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2013·大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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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次修订,2015年9月8日第十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X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依据律师业务领域开展对北京律师效劳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标准等情况,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增强律师专业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的业务素养,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进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生效法律为依托或某一法律效劳领域的律师业务已开展到肯定规模;〔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衔接;〔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根本标准;〔四〕该专业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到达十五人以上。

因公益性及特别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设立条件。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含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变更等,应当依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相应的特意工作委员会会同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业务领域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一百人。

第七条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假设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依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会相关人员依据需要,可以推举在相关专业领域内享有盛名、专业研究水平精深的本市律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或特邀委员,经会长会议同意后,予以聘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第一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全国律协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级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活动;(七)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八)全国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审核。

第九条担任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法律业务或律师业务工作五年以上;(二)年龄在60岁以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年龄可放宽;(三)本科以上学力,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四)做过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案件或在国家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__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适⽤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斯、⼤庆、鸡西、双鸭⼭、鹤岗、伊春、七台河、⿊河、绥化、⼤兴安岭地区、绥芬河市、抚远县等地区。

⿊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计件收费。

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民币,同下),可上浮50%,下浮不限。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按标的额分段累加收费。

标准如下:标的额收费标准及费率1万元及以下800元1万元以上⾄10万元4%10万元以上⾄50万元3%50万元以上⾄100万元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1%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0.5%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0.25%5000万元以上双⽅协商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

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财产关系,按较⾼者计算。

⼆、代理⾏政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计件收费。

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

3、代理⾏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代理刑事案件代理刑事案件实⾏计件收费。

(⼀)提供法律咨询:200元/件;(⼆)侦察阶段(含检察院⾃侦)。

代理申诉和控告(⽴案阶段,⽴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候审1500元/件。

(三)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件;(四)审判⼀审阶段:3000元/件;(五)刑事⾃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上述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

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计件收费。

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上浮30%,下浮不限。

进⼊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审或⼆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2024年律师协会述职报告(2篇)

2024年律师协会述职报告(2篇)

2024年律师协会述职报告各位理事: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___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___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___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___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___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___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___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___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

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

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___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___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一)___年___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___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___名___律师在内共有___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

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江苏 福建
江苏省律 师协会会 费标准及 收缴办法 (2007 年 12 月 12 日江苏省 第七次律 师代表大 会审议通 过)
三、省律协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个人会费的缴纳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团体会费的 缴纳主体。 四、个人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人) 其 中 省律协(含全国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500 700 1800;通泰镇扬 1600 500 1100;徐淮连盐宿 1200 400 800;省 直 2500 1250 1250 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所) 其 中 省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0000 6000 14000;通泰镇扬 12000 3600 8400;徐淮连盐宿 6000 1800 4200;省 直 25000 12500 12500 五、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收缴。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在律师年度考核时统一收取会费,并出具会费收取凭证。 六、个人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首次进入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第一个考核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不满一个考核年度的以整年度计算),第二个考核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 第三个考核年度起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2、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批准执业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 人会费。 3、由外省市转入江苏省执业的律师,其个人会费的缴纳,从批准转入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 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4、考核年度内,律师在各省辖市之间、省直所之间或省辖市与省直所之间相互转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七、团体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执业律师在 10 人以下(含 10 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当地标准的 80%缴纳团体会费。 2、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从批准考核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 团体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团体会费。 3、律师事务所更名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4、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律师协会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律师协会

附件: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届(2014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活动方案》和《黑龙江省第二届(2014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论文征集活动方案》的通知2、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论文任务分配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黑检会(2014)101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届(2014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活动方案》和《黑龙江省第二届(2014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论文征集活动方案》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队伍的素质、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以增进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沟通和了解,201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共同成立了“黑龙江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按照论坛活动方案,2014年论坛活动的方式为理论研讨,围绕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题,论坛参加者就实践中的法律难题进行研究和探索,就大家关心的法律热点展开争鸣和讨论,以期达到锻炼队伍、提升理论水平、指导司法实践的目的。

现将《黑龙江省第二届(2014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活动方案》和《黑龙江省第二届(2014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论文征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第二届(2014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活动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队伍的素质、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以增进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沟通和了解,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共同成立了“黑龙江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按照论坛活动方案,2014年由黑龙江省检察院承办此次活动。

