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基建维修工程验收制度范本
基建维修工程验收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规范基建维修工程的验收流程,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验收制度。
1.2 本验收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或委托的基建维修工程,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管线、电气等。
1.3 所有维修工程项目的验收必须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改。
二、验收准备2.1 维修工程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准备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检测报告、保养手册等。
2.2 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工程的全面检查,确保维修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2.3 维修工程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邀请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参与验收,并签署《基建维修工程验收准备确认单》。
2.4 若维修工程存在问题或不合格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改并重新准备验收。
三、验收流程3.1 维修工程验收包括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初验由项目负责人和验收人员共同进行,终验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参与。
3.2 初验阶段,验收人员应对工程的完工程度、质量状况、安全标准等进行检查,并填写《基建维修工程初验报告》。
3.3 若初验合格,可进行终验阶段的验收,验收人员应对工程的设备运行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检查,并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终验报告》。
3.4 验收人员应根据初验和终验报告,共同商定维修工程的验收结果,并签署《基建维修工程验收确认书》。
3.5 若维修工程存在问题或不合格项,验收人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重新整改并重新验收。
四、验收标准4.1 维修工程的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公司内部制定的验收标准。
4.2 维修工程验收应综合考虑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成本等因素,确保工程的完好、安全、可靠。
4.3 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标准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形成验收报告。
五、验收结果处理5.1 维修工程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可进行移交或投入使用。
5.2 若维修工程初验或终验不合格,应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协助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配合验收工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验收小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工程质量。
4. 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5. 验收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 工程施工质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方面。
3. 工程安全性能,包括防火、防雷、防水等方面。
4. 工程节能环保性能,包括节能措施、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
5. 工程使用功能,包括空间布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
六、验收结果处理1.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办理竣工手续,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验收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方指委托实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工程验收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确保验收过程可追溯。
第六条建设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验收。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组织程序第七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自行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八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技术、工程环境等方面。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
第三章工程验收的要求和方法第十一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遵循“规范性、综合性、实用性、时效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应当依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验收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测量、试验等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当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工程验收的结果处理第十六条工程验收的结果应当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验收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验。
第二十条对于工程验收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领导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工程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验收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验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潍质监〔2010〕03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更好地执行新颁布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I—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等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1.0.2条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1.0.3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要求。
第二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2.0.1条竣工验收按单位工程组织验收,一般分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绿化工程等单位工程,分别按观感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质量保证资料三个方面进行评价,然后进行综合评价。
观感质量评价应采用本办法附表1的统一格式,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应采用本办法附表2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应采用本办法附表3的统一格式,综合评价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采用本办法附表4的统一格式。
第2.0.2条工程质量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评价意见,其中安全与使用功能评价为否定项目,若存在影响安全与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隐患,则工程评价为“不合格”。
第2.0.4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2.0.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表附表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表附表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表附表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附表1-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评价记录附表1-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附表1-3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附表2-1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附表2-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记录附表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记录附表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表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表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用表附表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记录。
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明确验收的程序、依据、要求及责任分工。
第二节验收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验收组织,负责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验收组织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验收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织,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验收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验收组织的工作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
第三节验收程序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条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全程配合验收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验收组织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整改和修复。
第四节验收标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验收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应当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相一致。
第五节验收结果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保护和维护。
第六节验收记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验收的相关记录工作,包括验收申请、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建设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验。
第七节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发改投资规〔2021〕1810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现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14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以下简称口岸,不包括原二类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2017,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加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含海南“二线口岸”,下同)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安排标准和原则第三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主要支持的口岸范围是,已经国务院批准新开放、扩大开放的对外开放口岸,以及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和国家口岸办年度审理计划并已由中央编办出具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待开放对外开放口岸。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制定,旨在统一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验收流程进行工作。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代表。
