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川财企[2014]43号)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素配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以支持科技创新、提升发展能力、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推进构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财政政策环境。
第四条按照“注重效率、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绩效、激励约束”的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3〕53 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 号)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中央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协调,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贴息)、股权投资、激励奖补、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六条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激励作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引导,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
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从事创新技术研制开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
第八条技术创新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一)无偿资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不超过研发支出4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标准确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配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等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举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和贴息;(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开办资金的补助;(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县(市)以上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所属的机构(包括企业诊断机构、信息咨询机构、市场营销机构、人员培训机构、投资融资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合作机构等)各类创业辅导(包括代理服务、管理咨询、融资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和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四)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等项目的支持(不含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支持的项目);(五)以安置就业,特别是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推动全民创业项目的补贴。
(六)省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主要用于技术改造、为振兴老工业基地配套、技术创新等有关项目上。
【免费下载】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信委审定并下达当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清洁生产的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财企[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央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填写项目简称或全称。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项目的企业名称。
项目负责人填写企业中负责该项目的人员,包括姓名、职称、部门、电话等信息。
项目起止时间填写该项目计划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精确到月份。
项目预算填写该项目的总预算金额,包括申请资金的金额和企业自筹资金的金额。
二、项目背景和必要性项目背景简要说明该项目的市场背景和发展趋势,以及企业推进该项目的理由和目的。
项目目标具体描述该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效,便于专项资金进行评估和审批。
项目实施方案详细描述该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技术路线、开发计划、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策略等方面。
三、项目评估主要评估指标列出该项目的主要评估指标和数据来源,包括市场需求、竞争状况、人力资源、财务预测等方面。
项目风险评估列出该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竞争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
四、资金需求及用途资金需求详细说明该项目所需的专项资金,包括申请金额、自筹资金的比例和金额等方面。
资金用途详细说明该项目所申请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人力资源、研发投入、设备采购、市场营销策略等方面。
五、其他附件企业营业执照需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需提供最近一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项目计划书详细描述该项目的计划和方案,便于专项资金审批审核。
六、联系方式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便于专项资金进行联络和沟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是一份极为重要的文档,必须确定清晰、全面。
通过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数据,企业可以申请到更多专项资金来支持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在申请时,企业应该准备充分,细致地填写申请表,并根据专项资金的要求进行相关准备,以获得专项资金的批准和支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目的、重点领域或者特定对象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基金、社会捐赠款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价值和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防止资金被滥用、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统筹、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部门”包括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及其下设机构。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计划、用途、执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预算安排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应当经过财务部门会计管理,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制度予以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余额等内容,实行专项保管,禁止挪用、截留、挪垫、占用、侵占等行为。
第十一条安排专项资金的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招标、合理采购、公平竞争、费用适当、合规管理等原则。
第三章专项资金监管和评估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应当做到严格检查、严格审核、严格审计、严格责任追究,减少或者避免资金的欺诈、浪费、腐败、侵权等行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应当进行评估,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得违规行使权力,进行违法行为,侵害专项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财企[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0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解读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解读作者:来源:《现代工商》2013年第05期《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主要用于(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支持重点:(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项目。
3.信息化应用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5.新兴产业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
6.节能减排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7.安全生产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8.专利补助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专利技术。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项目,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诚信平台建设项目。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统称服务项目)。
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设备共享等创新服务项目;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创业咨询、创业场地及设施等创业服务项目。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安徽省企业技改和中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心工作,聚焦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突出导向作用。
(二)竞争择优。
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选择技术水平领先,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真正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项目,择优支持。
(三)科学管理。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
强化对专项资金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注重绩效。
加强专项资金项目调度,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推动项目顺利投产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第五条申报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成立一周年以上;(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上一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申报的项目技术先进,节能降耗、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五)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落实到位;(六)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一)围绕《中国制造2025》推进实施的五大工程以及《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领域,突出产业内涵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等,引导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
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要求
(一)项目库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按“定量、动态”方式对本地区所属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两部规定最多申报数的两倍。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以《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1]12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为基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建立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储备项目库。
3.其他补助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在各省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申报期限内,将有关资料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分别填报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储备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表2-1、表2-2)。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二)评审上报项目
省级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两部。
(三)项目后续监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提出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两部备案。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详见附件3)以文件形式上报两部。
二、项目单位信息填报要求
(一)储备项目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项目库方式进行项目储备,项目库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管理。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均可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资料,提出入库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申请时间和填报内容如下: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四川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技术改造、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和社会保险费;(三)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四)拥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五)具备独立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投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第七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和材料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详细的发展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二)具备相应的配套资金或者自筹资金;(三)具备相应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先进设备和技术;(二)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实践;(三)开展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四)培训和职业教育;(五)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六)提升企业管理和营销能力。
第十条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资金计划进行,必须用于合法的用途,不得挪用或私分资金。
第三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中小企业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1、中小企业发展项目.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新兴产业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优先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2、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开拓市场、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评价、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4、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每个项目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两年之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3、会计及银行信用良好,不拖欠税金和社会保险费;4、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资格条件;2、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场所;3、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服务设施;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1
【摘要】<正>晋财企[2015]148号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制定了《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法制办审核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5日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健
【总页数】7页(P36-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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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
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
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
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
会监督。
第十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
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
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