结合当前形势,此次论坛的活动的方式为理论研讨,围绕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题,论坛参加者就实践中的法律难题进行研究和探索,就大家关心的法律热点展开争鸣和讨论,以期达到锻炼队伍、提升理论水平、指导司法实践的目的。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黑司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司规〔2018〕2号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2018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第四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本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支持、鼓励在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欠发达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所。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业务制度和保障制度,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积极开展本所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教育管理,努力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的诚信形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鼓励律师事务所开展规模化建设,倡导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志愿服务,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努力优化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黑龙江建设。

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发言稿

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发言稿

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发言稿尊敬的各位会议代表,各位来宾: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律师协会感谢每一位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代表和各位来宾,你们的到来为我们的会议增添了诚意和温度。

我还要对各位会员单位的负责人表示感谢,感谢你们信任我们,加入了这个新组建的律师协会,并成为会员。

律师协会是一个新成立的组织,我们的目标是推动法治建设,提高律师行业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我们一定能够实现这个目标。

本次会议是律师协会的第一次会议,非常重要和具有历史意义。

我们将在本次会议中讨论并通过一系列重要事项,包括协会章程的通过、理事会的选举、对协会未来发展方向的讨论等等。

我相信,我们代表的聪明才智和智慧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首先,我想对我们协会的成立背景和目标进行简要说明。

法治是我们社会进步的保障,而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

但是,律师这个职业在中国的发展还相对较短,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和探索,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协会作为一个专业组织,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律师提供一个学习、交流和共同成长的平台。

我们将致力于提高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通过培训和研讨会等活动,不断提高律师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其次,我想谈一下我们协会接下来的工作计划。

作为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我将努力起到带头作用,协调各方面资源,推动协会工作的开展。

首先,我们将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解释工作,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其次,我们将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会员制度和法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保障律师的权益和职业自由。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与其他同行组织和国际律师组织的合作,推动国际交流和合作,提升律师的国际化水平。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呼吁,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这个职业不仅仅是一种工作,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秉持公正、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大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大庆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大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大庆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大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大庆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庆律发[2013]01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大庆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指引》的通知(庆律发[2013]013号)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大庆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此项工作将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年底前,市律师协会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大庆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指引》。

大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6月19日大庆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指引一、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规律和要求,以树立律师正确的执业理念和职业精神为核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助推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从而全面提高全市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目标通过制定全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指引,努力营造律师事务所开展文化建设的氛围,依托优秀律师事务所在文化建设上的示范作用,建立律所文化建设长效机制,为全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提供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工作指导。

(一)展示大庆律师的执业精神律师文化建设以坚定信念、崇尚法治、追求正义为价值取向,融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职业操守为一体,充分体现责任、效率、服务、创新的司法行政理念,反映律师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理想追求。

教育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形成良好的工作理念、专业品牌、协作精神;教育和引导律师弘扬大庆精神,牢固树立律师荣誉至上的执业理念,保障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律所文化建设的评价体系律师事务所要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目标,从丰富律师的文化内涵、增强律师的文化底蕴、提高律师的文化层次、塑造律师的健康心理四个方面提高律师的文化品质,培养律师崇高的执业精神、先进的思想理念、正确的价值取向、杰出的现代意识、良好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伦理道德、深厚的文化素养、精湛的服务技能。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知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知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会议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知
各位理事:
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定于4月10日在哈尔滨市召开,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沃岭生同志在省律协六届六次理事会议上的讲话;
2、听取省律协2012年度工作及2013年度工作要点报告;
3、听取省律协2012年度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4、表彰全省优秀律师所和优秀律师;
5、通报开展2009-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活动情况;
6、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
法》;
7、传达贯彻八届全国律协第二次理事会会议精神。

二、报到时间和住宿地址:
4月9日全天报到,住宿地址:省劳改劳教转运站(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通知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通知

1 / 1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文字号】黑律通[2015]1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通知
(黑律通【2015】13号)
各市(行署)律师协会,省垦区、林区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协会:
现将黑司通【2015】45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三届(2015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活动方案》《黑龙江省第三届(2015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论文征集活动方案》和《黑龙江省第三届(2015年)“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演讲比赛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律协、省直属律协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律师撰写论文和开展演讲比赛。