2. 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验收准备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准备好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材料合格证等。
2. 监理单位需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3. 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4. 监理单位确认整改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正式验收。
5. 验收小组对照验收标准,逐项检查工程质量,并填写验收记录。
6. 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项目,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 整改后,验收小组重新进行检查,直至所有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五、验收标准1. 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2. 对于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验收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六、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 监理单位应公正客观地执行验收工作,不得徇私舞弊。
3. 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对设计变更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4.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8)3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专业(专项)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专业(专项)验收第七条专业(专项)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执行。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与代理业主单位一道履行报批手续~并抓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第二章职责定位第三条基建工作职责定位为:1。
综合办:负责基本建设日常工作~代表我院对基建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落实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对代理业主单位进行管理~协助和督促代理业主单位管理其他基建供应商,负责与基建有关的对外联络与合同谈判,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对文件与合同审核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写工作进展简报~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基建1进展情况信息。
2.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基建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的决议和决定~指导综合办基建工作。
3。
院长:对基建项目总体负责~对基建各项事务进行决策.批准基建方案、签署合同~批准支付基建经费。
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基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条费用低于0.5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报综合办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费用大于0.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进行至少三方报价比选~如是单一采购来源必须说明原因~将结果报综合办主任~商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费用大于10万元,含,的工程和服务均属重大事项。
内容包括:1。
确定供应商的评标办法或比选办法~以及我院的具体要求。
包括选择代理业主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基建设计单位、详细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评估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含装修单位、电梯单位、强弱电单位、空调与通风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门禁与监控系统单位、绿化单位,等2单位~及其工程与服务内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3.10.12•【文号】办建管函[2013]905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905号)部直属各单位: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是项目正式交付使用的重要标志。
自2008年5月《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38号,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基建项目)验收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一大批项目完成了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有的单位对验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验收管理办法》理解有偏差、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小基建项目验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分项目验收进度明显滞后,有的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不落实就组织验收,验收程序不规范。
在2013年8月进行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楼堂馆所检查中,小基建项目验收进度滞后问题比较突出。
为做好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快验收进度,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扎实做好并尽快完成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是国家投资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保障项目长期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的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快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二、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时限,周密制定验收工作计划。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小基建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已完工项目原则上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其他在建项目应在通过专业(专项)验收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等领域。
三、管理原则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3.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4.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严格责任的原则。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2.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3.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
五、建设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项目立项,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2. 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3.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4. 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5. 材料设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确保材料设备质量;6. 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六、质量安全监管1. 质量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2.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管,确保施工安全;3. 验收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管,确保验收质量。
七、监督检查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而竣工验收是保证项目质量,确保项目顺利投入使用的关键环节。
下面将深入探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一、规划设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十分关键,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项目。
对于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要进行严格评估,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二、资金预算在项目实施前,应对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严密的核算和评估,确保项目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
三、施工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管力度,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避免出现建设质量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四、材料采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采购是一个关键环节。
要审慎选择供应商,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要做好材料的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符合规定标准。
五、施工过程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要设立专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六、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应进行全面的验收工作。
要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量和投资等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同时,对项目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七、环境保护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环境保护工作。
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八、验收标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是保证项目质量的重要手段。
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九、验收程序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是确保项目质量的重要保障。
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合格地投入使用。
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是保障乡村发展需求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农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一、明确验收标准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首先需要明确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能够全面评估工程质量和工程成果。
只有明确了验收标准,才能有效地进行验收工作。
二、建立健全验收机制为了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需要建立健全验收机制。
制定验收管理制度,明确验收程序和责任分工,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建立实施验收的专门机构或专家组,以确保验收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强化验收过程监督为了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必须加强对验收过程的监督。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验收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确保验收结果公开透明为了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需要确保验收结果的公开透明。
