认可的尘世权利,即自然权利。

根据达林·麦马翁教授分析的,18世纪关于幸福的认识,与当时物质生活密切相关。

在这个世纪,还有一个人在经验主义基础上,将尘世幸福推向了顶峰。

他就是功利主义的杰出代表——边沁。

他主张用尘世的一切快乐来主导所有事情,即最大幸福原理。

[4](序言)必须注意的是,当广泛的启蒙人士将来世幸福的观念清除掉,颂扬尘世幸福之时,他们是将尘世幸福定位在了感官之福上,而此时的智性之福早不知被抛到哪里去了。

换言之,感官之福在清除来世幸福观念之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从史诗时期到古希腊时期,再到中世纪时期,最终到启蒙时期,四个时期的渐次演进构成了幸福观念史的流变:幸福从人之外的运气或命运到人可以通过德行修养达到类似于神的善和美,再到来世幸福与尘世幸福的分野,最终到尘世幸福权利的真正出现,完成了幸福从客观状态到主观状态的演进。

套用一句常用的句式,“上帝是幸福”变成了“幸福是上帝”。

[3](P237)三、“幸福权”的困惑如上所述,幸福权是一种主观性的权利,在18世纪的启蒙时期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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