现就“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活动方。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鼓励参加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鼓励参加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鼓励参加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
元化解决机制论坛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9.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鼓励参加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的通知
各市地、系统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协会: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17中国仲裁周哈尔滨分会场活动--“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于2017年9月22日在哈尔滨市举行。

为鼓励广大律师参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坛时间
2017年9月22日14:00-18:00。

二、论坛地点
哈尔滨友谊宫四楼国际会议厅。

三、日程安排
13:00-14:00签到
14:00-14:10黑龙江省贸促会副会长武安致辞
14:10-15:50“走出去”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主题论坛。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开通的通知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开通的通知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开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开通的通知
各市(行署)律师协会,省直属,省垦区,林区律师协会,抚远县司法局:
全省律师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已经开通,凡目前在我省已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援律师)、下一年度准备重新申请执业的律师及实习律师都应参加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站地址与登录方式
全省执业律师和准备重新申请执业的律师、实习律师均可通过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网站( )点击“教育培训”中“网络培训”,直接进入培训系统登录界面。

登录培训系统的律师输入用户名(即“ hlj+新版证号全号”)、密码(新版证号后六位)和验证码后即可登录,实习律师输入用户名(即“hlj+s+实习证号”),密码是654321。

为方便学员管理个人信息,首次登录后学员需要自行完善个人信息,之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

二、学习方式和考核要求
(一)选择课程
律师在成功填写。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5年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的通知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5年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的通知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5年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黑律通[2015]1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5年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的通知
(黑律通[2015]12号)
各市(行署)律师协会,省垦区、林区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三省一区律师行业改革发展,加强三省一区律师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积极作用,经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筹备工作会议研究,2015年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定于9月12日在吉林省吉林市举行。

现将年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会主题
依法治国新常态律师业发展
二、年会形式及内容
2015年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确定“一个沙龙和四个版块”模式举办。

以特邀嘉宾引导性主旨发言,参会律师互动交流、提问,嘉宾解答、点评等形式进行。

三、年会日程安排
(一)9月11日号(全天报到)<。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4年(阿拉善)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4年(阿拉善)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4年(阿拉善)三省一区律
师协会年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内律协通[2014]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4年(阿拉善)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的通知
(内律协通〔2014〕3号)
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三省一区律师行业改革发展,加强三省一区律师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树立三省一区律师行业良好的形象,发挥律师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经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筹备工作会议研究,2014年(阿拉善)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定于9月18日在内蒙古阿拉善盟巴彦浩特举行。

现将年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特别行政支持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协办单位:阿拉善盟司法局阿拉善盟律师协会
二、时间、地点
年会时间:2014年9月17日~18日,9月17日全天报到,会期1天。

年会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太西国际饭店
三、论坛主题
法治建设之律师责任
四、论坛形式及内容
论坛采取主论坛(开幕式、嘉宾演讲、主题演讲、闭幕式)和版块研讨(律师改革之如何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的作用、律师改革之如何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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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2013·大
庆)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2013·大庆)的通知
各市(行署)律师协会,省垦区律师协会,省森工总局司法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司法局:
2013年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年会由我省律师协会承办。

年会举办方案已经会长办公会并三省一区预备会通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
时间:8月2号报到,3、4号开会
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
参会人数:每省70人
参会人员:三省一区律师;三省一区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各市、行署、系统律师协会会长;特邀各市、行署、系统主管律师工作的司
法局副局长、律师管理科(处)长参会。

二、年会日程安排
(一)报到日
1、报到地点:大庆宾馆一楼接待大厅
2、预备会:
时间:下午15:00
地点:大庆宾馆8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三省一区律协会长、秘书长、相关部门负责人
3、联谊活动:
三省一区律师文艺演出(每省出演3个节目)。

(二)论坛日
1、开幕式;
2、业务交流:设置1个座谈会、2个沙龙会场。

每个会场发言为12人,每省每个会场推荐3个发言人,每人10分钟,互动5分钟;
3、大会闭幕式。

届时,三省一区律师协会会长将共同签署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三、教育实践活动
参观铁人纪念馆及大庆城市建设展览馆,零距离感受铁人精神和改革开放以来大庆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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