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方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公开透明,才能避免不当干预,保证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加强验收人员培训为了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需要加强验收人员的培训。
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悉验收标准和程序,并具有良好的专业道德。
只有加强培训,才能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注重验收结果运用为了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需要注重验收结果的运用。
验收结果可以作为项目验收合格的重要标准,也可以为项目后期的运行和维护提供重要参考。
只有充分运用验收结果,才能实现项目的最终成功。
七、建立验收责任追究机制为了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需要建立验收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验收不合格或出现问题的项目,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只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促使各方认真履行职责,保证验收工作的有效进行。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程序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程序1. 背景为保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并且依法合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概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工作程序,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操作并按照规定进行工作。
2. 工作程序概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2.1 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承建单位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申请的具体要求和材料清单可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确定。
2.2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质量、设计符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
验收过程可能包括现场检查、文件审核、实验室测试等。
2.3 验收结论根据竣工验收结果,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验收结论。
如果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将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允许项目投入使用。
如果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将提出整改要求或拒绝验收,要求项目承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4 备案登记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承建单位应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一般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可能包括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工程质量报告、设计文件、监理报告等。
备案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可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确定。
3. 注意事项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时,参与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准确掌握当地相关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遵守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时间要求,并尽早递交申请;- 提供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确保符合要求;- 及时整改和处理发现的问题,以满足相关要求;- 与相关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程序的概述,希望对项目相关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
请根据当地的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和实施。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一、目的基础设施是支撑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基础设施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安全、提高生产力和提供优质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完善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
二、管理机构1. 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2. 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业务流程,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基础设施建设1.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2.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详细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
3.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四、基础设施维护1. 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维护计划进行,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状况和运行情况。
2. 对于发现的设施问题或故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和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维护日期、维护内容和维护质量等,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1. 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应当依法规划和进行,重点考虑设施的技术条件和使用需求。
2. 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编制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明确改造目标和实施方案。
3. 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六、基础设施安全1. 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的安全标准和管理要求。
2. 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对于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安全事件,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七、基础设施监督1. 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与验收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
原材料检测: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施工工艺检测: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要 求和规范
施工进度检测:确保施工进度符合计划安 排
施工安全检测: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安全 事故发生
环境影响检测:确保施工过程对环境的影 响在可控范围内
竣工验收检测:确保项目竣工后满足设计 要求和规范,达到使用标准
施工质量问题:施 工工艺不当,导致 工程质量不合格
设计质量问题:设 计不合理,导致工 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监管质量问题:监 管不到位,导致工 程质量问题未被及 时发现和解决
应对措施和建议
加强质量检测,确 保项目符合标准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 理体系,确保项目 质量可控
加强沟通协调,及 时解决问题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
质量检测与验收是 确保项目质量的关 键环节
质量检测与验收可 以及时发现并纠正 质量问题
质量检测与验收可 以提高项目的安全 性和可靠性
质量检测与验收可 以降低项目的维护 成本和运营风险
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
质量检测与验收是 确保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安全的重要手 段
质量检测与验收可 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质量问题,避免安 全隐患
设备,提高检测效 率和准确性
预防和纠正措施
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过 程符合规范要求
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 现问题并纠正
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因沟通 不畅导致的质量问题
PART 07
发展趋势和展望
25
智能化检测技术的发展
现场检查: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和进度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保障社会发展和民生需要,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领域的建设。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应当依法进行,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确保审批结果及时公示。
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前期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环节。
各环节的审批应当逐级审核,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结果或者私自施工。
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提供便利的档案查询服务。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
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和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依法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投标过程,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违反承诺或者超出合同范围进行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理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四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运营管理应当注重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运营机制,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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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专业(专项)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专业(专项)验收第七条专业(专项)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备、资产购置的专业验收按照附件1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档案、消防、人防、环保、水保、绿化等专项验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将有关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委员会代表投资主体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的最终验收。
因故造成建设周期延长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分期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应在专业(专项)验收完成后半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验收时,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逾期仍不能进行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的项目,由水利部或由其指定、委托的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主持。
(二)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含)万元以上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主持。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管理、计划、财务、审计、档案、设计审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应根据被验项目的技术特点合理确定。
建设、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回答验收委员会的提问并答疑。
第十六条资产核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查和竣工审计工作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三)项目投资已全部到位;(四)专业(专项)验收已通过,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五)资产核查工作已完成;(六)专业(专项)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七)尾工已做好安排;(八)竣工财务决算已按规定编制完成;(九)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已按照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完成整改工作,提交了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的答复。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检查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二)检查专业(专项)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项目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三)检查尾工安排情况;(四)审查资金使用和资产认定情况;(五)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会议主要程序:(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有关项目建设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的报告:1、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2、项目设计工作报告;3、项目监理工作报告;4、项目承建工作报告;5、项目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四)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逐级上报竣工财务决算。
上级部门暂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资产移交和接收单位可先按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数据暂估入账,待财务决算批复后再做资产价值调整。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建设管理等工作报告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5。
第四章验收责任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做好配合验收的工作;按照验收委员会意见,认真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及项目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资料提供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专业(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对专业(专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直属单位包括部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投资建设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电子设备、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制造、安装等项目。
第三十条水文设施工程的验收按照《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文计[2004]19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的其他有关要求,参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设备资产购置验收办法为加强设备、资产购置验收的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验收程序,明确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备购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一)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中标厂商投标文件及合同各一份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对贵重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按照所购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试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三)建设单位负责牵头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聘请的专家等组成。
二、设备购置验收程序(一)验收程序分为开箱验收、试运行验收、短期使用验收。
验收期限为3~30天。
一般设备只进行开箱验收、试运行验收,验收期限为3天;贵重、精密设备(价值1万元以上)要进行开箱验收、试运行验收、短期使用验收,验收期限为30天;需安装后方可验收的,时间自安装完毕后计算。
(二)设备到货后,供货商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约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对所到货物进行开箱验收。
开箱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要逐项认真填写《设备验收报告单》。
(三)进口设备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商检人员)到到岸现场开箱验收。
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20天全部完成。
(四)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验收单位应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办理检修、索赔等相关手续。
进口设备要详细填写报检单,及时向国家商检部门报检,办理相关手续。
(五)设备验收结束后,要认真编写验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验收的具体情况、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名、验收时间等。
(六)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验收。
因设备验收无故延期而造成责任事故的,由违约单位承担责任。
(七)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入库,不准报销入帐。
三、设备购置验收要求(一)开箱验收1、外观检查(1)检查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2、数量验收(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大型精密设备和成批购置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计算机驱动程序等软件在内),要留一份存档案部门。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二)试运行验收1、设备由厂家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
2、试机过程中对照设备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试运行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若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
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进口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三)短期使用验收对于精密、贵重设备(1万元以上)要进行短期使用验收。
在30天内,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运行设备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人为原因除外),要详细记录,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四、资产购置验收是主要针对购置的已建好办公楼、住宅楼等进行的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检查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
(二)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对有缺陷的部位和问题进行记录,要求供应商进行修复和解决。
(三)对修复和解决的缺陷和问题进行复检,合格后签字留档。
(四)编写验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验收的具体情况、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名、验收时间等。
五、设备资产购置验收是保证设备、资产正常使用的重要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验收人员务必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程序验收。
如因验收不严格,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附件3: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一、项目设计和完成情况(一)项目名称及位置(二)项目主要任务和作用(三)项目设计主要内容1、项目立项、设计审批文件2、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特征指标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4、项目总投资及投资来源(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五)项目承建过程1、主要项目开工、完工时间2、主要设计变更3、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六)项目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工作)量二、项目验收情况(一)专业验收(二)专项验收三、专业(专项)验收提出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四、项目(产品)质量五、概算执行情况(一)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二)投资完成及交付资产(三)结余资金(四)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五)审计情况六、项目尾工安排七、项目试运行管理、效益和移交情况(一)运行管理(二)运行效益(三)运行监测资料分析(四)项目移交八、意见和建议九、结论十、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十一、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附件4: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1 项目概况1.1 项目位置1.2 立项、初设文件批复1.3 项目建设任务及设计标准1.4 主要技术特征指标1.5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6 项目投资1.7 主要工程(工作)量和总工期2 项目建设简况2.1 施工准备2.2 项目分标情况及参建单位2.3 项目开完工日期2.4 项目主要施工过程2.5 主要设计变更2.6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3 项目管理3.1 项目管理机制3.2 主要项目招标投标过程3.3 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完成情况3.3.1 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3.3.2 年度计划安排3.3.3 投资来源、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3.4 合同管理3.5 材料及设备供应3.6 资金管理与合同价款结算4 项目(产品)质量4.1 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4.2 质量控制和检测4.3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4.4 质量评定5 项目验收及移交情况5.1 专业验收5.2 专项验收5.3 项目移交6 项目试运行管理及效益6.1 试运行管理情况6.2 试运行效益6.3 观测、监测资料分析7 专业(专项)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8 竣工财务决算与竣工审计情况9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10 尾工安排11 经验与建议12 附件1.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及调整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